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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問題

何其多 · 2011-03-12 · 來源:三川講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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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ORTANCE OF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IZATION  

定義私有化概念的重要性  

   

   

筆者經過對私有化問題的長期、大量調查研究后發現,如何定義私有化這一概念對私有化的實際進程產生著極其重要的影響。不僅私有化的定義對中國的私有化進程產生了直接的影響,而且幾乎所有的前社會主義國家的資本主義復辟都在私有化過程中直接受到了私有化的實施者、學術界(尤其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和政府管理者對私有化概念的理解和定義的影響。  

(一)、私有化概念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斗爭的起點:  

在中國的私有化過程中,政府決策層、公有企業內部的高管和參與私有化進程的學術界形成了完全對立的社會主義保守派(新左派)與資本主義自由派(新右派、新自由主義者)之間的意識形態斗爭。在這次對中國社會基本走向產生了決定性影響、具有歷史性意義的左右兩翼之間的斗爭中,在中國一個多世紀以來逐步培養起來的民族虛無主義和崇洋主義意識形態和心理傾向的支持下,同時也在社會主義實踐被新自由主義者惡毒攻擊并歪曲性地宣告為“失敗”的“社會主義失敗論”及其反社會主義思潮的鼓動下,帶著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和利己主義的功利性的新自由主義者在“改革”旗幟下竊取并利用共產黨的黨權和社會主義國家的行政權而使其成為反社會主義的政治力量、經濟力量和意識形態力量。這樣,社會主義保守派的保衛社會主義行動被壓迫到了極點,而資本主義私有制主義者對權力階層的級級控制及其節節進攻使社會主義所有制在私有化運動中遭到了極其嚴重的破壞?! ?/p>

顯然,如何定義私有化概念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中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條路線斗爭的邏輯起點。堅持社會主義路線的人們認為,中國不能搞私有化。而堅持走資本主義道路的資本主義者及其支持者卻認為,中國必須搞私有化。由于公有制是實現社會主義的所有制基礎,而私有制則是實現資本主義的所有制基礎。因此,私有化本身就意味著社會主義向資本主義的倒退。這就必然形成社會主義者與資本主義者之間在私有化概念上的理論斗爭。由于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這是中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因此,中國走社會主義道路不可否定。正因為社會主義路線的不可否定性,資本主義者對私有化概念就只能采取回避其實質內容進行定義甚至完全繞開私有化定義的方式來進行爭取私有化得到有效實現的理論斗爭。而社會主義者則站在歷史發展的高度和對歷史負責任的態度理直氣壯地對私有化進行了毫不留情的、尖銳的批判。正因為此,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冒天啟研究員就毫不隱諱地說,私有化“成了意識形態領域打人的棍子”[1]。我們發現,私有化的理論支持者不但不承認將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轉變為私有資源、私有組織或私有資產的行為及其過程就是私有化,反而對直言私有化者和私有化的批判者倒打一耙式地反戈相擊,攻擊直言私有化者和私有化的批判者是用“私有化”“亂扣帽子”、“打人”,并將所有制問題貶義性地指責為“意識形態化”[2]─即將堅持公有制、反對私有制和私有化批判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3]。事實上,私有化概念本身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二十年來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兩大陣營斗爭的焦點。私有化者企圖神不知鬼不覺地將屬于全體人民和屬于勞動者集體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變為自己的私人財富。而資本主義者(新自由主義者)卻實施著更加具有深遠影響的和平演變戰略:實施私有化卻又對私有化概念避而不談的愚民策略可以避免因人民的覺悟被喚醒而無法實現剝奪屬于全體人民的公有財富并在中國改變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產黨統治的陰謀。私有化者和新自由主義者在將人民的財富化為已有并使中國的社會制度和共產黨變質的時候不但不允許社會主義者出來捍衛人民的利益,反而利用其已經奪取的財產權、政治權和輿論權惡毒攻擊社會主義者的理論反擊,甚至連私有化這樣的概念也不允許提及。  

按照冒天啟研究員的解釋,人們對私有化進行批判的原因是“私有化問題上的誤解太多”[4]。那些批判私有化者是對私有化“望文生義,將私有化等同于私有制,認為中國不能稿私有制”,或“對股份制改造有意見”而打“國有資產調整”者的“意識形態棍子”[5]。確實,“私有化”不等同于“私有制”。但是,私有化的結果就是私有制。顯然,冒天啟研究員是在詭辯。在此,冒天啟研究員還用“股份制改造”和“國有資產調整”來代替“私有化”概念,足見冒先生對私有化概念的理解是何等混亂。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中國實行社會主義社會制度的前提說明,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不可改變的。并且,正如楊堅白教授指出的那樣:“社會主義絕對不可能建立在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6]。因此,通過私有化來實現“補資本主義的課”其實質就是復辟資本主義。對此,社會主義者必須堅決反對私有化,保護公共財富,捍衛社會主義制度?! ?/p>

(二)、私有化概念的定義是國有企業改革方向定義的起點:  

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必須清楚地揭示私有化的性質即私有化是否會使社會主義走向資本主義。從公有企業改革的性質上看,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性質決定了中國的公有企業改革必須在保證公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框架內進行。如果私有化不改變公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那么公有企業就可以朝著私有化的改革方向進行;如果私有化改變公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那么公有企業就不能朝著私有化的改革方向進行。然而,從實質定義上看,私有化概念定義的實質內容應該是“將全民或集體所有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或公有資產轉變為個別的、具體的私人所有的行為及其過程”。因此,私有化的結果就是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轉變為私有資源、私有組織或私有資產、公有制轉變為私有制的制度變遷,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向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倒退。而從公有制或私有制的性質上看,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所有制,私有制是資本主義所有制。這就意味著,如果將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定義為私有化,那么必然會導致社會主義向資本主義的倒退。按照私有化的改革方向,全民所有制企業就不再是全體人民的企業,而將變成個別私人的企業。人民也不再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人翁”,而將分離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兩大對立的階級。社會主義制度下人與人之間平等的政治關系、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都將變成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壓迫關系和剝削關系。這樣,整個社會就會徹底地倒退到資本主義社會中去。顯然,這不符合“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的基本前提,是否定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違憲路線?! ?/p>

在中國,主張進行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主流經濟學家們一般都對“私有化” 概念輕描淡寫地以經濟學的科學化方式(即去掉意識形態價值判斷的經濟學論述方式)而不是政治經濟學方式進行定義,甚至根本就不給出嚴格的概念定義,以此回避私有化的資本主義化性質以及由私有化可能造成的尖銳的社會矛盾并排除私有化的實施阻力─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所有者─人民群眾的反抗?! ?/p>

