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新左翼文藝-介入(1-4)
杜杜:我讀《大法庭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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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小法官》這篇小說,寫的很精彩。人物形象鮮明可信,情節(jié)緊湊新奇,一氣呵成,對當前公檢法及律師行業(yè)的揭露更是十分有力。結局則充滿了黑色幽默的意味,從故事本身來講,實在是不可多得之佳作。
而聯系作者“從頭再來”在紅歌會網站針對本小說的回復表達的對于司法腐敗和司法獨立問題的思考,也讓我愿意與作者一起來探討。就小說本身,我不說它的文學性,而希望從無產階級的立場,談談我們該怎么認識法律、法制的問題。希望我們一起來做一番思考。
首先作者塑造了一名有良知的美女律師,她用非法的手段(性賄賂)拉攏法官,迫使他們做出“正義”的判決。如果單純作為獵奇小說來講,這個設想是十分成功的,而且這部小說也確實因此而很有新意。但是,我要問,這樣的扶貧濟弱的律師,在現實中存在嗎?不,它不存在。而且這不單是問題,而是基本的階級認識問題——這類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無疑屬于資產階級中的一員。他可能同情“人民”,他也可能會同情可憐的無產階級中的個別可憐人,但他同時也是一名實實在在的壓迫者和剝削者,會令人發(fā)指的壓迫其新事務所的新雇員,這在法律行業(yè)里是司空見慣的,甚至已成了行規(guī)。
拋開她是否剝削了小律師不談,單說一個受當代民法教育的大律師,無論他多么有正義感,她有可能在這種教育和職業(yè)框架內成為無產階級的朋友嗎?答案是否定的。資產階級法律體系內的開業(yè)律師,都是資產階級意識形態(tài)的代表。
隨著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我們也成了一個一切有法可依的國家。“法無明文不為罪”、“責權對等”、“透明公開”之類的西方法律觀念也隨之而來,進入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法律體系。在司法實踐活動中,也確實建立了完整的取證舉證辯論和公開審判、甚至合議庭陪審席等完善的審理制度。可以說從理論上講,我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民事案件的審理,已經與西方國家無異。民法這種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也成為我國法律的主角。
于是問題出現了。民法,民法,提到此處,人們的第一個念頭就是拿破侖法典!民法的基礎是什么?所有權!沒有所有權的確立,民法就等于毫無效力。也因為所有權觀念滲入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針對人身的犯罪減少,財產糾紛成為案件的主要來源,刑法才退居到法律的二線地位。如今憲政成為時髦詞匯,也有人說,憲法才是最大的法。但民法與憲法是什么關系呢?憲法不過是民法原則的精煉、說明,以及為民法與所有權的萬年牢固而更改設立和限定立法程序……它必不可免的要首先提到,國家究竟要保護私有財產,還是準備隨時剝奪資本家,各色代議制或民主集中制則都是前一點的附屬品。一句話,憲法是國家機構對民法(同時就是財產所有權)的認識……是重申它高抬它,還是否定它廢黜它。而如今我們的憲法則是個邏輯怪物,它居然兼容了這個二難抉擇。它既告訴我們,如拿破侖法典一般,財產權是善之又善的,同時又告訴我們,我黨可以隨時撤銷一切法律,包括憲法本身。
