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權法討論答友人
鞏獻田
關于物權法草案的公開討論自去年7月開始,已經進行一年多了。自今年2月以來,參與起草物權法的民法學家有的發表了長篇文章,有的搞了講座。應友人的要求,我在此陸續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同時也請教于同仁和同學們。
一、謊言難掩真相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7月公布《物權法(草案)》向全社會廣泛征求修改意見,這是貫徹執行黨和人民政府一貫倡導和堅持的根本工作路線——群眾路線,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實行開門立法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的一項明智之舉,它理所當然地受到了全國人民的歡迎,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就提出了1萬4千多條建議和意見。
為維護我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為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該法律草案違背我國憲法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問題,曾經擔任過黨政領導職務的老同志和有的學者提出了自己的批評意見。去年8月12日我的公開信在明確地表示了自己的意見之后,9月1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同志約我到人大會堂賓館,我又當面向胡康生和法工委的其他領導同志比較詳細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和主張。
去年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對于進一步修改《物權法(草案)》提出應把握以下三點,即:
“ 一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貫徹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要體現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要體現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尤其要防止國有財產流失。
二要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立足于中國實際。法律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與西方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私有制有著本質區別。制定中國的物權法,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總結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確立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物權法律制度。我們要借鑒國外物權法律制度中有益的東西,但決不能照抄照搬。
三要堅持實事求是,重點解決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對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可規定得具體一些,增強可操作性;對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現實中又需要的,可規定得原則一些,為深化改革和進一步實踐留下空間;對缺乏實踐經驗、意見分歧大的,可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進行補充修改。要妥善處理穩定性與變動性、前瞻性與可操作性的關系,妥善處理關系民眾利益的征收、征用、拆遷和宅基地等問題。”(詳見2005年9月27日各報紙和網站的報道)
此后,胡康生同志10月22日在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又明確提出進一步修改物權法要堅持的三個原則,他說,為了把物權法草案進一步修改好,法律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多數人的共識,認為應當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堅持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三是處理好物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關系。(詳見2005年10月23日各報紙和網站)
我認為,吳邦國同志當時提出的三點和胡康生同志代表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出的三個原則,是非常重要的、及時的和必要的,是很有針對性的。特別是吳邦國同志提到的“法律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與西方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私有制有著本質區別。制定中國的物權法,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總結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確立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物權法律制度。我們要借鑒國外物權法律制度中有益的東西,但決不能照抄照搬。”(本文粗體字一律系筆者所加。特此注明。)這些對于每一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領導干部,是理應認真領會和貫徹執行的。
可是,對于修改物權法這么重要的原則精神,某些民法學家置若罔聞,不宣傳、不貫徹、不落實;自去年12月以來,他們召開一次一次的所謂研討會,又是上書,又是發文章,我一下子竟然變成了“罪人”和他們的主要敵人。他們指責包括我在內的人們是“反對改革開放”的,他們急于出臺物權法竟然是為了“保衛改革開放的成果”! 他們說是我把物權法給“攪黃”了,是我干擾了物權法立法進程!后來,有的人竟然還散布說什么,似乎人民群眾和學者的多數倒是支持他們的!
實際情況到底如何呢?
第一,到底是誰在反對社會主義的改革開放?
改革開放是我們時代的特征。恩格斯早在1890年8月21日給奧•伯尼克的信中就指出:“我認為,所謂‘社會主義社會’不是一成不變的東西,而應當和任何其他社會制度一樣,把它看成是經常變化和改革的社會。”
但是,對于改革開放卻有著完全不同的理解。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總設計師的鄧小平在1989年5月31日就非常明確地指出過:“某些人所謂的改革,應該換個名字,叫自由化,即資本主義化。他們‘改革’的中心是資本主義化。我們講的改革與他們不同,這個問題還要繼續爭論的。”(《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97頁)
這里很清楚,改革開放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社會主義的改革開放,一種是搞資本主義化的所謂改革開放。
那么,社會主義的改革開放與資本主義化的改革開放的根本區別在哪里呢?