對于私有化的性質,宮希魁教授就提出,“‘私有化’屬中性概念”[7]。顯然,按照宮教授的理解,私有化并不涉及社會主義性質與資本主義性質的問題。進一步的潛臺詞就是,私有化不會導致社會主義向資本主義的轉變,也不會導致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形成和對立。而按照這樣的理解,從前蘇聯解體出來的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并還會導致俄羅斯從社會主義倒向資本主義,也還會導致新生資產階級和新生無產階級的產生。然而,俄羅斯從前蘇聯鶴社會倒退到現在的資本主義社會以及俄羅斯從私有化前沒有階級的社會倒退到現在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從私有化運動中新生并對立的事實說明“私有化中性論”顯然是違背事實的謬論。從階級屬性上看,私有化的結果是屬于全體人民(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資產、行政資產等)或全部集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資產、協會資產等)的財富轉變為個別私人的財富,財富公有意味著全社會并不存在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階級劃分(即可以認為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是平等地擁有生產資料但又不具體地占有生產資料的有產者),而私有化則意味著全社會的全部社會成員重新分化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即在私有化中得到了財產者成為資產階級,而在私有化中失去了財產者─實際上是失去了財產和主人地位的絕大多數人民則淪落為無產階級[8])兩大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完全對立甚至在生活方式上也完全不同的階級,階級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地由此形成。因此,“私有化概念中性觀”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而且在實踐上也是危險的─它會麻痹人們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意識和精神,動搖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公有制立場?! ?/p>

按照宮教授的“私有化概念中性觀”,宮教授得出的結論是:“把部分國營經濟轉變為民營經濟,縮小國有經濟總份額,并不必然帶來改變經濟制度和社會性質的后果,只是意味著在特定社會制度基礎上不同經濟成分相對比例發生了變化,某些經濟組織資本存量的運營方式發生了變化。”[9]。我們姑且不談宮教授對“國營經濟”、“民營經濟”和“國有經濟”這些錯誤概念的混亂使用問題[10],而來看看宮教授對私有化結果的判斷。按照宮教授的觀點,全民所有制企業私有化后并不會導致企業性質的變化,而只是“不同經濟成分相對比例發生了變化”。按照這樣的判斷,一個全民所有制企業私有化后企業性質并不會從社會主義企業(公有企業)變為資本主義企業(私有企業),而“只是經濟成分發生了變化”。顯然,這種判斷是對私有化的事實視而不見地做出的不負責任的判斷。因為,事實上,一個全民所有制企業私有化后由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企業變成了由個別或部分私人所有的私有企業─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向資本主義私有制企業的轉變是顯而易見的。并且,在私有化中,工人身份也由原來的主人翁變為無產者─這些都是性質上的變化即社會主義企業向資本主義企業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工人(公有企業中的工人)向資本主義工人(私有化后的私有企業的工人)的轉變以及社會主義勞動者(在私有化中將公共財富居為私有財產的私有化者)向資產階級的轉變。顯然,宮教授矢口否認私有化所導致的這種性質上的變化正是站在私有化者的立場上否定社會主義公有制并為私有化者提供違背事實的具有偽科學性質的“理論依據”。  

宮教授還進一步指出,把“某些國有資產向民有民營方向轉變的過程作為改變社會主義制度意義上的‘私有制’加以批判”,“其實質就是批判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試驗?!?SUP>[11]。顯然,宮教授不但不認為“國有資產向民有民營方向轉變的過程”是私有化,而且還認為對私有化的批判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批判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試驗”─確實,按照宮教授的觀點,將公共財富化為己有是應當得到支持的“改革探索和試驗”。如果這也算是“改革”,那么“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就是天大的錯誤。而“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卻正是社會主義改革的應有之義─私有化完全否定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內容─社會主義公有制,這就意味著私有化完全否定了社會主義制度本身。因此,將公有資源、公有企業或公有資產變為個別私人的私人財富的私有化不僅不是改革,而是對改革的反動,是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否定。對此,宮教授應當不會不知道。然而,更加險惡的是,宮教授在為私有化提供“理論依據”的時候也不忘記給私有化的批判者即公有制的維護者戴上一頂“反對改革的探索和試驗”即“反對改革”的帽子。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的周叔蓮研究員雖然承認“私有化首先是一個政治概念”[12],但周研究員所謂的“首先是一個政治概念”似在暗含著私有化本身不應該是政治概念之意,且意在所指且站在對私有化進行批判立場上的人即提這一政治概念的人是在維護公有制而反對私有制是有政治用意的。并且,周先生的觀點顯然是與此相反的,而且暗示著對公有制政治立場者的反對。對中國實際進行著的公有企業出售,周先生也有自己的看法。周先生認為,“不能把出賣一些國有企業籠統地稱之為私有化”[13]。這樣的判斷在某種程度上說應該是對的。因為,出賣國有企業在性質上應該分為三種:一種是將國有企業出賣給國有企業,另一種是將國有企業出賣給集體企業,最后一種是將國有企業出售給私人或私有企業。第一種情況所有制形式并未發生變化,第二種情況是集體化(全民所有制轉變為集體所有制),第三種情況就是典型的私有化。但是,從中國社會近二十年來人們所爭論的所有權制度變遷的指向上看,出賣國有企業一般就是指將國有企業出賣給私人或私有企業,即出賣國有企業一般就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私有化。就此來看,周先生的判斷顯然是錯誤的。在此,周先生進一步指出,“更不能籠統地把國有企業搞股份制稱之為私有化”[14]。顯然,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性質還是上述三種類型。國有企業股份量化出售給國有企業法人其所有制性質仍然不變,國有企業股份量化出售給集體企業法人就是集體化,而只要是將國有企業股份量化出售給私人或私有企業就是私有化。事實上,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本身就是一種典型的私有化。周先生反對將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界定為私有化的意圖當然在于支持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運動?! ?/p>

(未完待續)  

   

敬請廣大社會主義者和人民群眾廣泛傳閱和評論!但拒絕資本主義者用于謀利!  

   

   

注釋:

[1]、曉喻:《一書面世波濤起論戰硝煙仍未熄》,《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二輯),第331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p>

[2]、實際上所有制問題不是一個意識形態問題,也與意識形態的爭論無關?! ?/p>

[3]、新自由主義者、私有化者、資本主義者和新右派對“意識形態”都具有貶義。同上?! ?/p>

[4]、曉喻:《一書面世波濤起論戰硝煙仍未熄》,《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二輯),第331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5]、同前。  

[6]、楊堅白:《應認真研究市場經濟姓“資”、姓“社”問題》,《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二輯),第15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7]、宮??骸秾m希魁稱:與其偷偷摸摸、無規則的私有化,寧肯要公開有序的私有化》,《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一輯),第91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p>

[8]、在私有化中,極少數獲得了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而人普通人民中的一員搖身變為資產者組成的群體(資產階級)強點了絕大多數人的財產,無產階級在私有化中失去的財產正是資產階級所獲得的財產?! ?/p>

[9]、同前?! ?/p>

[10]、有關國有經濟、國營經濟和民營經濟概念的辨析請參閱本書第二節“私有化的錯誤概念”?! ?/p>

[11]、宮??骸秾m??Q:與其偷偷摸摸、無規則的私有化,寧肯要公開有序的私有化》,《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一輯),第91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12]、周叔蓮:《周叔蓮說:“私有化”首先是一個政治概念》,《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一輯),第94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p>