資產階級不但以民法為手段,也運用其被法律所影響和規(guī)范的文化,來完成其限制貴族行政權力的歷史過程。我有錢,你欠我錢,所以你應該聽我的。民法的勃興就是資產階級的崛起史和封建社會的破落史。依靠債務關系,民法把所有權三個字毫無疑問的置于王權之上,大聲宣布“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規(guī)定了“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社會生活新原則。它又試圖將行政權力分為立法、司法、行政三個組成部分,建立法院權力對行政權力的絕對優(yōu)先原則。而立法權則掌握在少數因財產而擁有選舉權的人手里——據說因為他們受過教育而能履行公民職責——在1830年的英國,還不足全國人口的3%。刑法過去代表君權,它如今代表資產階級統(tǒng)治權,主要目標也由懲罰人身侵害變?yōu)閼土P財產犯罪。所以古典時代那些殘酷的刑罰消失或減弱了。除殺人外,偷竊、搶劫均被代之以一律的長期苦役工,而這種慘無人道的剝削也被說成是法律的一大進步。
立法者們此時卻宣布了法律已經開始公正的治理所有人,對所有群眾一視同仁,同時卻制定了歧視全國絕大多數窮人的憲法。立法者雇傭的法理學家們,一面聲稱法律大于一切行政機構,然而卻無法解釋議會立憲這一行政行為是高于還是低于憲法。一部憲法可能既高于又低于行政嗎?是否有了法律,行政機構便成為無用之物了?在19世紀的美國,人們真的取消了不少行政機構,但法庭取代了這些機構的職能,法院判決本身也成為一種行政行為。
如果它必須大于行政權力,那么需要形而上的證明——洛克從兩個人或幾個人的關系中推論出的自然法便應運而生了。它證明有一種法則大于所有人類組織形式,人類不應該依據組織要求的原則來行事,而是依照這天賦原則行事。而在被他人詰問卻又找不到實證例子之時,他們自然的be就成了ought to be,應該必須就得如此,然后揮舞普世價值的大棒、高呼口號訴諸感情了。總之,尊重自然的民法,這項知識必須灌輸到所有人的頭腦里。
既然證明了法和財產權總是對的,又沒有有傾向的行政權力能夠阻撓它,那么在貫徹了平等原則的情況下,法律僅僅是一項社會控制技術,是自為運作的機器。而作為一項知識,它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懷疑與不可討論的。同時,法律中也就驅逐了道德判斷,從而將它變成一種僅僅用來調節(jié)人們外部關系的工具。許多法學家,如凱爾森等,堅持已經形成的法律擁有確定的正確性,容不得倫理學的干預。它總以冰冷的面目示人,不問法律與善的關系,也不追究法律關系中的社會因素和情感因素。在法院為債主追索欠款時而進行的司法活動中時,不會考慮債務人究竟為何還不起賬單,并且還由于維護法律尊嚴的緣故,將債務視為一種具有永恒效力的東西,甚至于將這一觀點寫入美國憲法。比如在1933年的一項破產案中,美國一名大法官便要求廢除某州一項因經濟危機而延長還債期限的州法案。民法提供保護的對象,是商業(yè)行為中的契約,是人與人的經濟關系,而人本身并不在考慮之列。
拒斥了了法律中的超驗的道德含義,成為了客觀有效的社會治理工具之后,訴訟就成了一項公平競賽,而不是從前的一場道德評估,其運用也就與正義不復具有任何相關。而正義本身,若作為法律概念而言也不復可能,因其在被要求嚴格定義時發(fā)現其空泛或者擁有無窮多的內涵,故而不斷受到質疑。它擁有的容身之地,僅是西方人在功利主義與自然法這兩項相對確定的概念之間拉抽屜時,所產生的二難選擇的空檔里面。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檢察官與犯罪嫌疑犯,紛紛脫下了大義凜然的外衣,變身為耐心細致的文案人員與雄辯的演說家,為“事實”是否在邏輯上完全成立而爭斗。證據鏈能否閉合,成了論辯的焦點,對人心的洞察變成對證物的拷問,依靠顯而易見的事實陳列并按民風良俗斷案的審判者,讓位給兩位靠論證技巧與法律知識吃飯的決斗手,及一大群容易被言辭蠱惑的普通群眾。古希臘人厭棄的巧言令色的智者,如今堂而皇之的占據了法庭的主位;而果斷機智的治安法官降作司儀、文書一類職務,并往往被資產者誣陷為偏頗的貴族代理人。