對于這個問題,只要細心的讀者讀下恩格斯上邊的信就很容易理解了。可是人們在引用這封信的時候,很遺憾,往往就到此為止了。恩格斯接下去這樣寫道:社會主義“它同現存制度的具有決定意義的區別當然在于,在實行全部生產資料公有制(先是單個國家)的基礎上組織生產。即便明天就實行這種變革(指逐步地實行),我根本不認為有任何困難。我國工人能夠做到這一點,這已經由他們的許多個生產和分配合作社所證明,在那些沒有警察蓄意破壞的地方,這種合作社同資產階級的股份公司相比,管理得一樣好,而且廉潔得多。”(《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693頁)
鄧小平1985年說:“在改革中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社會主義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為主體,二是不搞兩極分化。……總之,我們的改革,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又注意不導致兩極分化,過去四年我們就是按照這個方向走的,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只要我國經濟中公有制占主體地位,就可以避免兩極分化。”(《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38、139、149頁)
那么按照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第一個綱領性文獻《共產黨宣言》中關于消滅私有制的精神和結合上述論述,我們完全可以明確認定:維護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還是維護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就是區別改革性質的一個最重要的標準。
起草物權法的一位著名民法學家,在為平等保護原則辯護時,曾經寫道:“《憲法》雖然規定了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但同時維護多種經濟所有制的共同發展,根據這樣一種所有制所采取的戰略取向,就是我們不是搞絕對私有化,而是實行多元化。”(見《物權法與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研討會》,2006年2月25日,第5—6頁)
這里很明確,他們的“戰略”取向就是搞“相對私有化”!
關于“絕對、相對”的說法,除表明他們在哲學上的無知(留待以后論述)和為私有化辯護的笨拙以外,難道不是已經表明了他們的改革就是資本主義化嗎?
有的民法學家針對國家投資建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批評國有企業財產所有權屬于全民的主張是什么混淆全民所有制和所有權。
那么到底是我們混淆了所有制與所有權的區別呢?還是他們把兩者完全割裂起來了和對立起來以售其奸呢?
眾所周知,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有一段極為著名的論述,即:“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自己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合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意識形態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面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的方面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沖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32—33頁)
根據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所有制(公有制、私有制)與所有權(公有權、私有權)是兩組互相聯系、密不可分的概念。作為制度的所有制,它指的是生產關系,它與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和互相關系以及分配制度共同構成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而所有權是指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制度,它與政治制度、法律和政治設施以及意識形態共同構成社會的上層建筑。“每種生產形式都產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關系、統治形式等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第1版,第25頁)而包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內的整個上層建筑一旦形成,它絕不是完全被動的和消極的,它要積極地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所以所有制與所有權的關系,是所有制決定所有權,而所有權又對所有制發生反作用。
人類在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沒有離開所有制的所有權(財產關系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也沒有不受所有權制約和保護的所有制。封建社會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當然要依賴封建社會法律所確認的所有權來維護,資本主義社會以剝削雇傭勞動為特征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必須依仗資本主義法律確認的資本的權利來維系。“資本顯然是關系,而且只能是生產關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8頁)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資產階級統治下和在其他一切時代一樣,財產是和一定的條件,首先是同以生產力和交往的發展程度為轉移的經濟條件有聯系的,而這種經濟條件必然會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現出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12月第1版,第412頁)“以觀念形式表現在法律、道德等等中的統治階級的存在條件(受以前的生產發展所限制的條件),統治階級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識地從理論上把它們變成某種獨立自在的東西,在統治階級的個人的意識中把它們設想為使命等等;統治階級為了反對被壓迫階級的個人,把它們提出來作為生活準則,一則是作為對自己統治的粉飾或意識,一則是作為這種統治的道德手段。這里像通常一樣,關于這些思想家應當指出,他們必然會把事物本末倒置,他們認為自己的思想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創造力和目的,其實他們的思想只是這些社會關系的表現和征兆。”(同上,第492頁)
難道起草物權法的某些民法學家(他們的草案和發表的言論所體現)的思想不是當代中國一種反映和代表倒退的生產關系(私有化)和社會關系的表現和征兆嗎?
馬克思恩格斯說:“甚至現在存在著的個人的生產關系也必然表現為法律的和政治的關系……分工的結果使政治家和法學家注定要崇拜觀念并認為一切實際的財產關系的真實基礎不是生產關系,而是這些概念。”(《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1頁)所以馬克思說:“在每個歷史時代中所有權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發展著。因此,給資產階級的所有權下定義不外是把資產階級生產的全部社會關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權作為一種獨立的關系、一種特殊的范疇、一種抽象的和永恒的觀念來下定義,這只能是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10月第1版,第180頁)
離開生產關系,離開所有制關系來談所有權關系,就是把事物本末倒置,就是把本來互相聯系、密不可分的關系變成某種獨立自在的東西,就是只崇拜觀念而不顧事實,就是形而上學,就是法學幻想!
