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為了解和掌握法(法律)的本質屬性(本性)就是階級性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觀點,批駁背離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的謬誤,從而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廓清資產階級法學散布的迷霧和提供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支持,本文大量和詳細地匯集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馬恩列斯毛)、我國法制工作的領導人(謝覺哉、董必武、彭真)、著名馬克思主義學者、原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法學教科書以及資本主義國家出版的法學書籍中關于法(法律)的論述,供大家學習、研究和思考。 (本文分上、下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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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馬克思主義法治觀》一文作者(以下簡稱《厘清》作者)可以不同意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觀點,甚至可以反對、反駁他所反對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觀點。但是,作為我國著名政法大學的終身教授最不應該捏造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把馬克思主義一貫反對的法學觀點竟然說成是馬克思主義的“本意”。
筆者在前一篇文章中對《厘清》作者無視馬克思恩格斯一貫強調的:在原始社會里,階級和國家尚未產生;在共產主義社會里,階級消滅了、國家都消亡了;那么,作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法當然也就不存在的觀點,竟然說法從原始社會直到共產主義社會法是一直存在的。本文針對《厘清》作者說馬克思主義的“本意”從來不是把階級性看做法的本性,筆者本文匯集的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學者等關于法的論述充分說明:階級性正是馬克思主義一貫強調的法的本質屬性。
首先需要搞清《厘清》作者使用的一個概念,即“永恒本性”。作者的原話是“馬克思主義的本意,從來不是把階級性看做是法的永恒本性”。
“永恒”是什么意思呢?我國《辭海》和《現代漢語辭典》等辭書都解釋為“永遠不變化”。而“本性”呢?解釋為“原來的性質或個性”。把永恒本性這兩個詞的解釋放在一起,就是“永遠不變化的原來的性質或個性”。這顯然是疊床架屋、同義反復。本性就是本性,本性變化了,就不是原來那個事物了。例如,我們說“資本”的本性,就是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榨取利潤;利潤對于資本,猶如空氣、陽光和水分對于植物、動物一樣,資本一旦沒有利潤它就無法存活。假如資本的這一本性變了,它不再是以利潤為其生命的支柱和存活的唯一目的了,那它就不是資本了。還有,我們說“帝國主義的本性”是不會改變的,就是說它奉行強盜邏輯,強詞奪理、造謠欺騙,“侵犯別國主權、干涉別國內政、損害別國利益”,為了掠奪別國的財富,不惜尋找各種借口發動戰爭——“帝國主義就是戰爭”——不會改變。假如它的這一本性變了,那它就不是帝國主義了。
一旦說到法的或者法律的本性,國內外學術界早就有共識,指的是法的本質屬性。[ 參見:《法學詞典》第3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11月,第649頁;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第1版,第10頁;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法理學、立法學、法律社會學)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1月,第141頁,第139—141頁,等。]我們通常所講的法的規范性、國家強制性、普遍適用性,還有時代性、民族性、歷史相關性,等等,無疑,這些都是法的屬性。但是,上述這些屬性,是西方法學和一切非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百科全書、教科書、詞典和報刊歷來就承認的和重復了億萬次的。但是,筆者認為,這些都不是法的本質屬性,唯獨階級性才是法的本質屬性。然而,正是這一屬性,一切為資產階級服務的法學一直是避而不談和不承認的,這也正是為剝削階級服務的法學的欺騙性和虛偽性之所在。
我們說法的階級屬性,指的是法(法律)作為一個社會系統(整體)是反映和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保護統治階級根本的和長遠的利益,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至于其它階級的利益是否保護,最終還是以是否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的和長遠的利益而定。所以,馬克思在《資本論》初版序言中說:“現在的統治階級,即使沒有更為高尚的動機,也不得不為了自己的利益打算,將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阻礙著工人階級發展的障礙除去。”(馬克思著、郭大力 王亞南譯:《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3月第一版,第XII頁。)
在關于法的本性問題上,馬克思主義究竟是不是把階級性看做是法的本性呢?
那么,下面我們看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和著名法學家究竟是如何談論法(法律)的,其本質屬性是不是階級性。
為了更好地理解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和著名法學家等的說話和行文的具體語境,同時,為了避免斷章取義的嫌疑,筆者該文中大段大段地引用了他們的原著。
(上)
《共產黨宣言》被譽為工人階級的圣經。習近平指出《共產黨宣言》“是第一次全面闡述科學社會主義原理的偉大著作”、“是一個內容豐富的理論寶庫,值得我們反復學習、深入研究,不斷從中汲取思想營養。”(見2018年4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共產黨宣言》及其時代意義舉行第五次集體學習的講話。)
那么,就讓我們先看《共產黨宣言》是如何談法的吧!
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恩格斯寫道:
“在無產階級的生活條件中,舊社會的生活條件已經被消滅了。無產者是沒有財產的;他們和妻子兒女的關系同資產階級的家庭關系再沒有任何共同之處了;現代的工業勞動,現代的資本壓迫,無論在英國或法國,無論在美國或德國,都是一樣的,都使無產者失去了任何民族性。法律、道德、宗教在他們看來全都是資產階級偏見,隱藏在這些偏見后面的全都是資產階級利益。”后邊寫道:
“你們既然用你們資產階級關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觀念來衡量廢除資產階級所有制的主張,那就請你們不要同我們爭論了。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馬克思 恩格斯:《共產黨宣言》,《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文庫著作單行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38頁、第45頁。)
這里,首先談到在無產階級看來,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道德、宗教“全都是資產階級偏見,隱藏在這些偏見后面的全都是資產階級利益”呢?
這是為什么?
因為資產階級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那么,資產階級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資產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資產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眾所周知,意志是決定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心理狀態,往往由語言和行動表現出來。意志是主體自覺地確定目的,并根據目的調節支配自身的行動,克服困難,實現預定目標的心理過程。目的則是指行為主體根據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識,觀念的中介作用,預先設想的行為目標和結果。目的是作為觀念形態,反映了人對客觀事物的實踐關系。人的實踐活動以目的為依據,目的貫穿實踐過程的始終。“在階級社會中,每一個人都在一定的階級地位中生活,各種思想無不打上階級的烙印。”(毛澤東:《實踐論》)“無產階級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觀改造世界,資產階級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觀改造世界。”(毛澤東:《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 馬克思恩格斯明確指出,資產階級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資產階級這個階級的意志,那么,資產階級的意志難道不具有資產階級屬性嗎?
馬克思在1859年1月寫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說:“我學的專業本來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學和歷史之次當做輔助學科來研究。……為了解決使我苦惱的疑問,我寫的第一部著作是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性的分析,這部著作的導言曾發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鑒》上……我的研究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概括為‘ 市民社會 ’,而對市民社會的解剖應該到政治經濟學中去尋求。……
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經得到就用于指導我的研究工作的總的結果,可以簡要地表述如下: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面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面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沖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我們判斷一個人不能以他對自己的看法為根據,同樣,我們判斷這樣一個變革時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識為根據;相反,這個意識必須從物質生活的矛盾中,從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現存沖突中去解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1頁、第2—3頁。)
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撰寫的、在歷史唯物主義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寫道:“個人明天的自我意志是否會覺得自己受到它昨天幫助制定的那些法律的約束,這就要看在這段時期里是否出現了新的情況,個人的利益是否已經改變,以至昨天制定的法律已經不再適合這些改變的利益了。如果這些新的情況侵害了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那末這個階級一定會改變法律。如果這些新的情況只觸犯個別的人,那末這些人的反抗意志當然不會受到大多數人的任何注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12月第1版,第384頁注①)
這里是說:“如果這些新的情況侵害了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那末這個階級一定會改變法律。”
何以見得?