[13]、同上?! ?/p>

[14]、同上。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IZATION  

定義私有化概念的重要性  

                            ─兼與冒天啟、宮??⒅苁迳徬壬倘丁 ?/p>

(續)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冒天啟研究員提出,“私有化一詞,是80年代從西方傳入中國的,指的是西方國家針對國有企業效益低,為擺脫財政困難而進行的一種改革?!?SUP>[1],“私有化實際上是指國有資產存量調整的一種措施,而不是所有制形態?!?SUP>[2]。冒先生對私有化的定義嚴格地說不是定義而是一種判斷,而且只是對私有化形式上的判斷,完全回避了私有化的本質定義。而以此就得出“搞清了私有化的含義”[3]的結論顯然是不負責任的。在這樣對私有化的形式判斷的基礎上就冒然認為,“搞清了私有化的含義,就應回到具體問題上,討論:(1)哪些企業可以拍賣、破產;(2)哪些企業可以搞股份制改造;(3)如何評估資產存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4)國有企業在改革中如何防止少數干部謀取私利;等等)?!?SUP>[4]。顯然,冒先生并不認為私有化的性質是重要的,也不在乎私有化是否會導致社會主義性質的改變諑私有化對人民生活的實際影響,而是要急于進行“拍賣”、“破產”和“股份制改造”─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對私有化表示事實上的支持。按照冒先生的意思,私有化應當實實在在地推進,其理由是“在黨的文件中已經明確,實踐中已經搞起來的情況下,如果經濟學家還在爭誰在搞私有化,誰犯自由主義,就是脫離實際”[5]。這樣的理由實在是太牽強附會。因為,無論是黨的文件是否明確要進行私有化,還是實踐上是否已經進行私有化,都不是停止正確地定義和正確地理解私有化概念以及是否應當私有化進行爭論與批評的理由。以黨的文件是否明確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應該私有化和誰在搞私有化是唯上和唯書,而以事實是否已經在進行私有化來判斷是否應該私有化和誰在搞私有化則是以既成事實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應該私有化和誰在搞私有化是荒唐而違背常識的。這就象有人已經開始搶劫了,按照冒先生的邏輯,既然已經開始搶劫了,就沒有必要爭論搶劫是否是正義的以及是否應當搶劫,如果經濟學家還在爭論誰在搶劫,誰在犯自由主義(搶劫的自由),就是脫離實際。然而,從道理上看,就私有化本身而言,即使黨的文件已經明確了私有化的改革方向,對私有化定義、性質及其是否符合“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原則也是非常必要的。何況黨的文件并沒有明確私有化的改革取向。退一萬步講,即使黨的文件明確了私有化的改革取向,也可能存在黨的文件中出現錯誤的情況,只有經過科學研究和廣泛爭鳴才可能發現黨的文件是否真的存在錯誤并進行糾正─這正是共產黨實事求是原則的具體體現及其實現途徑。而對“實踐中已經搞起來”的私有化,我們必須搞清楚誰給了搞私有化者搞私有化的權利?搞私有化者是否有搞私有化的自由?因為,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只有全體人民才有權利決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樣私有化。集體所有的集體企業或集體資產是否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則在于全部集體。  

(三)、私有化概念的定義事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民主權利:  

在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問題上,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就是:誰有權決定對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如果已經合法地決定了可以對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那么進一步的問題是:誰有權實施對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的私有化?怎樣實施對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的私有化?這就是私有化的合法性問題。如果私有化概念不能清楚地定義私有化的合法性,那么私有化從理論到實踐就可能引起事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權利的混亂,私有化可能就會發展成為一種侵權行為,使犯罪(搶劫公有資源、公有企業或公有資產)合法化。  

眾所周知,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的所有權人是全體人民(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全體集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從投資主體上看,社會主義國家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投資者是全體人民,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投資者是全體集體。公有資源(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和公有資產(包括政府的行政資產、黨產和企業資產等)天經地義地屬于全體人民共有。因此,從合法性上看,有權對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礦產資源等)、公有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即通常所說的“國有企業”)和公有資產(政府的行政資產、黨產等)進行私有化的人只能是全體人民,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公有資源(農村土地資源等)、公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資產(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鄉鎮企業等集體企業資產、原農村公社資產等)進行私有化的人只能是全體集體。這就意味著,對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是否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策權、實施權和監督權均在全體人民,而對集體所有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是否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策權、實施權和監督權均在全體集體。一切違反這一原則由政府行政官員或公有企業高管決定和組織實施的私有化都是非法的,是對人民利益或集體利益的侵害,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權利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踐踏和破壞?! ?/p>

下面,我們以俄羅斯所有制法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對俄羅斯社會尤其是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造成的影響,來說明私有化概念的定義是怎樣影響一個國家的私有化運動實踐以及怎樣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造成極其重大的影響的。類似的情形實際上在中國也是相同的。不過在此我們暫時不討論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對于中國問題的研究我們將在本章的下一節專門展開討論?! ?/p>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前蘇聯的解體,全球性的私有化運動在資本主義者和新自由主義者尤其是掌握著國際金融資本大權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以及利用美國在世界上的經濟地位和霸權地位對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進行野蠻干涉的美國財政部積極實施了對社會主義國家進行陰謀顛覆的和平演變運動,這一運動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對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建設成就(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和作為社會主義實現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目標的所有制基礎即公有產權制度進行破壞,即將公有制改造為私有制,將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轉變成為私人資源、私人組織和私人財產。以俄羅斯為代表的前蘇聯社會主義國家、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和中國的私有化運動就是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世界對社會主義公有制推行和平演變戰略的重要內容?! ?/p>

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不僅對俄羅斯社會的影響是最為深遠的,而且對整個社會主義世界的影響也是最為深遠的。因此,值得在此進一步進行研究的問題就是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問題。而在全部俄羅斯私有化運動的問題中,《俄羅斯所有制法》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問題可以認為是對俄羅斯私有化運動及至整個俄羅斯社會造成了嚴重問題的起源。因此,《俄羅斯所有制法》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問題和事關社會主義原則的現實問題,值得我們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反思。  

按照《俄羅斯所有制法》的定義,私有化就是“把國家所有制或市政所有制的企業、財產綜合體、房屋、設施和財政轉讓,變成公民和法人私有制”[6]。  

這是一種公民化和法人化公有組織及其財產的定義。非常明顯,這一定義存在著相當嚴重的誤導性,這種誤導性正是以俄羅斯為典型代表的前蘇聯解體出的國家以及其它社會主義國家在私有化運動中出現的問題的理論根源。筆者的研究發現,此定義至少存在著如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私有化的實施主體不明確:該定義并未明確指出法定的私有化主體是誰,即誰能夠擁有對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的決策權和實施權?誰有權接受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由于《俄羅斯所有制法》中并未明確規定私有化的合法的決策者、實施者和接受者,從而為非法定的、非所有權人對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通過私有化搶劫公共財富提供了一個法律空子,讓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機。  

從俄羅斯私有化實施的結果來看,合法的私有化實施主體(人民)在俄羅斯的整個私有化運動中失去了包括決策權和處置權在內的一切財產權利,而越俎代庖者就是政府官員和公有企業中對企業及其財產具有實際控制權的管理者。顯然,俄羅斯私有化結果表明,正是合法的私有化決策主體和實施主體的模糊化使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陷入了嚴重的混亂,為非法的私有化的決策者和實施者(實際上已經一體化)剝奪屬于全體人民或集體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提供了條件?! ?/p>