作為我國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的法律表現就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權。沒有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就沒有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權;不維護和保障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權,那么也就不可能維護和保障生產資料公有制,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就不可能存在,就更談不上鞏固了。正是這個意義上,從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開始,為區別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就一直堅持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
某些民法學家,在21世紀的今天,仍舊堅持甚至連資本主義國家在自由竟爭進入壟斷階段早就放棄了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公然宣稱什么“私權神圣”,“私權神圣才是物權法的根本原則”,說什么“民法如果不提倡私權神圣,就沒有民法”等。
我國憲法第12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規范我國財產關系的核心條款和關鍵條款,是在事實與邏輯上、性質與作用上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個整體,是一個不可任意割裂開來和對立起來的有機系統。
如果把一個完整的、有機聯系的系統,把它的要素或子系統一個一個地強硬地分割開來和對立開來,那么這個系統還能存在嗎?
有的民法學家公然聲稱:“如果認為只有對國家財產的保護才是保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是他的事兒,那么我們也可以說,公法領域的國家財產也不關我們的事兒!”
到底是誰,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說過:只有對國家財產的保護才是保護呢?難道這不是硬給自己制造假想敵嗎?
眾所周知,人們是說對于國家財產與私有財產的保護上是不能平等的,也無法平等;并認為只有很好地保護國家財產,合法的私有財產才能得到保護,而且這個保護的主體是國家!假如連國家它自己的財產都難以保護了,國家憑什么和如何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呢?
公法領域的國家財產不關他們的事,這倒是他們的真心話。如果說有關的話,是如何為侵吞和竊取了國家財產成為私有財產的“無權占有”推定為“有權占有”才關他們的事兒。如其不然,為什么處心積慮地為“錢賺到一定的程度他就開始害怕”的那些人著想呢?不做虧心事不怕鬼叫門嘛!假如是通過誠實勞動合法致富的,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里,害怕什么呢?
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赦免“原罪”是真,幫助窮人變成富人是假!
在私有財產權神圣的鼓噪聲中,給社會主義公有制造謠、摸黑和栽贓,打著企業改革的旗號,搞什么所謂產權改革,玩弄“靚女先嫁”、“國退民進”、“管理者買斷”(MBO)、“一賣了之,一送了之”、“左手倒右手,公有變私有”等權貴私有化的花招,嚴重削弱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這樣的改革還不是資本主義化的改革又是什么呢?
我國現行憲法是經過了包括2004年(中共十六大之后)修改在內的共四次修改,而我國法制改革方面的重要成果就包括了現行憲法。胡錦濤同志曾經在2002年12月4日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實施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憲法保障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時指出“憲法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而少數民法學家連確認和保障改革開放成果的我國憲法尚且不放在眼里,以至于把憲法中在事實與邏輯上、性質與作用上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規范我國財產關系的核心條款第12條、13條割裂開來和對立起來,還談什么保衛改革開放的成果!
如其不然,請問,為什么除了民法學界參與制定的《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婚姻法》這三部基本法律外,我國所有(包括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即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的第一條都有立法根據,即“法源”的規定,為什么又惟獨《物權法(草案)》第一條沒有規定以憲法為立法根據呢?難道是他們一時的“疏忽”嗎?
不,他們是立法的高手,假如他們還尊重一點我國憲法的話,能夠忘記寫立法根據,即法源的嗎?
他們口口聲聲說他們自己是在維護改革開放的成果,但是又不尊重我國憲法,那么他們所維護的“改革開放的成果”那就要大打折扣了。那一定是有與我國現行憲法相悖的內容!如果不的話,為什么違反我國立法的慣例,那么忌諱寫立法根據呢!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12月24日—29日)會議召開之前,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于2005年12月7日至8日在廣州市鳳凰城召開了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廣東省律師協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的所謂“中國物權法疑難問題研討會”,就在這次會議上,他們有的人一方面嚴厲地“聲討 ”我,說我“反對改革開放”,并聲言物權法有可能讓此人(指我)給“攪黃”了;同時又在題為“關于盡快頒布《物權法》,鞏固改革開放偉大成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議”的多人聯合簽名的上書中,說什么他們的《物權法(草案)》“與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是一脈相承的,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更是黨中央三代領導集體的英明決策”,并表態要“與打著形形色色旗號、反對改革開放正確路線的極‘左’言論進行斗爭!”并“強烈呼吁,盡快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他們制定的物權法真的是與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一脈相承嗎?
