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與“法治”,概念即誤區。
(湘西老愚)
自從“依法治國”被提升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以來。關于“人制與法制”的討論就一直沒有停頓,提倡“法治”、反對“人治”,成為當今時代的主流思想,那么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雖然當前有各種各樣的論述與解釋,但這個問題也一直在爭論之中。紛紛紜紜的長篇大論和復雜繁多的引經論據,往往把人們搞得云里霧里不知所云。
簡單來講,所謂“法治”,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指:大到國家,小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具體包含: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所謂“人治”的解釋是:個人或少數人利用權威或社會公共權力通過運用物質的與精神的手段,對占社會絕大多數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特征是權力集中、由上而下。“人治”重視道德的發展、而權力則往往突破法律的框架運行。還有一個說法即是:“法治對應民主”,“人治”對應專制。
“人治與法治”是社會制度和社會治理中所涉及的概念,單從對這兩個概念的簡單字面解釋來分析。人們會理所當然地支持“法治”, 反對“人治”。因為“法制”所主張的、一切都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何其美好、何其理想的社會狀態。可是仔細一想、問題就來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由于社會環境、經濟運行隨時都變幻莫測,且不說科學立法談何容易。如果要達到推崇“法制”者所描述的:“法律條文”一經出臺,公檢法就完全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而不枉法,老百姓也完全做到全民守法而不違法犯法,其前提是在君子國度之中、所有官民都是圣人君子。只要是在人類現實社會中,就不可能完全做到執法者不枉法、老百姓不違法犯法。所以現實社會只能追求最大可能地降低執法者枉法及老百姓犯法的比例。
由此可見,“法治”所主張的“一切都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等”,不過只是一種理想中存在的狀態,只能作為“法治”所追求的最高理想目標,而決不是“法治”本身在現實中馬上能夠達到的狀態,把“法制”本身的現實狀態與法治”所追求的最高目標混為一體,就形成了概念的誤區,就是把“現實”與最終所追求“目標”混為一體。因為任何一種制度所追求的目標、都是美好而又理想的社會狀態,但現實過程卻都是十分艱難的。
既然“法治本身”在現實狀態下無論出臺什么樣的條文,都不能夠保證達到“執法者不枉法、老百姓不違法犯法”。而只能夠最大限度地追求其理想狀態(即追求“執法者不枉法、老百姓不違法犯法)。那么我們必須考慮,哪些方法手段才能夠有效地促使全體社會成員都向遵法守法的理想狀態發展呢?其實大道至簡:一是提高全社會道德指數,二是加強對枉法與犯法者的監督處罰。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只有具備一定道德水準的人,才能遵紀守法,全社會道德指數越高(高尚的人多)、則違法犯法的人越少。反之,道德品質越低下的人、越容易違法犯法,全社會道德指數越低(道德敗壞的人多)、則違法犯法的人也越多。可見,人們是否能夠做到遵紀守法主要取決于他們的道德水準高低。道德是法律得以貫徹的前提條件,法律是維護道德的基本保障。一旦社會道德敗壞了、絕大多數人就不遵紀守法,“法律條文”就變為一疊沒人遵從的筆墨廢紙、何來法治?所以,法律和道德是互為依存的、而決不是互相對立的。那些把“法治”與“德治”對立開來的所謂學者,不是腦袋短路、就是在刻意制造概念誤區!