(二)、私有化的接受主體存在著偷換概念和過于空泛問題:該定義中所規定的接受主體為“公民和法人”,而沒有規定為符合正義原則的、具體的接受主體。公民指的是集合概念的全體公民還是具體的、個別的公民?如果是集合概念的全體公民,則私有化就應該在全體公民中進行(如平均分配或平均出售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而如果是指具體的個別私人,則私有化就是將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分配或出售給個別私人。這兩種私有化方式的結果是完全不同的,性質也是截然相反的。因此,這種規定也給個別具有俄羅斯公民身份的官員和其他政治投機分子甚至給外國資本家鉆空子提供了機會?! ?/p>

從俄羅斯私有化運動的結果可以看到,俄羅斯的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基本上都落入了當年的政府官員、原公有企業的管理者這些政治投機分子和社會上的商業投機分子手中。這種社會公共財富盲目轉移給個別私人的私有化結果為俄羅斯的社會問題埋下了永久的禍根?! ?/p>

(三)、實施方式過于含糊:在該定義中,法律所規定的私有化方式只是極其含糊其詞的“轉讓”和“變為”,而并未規定怎樣“轉讓”和怎樣“變”的方式。  

我們知道,私有化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是在全國全體公民中按照人頭等額或不等額有償或無償分配公有資產或公有資產權,也可以是公開或非公開拍賣,還可以是招標出售,最差的方式就是直接無償贈送和內部低價出售給個別私人。而如果在法律中不明確規定具體的私有化方式,對公有企業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政府主管部門官員和企業管理者就會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私有化。而在公民與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混亂化的條件下,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官員會與公有企業的管理者結成利益同盟共同瓜分公有企業及其資產。而瓜分公有企業及其資產最簡單和最有利于當權者的方式就是利用法律在私有化方式規定上的漏洞,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無償贈送或象征性低價賤賣給自己—這是由人的經濟人理性決定的。  

從俄羅斯私有化運動的結果看,事實上,政府官員和公有企業的管理者共同瓜分公有企業及其資產的現象也成為了種普遍的事實。中國的私有化運動也證明了上述結論的正確性?! ?/p>

(四)、公有概念過度狹窄:對任何一個概念而言,定義的準確性都會直接影響到有關這一概念的問題的適用范圍,尤其是法律對概念定義的準確性就顯得更加重要。而在《俄羅斯所有制法》中,對私有化指向的公有概念過于狹窄,這正是俄羅斯私有化過程中出現非常混亂的個別私人對社會財富進行大規模掠奪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例如,在《俄羅斯所有制法》中對私有化的對象中并未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重要的全民所有的資產(一般稱為“國有資產”),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公有資產是否可以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這就為投機分子瓜分公有資源、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留下了一個有可趁之機的法律漏洞?! ?/p>

同樣的問題在中國的表現是,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問題更加混亂、更加“中性化”,實際上是打著“經濟學無階級性”的幌子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上回避私有化的實質并實際性地支持私有化者對公共財富進行洗劫。因此,中國的私有化運動自公有企業開始后也長驅直入地向資源私有化(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發起了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圈礦運動”、“圈林運動”、“圈水運動”等私有化運動。公有企業私有化的結果已經導致了上億工人的失業、數以萬億計的公有資產流失和貧富分化及其所導致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土地私有化運動、礦產資源私有化運動、森林資源私有化運動和水資源私有化運動實際上也已經在緊鑼密鼓地展開了,可以從邏輯上推導得到的結果是,土地私有化、礦產資源私有化、森林資源私有化和水資源私有化等公有資源的私有化等待著中國和中國人民的肯定是一場史無前例的災難?! ?/p>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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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曉喻:《一書面世波濤起論戰硝煙仍未熄》,《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二輯),第331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p>

[2]、同前。  

[3]、同前。  

[4]、同前。  

[5]、同前。  

[6]、王正泉:《劇變后的蘇聯東歐國家》,第317頁,東方出版社,2001年?! ?/p>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IZATION  

私有化的定義  

          ─對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定義的評論  

   

最近三十年來標志著以前蘇聯為首的世界社會主義國家倒臺的私有化運動中,不僅私有化本身而且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問題也引起了眾多學者的強烈關注。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魏伯樂(Ernst Ulrich van Weizsacker)、奧蘭·揚(Oran R.Young)和馬塞厄斯·芬格(Matthias Finger)的定義,他們在給羅馬俱樂部提交的報告《私有化的局限》(Limits To Privatization:How to Avoid too Much of a Good Thing)中給私有化下了一個對國際經濟學家界和社會主義國家私有化改革產生了具有代表性影響的、自然科學化和純粹經濟學性質的定義:“通過減少或限制政府當局在使用社會資源和提供服務中的職責來增加私營企業在這些事務中的職責的一切行為和倡議”(魏伯樂,揚,芬格,2004)[1]。由于羅馬俱樂部在全世界的學術影響和聲譽,作為提交給羅馬俱樂部的研究報告,這一私有化定義(以下簡稱“魏氏定義”)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較為廣泛的影響。但是,我們對魏氏定義進行仔細研究不難發現,該定義雖然看起來是持“科學的中性”立場對私有化作出的定義;同時,《私有化的局限》這一書名也表達了作者對私有化所持的支持而又謹慎態度(“好事過頭”[2]);而且,全書的研究基調表明,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在私有化問題的立場上實際上總體上是支持私有化的(認為私有化是“好事”[3]),只不過他們對私有化的過度性的局限性具有學者本能的清醒意識。而從羅馬俱樂部對人口問題、資源過度利用問題、環境問題、工業化問題等現實問題和未來學的悲觀主義意識傾向上看,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所提出的對私有化的局限性問題的態度和行文基本上與羅馬俱樂部對人類問題的關注和擔憂保持了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性。但是,上述定義對所有制尤其是所有權制度變遷實質的避而不談表明,該定義的新古典經濟學特征和新自由主義特征也是相當明顯的。并且,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對私有化的支持態度實際上表明其資本主義發展路線,而羅馬俱樂部所擔憂的一切問題正是資本主義發展不可避免的必然結果。因此,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對私有化問題的研究在本質上并不符合羅馬俱樂部的精神。而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也表明,在新古典經濟學柜架下不可能得到羅馬俱樂部問題(人口問題、資源過度開采問題、環境問題、工業化問題等)的答案,新古典主義思維方式也不可能真正理解私有化私有化概念所包含的實質內容?! ?/p>

下面,我們僅對魏氏定義進行一些剖析,揭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對私有化概念所作出的定義在技術上和理解上的錯誤,為我們正確理解私有化概念提供一些理論探討的基礎?! ?/p>

深入研究魏氏定義可以發現,該定義至少存在著如下四個方面的帶有嚴重理論錯誤的問題:  

(一)、魏氏定義將私有化的性質理解為政府提供社會資源和服務的責任的減少,實際上回避了私有化的實質問題─所有制。而回避所有制本身就是回避經濟制度中最敏感、最尖銳、最涉及社會成員最根本的整體利益和每一個社會成員最根本的私人利益的制度問題,是把所有制這一政治經濟學問題輕描淡寫地純粹自然科學化、純粹經濟學化或純粹新古典主義化了。因為,所有制選擇問題本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和政治經濟學問題,而不是一個簡單的不包含任何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被自然科學化的、沒有血肉和沒有階級關系的純粹經濟學化或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化(實際上是資本主義分析方法)的問題。從實際理解上看,這一定義事實上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因為看起來私有化僅僅只是“政府為社會提供資源和服務的責任的減少”,而不是一種所有權制度的根本性變遷。顯然,從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本身來看,由于所有制是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所有制決定著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所有制的性質決定著經濟制度的性質和社會制度的性質。具體而言,在一個國家中,公有制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經濟制度的屬性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而私有制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經濟制度的屬性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同樣,公有制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社會制度的屬性是社會主義制度,而私有制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社會制度的屬性是資本主義制度。因此,一個國家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公有企業和公有事業單位)和公有資產的私有化本身就表明這個國家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向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演變和社會主義社會制度向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演變。顯然,私有化是根本性的制度變遷,而不只是簡單的政府提供社會資源和服務的責任的減少問題。就此而言,魏氏定義只是一個淺層定義,并未從本質上對私有化概念給出一個科學的、切合實際的定義?! ?/p>

