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只是階級社會的存在物”嗎?
——評“厘清馬克思主義法治觀”
鞏獻田
2018年8月13日《北京日報》發表了中國政法大學一位“終身教授”題為“厘清馬克思主義法治觀”的文章,《中國社會科學報》等多家媒體轉載了這篇文章。
出于專業的興趣,我認真閱讀這篇文章后,大吃一驚!
文章開頭寫道,為響應習近平總書記讓中國政法大學來牽頭和全國的專家聯合起來,完成 “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它的理論體系是怎樣的”這一“當前最緊迫、最重要、最前沿的基礎理論建設的任務”。這樣講,在筆者看來,是非常好的。因為完成這一重要的任務,對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確實有著重大意義。
但是,該文后邊所談內容,不但涉及法的起源、法的本質和法的未來,還涉及我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涉及對原蘇聯法學家維辛斯基法學的評價。在文章中,作者不但否認馬克思恩格斯一直堅持的正確觀點,反而公然編造馬克思恩格斯的觀點,把自己的觀點強加到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頭上!
筆者認為,作者整個文章的內容是與“厘清馬克思主義法治觀”的愿望相反的!
作者文中寫道:“實際上,馬克思、恩格斯本人從來沒說過法只是階級社會的存在物。他們都曾談到,在有階級之前的原始社會,人類社會的生活就是要有秩序、有規則,即有“法”的;階級消滅以后,很多問題仍要用法來解決,甚至到法庭上來審理。所以馬克思主義的本意,從來不是把階級性看做是法的永恒本性。”……
作者在這里提出的問題,切莫小看!它不僅涉及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同時涉及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涉及歷史唯物主義的一般原理,涉及共產黨人的世界觀。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4月23日下午就《共產黨宣言》及其時代意義舉行第五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強調:“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科學性和革命性源于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我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為世界社會主義指明了正確前進方向。……《共產黨宣言》揭示的人類社會最終走向共產主義的必然趨勢,奠定了共產黨人堅定理想信念、堅守精神家園的理論基礎。”
2018年5月4日習近平在紀念馬克思誕辰2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從《共產黨宣言》發表到今天,170年過去了,人類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馬克思主義所闡述的一般原理整個來說仍然是完全正確的。我們要堅持和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堅持和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堅持和運用馬克思主義關于世界的物質性及其發展規律,關于人類社會發展的自然性、歷史性及其相關規律,關于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發展的規律,關于認識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等原理,堅持和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實踐觀、群眾觀、階級觀、發展觀、矛盾觀,真正把馬克思主義這個看家本領學精悟透用好。” (凡是粗體字,均為筆者所加,下同。)2018年8月21日習近平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還強調要“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
其中,“階級觀”、“國家觀”與“法律(法、法制、法治)觀”,三者緊密相連、密不可分。
鑒于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回避,而是必須弄清楚的。
“馬克思、恩格斯本人從來沒說過法只是階級社會的存在物”嗎?
如果僅僅逐字逐字地從外文(德文、英文)對譯成中文的話,馬克思、恩格斯本人并沒有直接把這四個詞——“法”“只是”“階級社會的”“存在物”——按這樣的次序排列在一起。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述中,有無“法只是階級社會的存在物”的思想和論述呢?
這正是文章的要害之一!
凡是認真讀過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人,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產物的思想或論述是不難發現和不會不知道的。
眾所周知,馬克思中學畢業作文中,他在談選擇“最能為人類而工作的職業”時說:“那些主要不是干預生活本身,而是從事抽象真理的研究的職業,對于還沒有確立堅定的原則和牢固的、不可動搖的信念的青年是最危險的。”[[1]]后來,馬克思無論是在波恩大學,還是在柏林大學,學的專業都是法學。
作為從中學起就要立志“為人類而工作”和“干預生活本身”,大學所讀專業又是法學,那么,作為社會上層建筑中最重要現象之一的法,他能不特別關注嗎?
