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醫、假藥、假商品……難道真的不是犯罪嗎?
讀罷《注射隆胸:危害與貓膩》(9月20日《南方周末》)一文,我對注射隆胸亦持完全反對的態度,因為它是一種反科學的犯罪行為。
以“英捷爾法勒”、“奧美定”隆胸在國外已被禁止,亦為國內醫學界所拒絕,而其竟能大行其道,顯示了我們的法律是何等軟弱無力。
多數愛美女士之所以“舍身取美”,往往是受“擁有理想的胸,不手術,無痛苦和任何后遺癥”之類虛假廣告的欺騙,從而產生“既然無痛苦和后遺癥,失敗了也不要緊,試試又何妨”這樣的沖動,終致被毀掉了使女人成其為女人所特有的乳房。
可見,注射隆胸即違背醫學常識,又以欺騙為手段,并最終嚴重傷害了女性身體,其行為構成了詐騙罪和故意傷害罪。
然而,悲劇正在于此類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事實上從未受到刑法的制裁,使得不法分子愈加有悖無恐,大行其道。目前僅以《消法》、《廣告法》等經濟和行政手段打擊之,簡直是誤入歧途、隔靴搔癢乃至助紂為虐。因為賠償和罰款的前提與實質是承認并賦予該行為以合法性,且其數額太低而毫無力度和威懾性可言,似乎害怕不法分子傷了元氣而斷了“財路”。如此“懲罰”幾乎淪為不法分子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分贓制”!同時,無損不法分子之根本的罰款只會更加刺激其“謀財害命”的欲望以挽回罰款造成的損失而愈趨變本加厲,喪心病狂。真正的罰款理應是傾家蕩產、雞犬不留,“武功”盡廢。而目前最嚴厲的亦莫過于取締其活動,此即意味著承認該行為沒有明顯的危害性,充其量“不當”而已,大不了“抓住機遇狂撈一把,實在不行棄‘娼’改行,何樂不為?”。
造成今日以行醫、經營為名而行詐騙、傷害之實的犯罪行為近乎無法無天日益猖獗的主要原因還在于:
一、執法部門對其危害性和犯罪事實認識不足,以為合法的醫療機構和生產者不會進行詐騙和傷害,殊不知虛假宣傳、偽劣產品和服務、牟利與傷害后果等已構成了犯罪所需要件。
二、不負責任的媒體和有關部門失職、瀆職乃至“貓鼠同穴”。不法分子自制的宣傳品往往無人問津,可一旦與媒體聯姻則門庭若市,財源滾滾,唯一原因就是公眾相信媒體代表著真實和良知而不可能說謊。不容置疑,媒體有責任和能力核實其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見錢眼開則無異于為虎作倀的幫兇和共犯。而不法分子居然在大眾媒體上“閃亮登場”,不能不說是光天化日之下的罪行,有關管理部門不是嚴重失職、瀆職,就只能是同流合污,狼狽為奸。因為對廣告的識別和監管遠非尋常百姓力之所能及而系政府部門職責之所在。
其實,醫藥犯罪不過是愈演愈烈的假冒偽劣之禍在醫藥領域內的泛濫而已,除了上述體制因素外,其深層的根源在于中國對人權的蔑視和無知,即未能從人權的角度視假冒偽劣為犯罪行為。而之所以應將假冒偽劣以犯罪論處,乃是因為它是對知識產權和財產權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存在源于每一種產品無不是具體個人發明創造的產物,發明者天然擁有該產品的某些主要權利,其體現就是專利權——即未經本人同意并支付相應的價格,任何人不得制造和使用該產品。知識產權是人權的延伸,更是其題中應有之義,一個社會倘若連生命、自由和個人財產這類最基本人權尚難保障,知識產權就顯然是遙不可及的“奢侈品”了。而任何社會只要其人權——特別是個人財產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就會陷于人掠殺人的蒙昧狀態,就不會有創新和生產性勞動而必然出現停滯和倒退。不言而喻,假冒偽劣以次充好,首先是一種詐騙和傷害行為,其次是侵犯了知識產權,對消費者則是物所不值而變相掠奪其財產,實質是對財產權的侵犯。在一個精神健全的國度,假冒偽劣應是人人喊打,滅之而后快。對假冒偽劣的態度是一個民族人權理念的試金石,而那些奉行“雙倍賠償、知假買假和患者不是消費者”的地方,不啻于制假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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