這是在公開撒謊!
《民法通則》第1條有“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的內容,即明確規定了立法根據,物權法是一脈相承了嗎?沒有,完全沒有
《民法通則》第73條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物權法是一脈相承了嗎?也沒有,完全沒有。
三代領導集體都有過關于物權法的立法決策嗎?
請民法學家拿出中央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領導集體關于《物權法》立法決策的具體內容來吧!
既然第一代和第二代領導集體都有《物權法》的立法決策,那么為什么在第二代期間領導集體期間的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甚至壓根就沒有使用“物權”這個概念呢? 須知,“物權”這個概念也是舊的不能再舊了。為什么他們就是不用早就有學者建議的、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國等絕大多數國家廣泛使用的、通俗易懂的“財產法”呢?
少數民法學家到處宣揚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有人主張過的所謂公私法的嚴格劃分。他們說什么,民法是私法,公權力是不可以介入的!須知,世界到了21世紀了,社會主義國家從1922年2月列寧提出我們不承認私法開始,就不承認什么公私法的劃分。而對資本主義世界最有影響的兩大法系之一的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也沒有公私法的劃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資本主義國家的學者也在主張法律社會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社會越發展,原來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如果從研究的角度考慮,大體劃分公法與私法是無可非議的,但是他們卻一定要堅持嚴格地和純粹地的劃分!),許多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根本沒有辦法劃分是公法還是私法。法律社會化的趨勢越強烈,就越不可能固守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所謂公私法劃分的教條。
在21世紀的今天,少數民法學家仍然在堅持和照抄、照搬和照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律教條,把公民私有財產權與(社會主義基本特征之一的公有制法律表現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權對立起來,那么他們究竟是在搞社會主義的改革開放還是在搞資本主義化的改革開放,難道還有什么疑問嗎?
第二,究竟是誰在“曲解和違反憲法”和“誤解物權法”?
有的民法學家豬八戒倒打一耙,反攻為守,說什么關于物權法草案違背憲法的批評是“誤解”物權法和“曲解”和“違反”憲法!
究竟是誰在曲解和違反我國憲法呢?
我們與民法學家的一個根本分歧就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
你們硬說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要平等保護!其理由是2004年1月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22條,即現行憲法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以補償。”
請問,以此為根據就能推斷出私有財產與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法律地位平等嗎?非也!
我國現行憲法第12條是這樣規定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憲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難道這就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與公民私有財產法律地位平等嗎?
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請問,為什么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而公民是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為什么對私有財產權的現實基礎和根源的非公有制還要特別規定上要引導、監督和管理呢?
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請問,為什么多年以來,少數資產階級自由化分子對于憲法的第12條第1款,即“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耿耿于懷,恨之入骨,非廢除不可,或者,如果實在廢除不掉,非要加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條呢!
假如“神圣”與沒有“神圣”是平等的話,為什么憲法還如此規定呢?
因為,只要我們的國家還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就不能修改這一條!
為什么?答案很簡單,這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憲法在財產關系規定上的最主要區別之一!它是公有制為主體、按勞分配為主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本質要求,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法律化的必然結果。“以前所有一切憲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歸結在一個私有制上。”(《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第168頁)這也正是吳邦國同志指出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與西方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私有制有著本質區別。”
為什么我們黨和國家總是表彰和獎勵那些為了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英雄群體和個人,并授予為此犧牲的公民烈士稱號,而沒有表彰和獎勵那些為了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死亡的人呢?不僅是在我國,就在全世界所有的民族,還沒有聽說有哪個國家和哪個民族表彰過為個人自己財產而死和授予其烈士稱號的呢!
道理何在?就在于國家財產是全國所有公民的財產,是每個公民都有權利的財產。在我國,它當然也不是十三億份財產的簡單加和,而是一種有機構成,它是一種新的質!它是我國每個公民生活資料保障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是國家保護公民平等權利和義務的物質基礎!
那么,國家財產怎么能與個人私有財產“平等保護”呢?
國家財產與私人財產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決不是說我們的國有企業財產與私有財產在市場上是不平等交換的,這是任何一個思維正常的公民都理解的。可是我們的民法學家,卻編造說是我們主張公共財產的法律地位神圣就是主張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財產不平等交換!
