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巴東縣公安局,為什么只能以“故意殺人”罪立案而不能以“強奸(未遂)罪”立案?!
首先說些題外話:本次鄧玉嬌案,本人再次感受到了正義的力量。5月15日,本人撰寫的<a target=_blank>《難道有憂郁癥的女子就不能反抗強奸嗎?!》<a/>一文,被版主加精推薦到人民網首頁。本人以為,這不是一次普通的推薦,而是一種對正義的呼喚、對良知的呼喚。感謝版主,感謝全國良知尚存的人們。——只要正義在人們心中,良知在人們心中,那么,我們心中的圣火就不會熄滅,我們的國家就一定還有希望,我們的民族就一定還有希望。我堅信這一點。
下面轉入正題。
先看強奸罪的成立要件。主要有四條: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男性不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要件:(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強奸罪在客觀上必須是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也是構成強奸罪的最關鍵的環節。也就是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和其發生性行為,是認定強奸罪的關鍵。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下面,我們逐條對照:
1.鄧貴大侵犯的是21歲的女子鄧玉嬌,完全符合“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核心客體條件;
2.遭到鄧玉嬌的拒絕后,鄧貴大等人兩次將鄧玉嬌推倒在沙發上,并按倒置于身下,完全符合“違背婦女意志”和“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等核心客觀要件;
3.鄧貴大生于1965年,完全符合“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這一核心主體要件;
4.鄧貴大明確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其目的就是要與鄧玉嬌“發生性交的行為”,“奸淫目的”明確、具體,完全符合強奸罪的主觀要件。
至此,鄧貴大強奸鄧玉嬌(未遂)案罪名應當完全成立。只是,鑒于主犯鄧貴大已經死亡,可免予追訴其刑事責任。
接下來,我們再看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也是四項:
1.主體要件:行為人為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對象要件:行為人的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3.主觀要件: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發生;
4.結果要件:行為人的行為表現為由于行為人非法作為或者非法不作為,直接剝奪他人生命的結果。
下面,我們仍然逐條對照:
1.主體要件:鄧玉嬌21歲了,符合 “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有關行為人的核心規定;
2. 對象要件:鄧玉嬌殺了鄧貴大,符合“行為人的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這一核心規定;
3.主觀要件:鄧玉嬌雖然殺死了鄧貴大,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鄧玉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鄧貴大死亡,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鄧玉嬌“希望或者放任”鄧貴大死亡。也就是說,鄧玉嬌殺死鄧貴大的主觀故意并不充分;
4.結果要件:《刑法》第二十條有“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按照這個規定,完全可以認為鄧玉嬌是在依法抗暴。故鄧玉嬌由于“非法作為”而“剝奪”鄧貴大生命的核心要件也不充分。
綜上所述,如果把巴東之案以“鄧貴大強奸(未遂)”立案,將毫無爭議;如果以“鄧玉嬌故意殺人”立案,四項要件中“主觀要件”和“結果要件”這后兩條有明顯爭議。既然如此,巴東公安局為什么完全不考慮以無可爭議的“強奸(未遂)”立案,偏偏選擇了難以服眾的“故意殺人”立案呢?
在此,筆者不憚以“最壞的惡意”猜度之,那就是為了維護極少數人的利益,強奸公理,強奸正義,藐視人民、踐踏民意。如果不是這樣,請巴東縣公安局給以說明、給以反證!
多年來,我黨形成了傾聽民眾呼聲、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良傳統。巴東縣公安局傾聽民眾呼聲了嗎?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了嗎?沒有,完全沒有。他們一意孤行,對群眾呼聲置若罔聞,一切凌架于群眾之上的嘴臉暴露無遺。
事實上,鋪天蓋地的網絡呼聲已經形成了類似美國法律制度的“超級”陪審團。這個“陪審團”的訴求,從本質上講既代表了追求公正、公平等立法目的和立法意義,也代表了民心所向。而巴東縣公安局對此置之不理,既表現了他們對法律精神尊嚴的漠視,也代表了他們對人民群眾呼聲的漠視。
飛得高,摔得痛。無論巴東縣公安局在案件說明和補充說明中把自己打扮得多么有良知、多么有正義,在群眾和人民雪亮的眼睛面前,你們所有的邪惡與卑劣都將原形畢露、暴露無遺!
在此,本人建議你們慎重考慮重新立案。這,既是對你們既往作法的校正,也是本人對你們的善意挽救!否則,你們必將自食其果!
18/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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