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媒體專制
媒體在任何社會中都是很重要的。從古至今,媒體所代表的力量可以稱為民意、民心、公議、公論、輿論、話語權等等。從中國古代的“誹謗之木”到現在的互聯網,技術手段的改變使得媒體的形態發生很大的變化,但在本質上,媒體的作用和價值始終如一,即反映民心和民意,引導社會的發展方向。因此,現代西方政治要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就是希望媒體能夠發揮有助于社會的良性功能,媒體也因此被稱為“第四權力”。但是,當西方政治理論說“權力需要制約”時,作為“第四權力”的媒體權力如何被制約,在當今形勢下,卻是一個大問題。
媒體代表民意,某種程度上就是民主的體現。因此,自由表達意愿、自由闡述主張很重要。然而,這只是理論,落到實踐上便會有問題。中國古代的“誹謗之木”立于交通要道旁,每一個路過的人都可以寫上自己的大小意見,這的確體現了“言論自由”。但是,如果有人組織很多人,反復、集中地強調、放大某一個意見時,實際上就變成操縱輿論。再如,當“誹謗之木”上的意見很多,就需要有人收集整理,以便向責任者反映。如果收集整理者有偏心、有自己的取舍標準,結果也會背離媒體輿論的客觀公正。上述兩種情況都屬于真正的言論自由被某種勢力掌控,媒體代表民意成為強奸民意。古代“誹謗之木”存在的問題,在今天的媒體上同樣存在,比方說記者的選題、編輯的取舍、刪減,網絡的水軍,等等,外在表現形式變了,本質依然如此。
由此,與“言論自由”相伴的“客觀公正”就非常重要。要做到“客觀公正”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規定,比方說,媒體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職業操守。以中國古代的“誹謗之木”來說,在其上寫意見的人應該真實,不能偽造、說謊;收集整理的人也應該有公心,如果受人情、賄賂的影響而改變結果,媒體這一社會公器的力量就被私用了,它的后果輕者失真,重者就是媒體專制。
去年九月,媒體廣泛關注“李天一打人事件”,即,一輛寶馬車和一輛奧迪車的司機因路權起糾紛而動手打人,此事件已經過去很久,具體情況公安部門已有調查和處理,此處不議。但是,這一事件牽出的另一個話題則與本文的內容有關。當時兩個打人者,除了李天一外,還有一個姓蘇的北京小伙,開著一輛奧迪,掛著山西車牌。于是,有人說此蘇某是山西某領導人的私生子,立即把問題復雜化了。在大力推動“私生子”一說的人中,有一個名叫李建軍,號稱是記者,實際上只是被開除的記者。李建軍曾經就職于某報社,后因利用媒體敲詐勒索而被開除。此職業污點在我看來已經使得李建軍不再具有繼續從事新聞工作的資格,因而,他的言論是否可信,大可懷疑。一般來說,有過刑事犯罪記錄的人不允許從事媒體工作,根本目的就是從道德層面過濾掉一批道德確定有問題或容易有問題的人。中國古代還有回避制度,就媒體來說,受過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如果從事媒體工作,當遇到與司法部門有關的新聞時,很可能會因個人原因而失去公正。以此類推,炒股發財或虧錢的人,如果從事股市類的財經媒體新聞工作,其潛在的影響也一樣。然而,在實踐中,此類對媒體工作者職業操守的要求,日益松動,甚至形同虛設。像李建軍這樣的人,至今還頂著“記者”的名號四處活動,對于他所涉及的輿論內容,實際上很可能對社會造成了誤導。有些媒體在引述李建軍的言行時,加上了“前記者”的字樣,然而,有多少民眾會注意“前記者”與“記者”的差別?很多人說不定以為只是辭職了,換了工作。
媒體的“客觀公正”除了從事人員的道德操守和職業操守,還應該有具體的制度要求。“誹謗之木”的公正性應該體現于發言者廣泛的獨立性,這在現代媒體上部分體現于盈利方式。盈利是媒體生存的要求,如果不能生存,言論自由也會受影響。那么,媒體應該以何種盈利方式生存呢?西方社會的現代媒體出現的時間并不很長。最初的時候,零售幾乎是媒體生存的唯一方式。這一方式就好比民眾用自己的零碎錢來投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民意。如果有的媒體報道失真,民眾就可能不買你,你就無法生存。與這種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相伴的還有一點就是,創辦媒體機構比較自由比較多,民眾因而有更多地選擇權。只可惜,進入現代以來,靠零售而生存的媒體日益衰微,絕大多數媒體都靠廣告而生存。此種生存方式決定了媒體的傾向性,即:更容易迎合少數廣告主而不是尊重廣大的讀者,從而失去客觀公正。在電視領域,目前只有英國BBC、日本NHK等不多的媒體還堅持了“零售”的生存方式,因其生存有難度,政府也給予一定的資助。重慶衛視曾經也試圖像BBC一樣擺脫廣告對媒體生存的鉗制,可惜未能持續下去。
對于中國媒體來說,媒體靠廣告生存的方式已經很普遍,但至少還留有一定的調節手段,例如在人事方面,根據新聞出版署的相關規定,類似李建軍這樣有職業污點的人不能再當記者。但這種調節手段主要在“舊媒體”,對于網絡等“新媒體”,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此類人事調節能力也徹底失去。而且,網絡媒體除了版主、網管等利益集團主導的傾向外,還有鮮明的“自媒體”特征。對于“自媒體”我們不必談虎色變,也不可盲目迷信。自媒體某種程度上具有廣泛民主特征,但是,自媒體也像中國古代的“誹謗之木”一樣,有可能被利用而影響客觀公正。例如,李建軍在失去記者身份后,其發揮影響力的主要方式就是網絡自媒體。當這一網絡自媒體在水軍和相關利益的支持下形成結盟時,也很容易對公眾產生誤導。李建軍曾經利用自己形成的網絡輿論勢力,向某公務員發短信說:如果不拿出50萬,就讓口水淹死你。不管這位受威脅的公務員是否的確有錯,以金錢目的來敲詐就令人不齒。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媒體是一種力量,掌握在誰的手里,對社會的影響完全不同。如果50萬就能影響和改變一個事實,那么,當媒體成為默多克那樣私人老板的產物,我們還能相信它的“客觀公正”嗎?而實際情況是,西方社會的媒體大多都被私人資本掌握,再配以廣告的生存主導,媒體幾乎完全成為資本力量的傳聲筒,為少數資本家服務。
當今中國的媒體,沿著西方媒體商業化道路的方向已經走了相當長的距離。媒體商業化能否守衛“客觀公正”的媒體原則,已經在全世界成為日益嚴重和關注的課題。即便在美國,有識之士早已經指出,媒體商業化的泛濫和失控已經嚴重傷害了美國的民主。這種威脅事實上早在中國幾千年前的“誹謗之木”時代已經存在,中國人為此努力探索了幾千年,積累的最重要的經驗之一是:媒體、輿論的公正必須建立在與大資本脫離的基礎上。由此,媒體這一“第四權力”才能得到真正的監督,才能對社會產生真正有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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