如此一來,一名巧舌如簧的訟棍可能并常常空口改變一場審判的結局,只要言辭周密并善于類比附會。情感并非不存在于審判當中,但僅被用來欺騙陪審員和主審法官,當惡徒聲淚俱下或利用社會中的矛盾偏見來影響陪審團時,那些沒有訓練的普通人很少不為之動容。當辛普森的律師用種族歧視的政治正確來攪黃一起明白無誤鐵證如山的指控時,英美法庭的公正與合理遭到了最大的挑戰(zhàn)。作為競爭意識形態(tài)的一部分,他們的法庭必須頑固的拒絕睿智的哈里發(fā)與鐵面無私的海瑞,只因前者傾向于依據法官的個人閱歷與判斷,后者則訴諸泛濫的同情心。而現代制度認為兩者皆不可靠,因為所有靠良心的秘密審判都不可靠。所以必須用更加公開的方式處理訴訟。
當法律權力轉移到商業(yè)律師們手中的時候,正義的事業(yè)也就被當做一樁生意。“吃法律飯的”,巴爾扎克諷刺的用了這個詞,擁塞了法院所在的街巷,立遺囑、寫狀紙、代理官司都是他們的好買賣。法律告訴他們不必勞神費力的省察誰是誰非,只要顧客付錢,就應該為任何傷天害理的罪行辯護,就必須向孤苦無依的窮人索要欠款。世俗化讓莊嚴靜穆的法庭喪失了它累世積攢的靈韻,現代人也不再會夢到日神永恒靜觀的造型,因而審判者失去了它來自古代神話的感染力。即便站在高聳空洞的法庭深處,最具威壓的權力空間也不再能令人因渺小而乞求君主援助,更不會產生任何宿命感。因為,他們預先用貨幣購買了一項能將形而上的崇高貶為現實的卑賤的東西,那便是律師。復仇女神從不放過罪人,那只不過是古人的迷信,當代人相信神托所里住的不是奧林匹亞眾神,而是他們自己。他們不必如俄狄浦斯一樣四處逃竄躲避,他們的律師會輕描淡寫地用公民權利來搪塞憤怒的群眾。最具正義感的控訴人,當被一系列冗長而破碎的舉證、質證、問詢等法律程序消磨之后,其銳氣也將蕩然無存。
好的律師會將嚴肅的正劇演成笑劇與鬧劇,在公眾輿論的影響下,還會變成一幕狂歡的廣場戲。而扮演丑角之王的,既非原告也非被告,甚至垂頭喪氣的敗訴律師也只是替人頂數。真正充當卡西莫多的是法律本身。人們用盡各種方法羞辱它,展現它的無能、可笑、荒誕與受制于人。《美國悲劇》里,面對一樁慘無人道的案件,律師和政客不顧殺人手段的殘忍,卻將渲染殺人者家屬的可憐來為之脫罪,他們爭相蹂躪法律的權威,當它是一個左顧右盼的婦人,當然它也的確如此的淫賤。
自古本是王權專屬或天意裁決的象征的法庭,現代社會里成了日常經濟生活的一部分,競爭游戲的一部分。原告與被告構成了競爭的雙方,比賽內容是對某一時間的兩套解釋。收費的律師認真的玩弄文字偷換概念,被冥王在天平前當做砝碼的,是金錢而不是人心。有錢意味著有能力的律師為罪惡與欺詐開脫,意味著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打一場繁瑣的官司,還意味著有更多的法律知識,使得從經濟關系或勞動合同的一開始,雙方就在證據留置方面的不均等。那些看似技術要素的證據,無不體現出經濟要素的實質。在任何時代,那些精明的壞人總能抓住法律的空檔,除非審判對象是人性而不是事件——正如歐洲教士對不信教者、高利貸者的定罪,雖然在人性中往往包含了階級性。如果說在《邦斯舅舅》里,邦斯的遺囑被撤銷,還有富親戚庭長能影響法律的緣故,那么《幻滅》中,發(fā)明家大衛(wèi)的造紙專利權的失落,就完全是法律技術保護合法搶劫的例證。社會讓有理的原告支付維護正當權利的高額費用,本身便是對有產者的保護,和對罪行的寬恕。而從賠償中抽頭的商業(yè)模式,又讓無限領域的公正變成有限的可數的費用,因而一些公正相對于另一些公正有了更大的意義;商業(yè)的公正甚至對生命的公正有了更大的意義。我們必須洞悉,資本主義法律所保護的必然是資本主義的商業(yè)模式,也就是保護積極的主動的人,保護敢于首先侵犯他人權利的人,保護這些能在社會競爭中獲勝的人,保護社會的自由與活力,它需求的是競爭,而不是正義——或者說,競爭對它來說就是最大的正義。因而它不會糾正保護不了弱者這個最大的弊端,因為這弊端正是它的階級意識的體現。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故而弱者是活該滅亡的!
