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國成為實現中國夢的戰略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把依法治國貫徹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去,也就是說,社會經濟各個方面都要落實依法治國的方針。
習近平同志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①]因此,貫徹依法治國,最重要的是,我國社會經濟各個方面都必須要依照憲法辦事,不能違背憲法。
一、按照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理論,法是上層建筑,它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并為鞏固和發展經濟基礎服務。不同社會,法的根本性質是不一樣的。法是有階級性的,它是統治階級鎮壓敵對勢力和治理社會的工具。從法的社會治理職能的角度來說,統治階級是根據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利用法律這個工具來治理社會的。我們是通過依法治國來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法并不是像西方法學家描述的那樣,是某種根據上帝賦予的權利(如“天賦人權”)或根據抽象的人的本性制定的東西,似乎法是不依賴于經濟基礎而獨立存在的、超越社會各階級利益的、神圣的、至高無上的。事情不是這樣的。實際上,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身的根本利益制定和執行的,歸根結底法是統治階級利用來鞏固自己統治地位的工具。在我國,法是工人階級和共產黨手里治理社會的一種工具,是用來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工具離開了目的就毫無意義。
從根本意義上說,不能說法高于一切。我們有時講“法高于一切”,這是對具體的組織、個人來說的,即法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出來以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能凌駕于法之上,不能有法外之人,而不是就法的根本性質說的。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里,應該說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法必須服從于人民的利益,是為人民利益服務的。
所以,依法治國并不是我們的目的。我們必須通過把依法治國(尤其是依憲治國)貫徹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去,來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
三、要把依法治國貫徹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去,根本的一條是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說,按照憲法對我國根本任務的規定,我們依法治國必須貫徹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立國之本,絕不能動搖。正如鄧小平指出的,“如果動搖了這四項基本原則中的任何一項,那就動搖了整個社會主義事業。”[②]拋棄了憲法規定的立國之本,國家的性質就會發生根本的變化,一切法律的性質就都變了。是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成為我們同敵對勢力進行斗爭的焦點。我國鼓吹“憲政民主”的人,所竭力反對的就是這四項基本原則。記得2003年那場民間修憲的鬧劇,一批自由化分子集中攻擊的也是這四項基本原則。他們主張把憲法的前言刪去,因為前言里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然而把四項基本原則刪去了,我們的立國之本就不存在了,我們也就不成其為社會主義國家了。所以,談到依法治國,我們必須強調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否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就從根本上否定了憲法,依法治國就會走上邪路。這涉及我國社會發展的根本方向問題,不能有絲毫含糊。
三、必須把依法治國貫徹到經濟工作中去。經濟是社會的基礎。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第六條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幾條是對我國經濟制度的總的規定。這幾條規定,是我們黨幾代領導集體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具體實際相結合,經過幾十年的艱苦探索得出的成果,我們應該倍加珍惜,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都必須堅持,決不允許否定或改變。要警惕某些人借口情況發生變化企圖修改憲法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企圖去掉公有制為主體、國有經濟為主導,要知道這樣的修改勢必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社會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這是決不允許的。
就經濟工作而言,依法治國,從根本上講,就是要落實憲法這些規定。也就是說,我們一切經濟工作、經濟改革的一切措施,都要按照這幾條規定辦事,不能違背它,更不能破壞它。第一,應該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不能削弱、更不能否定公有制,因為這是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基礎上,得出結論:根據生產力的社會性質,必須用社會主義公有制取代資本主義私有制,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組織生產,是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的“具有決定意義的差別”。[③]沒有了公有制,也就不會有社會主義。好比一顆大樹,刨掉了樹根,樹就沒法活了。必須明確,一切私有化的言論和舉措都是違反憲法的,依法治國,就應該堅決反對私有化。
第二,應該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不僅要發展發展公有制經濟(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也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因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無論公有制經濟還是私有制經濟,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都起積極作用。改革既為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又為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不能把國有經濟的發展看作是改革的倒退,一段時間里喧嚷的所謂“國進民退”,是某些人別有用心制造的輿論,既不符合黨的政策,也不符合實際。我們的目標是“國”與“民”都要進,這才叫“共同發展”。
第三,應該增強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按照辯證法,一個存在多種矛盾的事物,其性質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質決定的。在存在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社會里,社會的性質是由占主體地位的所有制經濟的性質決定的。可以說,越是存在多種經濟成分,越要重視分清不同所有制的“主體”與“補充”的地位,因為這個問題決定著整個社會的性質。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制占主體,是我國社會制度保持社會主義性質的根本保證。鄧小平在主張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同時,一再強調公有制必須占主體地位,原因就在于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有制為主體。這一點不能有絲毫動搖。我們的經濟工作,我們改革的一切措施,必須增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一切削弱、甚至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主張都是違反憲法的,必須批判,絕不能讓其泛濫。