(二)、魏氏定義將私有化定義為“私營企業”“提供社會資源和服務的職責的增加”存在著兩個理解上的錯誤:一是從“私營企業”概念的運用可以發現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三位先生對經營權與所有權的不加區分。同時,“私營企業”概念本身也回避了“私有企業”的所有制這一實質問題。二是還是存在著社會資源的使用和服務提供是一種私人或政府的職責的錯誤理解。事實上,社會資源的使用和服務提供的主體既可以是私人,可以是政府,還可以是社會團體組織(寺廟等)或第三部門(和平組織、綠色組織等)。筆者認為,對于資源使用以及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和服務的提供主體的選擇應當符合使用資源以及提供產品和服務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這兩大根本性標準,按照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來選擇所有制及其實現形式。并且,資源配置應當有利于整個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有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因為,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既不是企業的利潤最大化,也不是個人的收入增加,更不是GDP的數學增長,而是人的生活質量的提高(幸福最大化)。顯然,“私營企業”“提供社會資源和服務的職責的增加”并不是私有化的實質內容,而只是私有化的一個形式上的結果。私有化的實質結果是,在所有制上公有產權制度變成了私有產權制度,在財富占有上公共財富變成了私人財富─這是人性墮落和一切罪惡的根源?! ?/p>

(三)、魏氏定義將公有制簡單地理解為政府行為,實際上存在著對公有制理解上的嚴重錯誤。因為,公有制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內的全體公民共同擁有資源、經濟組織的生產資料或非經濟組織(政治組織和社會組織)的財產這樣一些社會財富的一種所有權制度。這些社會財富主要是指國家行政資源、政府的行政資產、黨產、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景觀資源、氣候資源等)、文化資源(文物和其它文化遺產)等等,這些財富是屬于全社會甚至是屬于全人類的,任何私人(包括上到國家元首的官員和下至居住于資源所在地的普通公民)對這些財富行使所有權或所有權的任何派生權利(如占有權、控制權、收益權、處置權等)都是不符合人類正義的,也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根本原則的[4]。同時,政府只是接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體公民通過公認的契約方式進行社會管理的委托而形成的一個法定組織,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其權力的行使必須以為全體人民履行社會管理的職責為前提。因此,公有制和公有企業既不是政府的職責,也不是政府的行為。在政府與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的關系上,政府只是在公有制為全民所有制條件下的一個接受全體公民委托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進行管理的代理機構(可定義為“一級代理”或“初級代理”),而政府公務人員也只是再次接受政府委托進行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管理的代理人(可定義為“二級代理”或“次級代理”)。因此,政府以及政府公務人員[5]只有接受人民的委托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進行管理的權利,不通過人民的共同決定(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全民所有的資產)或多數所有者的決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集體資產)就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屬于違法行為。顯然,魏氏定義中將私有化定義為“減少或限制政府當局在使用社會資源和提供服務中的職責”的行為實屬牽強附會,甚至是回避私有化實質內容的理論混亂?! ?/p>

(四)、魏氏定義將私有化理解為一種“通過減少或限制政府當局在使用社會資源和提供服務中的職責來增加私營企業在使用社會資源和提供服務中的職責的一切行為和倡議”的提法是對私有化的實質內容視而不見。事實上,從所有權制度性質上看,私有化是公有產權制度轉變為私有產權制度的所有權制度變遷;從資源、組織和財產內容的性質上看,私有化是將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行政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和公有資產(即屬于全體社會成員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屬于集體所有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資產、政府行政資產、黨產等)轉變為私人所有。因此,私有化實質上就是財富再分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是否能夠依照法定程序和市場原則實現等價交換決定著社會財富分配的正義性和公平性,而私有化結果形成的人們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性質即生產資料是由少數人私人占有還是由多數人共同占有直接決定著一個社會的社會性質以及在這個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以生產關系為核心內容)、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甚至決定著整個社會普遍的道德原則、行為原則和生活原則以及對道德習慣、行為習慣和生活習慣的培養。因此,私有化不只是一種簡單的政府或私人之間履行對社會資源利用上的職責的增減,更不是對此種職責變化所實施的行為,而將私有化定義為一種“倡議”則更是風馬牛不相及的理解。因為,對私有化的提倡并不是私有化概念所包含的內容,即使是私有化的政策主張也與私有化概念定義的本質內容毫無關系。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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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魏伯樂、奧蘭·揚、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第5頁,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p>

[2]、《私有化的局限》的副標題就是“too Much of a Good Thing”(好事過頭)?! ?/p>

[3]、魏伯樂、奧蘭·揚、馬塞厄斯·芬格將私有化看作是“a Good Thing”(好事)?! ?/p>

[4]、例如,嵩山少林寺作為中國傳統文化遺產是屬于全中國的公共財富,當地政府、任何公司或個人將少林寺獨占牟利的行為是對人類正義和自然法原則的野蠻踐踏和無恥掠奪。  

[5]、公務人員包括在政府工作的上至國家元首下至一般辦事員的各級官員和普通公務員。任何公務人員都只是以人民中的一員的身份接受全體人民的委托為全體人民提供服務,而不能以“人民”的身份盜用“人民”的名義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對人民進行壓迫、剝削或專制?! ?/p>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IZATION  

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問題  

          ─對幾個外國主流經濟學家定義的評論  

   