請看:“在一些資本主義國家中,共產黨雖然取得合法地位,可以參加選舉,但是在資產階級統治之下,在資產階級選舉制度的種種不公平的限制之下,共產黨很難獲得多數選票。就是獲得多數的選票,資產階級還可以利用修改選舉法等等手段,使共產黨人不能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席位。例如,戰后以來,法國壟斷資產階級就曾經兩次修改選舉法,使法共在議會中的議席兩次大量減少。在一九四六年議會選舉中,法共曾經取得一百八十二席,但是在一九五一年議會選舉時,壟斷資產階級修改了選舉法,結果使法共的議席陡然減為一百零三席,即少了七十九席。在一九五六年議會選舉中,法共曾經取得一百五十席,但是在一九五八年議會選舉時,壟斷資產階級再次修改選舉法,結果使法共的議席陡然減為十席,即少了一百四十席。即使在某種情況下,共產黨在議會中取得多數議席,或者通過選舉的勝利參加了政府,這也絕不等于……”(《無產階級革命和赫魯曉夫修正主義——八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二十四冊,國防大學出版社1986年7月,第424頁。)
請看在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撰寫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關于法是如何論述的:
“在18世紀的法國、19世紀的英國,整個法都歸結為私法(關于這一點,圣美克斯也沒有提到),而私法則歸結為一種十分確定的權力。”(《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10月第1版,第368頁。)
“在現實的歷史中,那些認為權力是法的基礎的理論家和那些認為意志是法的基礎的理論家是直接對立的,這種對立,也是圣桑喬可以認為是唯實主義(兒童、古代人、黑人)和唯心主義(青年、近代人、蒙古人)之間的對立。如果像霍布斯等人那樣,承認權力是法的基礎,那末法、法律等等只不過是其他關系(它們是國家權力的基礎)的一種征兆,一種表現。那些決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個人的物質生活,即他們的相互制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國家的現實基礎,而且在一切還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階段上,都是完全不依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這些現實的關系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原文是粗體字。——筆者注)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種表現形式的內容總是決定于這個階級的關系,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證明了的。”(同上,第377—378頁。)
“這些個人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志,同時使其不受他們之中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任性所左右,這一點之不取決于他們的意志,如同他們的體重不取決于他們的唯心主義的意志或任性一樣。他們的個人統治必須同時是一個一般的統治。他們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對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而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的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正是這些互不依賴的個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們自己意志的確立(在這個基礎上這種相互關系必然是利己的),才使自我舍棄在法律、法中成為必要,不過,自我舍棄是在個別場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場合(因此不是對于他們,而只是“對于自我一致的利己主義者”,自我伸張才算作是自我舍棄)。對被統治的階級說來也是如此,法律和國家是否存在,這也不是他們的意志所能決定的。例如,只要生產力還沒有發展到足以使競爭成為多余的東西,因而還這樣或那樣地不斷產生競爭,那末,盡管被統治階級有消滅競爭、消滅國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們所想的畢竟是一種不可能的事。此外,當關系還沒有發展到能夠實現這個意志以前,這個‘意志’的產生也只是存在于思想家的想像之中。當關系發展到足以實現這種意志的時候,思想家就會認為這種意志純粹是隨心所欲的,因而在一切時代和一切情況下都是可能的東西。”(同上,第378——379頁。)
“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和法一樣,也不是隨心所欲地產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現行的統治都產生于相同的條件。同樣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種獨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統治的幻想家才會把犯罪看成單純是對法和法律的破壞。實際上,不是國家由于統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從個人的物質生活方式中所產生的國家同時具有統治意志的形式。如果統治意志失去了自己的統治,那末,不僅意志改變了,而且也是物質存在和個人的生活改變了,而且也只因為這一點,個人的意志才發生變化。法和法律有時也可能‘繼承’,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也不再是統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個名義,關于這種情況的明顯例子,我們在古羅馬和英國的法制史中可以看到許多。我們早先已經看到,在一些哲學家那里,由于思想脫離了它們的基礎,即脫離了個人及其經驗關系,才產生了純粹思想的特殊發展和歷史的觀念。同樣,在這里也可以使法脫離它的實在基礎,從而得出某種‘統治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并且在自己的創造物即法律中具有自己獨立的歷史。結果是政治史和市民史就純觀念地變成了一個挨一個的法律的統治史。這就是許多法學家和政治家的獨特幻想,而我們的鄉下佬雅各卻sansfacon〔毫不客氣地〕又把它抄襲過來了。”(同上,第379頁。)
“過去有些思想家可能想像:法、法律、國家等產生于普遍概念,歸根到底產生于人的概念,并且也是為了這個概念而被創造的;這些思想家也自然可以想像:犯罪只是由于對一個概念的狂妄放肆才構成的,犯罪一般說來就成為對概念的嘲弄,懲罰犯罪也只是為了向受辱的概念賠罪。……但法的歷史表明,在最早的和原始的時代,這些個人的、實際的關系是以最粗魯的形態直接地表現出來的。隨著市民社會的發展,即隨著個人利益之發展到階級利益,法律關系改變了,它們的表現方式也變文明了。它們不再被看作是個人的關系,而被看作是一般的關系了。與此同時,對彼此沖突著的個人利益的維護也由于分工而轉入少數人手中,從而法的野蠻的行使方式也就消失了。在以上所引的對偶式中,圣桑喬對法的全部批判只限于把法律關系的文明的表現和文明的分工說成是‘固定觀念’、圣物的果實,而關于沖突的野蠻表現和調停沖突的野蠻方式,他反而為自己保留下來。對于他來說,全部問題只在于名稱;至于問題本身他絲毫沒有接觸到,因為他不知道法的這些不同形式所賴以產生的現實關系,因為他只是把階級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看作是過去野蠻關系觀念化了的名稱。……因此,歸根結底,圣桑喬所得出的結論仍是一個無力的道德誡條,即每個人應為自己找求滿足并由自己來執行刑罰。他相信堂吉訶德的話,他認為通過簡單的道德誡條他就能把由于分工而產生的物質力量毫不費力地變為個人力量。法律關系與由于分工而引起的這些物質力量的發展,聯系得多么緊密,這一點是從法院權力的歷史發展和封建主對法的發展的抱怨中已經可以看清楚的(例如,參看前面所引證的蒙泰的著作,14、15世紀)。正是在介于貴族統治和資產階級統治之間的時期,當時兩個階級的利益彼此發生了沖突,歐洲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開始重要起來,從而國際關系本身也帶上了資產階級的色彩,正是在這樣一個時期,法院的權力開始獲得重要的意義;而在資產階級統治下,當這種廣泛發展的分工成為絕對必要的時候,法院的權力達到了自己的最高峰。至于這些分工的臣仆、法官們、甚至是professoresjuris〔法學教授們〕如何想法,那是完全無關緊要的。”(同上,第394、395、396頁。)
“因此,一切不幸又是由于個人相信那個他們應當從頭腦中擠出去的法的概念而發生的。……桑喬解釋繼承法不是根據積累的必然性和存在于法之前的家庭的必然性,而是根據權力一直延長(原文粗體字,下同。——筆者注)到死后權力仍然保存的法學虛構。封建社會越是向資產階級社會過渡,一切立法也就越來越多地拋棄這個法學虛構(例如,請參閱拿破侖法典)。這里用不著細說,絕對父權和長子繼承權——包括自然形成的封建長子繼承權,也包括它的后來形式——是以非常確定的物質關系為基礎的。在因私人生活的發展而引起共同體瓦解的時代,古代各族人民中也有同樣的現象(這一點的最好證明就是羅馬繼承法的歷史)。總之,桑喬不能選出比繼承法更不恰當的例子,繼承法最清楚地說明了法對于生產關系的依存性。例如,可以參閱羅馬的和日耳曼的繼承法。”(同上,第420頁。)
“人們要求而狗類并不要求對骨頭的權利和人們能夠而狗類并不能夠把這骨頭變成生產對象,是不是沒有聯系。一般說來,這一個例子就向我們表明了桑喬的整個批判手法和他對流行的幻想的堅定信念。直到現在存在著的個人的生產關系也必須表現為法律的和政治的關系。在分工的范圍里,這些關系必然取得對個人來說是獨立的存在。一切關系表現在語言里只能是概念。相信這些一般性和概念是神秘力量,這是這些一般性和概念所表現的實際關系獲得獨立存在以后的必然結果。除了通俗頭腦對這些一般性和概念是這樣看法以外,政治家和法學家還對它們有特殊的看法和想法,分工的結果使政治家和法學家注定要崇拜概念并認為一切實際的財產關系的真實基礎不是生產關系,而是這些概念。”(同上,第421頁。)
“實際上,對法的歷史的最新研究判明,在羅馬,在日耳曼、賽爾特和斯拉夫各族人民中,財產發展的起點都是公社財產或部族財產,而真正的私有財產到處都是因篡奪而產生的;……”(同上,第422頁)
“ 其實,這種為桑喬所敵視的每個人獨斷地把自己排斥于別人的財產之外的做法,純粹是一種法學幻想。在現代的生產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條件下每個人都在打這種幻想的嘴巴,因為每個人所得到的恰恰是怎樣把一切其他的人從屬于他們的財產中排斥出去。” “我們的桑喬所如此心愛的私有財產如果沒有獨占性就不成其為私有財產,而這種獨占性正是使他傷心的東西,使他傷心的是這樣一個事實:除了他以外還有其他的私有財產所有者。須知別人的私有財產是神圣的。我們將看到,桑喬在他的‘聯盟’中怎樣應付這個不幸。我們將發現,他的利己主義的財產、非通常理解的財產,不外是被他的神化一切的幻想變了形的普通的或資產階級的財產而已。”(同上,第425、第426頁。)
“政治經濟學,在以前無論是金融資本家、銀行家、商人,即一切與經濟關系直接有關的那些人所研究過的,無論是像霍布斯、洛克、休謨這些有全面教養的人們研究過的(在他們看來,它是百科全書的知識的一個部門),只是通過重農學派才變成一門特殊的科學,并且從那時起它才被作為一門科學加以探討。作為一門獨立的專門的科學,它還得包括其他一些關系,如政治關系、法律關系等等,因為它常把這些關系歸結于經濟關系。但是它認為這一切關系對它的從屬只是這些關系的一個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舊讓它們保留經濟學以外的獨立的意義。我們第一次在邊沁的學說里看到:一切現存的關系都完全從屬于功利關系,而這種功利關系被無條件地推崇為其他一切關系的唯一內容;邊沁認為,在法國革命和大工業發展以后,資產階級已經不是一個特殊的階級,而已成為這樣一個階級,即它的生存條件就是整個社會的生存條件。”(同上,第483頁。)
“我們在這里簡單地重復一下,‘使命、職責、任務、理想’或者是(1)關于物質條件所決定的某一被壓迫階級的革命任務的觀念;或者是(2)對于通過分工而分到各種不同行業中去的那些個人的活動方式的簡單的唯心的解釋或相應的有意識的表達;或者是(3)對個人、階級、民族隨時都必須通過某種完全確定的活動去鞏固自己地位的這種必要性的有意識的表達;或者是(4)以觀念形式表現在法律、道德等等中的統治階級的存在條件(受以前的生產發展所限制的條件),統治階級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識地從理論上把它們變成某種獨立自在的東西,在統治階級的個人的意識中把它們設想為使命等等;統治階級為了反對被壓迫階級的個人,把它們提出來作為生活準則,一則是作為對自己統治的粉飾或意識,一則是作為這種統治的道德手段。這里像通常一樣,關于這些思想家應當指出,他們必然會把事物本末倒置,他們認為自己的思想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創造力和目的,其實他們的思想只是這些社會關系的表現和征兆。”(同上,第491—492頁。) 列寧曾經指出:“馬克思的主要著作《資本論》就是研究現代社會即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制度的。”(《列寧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修訂版,第311頁。)習近平2012年6月在中國人民大學考察時說:“《資本論》作為最重要的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之一,經受了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始終閃耀著真理的光芒。”
下邊讓我們看看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是如何談法的吧!
在《資本論》中,馬克思這樣寫道:
“勞動力的買和賣是在流通領域或商品交換領域的界限以內進行的,這個領域確實是天賦人權的真正伊甸園。那里占統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自由!因為商品例如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只取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們是作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締結契約的。契約是他們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現的最后結果。平等!因為他們彼此只是作為商品占有者發生關系,用等價物交換等價物。所有權!因為每個人都只支配自己的東西。邊沁!因為雙方都只顧自己。使他們連在一起并發生關系的唯一力量,是他們的利己心,是他們的特殊利益,是他們的私人利益。正因為人人只顧自己,誰也不管別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的和諧下,或者說,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完成著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體有利的事業。
一離開這個簡單流通領域或商品交換領域,——庸俗的自由貿易論者用來判斷資本和雇傭勞動的社會的那些觀點、概念和標準就是從這個領域得出的,——就會看到,我們的劇中人的面貌已經起了某些變化。原來的貨幣占有者成了資本家,昂首前行;勞動力占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隨于后。一個笑容滿面,雄心勃勃;一個戰戰兢兢,畏縮不前,象在市場上出賣了自己的皮一樣,只有一個前途——讓人家來鞣。”
(馬克思著、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資本論》單行本,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4—205頁。)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無產階級為爭取正常工作日的斗爭、對勞動時間的強制的法律限制和1833—1864年英國的工廠立法的時候寫道:
“資本經歷了幾個世紀,才使工作日延長到正常的最大極限,然后越過這個極限,延長到12小時自然日的界限。此后,自十八世紀最后三十多年大工業出現以來,就開始了一個象雪崩一樣猛烈的、突破一切界限的沖擊。道德和自然、年齡和性別、晝和夜的界限,統統被摧毀了。甚至在舊法規中說得十分簡單明了的關于晝夜的概念,也變得如此模糊不清,以致1860年一位英國法官為了對晝和夜做出‘有判決力的’解釋,竟不得不使出真正學究式的聰明。資本則狂歡痛飲來慶祝勝利。
被生產的轟隆聲震暈了的工人階級一旦稍稍清醒過來,就開始進行反抗,首先是在大工業的誕生地英國。但是三十年來,工人所爭得的讓步完全是有名無實的。從1802年到1833年,議會頒布了5個勞動法,但是議會非常狡猾,它沒有批準一文錢用于強制地實施這些法令,用于維持必要的官員等等。這些法令只是一紙空文。‘事實是,在1833年的法令以前,兒童和少年被迫整夜、整日或整晝夜從事勞動。’”(同上,第320—321頁)
現代工業中的正常工作日,只是從1833年頒布了有關棉、毛、麻、絲等工廠的工廠法起才出現的。1833年到1864年的英國工廠立法史,比任何東西都更能說明資本精神的特征!
