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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何在:面對強拆,物權法還差“最后一米”?

拓荒者 · 2008-01-01 · 來源: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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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何在:面對強拆,物權法還差“最后一米”?

    據半月談題為2007年12月28日 <<面對強拆,物權法還差“最后一米”?>>稱:物權法生效了,給公眾“一攬子”權利承諾。民法專家梁慧星教授樂觀地判斷:“物權法將讓強制拆遷、圈地運動成為歷史名詞!”就在人們沉浸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帶來的私權自信時,大量被拆遷戶在面臨強制拆遷時的“權利困境”似乎并未緩解:“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以秘不示人的和解告終,各地的“物權法第一案”鮮見“強拆之訴”。在難以界定的“公共利益”面前,在配套法律沒有跟進之前,強拆仍然是一些被拆遷戶逃脫不了的命運??梢?“公眾利益”仍然是個“筐”?西安新城等地的強拆正是如此且無視物權法的施行繼續著他們的違法挺進!

    誠如該文所言:物權法被譽為社會和諧的“法律基石”。這部法律歷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八次審議,創造了我國立法史上單部法律草案的審議次數之最,其出臺營造了一種氣氛:政府保護個人財產的愿望是明確的??此埔徊糠傻某雠_,實則是和諧社會的具體謀劃。然而,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許多學者和公眾都認為,倘若不明確何謂“公共利益”,物權法就有跛足之嫌,難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奪私產”之實。而西安新城等地的強拆以"棚戶整體改造"為名,冒充著所謂“公共利益”到處張貼著西安市政府10月20日印發的市政告字[2007]16號文件即:《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民樂園地區棚戶改造工程拆遷工作的通告》使得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蒙羞。

    該文稱:在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中,博弈各方都抬出了物權法、尤其是“公共利益”這一尚方寶劍。重慶九龍坡區房管局稱:“被拆遷處成了一片廢墟,又在輕軌線旁邊,嚴重影響了城市形象?!遍_發商堅稱:“拆遷是出于城市建設的‘公共利益’需要!”但“釘子戶”一方卻反駁:“那只是開發商的利益,絕不是‘公共利益’!”“城市形象”這一空泛概念引發了諸多爭議。這一建設項目既非國防、水電等城市基礎設施,也不是高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工程,而只是房產商開發的一個普通地產項目,與人們心目中的“公共利益”相去甚遠。

    對于這場“公共利益”之爭,物權法似乎也無力回答:現行物權法雖然明確了征收的首要條件就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在物權法中屬于彈性條款。該法并沒有對其下定義,也未作具體的列舉。

    如果“公眾利益”不明確,在城市化浪潮和地方發展沖動中,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是當仁不讓的“公共利益”,那么所有的拆遷戶在經濟發展、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面前都必須讓步,都要犧牲個人利益。這當然不是物權法所張揚的價值取向。

    著名公益律師佟麗華認為,“公共利益”在不同領域、不同情形下相當復雜,雖然物權法不宜也難以作出統一規定,難以在微觀層面細細列舉,但是應當在宏觀層面劃定一些原則性的底線。也許正是這一原因于是西安被拆遷居民仰天發問:何為政府公權力"法無規定即違法"?政府行為"法無規定"即是對物權法規定的"有法不依",那么老百姓如何成為"守法公民"?問題要害在于政府依法行政應成為其議事日程,否則由袁純清省長簽署于9月29日發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陜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并發下“狠話”即:這部規章不是“一紙空文”,落實起來要來真的。誰撞上了這條“高壓線”,就怪不得我了!推進依法行政,我不怕得罪人,難免會失去人民群眾的支持從而使之"互動"陷入"尷尬境地。因為依法行政的本質是在同不聽政令的地方"諸侯"權貴資本的利益博弈!因此,對地方政府拆遷無法可依之際,應當立即叫停,明確只有通過各級人大議決之類的民主機制而不是行政權力的“一言九鼎”,“公共利益”才能被確認;當“公共利益”的認定產生爭議時,明確賦予當事人請求司法審查、裁決的權利。否則,在百姓對物權法“權利大餐”的熱切期待中,土地開發的車輪仍在滾滾前行。一紙拆遷公告張貼后,“原住民”便不得不以房產投票參與到房地產開發的盛宴中去。不簽字就強拆,有時是先強拆了再說。近年房價飛漲,要百姓掏腰包的時候政府按市場規律辦,要征地或拆遷時政府卻要按死規定和計劃命令辦。在這樣的權利困境中,給予百姓諸多權利承諾的物權法卻還差“最后一米”。 誠如專家所指出,在面臨強制拆遷問題時,物權法存在三大尷尬:

    一是征地拆遷的主體問題。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邏輯上,征收土地的主體是國家,開發商就是有錢也沒有資格參與拆遷工作。然而,在大量拆遷實踐中,政府工作人員和開發商代表共同參加,誰能說清到底是誰在征地或拆遷?

    二是地方政府的“發展沖動”。中央以維護百姓利益為重,強調和諧發展,要求各級政府處理好發展中的各類矛盾和問題,而一些地方政府把前者當作軟指標,把發展和政績看作硬指標。政府財力不夠,往往以土地換取發展;為吸引開發商控制開發成本,往往降低拆遷的補償和安置成本,犧牲居民利益。目前拆遷補償標準由各地自行制定,地方政府為“發展全局”,所劃定補償標準整體偏低。

    三是政策法律法規不健全。物權法正式實施了,土地管理法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應,最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表態的征收征用法目前還未見蹤影。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面臨停止執行的問題。

    亟待完善配套法律:

    對于任何人來講,自己家的房子被拆除或者被拆遷都是一個重大事件,在這一過程中對私人財產保護的有效性應有大幅度提高。

    專家呼吁,當前除了要建立“公共利益”的認定程序外,還要進一步拓展到建立三個程序,第一是規劃程序,第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回購程序,第三才是拆遷程序。每個環節都對應著相應的司法救濟。此外,涉及物權人權利的訴訟時效,以及房屋所有權人在尋求法律保護時用哪一部法,都需要做出明確的司法解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吳春岐說,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不足,出現糾紛后沒有具體的救濟渠道。所以,與物權法配套的相關法律將對此進行明確規定,今后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應該是政府或房地產開發商和被拆遷人商定相互認可的市場化的補償辦法,而不是讓被拆遷人被動接受。

    盡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快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對一些法律重疊問題進行厘清。他提出,在物權法第三章第33條至第37條中,規定了物權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等5大權利,但在立法時沒有進一步明確訴訟時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做出進一步解釋。但問題在于:

    后來的"公共利益"的界定與最高法對此的司法解釋仍會遇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即是說在違背合同法平等自愿"合意"原則,被拆遷居民違心簽定的無效"拆遷協議(合同),從而使物權法所保護的公民私產己被強拆的"歷史舊帳"如何處理?強拆中的官商勾結經濟犯罪行為人如何定罪科刑,其危害社會后果是僅限于犯罪的金額,還是由其犯罪行為所致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不信任、對黨和政府的不信任聲譽的影響應視為法定"情節"的嚴重、后果的嚴重,則是最高法司法解釋應充分重視萬不可粗心大意的問題!
    我想,至少西安人民在期待著2008年1月1日即施行的《陜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對這一依法行政工作新的標準和尺度的建立,將成為審查行政首長政績的“第三只眼”,為全面推進陜西省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證,不知西安市長及新城區各區長的行政首長,對政績的“第三只眼”有何感想如何"應對"!
(200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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