D.J.蓋爾和J.N.戈德里契編的《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蓋爾、戈德里契,1990)一書中的定義也與魏氏定義持同樣的觀點:“私有化意味著在各種(經濟)活動和資產所有權方面降低政府的作用而提高私有部門的作用”[2]。顯然,這種定義仍然是從自然科學化的“純粹經濟學”(提倡“經濟學無階級性”但實際上是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為資產階級的利益進行辯護的新古典經濟學)的角度而不是從作為社會科學的政治經濟學的角度揭示通過產權變更的方式將“公共財富”轉變為“私人財富”的核心問題,更不是對公有產權制度向私有產權制度這樣一種對人類經濟行為和各個不同的社會成員的利益分配具有實質性影響的制度變遷問題的揭示。顯然,該定義對所有權制度變遷的實質避而不談正是因為其定義者對經濟市場化和資本自由化的傾向性或潛意識的資本主義偏好所致。然而,從所有權的性質上看,公有制的社會主義性質與私有制的資本主義性質是完全對立的兩種所有制─這是一個無可爭議且顯而易見的事實。而私有化就是將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公有制轉變為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有制。并且,社會主義國家私有化問題的普遍表現是,私有化在實踐上往往成為公共財富實際控制者無償占有人民公共財富或僅僅只是以極低的成本或象征性價格占有人民公共財富的最惡毒、最陰險、最無恥的手段。因此,僅僅從政府部門的作用的減少或從私有部門的作用的增加來定義私有化本身就是對深刻的社會制度變遷犯有嚴重錯誤的、違背常識的理論誤導。而且,這種理論誤導和對人類思維常識與事件常識的違背可能是陰險的有意或缺乏正常智力的無意(實際上是資本主義潛意識),并且從實際意義上包含著資本主義尤其是新自由主義的私有制傾向的意識形態性。然而,事實上,所有權的不同性質對社會制度性質的決定性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公有產權制度向私有產權制度的所有制轉型對人類生產方式、政治、法律和人類生活方式的選擇甚至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及至對人類以外的地球生物的生存的影響同樣是不容忽視的。而對這些實質問題的忽視的意義正在于為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的具有代理人地位而不具有所有權人地位的實際控制人將其所控制的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通過所有制改革(私有化)化為已有提供理論依據。同時,我們發現,這種私有化定義實際上包含著對行政權力尤其是對政府管制的反對。雖然,我們認為,行政權力的集中(即政治集權)和不適當的政府管制正如資本集中和資本剝削一樣令人深惡痛絕,但是,解決行政權力過度集中化和政府管制問題的出路并不是簡單地走向發展私人資本的方向,更不是簡單地進行私有化。因為私有產權制度下交易的市場化和資本競爭的自由化的發展結果必然是私人資本的壟斷和資本集中,而私人資本的壟斷和資本集中與行政權力的壟斷和權力集中具有同樣糟糕的對人的自由和人的基本權利的侵害性─政治集權是私人(政客)利用政治權力對人民實施暴力統治,而經濟集權則是私人(資本家)利用資本權力對人民實施暴力統治。因此,經濟集權與政治集權一樣對社會和人民生活具有不可選擇的危害性。由此,我們可以發現,該私有化定義中所隱含著的對行政權力和政府管制的反對在其應對方向的選擇上僅僅只是以私人權力尤其是私人資本的擴張來支持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是危險的錯誤,而正確的反行政權力集中和反對不適當的政府管制的方式應當是從政治制度上對公有制下政治權力的集中性和權力濫用進行有效約束[1]。我們還要強調,支持簡單地進行資本主義性質的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危險的。因為,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結果就是私人資本和私人資本家對市場和資本的擴張和壟斷,其結果必然是私人通過資本實現對社會的(資本)暴力和(資本)專制。因此,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結果同樣是私人權力(資本化的權力對政治化的權力的替代)的集中和壟斷,最后導致的是私人的資本專制對私人的政治專制的替代。然而,殘酷的現實表明,除乎新自由主義理論預想之外的事實是,這種私人的資本專制本身并不會比私人的政治專制更好,而且可能會因為私人的資本專制與原來私人的政治專制同流合污而使社會變得更加專制、殘暴,并形成更加嚴重的對人類及其生存環境的毀滅性的破壞。  

從上述私有化定義所包含的內容來看,“在實踐中,私有化可以包括‘減輕負荷’或剝離,私有部門的市場機制對預算安排的公有部門活動的替代,諸如消費者合作社、合作生產、各種結構的公私合營,國家管理合同,諸如公用事業由私人供給的壟斷專營權、使用者費用、租借-購買協定、直至旨在刺激私有部門投資的減稅?!?SUP>[3]。顯然,這些私有化內容說明,上述私有化定義不僅在概念的內涵上是錯誤的,而且在外延上也是相當混亂的。為“減輕負荷”而進行的公有資產的剝離只有在向私人轉移所有權時才是私有化,私有化也不是“私有部門的市場機制對預算安排的公有部門活動的替代”,而是公共財富轉變為私人財富的行為及其過程。至于“消費者合作社”則是典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而“合作生產”則是一種社會主義生產方式,而不是私有化本身?!肮胶蠣I”是國家與私人共同經營,是指經營權的混合,而不是所有權由公有轉變為私有的私有化?!皣夜芾砗贤?、“公用事業由私人供給的壟斷專營權”和“使用者費用”是私人經營形式,而不是私有化本身?!白饨?購買協定”可以看作是一種私有化的形式,而“旨在刺激私有部門投資的減稅”則純粹是一種稅收政策,而不是私有化。  

C.亞當、W.凱溫迪什和P.S.米斯特里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以下簡稱“亞當定義”)與魏伯樂、奧蘭·揚和馬塞厄斯·芬格的定義也具有“異曲同工之妙”。他們在《調整中的私有化》一書中對私有化概念所下的定義是,“‘私有化'一詞用于描述一系列旨在擴大私有部門活動范圍或公有部門吸取所有部門通常采用的提高效率的技術的行為?!保▉啴敗P溫迪什、米斯特里,1992)[4]。亞當定義將私有化定義為“旨在擴大私有部門活動范圍”的行為顯然也是回避了所有制制度變遷這一實質問題,而將私有化輕描淡寫地給出似乎并不涉及任何有關全體人民利益與個別私人利益爭端的定義。而將私有化定義為“公有部門吸取所有部門通常采用的提高效率的技術的行為”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因為,私有化是公有資源、公有企業或公有資產轉變為私有財產的行為及其過程,其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由全體人民或集體共同擁有變為個別或部分私人擁有,而“公有部門吸取所有部門通常采用的提高效率的技術的行為”是管理改革,而不是所有權制度變遷?! ?/p>

亞當、凱溫迪什和米斯特里進一步給出的私有化概念的“分析性定義”要比上述定義更明確一些:“我們認為分析性的正確的私有化定義包括所有權和(或)生產性資產及其配置和定價的控制權,以及由其產生的剩余利潤流量的收益權從公有部門到私有部門的轉移?!保▉啴?、凱溫迪什、米斯特里,1992)[5]。該定義對所有權“從公有部門到私有部門的轉移”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生產性資產及其配置和定價的控制權”“從公有部門到私有部門的轉移”并不是所有權轉變和所有權制度變遷,而是控制權轉變和控制權制度變遷。因此,嚴格地說,“生產性資產及其配置和定價的控制權”“從公有部門到私有部門的轉移”不屬于私有化的范圍。不過,從亞當、凱溫迪什和米斯特里對私有化的核心內容規定為“國有資產”的出售和按照租約安排將“國有資產”轉讓給私有部門倒是切中要害的:“按照這一定義,我們必然將注意力集中于:(1)國家全部或部分出售資產;(2)按照租約安排將資產轉讓給私有部門;(3)簽訂管理合同。”[6]?!昂灦ü芾砗贤敝皇枪芾韱栴},而不是所有制問題,除非在管理合同中規定有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轉變為私有資源、私有組織或私有資產的行為發生,否則“簽訂管理合同”就應該與私有化概念無關?! ?/p>