1833年的法令規定,工廠的普通工作日應從早晨5點半開始,到晚上8點半結束。在這15小時的界限內,在白天的任何時間使用少年(從13歲到18歲)做工都是合法的,但是有一個條件:除某些特別規定的情況外,每個少年每天不得做工12小時以上。法令的第6節規定:‘在限制的勞動時間內,每人每天至少應有1.5小時的吃飯時間’。除開下面要談到的例外情況,禁止雇用未滿9歲的兒童;9歲至13歲的兒童的勞動每天限制為8小時。禁止9歲至18歲的少年做夜工,也就是在該法令所說的晚上8點半至早晨5點半之間做工。
立法者根本不想觸犯資本榨取成年勞動力的自由,即他們所說的‘勞動自由’,于是想出一種別出心裁的制度來防止工廠法造成這種令人發指的后果。1833年6月25日委員會中央評議會的第1號報告說道:‘現時工廠制度的大弊病,在于它必然把兒童勞動延長到成年人工作日的極限。克服這種弊病的唯一的方法,看來就是實行兒童分兩班做工的方案,而不是去限制成年人的勞動,因為那樣造成的弊病比要消除的弊病更大。’
這個‘方案’于是就以‘換班制度’(《System of Relays》;在英語和法語中,Relay都指到驛站換馬)的名義實施了。例如,9歲到13歲的兒童分成兩班,一班從早晨5點半到午后1點半,另一班從午后1點半到晚上8點半,等等。
工廠主先生們極端厚顏無恥地無視最近22年來所公布的一切有關兒童勞動的法律,為了獎賞他們,如今又給他們吞服的藥丸涂上一層金色。議會決定,未滿11歲的兒童從1834年3月1日起,未滿12歲的兒童從1835年3月1日起,未滿13歲的兒童從1836年3月1日起,不得在工廠從事8小時以上的勞動!這種對‘資本’如此寬厚的‘自由主義’,理應得到更多的贊賞,因為法爾醫生、安·卡萊爾爵士、本·布羅迪爵士、查·貝爾爵士、加思里先生等等,一句話,當時倫敦最著名的內科和外科醫生,在下院作證時都曾經說過,‘危險在于遲緩!’。關于這個問題,法爾醫生說得更尖銳:‘為了防止由任何原因引起的早死,立法同樣是必要的。這種方法〈工廠方法〉無疑應看作是引起早死的最殘酷的方法之一。’ 同一個‘經過改革’的議會,一方面出于對工廠主先生們的溫情,迫使未滿13歲的兒童在幾年內繼續在工廠地獄里每周勞動72小時;另一方面卻在那也是一點一滴地給予自由的解放法令中,一開始就禁止種植園主強迫黑奴每周勞動45小時以上!
但是資本毫不體諒,掀起了一個叫嚷了好幾年的鼓動運動。運動主要是圍繞著兒童的年齡標準問題,因為法律規定,兒童每天做工不得超過8小時,并且要受到一定的義務教育。根據資本主義人類學的說法,兒童時代到10歲,或者至多到11歲就結束了。工廠法完全生效的日期——不祥的1836年——越接近,工廠主這幫惡棍就越猖狂。他們確實把政府嚇住了,于是政府在1835年建議把兒童年齡的界限從13歲降為12歲。但這時外界的壓力也越來越帶有威脅性。下院沒有勇氣這樣做了。它拒絕把13歲的兒童扔在資本的札格納特車輪下每天被壓榨8小時以上。1833年的法令完全生效了。直到1844年6月一直沒有變動。
在工廠勞動先是局部后是全部受到這項法令約束的十年間,工廠視察員的官方報告充滿了關于這項法令無法實施的抱怨。1833年的法令規定,在早晨5點半到晚上8點半這十五小時內,每個‘少年’和‘兒童’究竟什么時候開始、中斷和停止他的十二小時或八小時勞動,完全由資本家先生們去決定,并且他們還可以為不同的人規定不同的吃飯時間,這樣一來,這班先生很快就找到一種新的‘換班制度’,讓驛馬不是在一定的驛站換班,而是在不固定的驛站上一次又一次地被套上跑下去。我們不來進一步談論這個制度的妙處,因為后面我們還要談到。但是一眼就看得很清楚,這個制度不僅使整個工廠法的精神,而且使它的條文都落空了。既然每個兒童和少年的帳冊如此復雜,工廠視察員有什么辦法迫使工廠主遵守法定的勞動時間和吃飯時間呢?以前那種殘酷的不法行為很快地又在許多工廠中暢行無阻。工廠視察員在同內務大臣的一次會見(1844年)時證明說,在新發明的換班制度下不可能實行任何監督。但這時情況畢竟有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從1838年以來,工廠工人把十小時工作日法案當作自己經濟上的競選口號,正象他們把憲章當作自己政治上的競選口號一樣。甚至一部分按照1833年法令來經營工廠的工廠主,也上書議會,控告某些‘口是心非的弟兄’進行不道德的‘競爭’,因為這些人由于更加厚顏無恥或擁有較有利的地方條件就違反法律。此外,盡管一個個的工廠主仍然可以為所欲為,工廠主階級的代言人和政治領袖卻要求對工人采取另一種態度和使用另一種語言。他們已經發動了廢除谷物法的運動,為了取得勝利,需要工人的幫助!因此,他們不僅答應把大圓面包加大一倍,而且答應在自由貿易的千年王國內實行十小時工作日法案。所以,他們就更不能去反對那種只以實行1833年法令為目的的措施了。最后,托利黨人由于自己的最神圣的利益即地租受到威脅,也用博愛家的口吻大罵他們的敵人的‘可恥行為’。
于是就出現了1844年6月7日的補充工廠法案。它從1844年9月10日開始生效。它又把另一類工人,即18歲以上的婦女,置于法律保護之下。她們在各方面都受到與少年工相同的待遇,她們的勞動時間限制為12小時,禁止做夜工,等等。立法第一次被迫對成年人的勞動也進行直接的正式的監督。1844—1845年的工廠報告諷刺地說:‘就我們所知,成年婦女還從未抱怨過這種侵犯她們權利的行為。’13歲以下的兒童的工作日縮短為每天6 .5小時,在有些條件下是7小時。
為了防止濫用虛假的‘換班制度’,法律又規定了下列重要的細則:‘兒童和少年的工作日,應該從有任何一個兒童或少年早晨在工廠里開始勞動的時候算起’。
按照這個規定,如果A是從早晨8點開始勞動,B是從10點開始勞動,那末,B的工作日仍然要和A的工作日一樣,應在同一時間結束。開工時間應以某個公共時鐘為準,例如,以附近的鐵路時鐘為準,工廠的鐘要和這個鐵路時鐘保持一致。工廠主必須在工廠張貼大字印刷的時間表,說明上工、下工、休息的時間。12點以前上工的兒童不得在下午1點鐘以后又做工。這樣,下午班就不能再有上午班的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全體工人都要有1.5小時的吃飯時間,并應在同一時間吃飯,其中至少有1小時應在下午3點以前。兒童或少年至少應有半小時的吃飯時間,否則不得讓他們在下午1點以前做工5小時以上。兒童、少年和婦女不得留在某種勞動過程正在進行的廠房中吃飯,等等。
我們看到,這些按照軍隊方式一律用鐘聲來指揮勞動的期間、界限和休息的詳盡的規定,決不是議會設想出來的。它們是作為現代生產方式的自然規律從現存的關系中逐漸發展起來的。它們的制定、被正式承認以及由國家予以公布,是長期階級斗爭的結果。它們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這些規定的實施使工廠的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受到同樣的限制,因為在大多數生產過程中,必須有兒童、少年和婦女的協作。所以總的說來,在1844—1847年期間, 受工廠立法約束的一切工業部門,都普遍一致地實行了十二小時工作日。但是,工廠主如果沒有得到某種‘退步’作補償,是不會容忍這種‘進步’的。在他們的敦促下,下院把可以雇用的兒童的最低年齡從9歲減為8歲,以保證資本按照上帝旨意和人間法律得到‘工廠兒童的追加供給’。”(第321—326頁。)
“資本想先發制人,但是失敗了。十小時工作日法令于1848年5月1日生效。但同時,憲章派也失敗了。他們的領袖被關進監獄,他們的組織遭到破壞。憲章派的失敗已經動搖了英國工人階級的自信心。不久,巴黎的六月起義和對起義的血腥鎮壓,使歐洲大陸和英國的統治階級的一切派別——土地所有者和資本家,交易所豺狼和小商人,保護關稅論者和自由貿易論者,政府和反對派,教士和自由信仰者,年輕的娼婦和年老的修女——都在拯救財產、宗教、家庭和社會的共同口號下聯合起來了!工人階級到處被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被革出教門,受到‘嫌疑犯處治法’的迫害。工廠主先生們可以為所欲為了。他們不僅公開起來反對十小時工作日法令,而且反對1833年以來企圖對勞動力的‘自由’榨取稍加限制的一切立法。這是一次縮小型的‘維護奴隸制的叛亂’,這次叛亂蠻橫無恥,瘋狂已極,持續了兩年多,而這樣做是十分便宜的,因為叛亂的資本家只是用自己工人的生命進行冒險。”(同上,第329頁。)
“但是,隨著資本獲得表面上的最后勝利,情況立即又發生了變化。在此以前,工人雖然日復一日地進行不屈不撓的反抗,但是這種反抗一直采取守勢。現在他們在郎卡郡和約克郡召開聲勢浩大的集會表示抗議。他們提出,所謂十小時工作日法令只是一場騙局,只是議會的欺詐行為,根本就未存在過!工廠視察員嚴重地警告政府說,階級對抗已經達到難以置信的緊張程度。甚至一部分工廠主也抱怨起來:
‘治安法官的互相矛盾的判決,勢必造成十分不正常的、無政府的狀態。在約克郡是一種法律,在郎卡郡又是一種法律,在郎卡郡的某一教區是一種法律,在鄰近的教區又是一種法律。大城市的工廠主可以逃避法律,小地方的工廠主找不到必要的人手來實行換班制度,更不必說把工人從一個工廠調到另一個工廠……’
平等地剝削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的人權。”(同上,第337—338頁。)
“1845年公布的‘印染工廠法’,使立法第一次超出了它原有的范圍。資本容許這種新的‘狂暴行為’時的不悅心情,貫穿法令的每一行!這個法令把8—13歲的兒童和婦女的工作日限制為16小時,從早晨6點到晚上10點,并且沒有規定任何法定的吃飯時間。它容許人們任意使13歲以上的男工日夜勞動。這是議會的一次流產。
但是,原則戰勝了,它在作為現代生產方式的特殊產物的大工業部門中勝利了。1853—1860年時期這些部門的驚人發展,以及同時出現的工廠工人體力和精神的復活,連瞎子也看得清清楚楚。連那些經過半個世紀的內戰才被迫逐步同意在法律上限制和規定工作日的工廠主,也夸耀這些工業部門與那些仍舊是‘自由的’剝削領域所形成的對照。‘政治經濟學’上的偽善者現在也宣稱,認識在法律上規定工作日的必要性,是他們這門‘科學’的突出的新成就。”(同上,第342—342頁。)
馬克思關于爭取正常工作日的斗爭和英國工廠立法對其他國家影響的時候寫道:
“不管生產方式本身由于勞動隸屬于資本而產生了怎樣的變化,生產剩余價值或榨取剩余勞動,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特定內容和目的。讀者還會記得,從我們到目前為止所闡明的觀點看來,只有獨立的、因而在法律上是成年的工人,作為商品出賣者與資本家締結契約。因此,如果說在我們的歷史的概述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面是現代工業,另一方面是身體上和法律上未成年的人的勞動,那末我們只是把前者看作榨取勞動的特殊領域,把后者看作這種榨取的最鮮明的例子。但是,即使暫不涉及以后的闡述,僅僅根據歷史事實的聯系,也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第一,在最早依靠水力、蒸汽和機器而發生革命的工業部門中,即在現代生產方式的最初產物——棉、毛、麻、絲等紡織業中,資本無限度地、放肆地延長工作日的欲望首先得到了滿足。物質生產方式的改變和生產者的社會關系的相應的改變,先是造成了無限度的壓榨,后來反而引起了社會的監督,由法律來限制、規定和劃一工作日及休息時間。因此,這種監督在十九世紀上半葉只是作為例外情況由法律規定的。但是,當這種監督剛剛征服了新生產方式的已有領域時,卻發現,不僅許多別的生產部門采用了真正的工廠制度,而且那些采用或多或少陳舊的生產方式的手工工場(如陶器作坊、玻璃作坊等)以及老式的手工業(如面包房),甚至那些分散的所謂家庭勞動(如制釘業等),也都象工廠一樣早已處于資本主義剝削之下了。因此,立法不得不逐漸去掉它的例外性,或者在象英國這樣在立法上仿效羅馬決疑法的地方,把有人在里面勞動的任何房屋都任意稱為工廠。
