老謊言未撇清,又扯新謊
當初從淮安要回70萬改制前的貨款。被告說淮安法院扣下25萬。另送給儀征法院5萬。現在被告抵賴:說沒這回事,是博主“造謠”。
說博主“造謠”卻不敢起訴。不僅不敢起訴,甚至連指責博主造謠的“證明”都不讓復印,不讓抄錄,甚至不讓多看兩眼。其做賊心虛可見一斑。
老謊言未撇清,被告又扯上了新謊——
博主在《起訴書》(書記舉報親身經歷——55)中,指被告“單方面將原告崗位工資從5千元降至4百多元……”
這之后的內容,是博主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補發被克扣的工資。但被告拒絕辦理。
——但博主3月26日上午將《起訴書》送達法院,并當場拿到開庭通知后,下午就接到被告的電話,說是有答復了。
3月29日,被告寄來了“特快專遞”,《通知》:依據裁決,請來辦理解除合同相關手續。
奇怪的是:被告1月15日曾書面《通知》:因為案件正在訴訟期間,暫不予辦理解除合同。
現在仍在訴訟期間,被告為何改變了主意?
事情卻沒完,4月9日,又一封“特快專遞”寄到。
打開看,仍然是解除合同《通知》。
仔細一看,不對勁:
3月29日《通知》依據的法律條文是《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
4月9日《通知》依據的法律條文卻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被告聘有律師,又注明是3月25日同一天印發,怎么會制造出這相互矛盾的兩樣東西?
第二, 后一《通知》是下發紅頭文件的形式。表述為“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與汪平同志的勞動合同”——把剛剛由一方發出通知,表達解除合同意向,說成是解除合同已成為事實。這個謊言又想忽悠誰?
第三,兩《通知》為什么不同時寄?本地特快專遞幾個小時就能送達,為何這兩封《通知》一個四天,一個長達十二天呢?
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通知》明明是產生于原告向法院起訴之后,為什么非要把兩份《通知》的時間都卡在之前?
好在對被告的謊言司空見慣了,一笑置之。
但要說明一下,這些怪事都是博主向儀征法院起訴后發生的。
卑鄙的手段總伴有卑鄙的目的。
被告是玩戲法?還是玩弄黨紀國法?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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