當然,馬克思不是天生的馬克思主義者。實際上,馬克思青年時期開始是一個唯心主義的信仰者。他先是從康德理想主義法律觀到黑格爾現實主義法律觀即新理性批判主義法律觀(1835—1842年上半年),之后,通過在《萊茵報》后期到 《德法年鑒》的創辦時期,接觸到普魯士的“林木盜竊法”和經過批判“黑格爾法哲學”,就從新理性批判主義法律觀向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過渡(1842年上半年——1844年初)。再后,發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和與恩格斯共同撰寫歷史唯物主義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質的著作《德意志意識形態》(1844年春—1846年),通過對資產階級的法意識形態展開全面批判,這就標志著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法學(唯物主義法學觀)的形成,這就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實現了法學領域的偉大革命。
請讀者注意,為了避免斷章取義的嫌疑,筆者本文只好大段大段地引用包括馬克思和恩格斯等在內的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文章。
馬克思曾經寫道:“我學的專業本來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學和歷史之次當作輔助學科來研究。……為了解決使我苦惱的疑問,我寫的第一部著作是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性的分析,……我的研究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概括為‘市民社會’,而對市民社會的解剖應該到政治經濟學中去尋求。……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經得到就用于指導我的研究工作的總的結果,可以簡要地表述如下: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面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面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沖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我們判斷一個人不能以他對自己的看法為根據,同樣,我們判斷這樣一個變革時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識為根據;相反,這個意識必須從物質生活的矛盾中,從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現存沖突中去解釋。”[[2]]
如果說馬克思在發現了人類歷史發展規律和闡述了唯物主義法學觀的基本原理之后,竟然還主張法“不只是階級社會的存在物”,豈不是天大的玩笑嗎?
何以見得?
請看:在馬克思恩格斯合寫的《德意志意識形態》這部著作中,他們這樣說:
“那些決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個人的物質生活,即他們的相互制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國家的現實基礎,而且在一切還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階段上,都是完全不依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這些現實的關系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本身就是 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 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 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種表 現形式的內容總是決定于這個階級的關系,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 非常清楚地證明了的 。”[[3]]
請注意:“在一切還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階段上,……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說明,國家和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出現分工和私有制的階段,即奴隸制社會出現之后的產物,不是在沒有社會分工和私有制的原始社會里就有的。
如果上述這段話意思還不夠明顯的話,請看恩格斯1872年說得就更明確了。他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的發展,法律進一步發展為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這種立法越復雜,它的表現方式也就越遠離社會日常經濟生活條件所借以表現的方式。立法就顯得好像是一個獨立的因素,這個因素似乎不是從經濟關系中,而是從自身的內在根據中,可以說,從“意志概念”中,獲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繼續發展的根據。人們忘記他們的法起源于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他們自己起源于動物界一樣。隨著立法進一步發展為復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家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4]]
這段話說明法律和國家是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的,“法起源于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換言之,法不是原始社會就有的。
列寧把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稱為:“現代社會主義的基本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話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話都不是憑空說的,而是根據大量的史料和政治材料寫成的。”[[5]] 他希望人們在研究國家問題的時候看看恩格斯的這一著作。那么,我們研究與國家最密切的法的問題的時候,就看看恩格斯敘述人類社會在氏族制度時期那種沒有國家和法律的狀況吧!
他這樣寫道:“而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是一種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沒有大兵、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血族復仇僅僅當作一種極端的、很少應用的威脅手段;我們今日的死刑,只是這種復仇的文明形式,而帶有文明的一切好處與弊害。雖然當時的公共事務比今日多得多,——家戶經濟是由一組家庭按照共產制共同經營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財產,僅有小小的園圃歸家戶經濟暫時使用——,可是,絲毫沒有今日這樣臃腫復雜的管理機關。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不會有貧窮困苦的人,因為共產制的家戶經濟和氏族都知道它們對于老年人、病人和戰爭殘廢者所負的義務。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婦女在內。他們還不曾有奴隸;奴役異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沒有的。當易洛魁人在1651年左右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的時候,他們曾建議這兩個部落作為完全的平等的成員加入他們的聯盟;只是在被征服者拒絕了這個建議之后,才被驅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區。凡與未被腐蝕的印第安人接觸過的白種人,都稱贊這種野蠻人的自尊心、公正、剛強和勇敢,這些稱贊證明了,這樣的社會能夠產生怎樣的男子,怎樣的婦女。
……
在沒有分化為不同的階級以前,人類和人類社會就是如此。要是我們把他們的狀況和現代絕大多數文明人的狀況作一比較,那么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無產者和小農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員之間,差距是巨大的。……這是一個方面。但我們不要忘記,這種組織是注定要滅亡的。”[[6]]
這里說明,原始社會調整社會關系的不是法(法律),而是“歷來的習俗”,習慣和風俗!只是在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之后,隨著國家的出現,法也就產生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論述,難道不是充分說明法不是原始社會就有的,而只是階級社會特有的存在物嗎?