第二,某些生產部門中規定工作日的歷史以及另一些生產部門中還在繼續爭取這種規定的斗爭,清楚地證明:孤立的工人,‘自由’出賣勞動力的工人,在資本主義生產的一定成熟階段上,是無抵抗地屈服的。因此,正常工作日的確立是資本家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長期的多少隱蔽的內戰的產物。斗爭是在現代工業范圍內開始的,所以它最先發生在現代工業的發源地英國。英國的工廠工人不僅是英國工人階級的先進戰士,而且是整個現代工人階級的先進戰士,最先向資本的理論挑戰的也正是他們的理論家。所以,工廠哲學家尤爾咒罵說,英國工人階級洗不掉的恥辱就是,他們面對勇敢地為‘勞動的完全自由’而奮斗的資本,竟把‘工廠法的奴隸制’寫在自己旗幟上。
法國在英國后面慢慢地跟了上來。在那里,十二小時工作日法律曾不得不由二月革命來催生,但是這個法律同它的英國原版比起來更加不完備。雖然如此,法國的革命方法還是顯示了它的獨特的優點。它一下子就給所有的作坊和工廠毫無區別地規定了同樣的工作日界限,而英國立法卻時而在這一點上,時而在那一點上被迫向環境的壓力屈服,并且極容易制造出一起又一起的訴訟糾紛。另一方面,法國法律作為原則宣布的東西,在英國則只是以兒童、少年和婦女的名義爭取的東西,并且這些東西直到最近才作為普遍的權利提了出來。”(同上,第344—347頁。)
“必須承認,我們的工人在走出生產過程時同他進入生產過程時是不一樣的。在市場上,他作為‘勞動力’這種商品的所有者與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為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勞動力賣給資本家時所締結的契約,可以說象白紙黑字一樣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卻發現:他不是‘自由的當事人’,他自由出賣自己勞動力的時間,是他被迫出賣勞動力的時間。’〖原注198:“此外,這種詭計(例如資本在1848—1850年采取的手法)提供了一個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一種經常有人能提出的看法是多么錯誤,這種看法是:工人不需要任何保護,而應該被看作是他們的惟一財產即他們雙手的勞動和額頭上的汗水的自由支配者。”(《工廠視察員報告。1863年4月30日》第45頁)第40頁)“自由勞動(如果還可以這樣稱呼的話),即使在自由的國家也需要法律的強有力的臂膀來保護。(《工廠視察員報告。1864年10月31日》第34頁)“允許每天勞動14小時,包括或不包括吃飯時間……就等于強迫這樣做。”(《工廠視察員報告。1863年4月30日》第40頁)〗”;實際上,他‘只要還有一塊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原注199:恩格斯:《英國十小時工作日法》,載于我(馬克思——筆者注)主編的《新萊茵報。政治經濟評論》1850年4月號第5頁。〗,吸血鬼就決不罷休。為了‘抵御’折磨他們的毒蛇,工人必須把他們的頭聚在一起,作為一個階級來強行爭得一項國家法律,一個強有力的社會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過自愿與資本締結的契約而把自己和后代賣出去送死和受奴役。從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樸素的大憲章,代替了‘不可剝奪的人權’這種冠冕堂皇的條目,這個大憲章‘終于明確地規定了,工人出賣的時間何時結束,屬于工人自己的時間何時開始’。【注釋201“工廠視察員以有節制的譏諷和經過斟酌的語言暗示,現在的十小時工作日法令,在某種程度上也使資本家擺脫了他作為單純的資本化身而自然帶有的那種野蠻性,并給了他受少許‘教養’的時間。從前,‘雇主除了搞錢以外再沒有時間做別的事情,而工人除了勞動以外也再沒有時間做別的事情’。”(《工廠視察員報告。1859年10月31日》第48頁)】多么大的變化啊!”(同上,第349—350頁。)
馬克思還寫道:“資產階級通常十分喜歡分權制,特別是喜歡代議制,但資本在工廠法典中卻通過私人立法獨斷地確立了對工人的專制。這種法典只是對勞動過程實行社會調節,即對大規模協作和使用共同的勞動資料,特別是使用機器所必需的社會調節的資本主義諷刺畫。奴隸監督者的鞭子被監工的罰金簿代替了。自然,一切處罰都簡化成罰款和扣工資,而且工廠的萊喀古士們立法的英明,使犯法也許比守法對他們更有利。” 〖注釋190:“資產階級用來束縛無產階級的奴隸制,無論在哪里也不象在工廠制度上暴露得這樣明顯。在這里,一切自由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見了。工人必須在清晨5點半鐘到工廠。如果遲到幾分鐘,那就得受罰;如果他遲到10分鐘,在吃完早飯以前干脆就不放他進去,這樣,他就要喪失一天工資的四分之一。無論吃飯、喝水、睡覺,他都得聽命令……專制的鐘聲把他從睡夢中喚走,把他從早餐和午餐中喚走。工廠的情形又怎樣呢?在這里,工廠主是絕對的立法者。他隨心所欲地頒布工廠的規則;他愛怎樣就怎樣修改和補充自己的法規;即使他在這個法規中加上最荒謬的東西,法院還是會對工人說:你們既然自愿地訂了這個契約,那你們現在就得履行它……這些工人注定了從9歲起無論精神上或肉體上都要在棍子下面生活一直到死。”(弗·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第217頁及以下各頁。)我想舉兩個例子來解釋一下“法院說的話”。一件事是1866年底在設菲爾德發生的。那里,一個工人同一家鐵工廠訂了兩年合同。由于同工廠主吵了一次架,他離開了工廠,并表示決不再給這個工廠主干活了。結果他被控違反合同,判了兩個月監禁。(要是工廠主違反合同,只能受民法制裁,只有罰款的危險。)兩個月刑滿出獄后,那個工廠主又要他按舊合同回廠工作。這個工人說不行,他違反合同已經受過處罰。工廠主又把他告了,法院又對他判刑,雖然其中一位法官希先生公開指責說,一個人為了同一過失或罪行,要一輩子一次又一次地受處罰,這在法律上同已經受過處罰。工廠主又把他告了,法院又對他判刑,雖然其中一位法官施先生公開指責說,一個人為了同一過失或罪行,要一輩子一次又一次地受處罰,這在法律上是荒謬的。作出這個判決的,不是“偉大的不領薪水的人”,不是地方上的道勃雷,而是倫敦的一個高等法院。{第4版注:現在這種狀況已不存在。現在在英國,除少數情況外(如公用煤氣廠),工人違反合同和雇主一樣只受民法的制裁。——弗·恩·}第二件事是1863年11月底在威爾特郡發生的。……〗(同上,第488—489頁。)馬克思談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和“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者拋向勞動市場”時,寫道:
“貨幣和商品,正如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一樣,開始并不是資本。它們需要轉化為資本。但是這種轉化本身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發生,這些情況歸結起來就是:兩種極不相同的商品所有者必須互相對立和發生接觸;一方面是貨幣、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所有者,他們要購買別人的勞動力來增殖自己所占有的價值總額;另一方面是自由勞動者,自己勞動力的出賣者,也就是勞動的出賣者。自由勞動者有雙重意義:他們本身既不象奴隸、農奴等等那樣,直接屬于生產資料之列,也不象自耕農等等那樣,有生產資料屬于他們,相反地,他們脫離生產資料而自由了,同生產資料分離了,失去了生產資料。商品市場的這種兩極分化,造成了資本主義生產的基本條件。資本關系以勞動者和勞動實現條件的所有權之間的分離為前提。資本主義生產一旦站穩腳跟,它就不僅保持這種分離,而且以不斷擴大的規模再生產這種分離。因此,創造資本關系的過程,只能是勞動者和他的勞動條件的所有權分離的過程,這個過程一方面使社會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轉化為資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產者轉化為雇傭工人。因此,所謂原始積累只不過是生產者和生產資料分離的歷史過程。這個過程所以表現為‘原始的’,因為它形成資本及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方式的前史。
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結構是從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中產生的。后者的解體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
直接生產者,勞動者,只有當他不再束縛于土地,不再隸屬或從屬于他人的時候,才能支配自身。其次,他要成為勞動力的自由出賣者,能把他的商品帶到任何可以找到市場的地方去,他就必須擺脫行會的控制,擺脫行會關于學徒和幫工的制度以及關于勞動的約束性規定。因此,使生產者轉化為雇傭工人的歷史運動,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從隸屬地位和行會束縛下解放出來;對于我們的資產階級歷史學家來說,只有這一方面是存在的。但是另一方面,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們被剝奪了一切生產資料和舊封建制度給予他們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為他們自身的出賣者。而對他們的這種剝奪的歷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載入人類編年史的。
工業資本家這些新權貴,不僅要排擠行會的手工業師傅,而且要排擠占有財富源泉的封建主。從這方面來說,他們的興起是戰勝了封建勢力及其令人憤恨的特權的結果,也是戰勝了行會及其對生產的自由發展和人對人的自由剝削所加的束縛的結果。但是,工業騎士之所以能夠排擠掉佩劍騎士,只是因為他們利用了與自己毫不相干的事件。他們借以興起的手段,同羅馬的被釋奴隸成為自己保護人的主人所使用的手段同樣卑鄙。
勞動者的奴役狀態是產生雇傭工人和資本家的發展過程的起點。這一發展過程就是這種奴役狀態的形式變換,就是封建剝削變成資本主義剝削。要了解這一過程的經過,不必追溯太遠。雖然在十四和十五世紀,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經稀疏地出現了資本主義生產的最初萌芽,但是資本主義時代是從十六世紀才開始的。在這個時代來到的地方,農奴制早已廢除,中世紀的頂點——主權城市也早已衰落。
