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人繼續推動“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挑戰憲法
新華網北京1月15日電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15日就香港個別社會組織針對香港未來政制發展問題發動“五區公投運動”一事發表談話(見附文);觸類旁通,今天部分中國人民同樣就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問題,動議如下——
近來,個別人繼續推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措施,對此,我們表示嚴重關注。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這是由憲制性的國家憲法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憲法沒有規定國家“私有制”體制。xx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行政機關,無權創制“私有制”體制。在過去30年的所謂“體制改革”,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作為根本大法,我們國家憲法已對中國政治、經濟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公有制經濟地位和管理辦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所以,xx院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的體制“改革”,與國家憲法的精神和原則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我國憲法和全國人民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的。
過去30年改革的實踐,是一個改什么就死什么的客觀事實,這個教訓極其深刻沉痛,代價及其巨大。在中共黨內正義力量的中流砥柱作用和中國人民大眾的共同努力下,我們國家目前尚能有效應對資本主義復辟的沖擊,保持了人民大眾對當前黨和政府的最后一點希望。一些人蓄意繼續推動所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是在公然挑戰憲法和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只會引發爭議,從而損害一個岌岌可危的最后一根國家支柱,相信這是任何有良心的中國人所不愿見到的。
我們注意到,最具人民代表性的網民已對過去30年的違反憲法的私有化改革做法表示強烈反對,通鋼工人已經打出反對這個違憲的私有化改革的第一拳。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公報說到,“黨內也存在不少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符合黨的性質和宗旨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削弱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嚴重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嚴重影響黨的執政地位鞏固和執政使命實現,必須引起全黨警醒,抓緊加以解決。”而首當其沖的,就是xx院關于體制改革系列文件違憲問題的存在和解決。因為原則上,長期以來xx院領導的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改制”,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法律效力的,中國人民是永遠不予承認的。關于國家未來的建設和發展問題,無論大家的意見、立場有多大的不同,我們都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所確定的精神和原則辦事,而任何偏離憲法所規定的精神和原則的行為做法,都無助達成社會共識。同樣,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15日就香港個別社會組織針對香港未來政制發展問題發動“五區公投運動”一事發表的談話看法,符合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我們對此表示贊賞。
我們相信,中共黨內外各階層人士一定能夠明辨是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全國人民意志所作決定的基礎上,理性務實地討論30年改革的得失成敗是什么,推動我們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重新回到以毛主席、周總理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正道上來,并通過加以不斷的自我完善,以把我們中國人民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各項事業,進行永遠積極、穩步、健康和理性的建設和發展。
2010.1.16
附文:
國務院:香港個別組織發動“公投”挑戰基本法
新華網北京1月15日電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15日就香港個別社會組織針對香港未來政制發展問題發動“五區公投運動”一事發表談話,全文如下:
近日,香港個別社會組織宣布將推行以“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為主題的“五區公投運動”。對此,我們表示嚴重關注。
眾所周知,“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保持了經濟和社會大局的穩定。一些人蓄意推動所謂“五區公投運動”,公然挑戰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只會引發爭議,損害這種來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相信這是香港公眾所不愿見到的。
我們注意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許多社會人士已對“五區公投運動”表示強烈反對。曾蔭權行政長官1月14日下午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答問會上表示: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關于香港政制的發展問題,無論大家的意見、立場有多大的不同,我們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所確定的程序辦事,而任何偏離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的行為做法,都無助達成社會共識。曾蔭權行政長官和香港社會人士的上述看法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我們對此表示贊賞。
我們相信,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界人士一定能夠明辨是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決定的基礎上,理性務實地討論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循序漸進地向前發展。
http://news.qq.com/a/20100115/002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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