在論戰中,有一種論敵往往玩弄這樣的鬼把戲,那就是設法把對方的論點先歪曲,然后推向極端,推到荒謬的地步,從而證明自己主張的正確。你說國家財產與公民私有財產不能和無法平等保護,他就說你不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你說公民私有財產與國家財產相比不那么神圣,他就說你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要消滅公民所有的私有財產;你說應該首先或者至少與物權法同時制定國有財產法,他就說你是反對物權法的制定;你假如說物權法草案有錯誤,他就說你不懂物權法,等學好了再來!
難道少數民法學家不就是奉行這樣的邏輯嗎?
凡是說到財產,除了神經錯亂的人,沒有不說都要保護的,無謂的破壞或者損壞任何社會主體的財產(除了個別的自己損害自己的財產外)都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是要構成犯罪的。但是,當說到“平等”保護的時候,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光講平等保護,不講誰來保護,不講用什么保護,那不就成了空談嗎?
我國公民的財產能離得開國家的保護嗎?我國憲法總綱所列舉的40多項國家職能、職責,假如不是由國家去履行,那么是由誰和如何去履行呢?
帝國主義和西方反社會主義勢力不是竭力宣揚和推崇新自由主義和所謂的“華盛頓共識”嗎?不是主張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嗎?不是竭力主張“保護私人財產權”嗎?不是主張一再削減國家職能嗎?不是大談什么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嗎?
如果連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國家最基本的職能也不(通過國家機關)履行了,那么還有社會主義秩序嗎?
為什么說中國人民真正站立起來是在新中國建立之后而不是建立之前呢?還不是因為新中國實行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和外交路線,正確履行了其應該履行的國家職能嗎?中國歷史上的清朝統治者能辦得到嗎?北洋軍閥能辦得到嗎?國民黨政府能辦得到嗎?不能辦到,也始終沒有辦到!
自鴉片戰爭以來到建立新中國之前,我國絕大多數公民的財產狀況和保護狀況又是如何的呢?假如年輕人不知道的話(如果認真地、嚴肅地學習點中國近現代歷史的話,也一定能知道一些。),難道從舊社會過來的人也是不知道嗎?除了無知和偏見之外,任何一個公民都不會無視和抹殺新中國的人民政權在保護公民財產權方面是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職責的!
在當代,在伊拉克和阿富汗,還有在原來的南斯拉夫和發生社會性質變化的原社會主義國家里,那里絕大多數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住了嗎?難道那里真的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嗎?
199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8條有兩款,其中第2款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對私有制、國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予以同樣的承認和保護。”這是世界上極為少有的規定。可是俄羅斯公民的財產得到“平等”保護了嗎?
如果說是平等保護的話,為什么俄羅斯私有化的過程中,侵吞國家財產的大財團的財富不斷增加,而一般公民的財產卻沒有增加,反而減少,千百萬人在極端條件下(失業、生病、不幸事件等等)失去了起碼的生活保障金,甚至連整個國家人口的預期壽命也縮短了六、七歲呢?僅1992年至1997年期間居民人口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340萬!這對于鼓勵生育和曾經獎勵英雄母親(生育子女多)的民族來說意味著什么?
蘇聯解體后,許多俄羅斯姑娘為生活所迫流浪外國,包括到我國來從事艱難的工作,甚至從事賣淫活動。為什么同樣是俄羅斯公民的葉里欽的小女兒塔吉揚娜。季亞琴科,2002年竟然以具有1、8——2億美元資產的資格被評選為“最佳沾光獎”中的10位女性中的第一名,成為俄羅斯第一富婆呢?
如果說國家平等保護公民的財產,那還說得對,說得通,也符合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如果說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話,那么請問,是誰來保護呢?主體是誰呢?又憑借什么保護和如何保護呢?讓集體或法人平等保護國家、私人和它自己的財產嗎?讓公民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他個人財產嗎?能辦得到嗎?
凡是神經正常的公民,對于上述問題都會作出否定性的回答:沒法保護!
當我問到誰和如何平等保護三者財產的時候,一位研究民法多年的教授、物權法起草領導小組成員脫口回答:“是法院!”
難道我們國家的、集體的和公民的財產的保護是靠法院的嗎?每一個思維還健全的公民會相信嗎?
而另一位著名的民法學家竟然說:“誰的財產誰保護。”
請看,在民法學界之間,在財產保護的問題上,其思維是那樣的混亂,其回答是那樣的缺乏邏輯!
但是,盡管如此,他們那種充當全國人民教師爺的資格是任何人都不能有任何絲毫懷疑的!
為什么有的民法學家硬把過去民法學界一向視為“特殊主體”的國家扯進來與公民一起講平等呢?