在原始積累的歷史中,對正在形成的資本家階級起過推動作用的一切變革,都是歷史上劃時代的事情;但是首要的因素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強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資料分離,被當作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者拋向勞動市場。對農業生產者即農民的土地的剝奪,形成全部過程的基礎。這種剝奪的歷史在不同的國家帶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順序、在不同的歷史時代通過不同的階段。只有在英國,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因此我們拿英國作例子。”(同上,第821—823頁。)
“‘光榮革命’把地主、資本家這些謀利者同奧倫治的威廉三世一起推上了統治地位。他們開辟了一個新時代,使以前只是有節度地進行的對國有土地的盜竊達到了巨大的規模。這些土地被贈送出去了,被非常便宜地賣掉了,或者被用直接掠奪的辦法合并到私人地產中去了。所有這一切都是在絲毫不遵守法律成規的情況下完成的。用這種欺騙的方法攫取的國有土地和從教會奪來的土地,既然在共和革命中沒有再度失去,就構成現今英國寡頭政治的貴族領地的基礎。市民資本家鼓勵這種做法,為的是把土地變成純粹的商品,擴大農業大規模生產的范圍,增加來自農村的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者的供給等等。”(同上,第831—832頁。)
“公有地——同剛才談的國有土地完全不同——是一種在封建制度掩護下保存下來的古代日耳曼制度。我們已經知道,對公有地的暴力掠奪大都伴有變耕地為牧場的現象,它開始于十五世紀末,在十六世紀還在繼續下去。但是,當時這一過程是作為個人的暴力行為進行的,立法曾同這種暴力行為斗爭了150年而毫無效果。十八世紀的進步表現為:法律本身現在成了掠奪人民土地的工具,雖然大租地農場主同時也使用自己獨立的私人小辦法。這種掠奪的議會形式就是‘公有地圈圍法’,換句話說,是地主借以把人民的土地當作私有財產贈送給自己的法令,是剝奪人民的法令。弗·摩·伊登爵士企圖把公有地說成是代替封建主的大土地所有者的私有地,但是他自己把這種狡黠的辯護詞否定了,因為他要求‘為公有地的圈圍制定一般性的議會法令’,即承認要把公有地變成私有地必須由議會采取非常措施,另一方面,他又要求立法對被剝奪的貧苦者給予‘賠償’。”(同上,第832頁。)
在《資本論》中,還專門有一個標題為“十五世紀末以來懲治被剝奪者的血腥立法。壓低工資的法律”一節。在這節里,馬克思寫道: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斷斷續續遭到暴力剝奪而被驅逐的人,這個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階級,不可能象它誕生那樣快地被新興的工場手工業所吸收。另一方面,這些突然被拋出慣常生活軌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適應新狀態的紀律。他們大批地變成了乞丐、盜賊、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習性,但大多數是為環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紀末和整個十六世紀,整個西歐都頒布了懲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現在的工人階級的祖先,當初曾因被迫變成了流浪者和貧民而受到懲罰。法律把他們看作‘自愿的’罪犯,其依據是:只要他們愿意,是可以繼續在已經存在的舊的條件下勞動的。
在英國,這種立法是在亨利七世時期開始的。
亨利八世時期,1530年,允許年老和無勞動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對身強力壯的流浪者則加以鞭打和監禁。他們要被綁在馬車后面,被鞭打到遍體流血為止,然后要發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從事勞動’。多么殘酷的諷刺!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條款而更嚴厲了。如果在流浪時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當作重罪犯和社會的敵人處死。
愛德華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頒布的法令規定,拒絕勞動的人,如被告發為游惰者,就要判為告發者的奴隸。主人應當用面包和水,用稀湯和他認為適當的肉屑給自己的奴隸吃。他有權用鞭打和鐐銬強迫奴隸從事一切令人厭惡的勞動。如果奴隸逃亡達14天,就要判為終身奴隸,并在額頭或臉頰打上S(英文“奴隸”slave的第一個子母。)字樣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當作叛國犯處死。主人可以把他出賣,遺贈,作為奴隸出租,完全象對待其他動產和牲畜一樣。如果奴隸圖謀反抗主人,也要被處死。治安法官必須根據報告搜捕逃亡的奴隸。如果發現流浪者3天無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燒紅的鐵片在他胸前打上V(英文vagabond “游惰者”和vagrant“流浪者”的第一個子母。)字樣的烙印,套上鎖鏈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勞役。如果流浪者謊報籍貫,就要被罰充當該地、該地居民或社團的終身奴隸,并打上S字樣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權把流浪者的子女領去當學徒,男的當到24歲為止,女的當到20歲為止。如果他們逃亡,就要成為他們師傅的奴隸,直到這個年齡為止。師傅可以給他們戴上鐐銬,鞭打他們等等。為了便于識別和更加保險起見,每個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隸的脖子、手或腳上套一個鐵環。這個法令的最后一部分規定,貧民必須在愿意給他們飲食和勞動的地區或個人那里干活。在英國,這種教區的奴隸,在游蕩者的名義下一直保留到19世紀。伊麗莎白執政時期的1572年的法令規定,沒有得到行乞許可的14歲以上的乞丐,如果沒有人愿意使用他兩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過18,又沒有人愿意使用兩年,就要被處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當作叛國犯處死。類似的法令還有伊麗莎白十八年所頒布的第13號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同上,第843—845頁。)
“詹姆斯一世時期,游蕩和行乞的人被宣布為流浪者。即決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權當眾鞭打他們,把第一次被捕者監禁6個月,第二次被捕者監禁2年。在監禁期間,治安法官認為適當就可以隨時鞭打他們,要打多少就打多少…… 不可救藥的危險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樣(R是英文“rogue”(流浪者)的第一個字母。——編者注)的烙印,并要從事強制勞動;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時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處死。這些條例直到十八世紀初還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頒布第23號法令時才被廢除。”“ 法國也有同樣的法律,十七世紀中葉在巴黎建立了一個流浪者王國。在路易十六初期(1777年7月13日的敕令)還規定,16歲至60歲的身體強壯而沒有生存資料或職業的人,都要罰做苦工。1531年10月查理五世對尼德蘭頒布的法令,1614年3月19日荷蘭各州和各城市的第1號告示,1649年6月25日聯合省的公告等,都有類似的規定。”“這樣,被暴力剝奪了土地、被驅逐出來而變成了流浪者的農村居民,由于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過鞭打、烙印、酷刑,被迫習慣于雇傭勞動制度所必需的紀律。”(同上,第845—846頁。)
“自始就是為了剝削工人,而在其發展中一直與工人為敵的關于雇傭勞動的立法(注釋222:亞當·斯密說:“每當立法機關企圖調解雇主與其工人之間的糾紛時,它的顧問總是雇主。”藍蓋說:“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權。”),在英國開始于1349年愛德華三世的勞工法。在法國,與此相當的,是1350年以國王約翰名義頒布的敕令。英法兩國的立法齊頭并進,內容也相同。關于勞工法企圖強制延長工作日這一點,我就不再談了,因為前面(第8章第5節)已經講過了。”“1349年的勞工法和以后的類似法令的精神清楚地表現在這一事實上:國家雖然規定了工資的最高限度,但從來沒有規定工資的最低限度。”(同上,第847頁、第848頁。)
“法國資產階級在革命風暴一開始,就膽敢再把工人剛剛爭得的結社權剝奪掉。它在1791年6月14日頒布法令,宣布工人的一切結社都是‘對自由和人權宣言的侵犯’,要課以500利弗爾的罰金并剝奪公民權一年。這個法律用國家警察手段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斗爭限制在對資本有利的范圍內,它經歷了幾次革命和幾次改朝換代。甚至恐怖政府也沒有觸動它。直到最近它才被從刑法典中取消。采取這一資產階級非常措施的借口是最典型不過的了。報告人列沙白里哀說:‘工資比現在提高一些,使領工資的人擺脫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活資料而陷入的絕對的、幾乎是奴隸般的依賴狀態,這雖然是應當的’,但是工人不應當彼此商定自己的利益,不應當采取共同行動來緩和自己的‘絕對的、幾乎是奴隸般的依賴狀態’,因為他們這樣做就會損害‘他們從前的老板現在的企業主的自由’(使工人保持奴隸狀態的自由!)。因為進行結社來反對從前公會老板的專制,就是——猜猜看!——恢復法國憲法所取消的公會!” (同上,第850、851頁。)
馬克思在談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形成過程的時候寫道:
“工業資本家不是通過像租地農場主那樣的漸進方式產生的。毫無疑問,有些小行會師傅和更多的獨立小手工業者,甚至雇傭工人,轉化成了小資本家,并且由于逐漸擴大對雇傭勞動的剝削和相應的積累,成為不折不扣的資本家。在中世紀城市的幼年時期,逃跑的農奴中誰成為主人,誰成為仆人的問題,多半取決于他們逃出來的日期的先后,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幼年時期,情形往往也是這樣。但是這種方法的蝸牛爬行的進度,無論如何也不能適應十五世紀末各種大發現所造成的新的世界市場的貿易需求。而中世紀已經留下兩種不同形式的資本,它們是在極不相同的社會經濟形態中成熟的,而且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時期到來以前,就被當作資本了,這就是高利貸資本和商人資本。