亞當、凱溫迪什和米斯特里提出的所謂“標準定義”對私有化概念的外延和私有化內容的規定與上述“分析性定義”是一致的:“私有化的相對標準的定義,主要包含出售資產,其中包括出售部分資產。但是,它也包括簽訂管理合同以及將服務和其他活動承包出去,包括對大的資本投資項目實行日益流行的建造-運行-移交(BOT)的方式?!?SUP>[7]。顯然,公有資產的整體出售或部分出售是最常見的私有化形式。但是,“建設-運行-移交(BOT)”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模式,而從所有權和所有制上看并不存在所有權或所有制轉變問題。因此,“建設-運行-移交(BOT)”并不屬于私有化范圍。因為,政府與私人之間進行“建設-運行-移交”的過程實際上只是通過簽定管理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將公用基礎設施的投資權和一定時間內的投資回收權和收益權暫時讓渡給私人,所有權在移交前后并沒有發生變化,即所有權一直屬于全民所有。私人只是在獲得政府特許的條件下對公用基礎設施進行特許投資并在一定時間內獲得國家對其投資的公用基礎設施進行經營以回收投資并獲得一定的利潤。在此,私人投資公用基礎設施并不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所有權產生原則,私人所投資的公用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自投資時起始終屬于全體人民。因此,上述“標準定義”中的包括“建設-運行-移交”投資模式在內的管理合同、服務承包等均不屬于私有化的內容?! ?/p>

對私有化概念的另一種定義就是所謂的“股份公司私有化”,此種定義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指將原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化后向私人出售股份。例如,C.約翰遜編的《私有化和所有權》中就將私有化定義為:“‘私有化'通常用來指依照公司法組建公司,該公司至少將50%的股票賣給私人持股者?!?SUP>[8]。不過,此定義并未明確地將私有化定義為把公有企業改造為股份公司,“至少將50%的股票賣給私人持股者”的提法也是有問題的。因為,如果不是對原來的公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而是新成立一個股份公司,那么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只要不是全部由公有法人持股,則自其一開始就是私有制與公有制混合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而不是由原來的公有企業轉變為私有企業的私有化。如果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全部均由私人持股,那么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自其開始就是私有企業,并不是由原來的公有企業轉變為私有企業的私有化。如果是將原來的公有企業改造為股份公司,那么無論有多少股份是由私人持有的,向私人出售的部分均是私有化。另一種“股份公司私有化”定義可以稱為“上市公司私有化定義”,這種定義認為,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出售給私人就是私有化。顯然,該定義也是含混不清的。因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有私人股東和公有股東(全民股東即國家股東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股東與集體股東),如果上市公司原有股東全部均為私人,則即使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某一個私人,也不是私有化,而只是由多數私人向個別私人轉讓股份。如果原來上市公司的股東有公有股東,那么上市公司的公有股份轉讓給私人就是私有化,但私有股東持有的股票轉讓給私人在任何時候均不屬于私有化的內容?! ?/p>

上述有關國外經濟學家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并未從實質上揭示私有化的本質,并且,這此有關私有化的定義在外延上很多時候都是不周全的甚至是混亂的,因而容易引起理論上的混亂和實踐上對私有化運動的誤導甚至縱容。而且,國外大多數經濟學家都是按照新古典經濟學思維從資本主義國家行政管理和所謂的“經濟效率”的角度對私有化概念進行“純粹經濟學”意義上進行定義的。因此,這些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幾乎均不涉及私有化的所有制實質,也未清楚地揭示私有化所導致的企業性質和社會性質的轉變(即從公有制向私有制轉變的私有化所導致的社會主義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的轉變)。因此,這些從私有化概念的外在形式(即僅僅只是從私人接替政府去從事原來政府所做的事情這一層面)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在實踐上實際地支持了私有化運動的進程和資本主義所有制(私有制)的擴張,并助長了私人對公共財富和公眾利益的侵害?! ?/p>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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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D.J.蓋爾、J.N.戈德里契編:《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第3頁,廓茹姆圖書公司,紐約,1990年?! ?/p>

[2]、建立具有分權性、約束性、制衡性和監督性的政治制度是可以解決集權問題的。  

[3]、D.J.蓋爾、J.N.戈德里契編:《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第3頁,廓茹姆圖書公司,紐約,1990年?! ?/p>

[4]、C.亞當、W.凱溫迪什、P.S.米斯特里:《調整中的私有化》,第6頁,詹姆斯·庫里公司,倫敦,1992年?! ?/p>

[5]、同上。  

[6]、同前?! ?/p>

[7]、同前,第227頁?! ?/p>

[8]、C.約翰遜編:《私有化和所有權》,第1卷,第11頁,品特出版公司,倫敦,1988年?! ?/p>

   

ABOUT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IZATION  

私有化的定義問題  

          ─對冒天啟、劉小玄定義的批判  

   

   

中國經濟學家對私有化的理解以及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存在著重大區分甚至在立場上都是完全對立的。大致看來,中國的經濟學家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總體上可以分為兩派:一派是虛假定義(或稱為“右派定義”),另一派是真實定義(或稱為“左派定義”)。右派定義就是從資本主義“改革”立場將公有產權制度轉變為私有產權制度的過程稱為“改革”(即所謂的“產權制度改革”,簡稱“改制”),而不承認這個過程就是“私有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冒天啟研究員就認為,私有化是“西方國家針對國有企業效益低,為擺脫財政困難而進行的一種改革”[1]。顯然,冒先生在定義私有化概念時只是認為私有化是西方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的改革,而有意回避社會主義國家中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轉變為私人財富這一財產所有權和所有權制度變遷的實質問題。并且,冒先生還認為,私有化只不過是“是指國有資產存量調整的一種措施,而不是指所有制形態?!?SUP>[2]。冒先生所說的私有化“不是所有制形態”本身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私有化卻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所有制形態的轉變,而且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公有制向資本主義性質的私有制的轉變。這就意味著,私有化雖然不是所有制形態本身,但是,私有化卻是公有制向私有制轉變的過程,其結果就是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公有企業和公有事業單位)或私有資產變成私有資源、私有組織(私有企業或私有事業單位[3])或私有資產,同時,在更更深層次上意味著社會主義公有制變成為資本主義私有制?! ?/p>

事實上,資本主義國家進行的私有化與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的私有化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資本主義的內容包括私人資本主義(民間資本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和國家資本主義。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包括國有企業資產、政府行政資產等)是國家資本主義的物質內容。并且,資本主義國家的私人資本主義是整個社會的經濟主體,國家資本主義只是因為自然壟斷(如供水系統、供電系統等)以及國家戰略需要(如軍事、資源開發等)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因此,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化既不會改變所有制性質(從國家資本主義到私人資本主義其資本主義性質不變),也不會改變社會制度的性質。除非整個國家反過來進行大規模的公有化,才可能將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為社會主義社會。因此,按照資本主義國家所進行的私有化來理解和看待社會主義國家所進行的私有化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p>