作者說:“他們(馬克思、恩格斯——筆者注)都曾談到,在有階級之前的原始社會,人類社會的生活就是要有秩序、有規則,即有“法”的。”
請問:馬克思恩格斯他們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什么著述中“都曾談到”在有階級之前的原始社會“要有秩序、有規則,即有‘法‘的”呢?
任何社會都有自己的秩序和規則,秩序是離不開規則的。但是,規則卻不一定就是法律。原始社會的習慣、風俗、禮儀都是一種秩序,但是其具體規則(規范)就都不是法律。“禮尚往來”、“尊老愛幼”等形成的秩序,不是由法律規則調整的,而是靠道德規范約束的。
作者說在有階級之前的原始社會,人類社會的生活有“法”。這難道不是把與馬克思恩格斯正相反的觀點硬加在他們嗎?
作者還說:“階級消滅以后,很多問題仍要用法來解決,甚至到法庭上來審理。”
在階級消滅之后的社會里,還有法和法庭嗎?
國家與法是須臾不開分離的,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既然階級消滅了,國家就逐步消亡了,哪里還有法和法庭呢?
1877年7月恩格斯寫道:“在第三類科學中,即在按歷史順序和現今結果來研究人的生活條件、社會關系、法的形式和國家形式及其由哲學、宗教、藝術等等組成的觀念上層建筑的歷史科學中,永恒真理的情況還更糟。……在一切文明民族那里,原始的土地公有制的出現和這種所有制崩潰的形式就是如此。因此,我們在人類歷史領域中的科學比在生物學領域中的科學還要落后得多;不僅如此,如果一旦例外地能夠認識到某一時代的社會存在形式和政治存在形式的內在聯系,那么這照例是發生在這些形式已經半衰退和瀕于瓦解的時候。因此,在這里認識在本質上是相對的,因為它只限于了解只存在于一定時代和一定民族中的、而且按其本性來說是暫時的一定社會形式和國家形式的聯系和結果。”[[7]]
恩格斯這里講,法的形式和國家形式,按其本性來說是“暫時”的。也就是說,在人類社會發展到出現社會分工、私有制和階級,法就與國家相伴而產生;法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消亡而消失的,它絕不是永恒存在的。
1880年恩格斯還說:“新的事實迫使人們對以往的全部歷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結果發現:以往的全部歷史,除原始狀態外,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這些互相斗爭的社會階級在任何時候都是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的產物,一句話,都是自己時代的經濟關系的產物;因而每一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形成現實基礎,每一個歷史時期的由法的設施和政治設施以及宗教的、哲學的和其他的觀念形式所構成的全部上層建筑,歸根到底都應由這個基礎來說明。”[[8]] 1894年1月25日恩格斯寫道:“我們視之為社會歷史的決定性基礎的經濟關系,是指一定社會的人們生產生活資料和彼此交換產品(在有分工的條件下)的方式。因此,這里包括生產和運輸的全部技術。這種技術,照我們的觀點看來,也決定著產品的交換方式以及分配方式,從而在氏族社會解體后也決定著階級的劃分,決定著統治關系和奴役關系,決定著國家、政治、法等等。”[[9]]恩格斯的上述這兩段話,明確指出了作為上層建筑的法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階級斗爭的關系。既然在未來社里階級和階級斗爭存在的經濟基礎消滅了,那么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及其設施自然也就不需要了。
以上所述與作者說的“階級消滅以后,很多問題仍要用法來解決,甚至到法庭上來審理。”能夠站得住腳嗎?
為了說明社會需要法,過去有學者寫文章曾經引用毛澤東同志說的“看來,法庭一萬年都要”這句話。
毛澤東確實曾經說過:“看來,法庭一萬年都要。”但是,不聯系前后文,只引用這句話,顯然會使讀者產生誤解,認為毛澤東主張共產主義社會也存在法。可是聯系其前后文,可知毛澤東與此主張截然相反。
毛澤東說:“我們的國家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機關。拿法庭來說,它是對付反革命的,但也不完全是對付反革命的,要處理很多人民內部鬧糾紛的問題。看來,法庭一萬年都要。因為在階級消滅以后,還會有先進和落后的矛盾,人們之間還會有斗爭,還會有打架的,還可能出各種亂子,你不設一個法庭怎么得了呀!不過,斗爭改變了性質,它不同于階級斗爭了。法庭也改變了性質。”[[10]]這里說的是:“斗爭改變了性質,不同于階級斗爭,法庭也改變了性質。”
眾所周知,既然事物的性質改變了,那就不是原來的事物了!為什么人們擔心共產黨“變質”?很清楚,黨變質了,就不是為人民服務的黨了嘛!毛澤東這里所說的“法”與我們通常所談的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則的法就不是一回事了!