‘現在,社會的一切財富首先落入資本家手中……他對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對工人支付工資,對賦稅和什一稅的征收者支付他們要求的東西,而留給自己的是年勞動產品的很大一部分,其實是最大的而且日益增長的一部分。現在,資本家可以看作是全部社會財富的最先所有者,雖然沒有任何一項法律給予他這種所有權…… 所有權方面的這種變化是由于資本的取息而產生的……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整個歐洲的立法者都想用取締高利貸的法律來阻止這件事…… 資本家支配國家的全部財富的權力是所有權上的一種徹底的革命;然而這個革命是靠哪一項法律或者哪一套法律來實行的呢?’(注釋239:《財產的自然權利和人為權利的比較》1832年倫敦版第98、99頁。這一匿名著作作者是托·霍吉斯金。)
作者(此處是指托·霍吉斯金。——筆者注。)應該知道,革命不是靠法律來實行的。
高利貸和商業所形成的貨幣資本在轉化為工業資本時,曾受到農村封建制度和城市行會制度的阻礙。這些限制隨著封建家臣的解散,農村居民的被剝奪和一部分被驅逐而消失。新的工場手工業建立在通海港口或不受舊城市及其行會制度控制的內陸地區。因此,在英國,享有公會特權的城市對這些新的工業培養所進行了激烈的斗爭。
美洲金銀產地的發現,土著居民的被剿滅、被奴役和被埋葬于礦井,對東印度開始進行的征服和掠奪,非洲變成商業性地獵獲黑人的場所:這一切標志著資本主義生產時代的曙光。這些田園詩式的過程是原始積累的主要因素。跟踵而來的是歐洲各國以地球為戰場而進行的商業戰爭。這場戰爭以尼德蘭脫離西班牙開始,在英國的反雅各賓戰爭中具有巨大的規模,并且在對中國的鴉片戰爭中繼續進行下去,等等。
原始積累的不同因素,多少是按時間順序特別分配在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法國和英國。在英國,這些因素在十七世紀末系統地綜合為殖民制度、國債制度、現代稅收制度和保護關稅制度。這些方法一部分是以最殘酷的暴力為基礎,例如殖民制度就是這樣。但所有這些方法都利用國家權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組織的社會暴力,來大力促進從封建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轉變過程,縮短過渡時間。暴力是每一個孕育著新社會的舊社會的助產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種經濟力。”(同上,第859—861頁)
“要使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永恒的自然規律’充分表現出來,要完成勞動者同勞動條件的分離過程,要在一極使社會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轉化為資本,在另一極使人民群眾轉化為雇傭工人,轉化為自由的‘勞動貧民’這一現代歷史的杰作,就需要經受這種苦難。如果按照奧日埃的說法,貨幣‘來到世間,在一邊臉上帶著天生的血斑’,那么,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注釋250:《評論家季刊》說:“資本逃避動亂和紛爭,它的本性是膽怯的。這是真的,但還不是全部真理。資本害怕沒有利潤或利潤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樣。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如果動亂和紛爭能帶來利潤,它就會鼓勵動亂和紛爭。走私和販賣奴隸就是證明。”原文出自英國經濟評論家托·約·鄧寧《工聯和罷工》,1860年倫敦版第35、36頁。)(同上,第870—871頁。)
現在讓我們再看看恩格斯是如何談法的吧!
恩格斯在1843年10月撰寫的《大陸上社會改革的進展》一文中指出:“英國的憲法差不多一百五十年來就一直是國家法律,在英國任何一種變革都要通過法律手續,通過合乎憲法的形式進行;可見英國人對他們的法律是非常尊重的。而在法國,最近五十年來,接二連三地發生暴力變革;形形色色的憲法從激進民主主義的到赤裸裸的專制主義的,各式各樣的法律實行很短一個時期以后,就被拋到一邊,而為新的憲法和法律所代替。既然這樣,人民對法律還有什么尊重可言呢?而所有這些動蕩的結果就是用法國憲法和法律固定下來的富人對窮人的壓迫,以暴力為后盾的壓迫 。既然這樣,那我們又怎能指望被壓迫者熱愛他們的社會法規,不再采取1792年的老辦法呢?他們知道,如果說他們還有所作為,那就只是因為他們以暴力來回答暴力;既然他們目前沒有別的辦法,那他們為什么還要有所猶疑而不采取這種手段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581—582頁.)
接著寫道:“德國還在宗教改革時代就曾有人主張實行社會改革。在路德開始鼓吹教會改革、鼓動人民起來反對教會權力以后不久,德國南部和中部的農民就掀起了反對他們的世俗統治者的總起義。路德經常說,他的目的是在學說上和做法上都要恢復基督教的本來面目;農民也希望這樣,因此,他們要求不僅在教會生活中,而且在社會生活中,都要恢復基督教的最初做法。他們認為,他們所處的受壓迫受奴役的境遇是和圣經學說不相容的。他們天天受著一幫傲慢的男爵和伯爵的壓迫和搜刮,這些人把他們當做牲畜看待,連一項保護他們的法律也沒有,即使有,也沒有人去貫徹執行。這種情況和最早的基督徒的公社原則以及圣經上闡述基督學說,是截然對立的。”(同上,第584—585頁。)
恩格斯在1843年底至1844年1月寫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這樣寫道:“這樣,競爭就使資本同資本、勞動同勞動、土地同土地對立起來,同樣又使其中的每一個因素同其他的兩個因素對立起來。實力最雄厚的在斗爭中取得勝利,為了預卜這個斗爭的結局, 我們就得研究一下參加斗爭的各方面的力量。首先,土地或資本都比勞動強,因為工人要生活就得工作,而土地所有者可以靠地租過活,資本家可以靠利息過活,萬不得已時,也可以靠資本或資本化了的土地來生活。因此,工人所得的僅僅是最必需的東西,僅僅是一些生活資料,而大部分產品則為資本和土地所瓜分。 此外,在市場上較強的工人排擠較弱的工人,較大的資本排擠較小的資本,大土地排擠小土地。實踐證實這個結論。大家都知道,大廠主和大商人比小廠主和小商人占優勢,大土地占有者比只有一摩爾根土地的人占優勢。其結果就是,在普通情況下,按照弱肉強食的道理,大資本和大土地并吞小資本和小土地,就是說,產生了財產的集中,在商業危機和農業危機時期,這種集中就進行得更快。一般說來,大的財產比小的財產增長得更快,因為前者的占有費用只占收入的很小的一部分。這種財產的集中是一個規律,它同所有其他的規律一樣,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中等階級必然愈來愈多地被消滅直到世界分裂為百萬富翁和窮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貧窮的短工為止。任何法律,任何地產的分割,任何偶然的資本的分裂,都無濟于事。要是不采取全面改革社會關系,使對立的利益融合起來以及消滅私有制的辦法來預防這個結果,那末這個結果就必然會產生,而且就會產生。”(同上,第622—623頁。)
接著寫道:“競爭貫串了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造成了人們今日所處的相互奴役的狀況。競爭是一部強大的機器,它一再促使我們的日益衰朽的社會秩序或者更正確地說,無秩序的狀況活動起來,但是它每緊張一次,同時就吞噬掉一部分日益衰弱的力量。競爭不但支配著人類在數量上的增長,而且也支配著人類在道德上的發展。凡是稍微熟悉犯罪統計的人都會看出,犯罪按照特殊的規律性在年年增長著,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規律性在產生一定的犯罪行為。工廠制度流行的結果就是犯罪數量到處都在增加。我們能夠相當精確地預計一個大城市或者整個地區每年會發生的逮捕、刑事犯罪,以至兇殺、搶劫、偷竊等事件的數字,在英國就常常是這樣。這種規律性證明犯罪也受競爭支配,證明社會產生了犯罪的需求(原文是粗體字,下同。——筆者注),這個需求要由相應的供給來滿足,它證明由于一些人被逮捕、放逐或處死所形成的空隙,立刻就會有其他的人來補充,正如人口一減少立刻就會有新來的人來補充一樣;換句話說,它證明了犯罪威脅著懲罰手段,正如人口威脅著就業手段一樣。別的且不談,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對罪犯的懲罰究竟公正到什么程度 我想請讀者們判斷一下。我認為這里只有一點是重要的,那就是證明競爭已經擴展到了道德的領域,并表明私有制使人墮落到多么嚴重的地步。”(同上,第623—624頁。)
在1844年3月撰寫的《英國狀況 英國憲法》一文中,這樣寫道:“我們看到,王權和上院已經失去了作用;我們看到,掌握大權的下院是用什么方法來補充成員的;現在的問題是,實質上究竟是誰統治著英國呢?是財產。財產使貴族能左右農業區和小城市的代表選舉;財產使商人和廠主能影響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選舉;財產使二者能通過行賄來加強自己的勢力。財產的統治已經由改革法案通過財產資格的規定所確認了。既然財產和通過財產而取得的勢力構成資產階級的本質,既然貴族在選舉中利用自己財產的勢力,因之他不是以貴族的身分出現而是和資產階級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見實際上整個資產階級的勢力要比貴族的勢力強大得多,可見真正進行統治的是資產階級。但資產階級是怎樣來統治和為什么由資產階級來統治呢?因為人民還沒有很清楚地意識到財產的本質,因為人民一般地說來——至少在農業區是這樣,—— 還處于精神睡眠狀態。 所以還能容忍財產的橫行霸道。當然,英國是個民主國家,但只是俄國那樣的民主國家,因為在所有的地方人民都是不自覺地統治著,而在所有的國家里,政府不過是人民教養程度的另外一種表現而已。”(同上,第687—688頁。)
還寫道:“除上面分析過的這些成文的政治法規以外,還有幾個方面也應該列入憲法的范圍。直到目前為止幾乎還沒有談到公民權利;在英國,個人在憲法本身的范圈內是沒有任何權利的。這些權利之所以存在,或者是由于習慣,或者是由于個別跟憲法沒有任何關系的法規。后面我們就會看到這種奇怪的分離現象是怎樣產生的,現在我們先來批判這些權利。
第一個權利是,每個人都可以不經國家事先許可自由無阻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也就是出版自由。有人認為,任何地方的出版自由都不如英國的出版自由這樣廣泛,這種看法一般說來是對的。不過,英國的這種自由也還是很有限的。誹謗法、叛國法和瀆神法都沉重地壓在出版事業的身上;如果說對出版事業的迫害還不算多, 那末這并不是由于法律(原文是粗體字。——筆者注),而是由于政府害怕因采取壓制出版事業的措施而喪失民心。英國各黨派的報紙每天都在違反出版法,因為它們既反對政府也反對個別的人,但人們對這一切都假裝沒有看見,等到時機成熟便來一場政治訴訟,那時再連出版物一起拿來算總賬。1842年憲章派的遭遇就是這樣,不久以前愛爾蘭的合并取消派的遭遇也是這樣。正像1842年以后普魯士的出版自由一樣,英國的出版自由一百年來茍延殘喘,完全是靠政府當局的恩典。