第四,應該加強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國有經濟是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基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柱。必須保證國有經濟對整個國民經濟有控制力、影響力,能夠有力量控制國民經濟朝著預定的方向健康地運行。同時要保證國有經濟有能力發揮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作用。而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前提是要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增強國有經濟的實力。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是憲法賦予國家機關的神圣職責。不注意發展國有經濟是一種失職行為,也是違反憲法的行為。
第五,應該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非公有制經濟的作用具有兩重性:一方面,由于生產力不夠發達,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經濟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它的主要組成部分——私營經濟、外資經濟——還存在雇傭、剝削關系,這是同社會主義的本質相矛盾的。所以,憲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現在有一種傾向:對非公有制經濟只講鼓勵、支持,不講引導,這是不全面的。在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同時,黨和政府以及國有經濟都要采取措施引導非公有制經濟朝著有利于社會主義的方向發展。這是憲法賦予政府和國有經濟的職責。
四、在政治領域,我們貫徹依法治國,第一,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共產黨處于領導地位,這是我國歷史的選擇,也是人民的選擇。有人質疑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應該看到,共產黨執政是中國人民革命斗爭的結果,這難道還需要什么人來批準嗎?共產黨的領導,這是寫進憲法的,難道還不“合法”嗎?提出共產黨執政“合法”“不合法”,這本身就是荒唐無稽的事。依法治國,就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反對共產黨的領導,是違反憲法的行為,必須堅決與之進行斗爭。改革是完善黨的領導,絕不是否定黨的領導,這一點不能有絲毫含糊。在討論四中全會精神時,有人喜歡講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這其實是一個偽命題。共產黨領導與依法治國是統一的,它們都是人民利益的體現。真實的關系是,法是黨領導人民制定并實施的,法是黨領導人民治理社會的工具,同時法制定出來以后,各級黨組織也必須帶頭執行。根本不存在“誰大誰小”的問題。
第二,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工人階級取得政權以后,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這是社會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也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原理。馬克思總結了巴黎公社的經驗,指出無產階級革命必須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建立同舊政權相對立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他說:“階級斗爭必然導致無產階級專政”,而“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他把這一點看作是他對階級斗爭理論添加的新內容。[④]
1949年6月,新中國成立前夕,毛澤東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總結中國人民幾十年革命斗爭積累起來的經驗,明確指出,我國必須實行以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在人民內部,實行廣泛的民主,而對反動派則實行專政,兩者密切結合在一起。他強調,人民民主專政“對于勝利了的人民,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樣地不可以須臾離開的東西。”他把它稱之為新中國的“護身的法寶”,“萬萬不可以棄置不用”。[⑤]按照憲法的規定,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這是依法治國的根子。否定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否定我國的國體,否定我國的根本。
第三,必須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我國政體的根本制度,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形式。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好的形式。它實行“議行合一”,避免不同政權組織互相牽制,有利于提高政權的運作效率。正如鄧小平指出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個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決心,一作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就這個范圍來說,我們的效率是高的,我講的是總的效率。這方面是我們的優勢,我們要保持這個優勢。”我們講依法治國,就必須依照憲法的規定,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絕不照搬西方的議會民主、三權分立那一套體制。
第四,必須堅持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民主協商制度,發展協商民主,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這些是我國政體的基本制度。實踐證明,這些制度完全符合我國具體國情,應該堅決貫徹執行。
五、在意識形態領域,我們也要貫徹依法治國。必須依法管理、治理意識形態領域中的問題,絕不能讓意識形態領域成為法外領地,仿佛法律管不著意識形態似的。當然,一個人腦子里想什么,這是誰也管不著的,但一旦把自已的思想表達出來,不管用什么形式表達出來,就會產生社會影響,那就需要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管束。違背法律、尤其是違背憲法的言論是沒有自由的,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國家言論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古今中外都是如此,概莫能外。當前一個嚴重問題是,各種違反憲法的言論,堂而皇之出現在各種媒體上,把人們的思想搞亂了,而得不到應有的批判和懲罰。這種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依法治國就應該按照法律、尤其是按照憲法,規范意識形態領域的行為。
在意識形態領域,貫徹依法治國,核心是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這是因為馬克思主義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是科學的真理。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實現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兩次飛躍,形成了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兩大成果。我們正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取得了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取得了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偉大成就。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指導,這是我們總結了歷史經驗得出的結論,寫進了憲法。一切反對馬克思主義、否定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言論都是違反憲法的,應該得到批判和制裁。不能不看到,當前各種反馬克思主義的思潮泛濫,諸如新自由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憲政民主”、“普世價值”、歷史虛無主義等等,輪番登場,十分囂張,得不到必要的批判和抵制,甚至某些地方出現了馬克思主義被邊緣化的傾向。這說明了把依法治國貫徹到意識形態領域中去,任重而道遠。
【注釋】:
[①]《人民日報》2014年12月4日。
[②]《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7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9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4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502、150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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