毛澤東曾經寫道:“人到老年就要死亡,黨也是這樣。階級消滅了,作為階級斗爭的工具的一切東西,政黨和國家機器,將因其喪失作用,沒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結自己的歷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級的人類社會。我們和資產階級政黨相反。他們怕說階級的消滅,國家權力的消滅和黨的消滅。我們則公開聲明,恰是為著促使這些東西的消滅而創設條件,而努力奮斗。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專政的國家權力,就是這樣的條件。不承認這一條真理,就不是共產主義者。沒有讀過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剛才進黨的青年同志們,也許還不懂得這一條真理。他們必須懂得這一條真理,才有正確的宇宙觀。他們必須懂得,消滅階級,消滅國家權力,消滅黨,全人類都要走這一條路的,問題只是時間和條件。全世界共產主義者比資產階級高明,他們懂得事物的生存和發展的規律,他們懂得辯證法,他們看得遠些。資產階級所以不歡迎這一條真理,是因為他們不愿意被人們推翻。被推翻,例如眼前國民黨反動派被我們所推翻,過去日本帝國主義被我們和各國人民所推翻,對于被推翻者來說,這是痛苦的,不堪設想的。對于工人階級、勞動人民和共產黨,則不是什么被推翻的問題,而是努力工作,創設條件,使階級、國家權力和政黨很自然地歸于消滅,使人類進到大同境域。為著說清我們在下面所要說的問題,在這里順便提一下這個人類進步的遠景的問題。”[[11]]
毛澤東在這里告誡我們,政黨和國家機器都是階級斗爭的“工具”,是會消亡的,那么作為實現國家職能的法,也會隨之消亡。并且說,“不承認這一條真理,就不是共產主義者”!
其實,毛澤東的上述思想,早在100年前列寧就有類似的論述,列寧寫道:“我們的最終目的是消滅國家,也就是消滅任何有組織有系統的暴力,消滅任何加在人們頭上的暴力。我們并不期待一個不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社會制度。但是,我們在向往社會主義的同時深信:社會主義將發展為共產主義,而對人們使用暴力,使一個人服從另一個人、使一部分居民服從另一部分居民的任何必要也將隨之消失,因為人們將習慣于遵守公共生活的起碼規則,而不需要暴力和服從。為了強調這個習慣的因素,恩格斯就說到了新的一代,他們是‘在新的自由的社會條件下成長起來的一代,能夠把這全部國家廢物完全拋掉’,——這里所謂國家是指任何一種國家,其中也包括民主共和制的國家。為了說明這一點,就必須分析國家消亡的經濟基礎問題。”
“人民這個大多數享有民主,對人民的剝削者、壓迫者實行強力鎮壓,即把他們排斥于民主之外,——這就是民主在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時改變了的形態。
只有在共產主義社會中,當資本家的反抗已經徹底粉碎,當資本家已經消失,當階級已經不存在(即社會各個成員在同社會生產資料的關系上已經沒有差別)的時候,——只有在那個時候,‘國家才會消失,才有可能談自由’。只有在那個時候,真正完全的、真正沒有任何例外的民主才有可能,才會實現。也只有在那個時候,民主才開始消亡,道理很簡單:人們既然擺脫了資本主義奴隸制,擺脫了資本主義剝削制所造成的無數殘暴、野蠻、荒謬和丑惡的現象,也就會逐漸習慣于遵守多少世紀以來人們就知道的、千百年來在一切行為守則上反復談到的、起碼的公共生活規則,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強制,不需要服從,不需要所謂國家這種實行強制的特殊機構。
‘國家消亡’這個說法選得非常恰當,因為它既表明了過程的漸進性,又表明了過程的自發性。只有習慣才能夠發生而且一定會發生這樣的作用,因為我們在自己的周圍千百萬次地看到,如果沒有剝削,如果根本沒有令人氣憤、引起抗議和起義而使鎮壓成為必要的現象,那么人們是多么容易習慣于遵守他們所必需的公共生活規則。”
“最后,只有共產主義才能夠完全不需要國家,因為沒有人需要加以鎮壓了,——這里所謂“沒有人”是指階級而言,是指對某一部分居民進行有系統的斗爭而言。我們不是空想主義者,我們絲毫也不否認個別人采取極端行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樣也不否認有鎮壓這種行動的必要性。但是,第一,做這件事情用不著什么實行鎮壓的特殊機器,特殊機構,武裝的人民自己會來做這項工作,而且做起來非常簡單容易,就像現代社會中任何一群文明人強行拉開打架的人或制止虐待婦女一樣。第二,我們知道,產生違反公共生活規則的極端行動的根本社會原因是群眾受剝削和群眾貧困。這個主要原因一消除,極端行動就必然開始‘消亡’。雖然我們不知道消亡的速度和過程怎樣,但是,我們知道這種行動一定會消亡。而這種行動一消亡,國家也就隨之消亡。”[[12]]
眾所周知,國家強制性是法律的一個最重要特性。既然共產主義社會沒有現在意義上的國家,人們也就不需要國家強制了,那么還有具有國家強制性的法律嗎?如果說共產黨人遠大理想——共產主義社會里還有通常人們理解的、原來意義的法,難道不是對所有共產黨人和一切革命者追求的崇高目標的無知嗎?
