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聞山西洪洞礦難首犯三年分得1個億
鄧聿文
都說煤老板有錢,但到底富到什么程度,恐怕只有當事人清楚。近日,轟動全國的山西洪洞縣“12?5”特大礦難案一審開庭審理。據首犯王東海的弟弟王宏亮交代,在短短兩三年間,王東海先后從煤礦分得1億余元人民幣。礦主的日進斗金與礦工性命不保的現實對照,令庭下響起一片驚嘆聲。(1月12日《檢察日報》
也難怪,以我等平民百姓的致富速度,莫說3年,就是3000年,也賺不了1個億。如此致富,只能用暴富來形容。
但在煤炭行業,這種日進斗金的現象其實很普遍。山西某縣的一個官員曾對采訪他的記者算了一筆帳,山西煤的出廠平均價是每噸240元左右,一個年產30萬噸的小煤窯,日產量大概在1000噸左右,總價是24萬元;而每噸開采成本一般在100元左右(包括工頭和所有礦工的工資),煤老板可得的利潤是每噸100多元,這樣每天的利潤是10萬元,每月利潤300萬元。一年開工十個月,全年所得就是三千萬元。王東海投資的瑞之源煤礦去年產量是70萬噸,每噸售價為570元,減去100元左右的生產成本,再減去各種費用,也有數以億計的暴利。
馬克思曾生動地描述資本家對利潤的追逐:有30%的利潤,人就會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就會踐踏人類良知;有300%的利潤,就會冒著被絞死的危險去為之。三年分得1個億,利潤何只300%?暴利的代價,不僅是105個礦工的生命消失于一旦,也因此,王東海們把自己也送進了監獄。
反思王東海之類煤老板的暴利所得,有幾個問題是值得我們關注的。首先,對暴富的追逐是導致礦難等各種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源。縱觀近年來發生的各種礦難事故,盡管原因各異,但背后無不是礦主對暴利貪得無厭的追逐所致。對暴富的追逐,使得礦主無視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禁令,有些甚至連起碼的安全設施都沒有,完全拿礦工的生命不當回事;并對破壞性開采產生的各種環境污染等后果于不顧。拿王東海等一干人來說,檢察院就公訴其犯了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偷稅罪和隱瞞、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所以,國家安監總局李毅中局長面對該礦的六證齊全,才會斥責“什么六證齊全?我看是五毒俱全!”
暴富同樣也是導致腐敗的根源。且不說煤老板們為獲取暴利打通關節尋求保護傘主動行賄各級部門和官員,在目前這個金錢至上的時代,面對煤老板們的暴利,一些官員難免不會心態失衡,進而主動去索賄。特別是,在政府壟斷了企業安全處理的情況下,政府出臺的任何防范和應對安全生產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為官員以權謀私的尋租工具,成為官員與不法礦主分享利潤的工具。此次洪洞礦難,就涉及到一批官員,如洪洞縣安監局副局長石吉慶、洪洞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史錫亮等。
但是,僅有上述方面的原因,還不足以使煤老板們獲取暴利。近年來煤炭價格的一路高揚以及煤炭資源稅的似有實無,特別是現行礦山資源產權制度的設計漏洞與煤老板們的暴富有著直接的關系。對能源消費的高需求引發了煤價高企,瘋漲時甚至一天一個價。而多年來每噸不足8元的煤炭稅收與動輒幾百元的煤價比起來,簡直可以忽略不計。此外,包括煤礦在內的礦山產權授予主要還是采取行政劃撥、協議定價的方式,而不是市場經濟通行的拍賣方式。這樣,煤老板們只要打通各個關節,從主管部門和官員手中拿到經營開采權,就幾乎意味著占有了本來是屬于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在當前能源緊缺的情況下,把煤挖出來就能變成真金白銀,煤老板們想不成為百萬富豪乃至億萬富豪都難。
所以,洪洞礦難首犯三年分得1個億的事實告訴我們,要徹底鏟除礦難,就必須斬斷煤老板的暴富途徑,這需要我們更嚴厲的監管,更大的經濟處罰,除此外,還須改革礦山資源的產權制度,變協議定價為市場拍賣,同時,大幅度提高煤炭資源稅的征收標準。
法國國王路易十六在送上斷頭臺前曾說,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當攫取億萬財富的煤老板們以一擲千金之勢來到大都市買樓炒股時,留給國家的是滿目瘡痍的環境、健康受損的“生態貧民”,以及各種安全事故。治理暴富背后的各種問題,時間已經不多了。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