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社會主義的內容包括全民社會主義和集體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資源、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資產以及全部政府行政資產均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而由集體投資建立的企業及其資產則屬于投資建立企業的全體集體共同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只是接受人民的委托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公有資產以及其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因此,所謂“國有企業”的概念也是錯誤的。并且,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由于生產資料公有制在全社會中占主體地位甚至完全是公有制[4],因而社會主義國家不可能形成資本主義國家以資本為主體和金錢至上的觀念及其所導致的一切資本主義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梢姡鐣髁x國家的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的私有化不但會導致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轉變為私人資源、私有組織(實際上一般就只是私有企業)和私有資產,而且會導致社會主義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的倒退─以前蘇聯解體出來的俄羅斯為典型的社會主義國家私有化運動的事實鐵證如山地證明了這一結論的正確性。具體到每一個企業來看,任何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都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任何一個工人或管理人員均屬于全民中的一員,都是社會主義企業的主人(以與全體人民共同擁有全部企業及其資產為標志)。因此,私有化不但使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變為私有企業,而且使工人的主人地位下降為現代奴隸地位(工人在私有化中失去了其共同擁有的企業及其財產─生產資料),而原來與工人地位相同的獲得了企業及其資產者卻變為資產階級。事實說明,一個企業的私有化使這個企業的財產變成了私人財產,使這個企業變成了私有企業,使這個企業的具有主人翁地位的工人(社會主義工人)變成了被迫接受壓迫和剝奪的現代奴隸(資本主義工人),使這個企業從社會主義企業淪落為資本主義企業。而整個社會大規模的私有化則會使整個社會形成私有制環境,資本主義以資本為本位的觀念、行為、政策以及一切金錢至上的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及其階級對立以及由階級對立和兩極分化而導致的各種資本主義問題就會隨之產生,社會主義社會就會演變為資本主義社會?! ?/p>

中國著名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新右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劉小玄研究員的《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均衡模型》在中國的資本主義復辟理論和私有化運動中產生了廣泛影響?!秶衅髽I民營化的均衡模型》按照新古典經濟學范式堅定地站在打著企業改制名義圈占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的新生資產階級利益的立場上為私有化即資本主義復辟進行“理論論證”。然而,這種所謂的“理論論證”顯然并不是什么“理論”,而只不過是新自由主義為私有化者剝奪人民財富提供的工具,是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為新生資產階級唱出的具有強烈的資本主義偏見的頌歌。因此,《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均衡模型》可以看作是新自由主義推行私有化和資本主義所有制(即私有制)的理論宣言。在《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均衡模型》這一為資本主義在中國復辟提供理論武器的“私有化宣言”中,劉研究員毫不隱諱地承認其所說的“民營化”就是“私有化”:“關于民營化的概念有各種提法,有的稱為‘私有化’,有的稱為‘民有化’,其實質都一樣。”[5](劉小玄,2003)。顯然,劉研究員題目中的“國有企業民營化”就是指“國有企業私有化”即全民所有制企業私有化。然而,劉研究員不僅在錯誤地使用“國有企業”、“民營化”[6]等概念,而且根本就不能正確理解“國有企業”的性質及其治理制度以及“民”、“民有”和“民有企業”的本質含義,甚至對西方經濟學的核心概念“均衡”和“模型”也是嘩眾取寵式的濫用。劉研究員的《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均衡模型》既不是嚴格的新古典經濟學學術研究,更不是嚴格的古典主義式的政治經濟學學術研究,甚至根本就不是將經濟學當作追求真理意義上的科學研究,而是充滿著資本主義和平演變戰略目的和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充斥著“新古典經濟學”形式的偽科學理論。因此,劉研究員對其所稱的“民營化”即“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就是站在公有企業中企圖對公有企業及其資產進行私有化的管理者(即劉研究員所稱的“經營者”)的角度來定義的。按照劉研究員的定義,私有化是“主要由經營者購買企業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方式”(劉小玄,2003)[7]。顯然,劉研究員不斷重復著概念錯誤和邏輯混亂:私有化應當包括所有形式的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轉變為私人所有的行為及其過程,而劉研究員則只是強調“主要是由經營者購買”的方式,其用意正在于而且僅僅在于“解釋”中國公有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 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管理者僭越作為所有者的人民的權利對全民所有制企業進行私有化這種具有犯罪性質和資本主義化性質的私有化方式是“均衡”形式,此其一。其二,劉研究員將所有權與其派生權利─控制權并列說明劉研究員對所有權的理解肯定是存在問題的。馬克思早就指出,所有權是財產的法律屬性,而所有制則是財產的經濟屬性。私有化不僅是所有權從公到私的變化,而且是所有制從公到私的變化。并且,私有化還包含著更為深刻的生產關系性質的根本性變化。對此,劉研究員是不能理解還是不愿意理解?然而,就是這樣一種將經濟科學為某種利益而辯護而不是為真理而求索的庸俗化和偽科學化的資本主義化“經濟理論”竟被其自稱為所謂“均衡模型”。不僅于此,劉研究員還大言不慚地強調,希望《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均衡模型》能夠形成私有化的政策依據,成為用以“規范和指導實踐”的“理論模型”!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孫冶方經濟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竟然將第十一屆“孫冶方經濟科學獎”這樣在中國經濟學界具有崇高聲譽的科學獎授予這樣一篇在科學研究方法上邏輯混亂、偷換概念、違背事實和常識且在意識形態上推行反對社會主義理想、社會主義思想和社會主義制度(主要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甚至是在全面推行資本主義和平演變政策的、將經濟學庸俗化和偽科學化的所謂“學術論文”。這樣的“論文”竟然獲得具有除“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之外在中國學術界享有盛譽、也是在中國經濟學界有最高影響的“孫冶方經濟科學獎”不啻是對這一獎項的嚴重庸俗化,甚至從根本上就是對孫冶方先生追求真理崇高精神和經濟學的科學精神的無恥玷污。同時,這一授獎也說明,新自由主義者不僅實際控制了象“孫冶方經濟科學獎”這樣的學術權力和學術資源,而且新自由主義者也無所不用其極地利用前人所創立的學術形象、學術品牌和學術權力[1]來推進包括不擇手段地以私有化方式所進行的原始資本積累和資本自由競爭意識形態在內的資本主義進程?! ?/p>

   

(未完待續)  

   

敬請廣大社會主義者和人民群眾廣泛傳閱和評論!但拒絕資本主義者用于謀利!  

   

   

注釋:

[1]、曉喻:《一書面世波濤起論戰硝煙仍未熄》,《中國經濟大論戰》(第二輯),第331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p>

[2]、同前?! ?/p>

[3]、實際上,在私有化后被私有化的事業單位同時也被轉變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公有制下的事業目標被利潤目標所取代。因此,公有事業單位的私有化的結果是使原來的事業單位的公共事業不復存在,社會地對這些事業的需要轉變成為商品交易。例如,公共研究機構和學校的私有化必然使公共研究機構變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公共研究機構不再為人類和社會的發展履行研究職責,這將會極大地減少關于人類和社會發展思想、文化、道德和制度產品的提供。同樣,學校的私有化必然使學校由原來的教育機構轉變為利潤機構(即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教育和學生都成為產品,教師成為制造產品的工具),這樣的教育決不可能培養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和具有人文關懷、社會關懷、民族關懷和國家關懷的學生?! ?/p>

[4]、在“公有制”和“私有制”概念中都是指生產資料公有制或生產資料私有制,而不是指生活資料公有制或私有制。我們并不主張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都實行公有制的純粹公有制。按照這樣的含義,“無產者”就是指沒有生產資料者,而不是指沒有生活資料者?! ?/p>

[5]、劉小玄:《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均衡模型》,《經濟研究》,2003年,第9期。  

[6]、“國有企業”、“民有化”都是被誤用的錯誤概念。詳細分析請參閱本書下一節內容“私有化的錯誤概念”。   

[7]、劉小玄:《國有企業民營化的均衡模型》,《經濟研究》,2003年,第9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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