到此,我們不得不想起列寧關于《論國家》的講演。 他在講演中說:“國家問題是一個最復雜最難弄清的問題,也可說是一個被資產階級的學者、作家和哲學家弄得最混亂的問題。”“我已經說過,未必還能找到別的問題,會像國家問題那樣,被資產階級的科學家、哲學家、法學家、政治經濟學家和政論家有意無意地弄得這樣混亂不堪。……這個問題所以被人弄得這樣混亂,這樣復雜,是因為它比其他任何問題更加牽涉到統治階級的利益(在這一點上它僅次于經濟學中的基本問題)。國家學說被用來為社會特權辯護,為剝削的存在辯護,為資本主義的存在辯護,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指望人們公正無私,以為那些自稱具有科學性的人會給你們拿出純粹科學的見解,那是極端錯誤的。……”[[13]]
眾所周知,凡是了解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一般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和國家之間的關系是如影隨形、密不可分和缺一不可的。國家不可無法律,法律必須依靠國家。國家的某些最重要職能必須通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才能得以實現;而法律離開國家制定和認可就無以產生,即使產生了,離開國家就不能實施。
所以,法、法律、法制和法治問題,還有所謂人權、憲政等等,同國家問題一樣,是古今中外無數政治家、思想家、法學家、哲學家眾說紛紜、爭論不休的老問題。直到十九世紀中葉,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揭示了人類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第一次“從社會生活的各種領域中劃分出經濟領域,從一切社會關系中劃分出生產關系,即決定其余一切關系的基本的原始的關系”和“把社會關系歸結于生產關系,把生產關系歸結于生產力的水平”[[14]],創立了唯物主義歷史觀,從此對于社會的研究才變成了科學,所以列寧說“唯物主義歷史觀始終是社會科學的同義詞”[[15]]。
唯物主義歷史觀(唯物史觀)的創立之后,類似上述概念所指涉的事物的現象與本質、特征與作用,以及發展規律等,終于得到正確揭示和科學說明。可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和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學者早已經厘清了的問題,國內外有人又變著各種花樣,不斷地翻騰出來。關于法的起源和本質等問題,就屬于此類。
世間事物是復雜的,而對立統一規律是自然、社會和思維的普遍規律。類似這位“終身教授”文章的出現是符合這個規律的,也是一件大好事。他給我們提供了一份研究分析的好資料,借此我們可以更好、更深入地學習和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學觀,這必將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踐。
筆者歡迎文章作者和具有相同或者類似觀點的學者提出反批評,因為真理是會越辯越明的。
注釋:
1、馬克思:《青年在選擇職業時的思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459頁。
2、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1、2—3頁。
3、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12月第1版,第376—377頁。
4、恩格斯:《論住宅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見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260—261頁。
5、列寧:《論國家》,《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7卷第62頁。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108—110頁。
7、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465、467頁。
8、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796頁。
9、《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第648頁。
10、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19頁。
11、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468—1469頁。
12、列寧:《國家與革命》,《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修訂版,第184—185頁、191頁、192—193頁。粗體字是原有的。
13、列寧:《論國家》,《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修訂版,第24、25頁。
14、列寧:《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們是如何攻擊社會民主黨人?》,《列寧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修訂版,第6頁、第8頁。
15、同上,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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