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多會來的:難道有憂郁癥的女子就不能反抗強奸嗎?!
某日,某男對某女欲行不軌。該女不從,遂發生扭打撕扯。扭打撕扯中,該女以利器刺傷該男,該男斃命。
在此事件中,唯一重要的是對是否強奸的認定,其它的,均不再重要。
如果認定是強奸,則可依據2009年2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予以裁定。該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只要認定了該男是在實施強奸過程中被該女殺死的,則該女的行為就“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其他的,諸如該男是高是低、是胖是瘦、是官是民、是窮是富都不重要;該女是美是丑、是好是壞、是精是癡、是康是病也不重要。
就算該女是個神經病吧,難道,這部《刑法》規定了“神經病女子”不適用本法了嗎?
就算該女犯有抑郁癥吧,難道,這部《刑法》規定了“抑郁癥女子”不適用本法了嗎?
如果《刑法》真的規定“神經病女子”和“抑郁癥女子”不適用本法,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何在?
如果《刑法》真的規定“神經病女子”和“抑郁癥女子”不適用本法,則這部法律是不是構成了對“神經病女子”和“抑郁癥女子”的歧視?
回到鄧玉嬌案上來。國家權力機關可以搞清鄧玉嬌是否犯有抑郁癥。但是,權力機關的某些人絕對沒有權力橫生枝節,以鄧玉嬌是否犯有抑郁癥而胡扯什么“加刑”、“減刑”, 因為《刑法》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既然連刑事責任都不用負,何來什么狗屁的“加刑”、“減刑”?!
灑家笨。連灑家如此之笨的笨蛋都能讀懂《刑法》的意思,而有關方面卻似乎在有意以什么將清水攪渾,到底是維護正義還是強奸正義、到底是真的糊涂還是故意裝傻,相信社會自有公論,人民自有公論,歷史自有公論!
15/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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