英國人的第二個‘天生的權利 ’(birth right)是人民集會的權利,到目前為止歐洲還沒有一個民族享受過這種權利。這種權利雖然由來已久,但只到后來才定為一條法規:‘人民有為討論自身疾苦和向立法機關請愿減輕疾苦而集會的權利。’這里邊已經包含了某些限制,如果集會的結果不是請愿,那末這個集會即使不算直接非法,但無論如何也是很值得懷疑的。在奧康奈爾的訴訟案中,檢察官特別強調:這些已被認定為非法的集會,當時不是為討論請愿而召開的。但是主要的限制還是警察性的限制:中央和地方當局可以事先禁止或中斷以至解散任何一個集會,他們不僅在克隆塔爾弗,而且在英格蘭本土上也常常以這種手段來對付憲章派和社會主義者的集會。但這并不被認為是侵犯英國人的天生權利,因為憲章派和社會主義者都是窮人,所以他們是沒有權利的。這一點除北極星報和新道德世界外誰也不過問,因此大陸上對這方面的情形一無所知。
再其次是結社的權利。凡以合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的一切結社都是容許的;但是這類會社每次只許成立一個不設地方支部的大機構。會社若劃分為一些設有專門機構的地方支部, 則只有為慈善目的和一般金錢目的才允許建立。而且還必須得到當地經管這類事務的官吏的許可。社會主義者之所以得到了組織協會的許可,就因為他們提出了這樣一個目的;憲章派雖然在自己的章程中逐字逐句地抄下了社會主義協會的章程,但仍未被批準結社。現在他們不得不規避法律,并因而陷入這樣一種境況,只消憲章協會任何會員的一個筆誤,就足以連累整個團體墮入法律的圈套。但是,即使不管這一點,充分的結社權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權;組織會社首先就需要錢,富有的反谷物法同盟籌措幾十萬元易如反掌,而貧窮的憲章協會或不列顛礦工工會單是應付經費開支就困難重重。況且沒有經費的會社很少有什么作用,同時也不能進行宣傳鼓動。
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的權利,即每個被告(犯叛國罪的除外)有在訴訟開始以前交納保證金獲釋的權利,這種備受贊揚的權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權。窮人交不起保證金,因此只得進監獄。
這些個人權利中的最后一個,就是每個人都有權由和自己同類的人來審訊,而這一個權利也同樣是富人的特權。窮人不是由和他們同類的人來審訊,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由他們的死敵來審訊。因為在英國,富人和窮人是處在公開敵對狀態的。陪審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究竟是什么樣的資格,這從下面的事實中就可以看出來:在都柏林這樣一個擁有25萬人口的城市,合格的陪審員名單上只有800個人。在郎卡斯特,瓦瑞克和斯泰福的最近幾次關于憲章派的訴訟案件中,審訊工人的是地主和租佃人(他們多半是托利黨人),廠主或商人(他們多半是輝格黨人),但前者和后者都是憲章派和工人的敵人。然而這還遠不是全部情況。所謂‘不偏不倚’的陪審團,根本是胡說。 四星期前在都柏林審訊奧康奈爾時,每一個陪審員,不管是新教徒或托利黨人,都是他的敵人。……但實際上任何案件的情形也都是這樣。 陪審法庭就其實質來說是一個政治機關,而不是法律機關;但是,既然一切法律設施本來都具有政治性質,那末陪審法庭也就體現了司法制度的真正本質。(真正本質粗體字是原有的。——筆者注),臻于最高發展的英國陪審法庭,在制造法律謊言和不道德行為方面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人們首先虛構出所謂‘不偏不倚’的陪審員,硬要陪審員忘記他在審訊前所聽到的有關該案件的一切,而只根據法庭上所提出的證據來判斷,仿佛這是可能的!其次人們又虛構出所謂‘不偏不倚的法官’,說什么法官必須闡明法律而且要不偏不倚地、完全‘客觀地’對比雙方所提出的理由,仿佛這是可能的! 人們甚至要求法官不管怎樣都要采取某種特別方式盡量不影響陪審員的判斷,不暗示陪審員如何裁定,也就是說,法官必須按照為做出結論所要求的方式來說明前提。但是他甚至在自己心中也不應該做出結論本身,因為這好像會影響他對前提的說明。人們就要求這一切以及其他千百種不可能的、不合人性和愚蠢的事情,不過是要堂而皇之地掩蓋作為這一切現象的根源的愚蠢和不合人性。但是實踐是不會讓自己上當的,在實踐中人們很少顧及這一套胡說,法官十分明顯地授意陪審員應做出怎樣的裁定,而唯命是聽的陪審員也照例是規規矩矩地做出這樣的裁定。
還有!必須盡力保護被告,被告和國王一樣神圣而不可侵犯,而且他不可能行為不軌,也就是說,他根本什么也不可能做,假若他居然做出了某件事情,那也會被認為是無效的。被告可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但這一點用處也沒有。法律規定,被告是不足憑信的。……被告的神圣性還反映在審判程序的各種形式中,這些形式籠罩著英國的陪審法庭,并成為律師們大肆施展訟棍伎倆的廣闊場所,什么滑稽可笑的形式上的錯誤都能推翻整個訴訟,這一點簡直是難以令人置信的。……英國的法律維護被告的神圣性而反對它本來應該保衛的社會。就像在斯巴達一樣,受懲罰的不是犯罪行為而是犯罪的笨拙。一切保護都反對它所要保護的人;法律要保護社會,但卻攻擊社會;它要維護被告,但卻危害被告;因為很清楚,誰要是窮得雇不起這種訟棍式的辯護人來對抗官方的訟棍伎倆,過去那些為保護他而創立的一切形式都會對他不利。誰要是窮得請不起一個辯護人或相當數目的證人,那末即使他的案件還有些模棱兩可,他也一定要遭殃。他事先能夠看到的只有起訴書和最初提交治安法官的供述書,因此不知道據以控告他的詳細證據(而正好是這一點對無罪的人最危險不過了);他必須在控告提出后立即申辯,而且只有說一次話的權利;假如他沒有詳細申訴一切理由,假如缺少一個他認為不必邀請的證人,那末他就遭殃了。”(同上,第695—700頁。)
恩格斯接著寫道:“既然我們已經研究了一些法律制度,那末我們現在就再深入一步考察問題,以便全面地了解英國的法律狀況。誰都知道,英國的刑法典在歐洲是最森嚴的。就野蠻來說,早在1810年它就已經毫不亞于加洛林納法典了:焚燒,輪輾,砍四塊,從活人身上挖出內臟等等曾是慣用的幾種刑罰。不錯,從那時起最令人憤慨的酷刑固然已經廢止,但刑法中仍然原封不動地保留了大量野蠻的和卑劣的酷刑。處死刑的有七種罪(殺人、叛國、強奸、獸奸雞奸、破門入盜、暴力行劫、縱火殺人);而以前應用范圍廣泛得多的死刑,也只是到1837年才限制在這幾個方面。可是除了死刑以外,英國的刑法還有兩種野蠻得無以復加的刑罰:苦役流刑和單獨監。前者通過群居把人變成禽獸,后者通過孤寂的生活把人變成禽獸,這兩種刑罰經年累月連續不斷地從肉體上、精神上、道德上來摧殘法律的犧牲者, 一直把他們弄得像牲畜一樣,很難想出比這更殘酷和更卑劣的刑罰了。被流放的犯人陷入一種道德敗壞卑鄙下流的深淵,哪怕是氣質最好的人在那里待上六個月也一定會潦倒沉淪的。 誰有興致閱讀一下目擊者關于新南威爾士或諾福克島的報告,那末當我說上述種種還遠沒有反映出實際情況的時候,他一定會同意我的說法。單獨監禁往往把人逼瘋;倫敦模范監獄在成立三個月之后就已經不得不交給瘋人院三個瘋子,至于通常被當做神智正常的宗教瘋癲病 ,那就更不必說了。
制裁政治罪的刑法在行文方面幾乎和普魯士的刑法完全一樣,特別是‘鼓動不滿’( exciting discontent )和‘煽動性的言論’( seditious language)這兩條的措詞很不精確,使法官和陪審員大有回旋的余地。而對這方面的刑罰也比對其他案件來得嚴厲,苦役流刑是主要的懲罰方式。
如果說這些嚴厲的刑罰和政治罪概念的不精確在實踐中沒有達到法律所預期的結果,那末這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本身有缺陷,因為法律中的混亂和含糊之處非常之多,高明的律師隨時都能找到有利于被告的漏洞。英國的法律有習慣法(common law )和成文法( statute law )習慣法也就是不成文法。它現在還像人們開始搜集法規以及后來由法律權威加以匯編時一樣;自然,這種法的最主要的條文都是模糊不清語義含混的;成文法是由五百年來搜集的無數個別的議會法令、條例組成的,這些法令和條例彼此矛盾,結果讓完全不法的狀態代替了‘法治狀態’。在這里律師就是一切;誰對這一堆亂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雜燴確實花費了足夠的時間,誰在英國的法庭上就是全能。由于法律不確定,人們自然就把從前的法官對類似案件的判決奉為權威;這樣一來法律的不確定性就只有愈益加深了,因為這些判決也同樣是彼此矛盾的,而且審訊的結果又是由律師的學識和機警來決定。另一方面,英國刑法的意義微小又只是賜予恩惠等的結果,遷就社會輿輸的結果,雖然按照法律,政府根本不一定要顧及輿論;而且立法機關又根本不打算改變現存的秩序,這從它激烈反對任何立法改革的態度中就可以看出來。但決不應忘記,這里是財產統治一切,因此這種恩惠只賜予‘值得尊敬’的犯人,而窮人、 賤民、 無產者卻承受著法定野蠻行為的全部重壓,可是對這一點任何人也不加過問。
而且這種對富人的庇護也明顯地表現在法律中。一切重罪都處以最嚴厲的刑罰,而幾乎所有次要的罪行則都處以罰款;當然,這種罰款的辦法是貧富一律的。但是富人很少或完全不會苦于負擔,而窮人卻十之八九支付不起,于是法庭就干脆以 《defaultof Payment》[不付罰款] 為由罰他們做幾個月的苦工。只要看一下隨便哪種英國報紙上的警察報告,就會深信這種說法是正確的。虐待窮人庇護富人是一切審判機關中十分普遍的現象,這種做法肆無忌憚,報紙上對這類事件的描述也十分厚顏無恥,所以人們讀報時很少能不感到內心的激憤。任何富人隨時都能受到異常客氣的對待,不管他的罪行如何卑劣,在不得不處他以罰款時,‘法官還總是感到非常抱歉’,雖然這種罰款通常都是微乎其微的。在這方面法律的運用比法律本身還要不人道得多;《 law grindsthe poorand rich men rule the law 》[‘法律壓迫窮人,富人管理法律’]和 《there is one 1aw for the poor and another for the
rich 》[‘對于窮人是一條法律, 對于富人是另外一條法律’]——這是兩句早已家喻戶曉的至理名言。可是,難道能夠不是這樣嗎? 治安法官也好,陪審員也好,他們本身都是富人,都來自資產階級,因此他們都袒護自己的同類,都是窮人的死對頭。如果再估計到財產的社會影響(這一點我們不能在這里分析),那末的確就沒有誰會對這種野蠻的情形感到驚異了。
現在把我們對英國法治狀態的批判總結一下。從 ‘法治國’ 的觀點出發可能對這種狀態提出什么指摘,這絲毫不關緊要。英國不是正式的民主制,這并不能使我們對它的各種制度懷有偏見。對于我們來說,重要的只是這樣一種觸目皆是的情況:理論和實踐處于驚人的矛盾中,憲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力——王權、上院、下院,我們都眼看著消失了;我們看到,國教會和英國人的一切所謂天生的權利都是徒具空名,甚至陪審法庭也只是虛有其表,法律本身沒有實際效力;簡言之,本身建立在精密確定的法律基礎之上的國家,現在正在擯棄和拆毀自己的這個基礎。如果可以說英國人一般是自由的話,那末他們的自由就不是法律的賜予,而是反對法律的結果。
