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高官事件中是誰在傷害小女孩?
宋公明
林某人酒店侵犯女童案已經有了結果,警方和交通運輸部調查結論是,林某是酒后行為失當,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構成治安案件。也就是說,林某沒有犯法。但是酒后行為失當,影響極壞,后果嚴重,交通運輸部對林某做出撤消黨內外一切職務的處分。也就是說,林某的黨籍和公職還是保住了。這個結果,與在下的預見基本相符,也就是說,被在下不幸言中了。
事情到此,可以說基本上了結了。即使有人還有意見,估計也推翻不了現有的結論和處理決定。那些曾經對法律大唱贊歌現在又把法律批得一文不值的某些人,恐怕也無力回天了。現在回首這個事件,受到最大傷的還是那個小女孩。
第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和性犯罪的案件,都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公開案情,對雙方當事人的隱私權都是侵犯,而對未能年人尤為不利。
第二,在網上公布的錄像,畫面未作處理,也侵犯了雙方當事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當然,受到傷害更大的是小女孩。
第三,錄像理應在第一時間交給警方,警方也應當在第一時間收繳所有的監控錄像。因為案情涉及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理應不能讓錄像流入社會。同時做為證據,理應采用未經任何處理的原始版本。現錄像在網上大量傳播,不僅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侵權,而且對證據的效力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而公布的錄像只是一部份,并不完整,有誤導民眾和干擾司法公正之嫌,同樣對雙方當事人都是不利的。
第四,從已公布的錄像上看,小女孩跑回去再跟著家人一起出來時,從神態上看不出有明顯異常。也許在她這個年齡,當時還無法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而后來發生的沖突,事態的擴大,對她精神上產生的剌激也許更大。
第五,如果不是強奸案,不是猥褻案,硬要說成強奸案或猥褻案,這不僅是對林某的侵權,同時也是對小女孩的侵權。央視女播在臺灣被毆打了,你硬要說她是被猥褻了,行嗎?特別是警方已經做出了不是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結論之后,有人還是在喋喋不休地說女孩被猥褻了,還在對女孩進行傷害,居心何在?
依法辦事,無罪推定,用證據說話,寧可放過一千也不冤枉一個;犯罪分子的人權也要保護,也要尊重他的隱私;只要不犯法,什么都能干,等等。精英們的這些理論,某些人是熱烈擁護堅決支持的,可以在林某人的事件上,為何全然不顧了?寧愿不講法制,寧愿犧牲小女孩的利益,也要把林某人搬倒?他們真的是對林某人嗎?還是另有所圖?只可憐小女孩小小年紀,就被人當槍使,而傷害他的人,還打看為她討還公道的旗號。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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