其次,我們還要明白,人類都有畏懼之心,對于社會道德水準欠缺的人觸犯法律,只有通過有效的監督和相應的懲罰,才能使其畏懼、不敢任意觸犯法律、從而達到減少枉法及犯法的目的。由于社會是一個開放系統,也就是一個極難以監督控制的系統。對于人類社會系統而言,官員枉法、老百姓犯法的事件是時時刻刻都在發生的,如果我們對于官員枉法、老百姓犯法的事件監督力度低,使大多數枉法、犯法的事件受不到相應懲罰。那么枉法與犯法事件就會越來越多。反之,如果我們對于官員枉法、老百姓犯法的事件監督力度大,使大多數枉法、犯法的事件都能夠受到相應懲罰。那么枉法與犯法事件就會越來越少。可見,加大對枉法與犯法事件監督及相應的懲罰打擊力度。才能保證法律條文的有效貫徹執行。
現在,我們再來看一下所謂的“人治”:在“人治”概念中,有兩個要點,一是“利用權威或社會公共權力”由上而下的管理。二是“突破法律的框架運行”即權力高于法律。
“利用權威或社會公共權力”管理,這種行為是對是錯?權力應該“由上而下”行使或是“由下而上”行使?這些都不是問題的要點,關鍵要看權力是在干什么,因為一切管理都需要權力甚至于權威來推行。如果“利用權威或社會公共權力”去加強道德建設、去加大對枉法與犯法事件的監督及打擊力度,那么這種權威或社會公共權力就得到了正確的運用與發揮。沒有權威及社會公共權力的大力推行,那么社會的道德建設、以及對于枉法犯法的監督打擊交由誰去行使?交給私權力嗎?要明白私權力通常只謀私利、更加容易枉法,社會大眾也不可能自行去完成這些事項,一切管理都離不開權力。如果“利用權威或社會公共權力”去“突破法律的框架運行”辦事,那么這本來就是屬于官員用權枉法。把官員枉法稱作“人治”純屬多此一舉、混淆概念。這里其實只有“執法、遵法”與“枉法、犯法”的簡單區別。
再就是權力和法律的問題,到底“權大還是法大”?這個問題咋一看很深刻,仔細一想,不過是個偽命題,是雞同鴨比、根本不具備可比性。“權力”是一種支配力量、“法律條文”是一疊規范性文件、是寫在紙上的規則。寫在紙上的規則必須通過權力這種支配力量才能得到行使,“法律條文”離開了權力的推行就是一疊廢紙。而由誰制定法律規則?由誰去監督規則的執行?由誰去懲罰犯法行為?都是一種權力,屬于“法權”范疇。“權大還是法大”本質上是“官權”(或其他權)與“法權”的權力之爭。官權(或其他權)有可能突破法律框架行事、“法權”同樣也可能突破法律框架行事,不依法行事或任意違背法律行事都屬于枉法。糾纏“法治”與“人治”、“權大或法大”的問題,實質上就是制造概念矛盾、把簡單問題復雜化。
從根本上看,無論是制定法律、執行法律、遵守法律,都離不開人這個主體。“執法、遵法”的是人,“枉法、犯法”的也是人。離開了人,“法律條文”就失去了任何意義。所謂“法治”治什么?當然是治人、治人類社會。所以本質上全世界的法律都是人在治人,都可以理解為是“人治”。而不是“法律條文”在治人。如果說,當權者按照“法律條文”在治理社會叫“法治”,而沒有“法律條文”、當權者隨時摸腦袋管理社會叫“人治”。那么這種對“法治與人治”的區分依然毫無道理。因為按照“法律條文”在治理社會的當權者是人、隨時摸腦袋管理社會的當權者也是人。同樣是“人在治人”。學者們在對于“法治與人治”浩如煙海的論述與解釋中,其實都沒跳出“人在治人”這個基本事實。只會制造出各種概念誤區,所以完全沒必要弄出個“法治”與“人治”的概念互相對立。
從以上種種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法律是用于維護社會秩序的、是一種由國家公權力保證實施的、對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體系,具體地以“法律條文”形式體現。只有當社會成員普遍遵法、守法時,才能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社會成員之間才能和諧相處,社會才能夠穩定發展。如果社會成員普遍地枉法、犯法,那么整個社會就會產生混亂。
因此,法律推行的根本目的應該是,在社會成員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努力增加遵法、守法的社會成員比例,努力減少枉法、犯法的社會成員比例,而為了達到這一“根本目的”,必須牢牢抓住三個要素:一是法律條文、二是道德建設、三是監督懲罰。法律條文屬于“文本要素”、道德建設屬于“人格要素”、監督懲罰屬于“執行要素”。對于整個法律體系而言,這三個基本要素三位一體、缺一不可,而且這三個要素都離不開權力作保障。只有抓住這三個要素,才能達到推行法律的根本目的、收到良好的效果。
所謂法律條文,就是要制定出合復社會需求和社會實際的、切實可行的規范文件,才能更好地發揮出條文的效用。
搞好道德建設,才能提升全社會人格水準、從而產生出更多遵法、守法的社會成員。
加強監督懲罰,才能使枉法、犯法者有所畏懼,從而達到減少違法亂紀的社會成員比例之目的。
我們要明白,法律體系的三個基本要素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憑空制造出“法治”、“人治”、“德治”等概念,并故意讓他們互相對立,還上升到“民主和專制”的層面說事,往往會把人們帶入概念的誤區,而一些西化派學者利用對概念的解釋權魚目混珠、混淆是非、甚至于不斷設置概念陷井。如果我們不能保持清醒、認真進行分辨,任其發展下去顛倒黑白。那么中國法制建設就會被他們導入岐途。所以我們必須對于對法律的相關概念有一個清晰的理解和準確的表述,簡明扼要、才更有利于推行實施,才能使依法治國走上正確的軌道,才能給我們創造出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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