其次,我們看到,這種事態引起了多少謊言和不道德的行為;人們俯首跪拜空名而否認現實,不顧對現實有任何的了解,拒不承認實際上存在的東西,他們自己創造出來的東西;他們自己欺騙自己,使用一套帶有人為范疇的隱語,而每一個這樣的范疇都是對現實的一種諷刺;他們膽戰心驚地死死抓住這些空洞的抽象概念,只是為了不承認生活和實踐中的情形完全是另一回事。全部英國憲法和一切立憲主義的輿論無非是一個彌天大謊,當它的真正本質有時在某些地方暴露得過于明顯的時候,就不斷地用無數的小謊言來彌補和掩蓋。甚至當人們開始了解到這一套全是謊言和虛構的時候,還是緊緊地抱住它,而且抱得比任何時候都緊,唯恐這些空話、這些拼湊在一起的毫無意義的字母失散了,因為這些空話就是世界的基石,如果沒有它們,世界和人類就會陷入紛亂的黑暗中!于是人們只好滿懷厭惡地躲開這個由公開謊言和隱蔽謊言、偽善和自欺交織而成的羅網。…… 英國的最近將來是民主制。然而是哪一種民主制呢? 不是過去那種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對立的法國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現在這種同資產階級和財產對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發展證明著這一點。資產階級和財產統治著一切,窮人是無權的,他們備受壓迫和凌辱,憲法不承認他們,法律壓制他們;在英國,民主制反對貴族制的斗爭就是窮人反對富人的斗爭。英國所趨向的民主制是社會的民主制。單純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會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樓閣,窮人反對富人的斗爭不能在民主制或單是政治的基礎上完成。因此這個階段只是一個過渡,只是最后一種純粹政治的手段,這一手段還需要加以試驗。但從其中馬上就會發展出一種新的因素,一種超出現行政治范疇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社會主義的原則。”(同上,第701—705頁。)
尊敬的讀者,當您讀到這里的時候,階級性是不是法(法律)的本性,難道不是很清楚了嗎?
馬克思去世以后,恩格斯在與他人的通信中,進一步發展、完善歷史唯物主義,全面、詳細闡明了包括法(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筑對于經濟基礎的反作用。
恩格斯1890年8月5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說:“我們的歷史觀首先是進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爾學派的方式構造體系的訣竅。必須重新研究全部歷史,必須詳細研究各種社會形態存在的條件,然后設法從這些條件中找出相應的政治、私法、美學、哲學、宗教等等的觀點。”(《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599頁。)
恩格斯在1890年9月21(—22)日致約瑟夫· 布洛赫的信中說:“根據唯物史觀,歷史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到底是現實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無論馬克思或我都從來沒有肯定過比這更多的東西。如果有人在這里加以歪曲,說經濟因素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這個命題變成毫無內容的、抽象的、荒誕無稽的空話。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對歷史斗爭的進程發生影響并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斗爭的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筑的各種因素:階級斗爭的各種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勝利了的階級在獲勝以后確立的憲法等等,各種法的形式以及所有這些實際斗爭在參加者頭腦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學的理論,宗教的觀點以及它們向教義體系的進一步發展。這里表現出這一切因素間的相互作用,而在這種相互作用中歸根到底是經濟運動作為必然的東西通過無窮無盡的偶然事件(即這樣一些事物和事變,它們的內部聯系是如此疏遠或者是如此難于確定,以致我們可以認為這種聯系并不存在,忘掉這種聯系)向前發展。”
同時,在這封信中,恩格斯寫道:“青年們有時過分看重經濟方面,這有一部分是馬克思和我應當負責的。我們在反駁我們的論敵時,常常不得不強調被他們否認的主要原則,并且不是始終都有時間、地點和機會來給其他參與相互作用的因素以應有的重視。但是,只要問題一關系到描述某個歷史時期,即關系到實際的應用,那情況就不同了,這里就不容許有任何錯誤了。可惜人們往往以為,只要掌握了主要原理——而且還并不總是掌握得正確,那就算已經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論并且立刻就能夠應用它了。在這方面,我是可以責備許多最新的‘馬克思主義者’的;而他們也的確造成過驚人的混亂……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604頁、第606頁。)
恩格斯1890年10月27日致康·施米特的信寫道:“法也與此相似:產生了職業法學家的新分工一旦成為必要,就又開辟了一個新的獨立領域,這個領域雖然一般地依賴于生產和貿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對這兩個領域起反作用的特殊能力。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相抵觸的一種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而為了達到這一點,經濟關系的忠實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壞。法典越是不把一個階級的統治鮮明地、不加緩和地、不加歪曲地表現出來(否則就違反了“法的概念”),這種現象就越常見。1792—1796年時期革命資產階級的純粹而徹底的法的概念,在許多方面已經在拿破侖法典中被歪曲了,而就它在這個法典中的體現來說,它必定由于無產階級的不斷增長的力量而每天遭到各種削弱。但是這并不妨礙拿破侖法典成為世界各地編纂一切新法典時當作基礎來使用的法典。這樣,‘ 法的發展 ’的進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設法消除那些由于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成法律原則而產生的矛盾,建立和諧的法的體系,然后是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影響和強制力又一再突破這個體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這里我暫時只談民法)。
經濟關系反映為法的原則,同樣必然是一種頭足倒置的反映。這種反映是在活動者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發生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的,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這樣一來,一切都頭足倒置了。而這種顛倒——在它沒有被認識以前構成我們稱之為意識形態觀點的那種東西——又對經濟基礎發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經濟基礎,我認為這是不言而喻的。”(同上,第610—610頁。)
恩格斯1893年7月14日致弗 · 梅林的信寫道:“歷史方面的意識形態家(歷史在這里應當是政治、法律、哲學、神學,總之,一切屬于社會而不是單純屬于自然界的領域的簡單概括)在每一科學領域中都有一定的材料,這些材料是從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維中獨立形成的,并且在這些世代相繼的人們的頭腦中經過了自己的獨立的發展道路。當然,屬于本領域或其他領域的外部事實對這種發展可能共同起決定性的作用,但是這種事實本身又被默認為只是思維過程的果實,于是我們便始終停留在純粹思維的范圍之中,而這種思維仿佛順利地消化了甚至最頑強的事實。
正是國家制度、法的體系、各個不同領域的意識形態觀念的獨立歷史這種外觀,首先迷惑了大多數人。如果說,路德和加爾文“克服了”官方的天主教,黑格爾“克服了”費希特和康德,盧梭以其共和主義的《社會契約論》間接地“克服了”立憲主義者孟德斯鳩,那么,這仍然是神學、哲學、政治學內部的一個過程,它表現為這些思維領域歷史中的一個階段,完全不越出思維領域。而自從出現了關于資本主義生產永恒不變和絕對完善的資產階級幻想以后,甚至重農主義者和亞當·斯密克服重商主義者,也被看作純粹的思想勝利;不是被看作改變了的經濟事實在思想上的反映,而是被看作對始終普遍存在的實際條件最終達到的真正理解。”
同時,在信中恩格斯還指出:“此外,只有一點還沒有談到,這一點在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強調得不夠,在這方面我們大家都有同樣的過錯。這就是說,我們大家首先是把重點放在從基本經濟事實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識形態的觀念以及以這些觀念為中介的行動,而且必須這樣做。但是我們這樣做的時候為了內容方面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這些觀念等等是由什么樣的方式和方法產生的。這就給了敵人以稱心的理由來進行曲解或歪曲,保爾·巴爾特就是個明顯的例子。”(同上,第642—643頁。)
恩格斯1894年1月25日致瓦·博爾吉烏斯的信寫道:“我們視之為社會歷史的決定性基礎的經濟關系,是指一定社會的人們生產生活資料和彼此交換產品(在有分工的條件下)的方式。因此,這里包括生產和運輸的全部技術。這種技術,照我們的觀點看來,也決定著產品的交換方式以及分配方式,從而在氏族社會解體后也決定著階級的劃分,決定著統治和被奴役的關系,決定著國家、政治、法等等。……政治、法、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作用并對經濟基礎發生作用。并非只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其余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這是在歸根到底總是得到實現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互相作用。……所以,并不像人們有時不加思考地想象的那樣是經濟狀況自動發生作用,而是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他們是在既定的、制約著他們的環境中,在現有的現實關系的基礎上進行創造的,在這些現實關系中,經濟關系不管受到其他關系——政治的和意識形態的——多大影響,歸根到底還是具有決定意義的,它構成一條貫穿始終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紅線。”(同上,第648、第649頁。)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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