行政權力則是競爭的異己力量。當法律給予不了公平的時候,人們呼吁的是蒼天、領主和清官。強大的行政力量刻意、輕易擊敗分散狀態(tài)的經濟力量,如何保持行政力量的純潔性和超越性則成了不易克服的難題。我們知道上層建筑不會擺脫經濟基礎,但它是經濟基礎孕育出的更高的更集中的生產力因素。行政權力代表的更多是公意,行政法也被叫做公法,而不會更多的體現個人私利。由于它代表社會資源的進一步集中和統(tǒng)一,它就意味著重分配的可能性,故而它必定比以民法與法院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擁有更大的正義可能性。比如,農民工不可能靠法律討薪,但自從我國設立了專門的農民工勞動仲裁機構后,農民工只需要向行政機構申訴,拖欠農民工資問題便能立刻得到解決。
立法者竭力反對行政權力,是由于代議制實質上是反映的是由個別資本家利益集合而成的地方資本家集體利益與行業(yè)資本家集體利益,任何反封建的民主運動開始時都是赤裸裸的抗稅斗爭,三級會議不過是爭論稅率與稅額分配的場所。因此當資產階級獲勝后,便迫不及待地用專制的謚號加于官僚體系,剝奪他們的一切實際權力,而以法院為中心,試圖用調整人與人的私法關系的辦法,來調節(jié)一切公共關系。因為他們看到了官僚體系隱含的與經濟無關的大眾意志。他們企圖取消官僚體系,但他們卻無法取消行政的必要和行政權力本身。因為行政權力的擴大是資本主義工業(yè)與信息化發(fā)展的必然結果,是維系社會生產的必須手段,它所滲透的對象不僅是政府,而且還有大企業(yè)。然而政府與大企業(yè)內部的行政權力的擴張,卻代表大眾的福利,代表人民的權利,代表被雇傭者那碌碌無為的思想,代表可靠的相對平等的秩序。因而,行政權力與官僚體系所對立的,便是資本主義賴以維系的混沌的個人主義意識形態(tài)。這正說明,資本主義的生產組織正在反對它自身,它建立的遏制行政權力的民事法院體系,根本不可能將一切公共政策變?yōu)楹唵蔚拿袷掳讣袥Q,也阻止不了各國政府的擴大化與管控的加強;而后我們還將看到,法院必將反而遭到政府管控。三權分立是自由資本主義的必然產物,它也將在壟斷資本主義下滅亡。
因而,《大法院小法官》這部小說里所體現的認識錯誤,便昭然若揭了。檢察院和其他政府行政機構是封建時代行政機構的遺物,它過去代表封建國家的王權(相對貴族的地方權勢),現在代表限制無限自由的警察機構(相對辯護律師與經濟犯罪所代表的無限自由),是目前社會正義的代表。比起法院等資產階級性質的機構,也能最大程度保護無產階級利益。民法對拖欠勞動者工資、詐騙群眾財產的資產階級是無用的,也不能逼迫資本家去進行二次分配,只有體現一般人利益的刑法(是私法是公法尚有爭議)或者行政性質的公法才能進行一定管束和調節(jié)。律師制度則是與立法者合謀消滅行政機構這個過程中的重要一環(huán),它是敵人的武器,是撕咬人民的工具,無論是靠與法官的非法關系或是靠“真正的”法律技巧,凡是提供代理服務的律師,在與“正義與良心”無關這一點上,都是沒有區(qū)別的。而小說《大法庭小法官》的作者,大約就由于對法律本質的認識不足,才會對法律腐敗的后果感到迷茫吧?
(2014-7-2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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