2000年3月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第一章總則中的第六條作出這樣的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假如公民、法人和國家機關(暫且還不說國家本身!)是平等主體的話,為什么還要有“權利與義務”同“權力與責任”的區別呢?
到底是誰在歪曲和違反憲法,還需要更多的思考嗎?
我們沒有誤解《物權法(草案)》,而正是因為識破了《物權法(草案)》,戳穿了物權法草案中掩蓋和包藏著在我國曾經被打倒、被推翻和被消滅而又新生的資產階級分子們的階級私利,而這種私利是與絕大多數中國公民的根本利益相背離的,所以才引起某些人的不滿和憤恨!
第三,是誰在力挺“物權法(草案)”?是虛張聲勢嚇人,還是確有其事?
當著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物權法草案通過的時機尚未成熟,需要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沒有進入去年12月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常委會議程的時候,有人就散布《物權法》讓我給“攪黃”了! 于是出現所謂“民商法學、憲法、訴訟法和法理學的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力挺物權法草案”。在此,先不說我國立法進程是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所決定的,是不會被任何個人所阻撓的,更不會被任何人“攪黃”!問題在于真的是民商法學、憲法、訴訟法和法理學的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力挺物權法草案”嗎?
這又是在造謠!
他們在今年2月25日,趕在全國人大開會之前,為制造輿論,促使通過該法,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了一次所謂的“民法權威齊聚人民大學,力挺《物權法》草案”的“物權法與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理論”的研討會(見中青年報報道,2月27日)。
2月27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標題為“民法權威齊聚人民大學 力挺物權法草案”;可是不要忘記3月13日出版的《中國新聞周刊》(第267期)的報道,這次研討會是“民商法學、憲法、訴訟法和法理學的專家學者齊聚一堂”的。但是,遺憾得很。就我所知,僅法理學界,被這次會議邀請出席的大學校長、法理學研究會長(法理學教授)并沒有出席!為什么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和北大的法理學教授竟然沒有一個人出席!
就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法理學教授來說,能否找出一個真正同意他們的物權法草案的,我同包括人大法學院的其他教授們也表示懷疑呢!
北京市法理學研究會,為什么包括會長、副會長在內的七個教授和研究員(都在北京)為什么也沒有一個被邀請參加會議呢?
至于憲法學和訴訟法學界的除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外,竟然也沒有一人參加,這又是為什么?
這也就是說,除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少數教授和非中國人民大學的少數民法學家出席外,那次所謂“力挺”的會,實際上并沒有多少人參加。這還稱得起什么“民商法學、憲法、訴訟法和法理學的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嗎?這是不是謊言呢?
很奇怪,從那么多的新聞媒體發的那么多的關于這次會議的報道中,為什么只發民法學家發言的報道呢?原來是四個學科的法學家“齊聚一堂”的,為什么沒有民法學界以外的“力挺”他們那個物權法草案的學科的教授和學者們的發言呢?是他們沒有發言,還是不讓他們發言,還是發言了不合乎他們的口味,就干脆不發表呢?
實際上,指望和所謂“力挺”他們的非民法學家,其實也是很令他們失望的,而不同意他們那個草案的非民法學家有的是發了言的,但是,不那么合乎他們的口味,所以也就沒有也不可能見諸于主流媒體了!
這難道還叫“力挺”嗎?
所謂力挺,說穿了,那只不過是民法學家唱的獨腳戲,是自家人吹自家事,是虛張聲勢,欺騙公眾而已。
第四,難道是“窮人更需要物權法”嗎?
有的民法學者散布說什么窮人更需要物權法!真虧他還說得出口!
窮人者,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窮有五種含義:1,缺乏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沒有錢。(跟富相對)2,窮盡。3,用盡,費盡。4,徹底。5,極端。在這里顯然主要是指第一種含義。后邊,“窮人”的釋義,是窮苦的人。
難道真的是缺乏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人保護自己的財產權比富得流油的富人更需要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嗎?
有一種論調,竟然說什么窮人的討飯棍子更需要保護!
須知,窮人是不稀罕自己的討飯棍子的!當然也就無須保護。他們需要的是盡快和永遠扔掉自己的討飯棍子。他們需要保護自己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公有制!
資產階級啟蒙學者早在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為建立資產階級政權呼叫吶喊的時候,就提出過所謂“平等保護”的思想。荷蘭學者斯賓諾莎就說,執行法律的人必須不顧一些個人情況如何,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對每一個人的權利都一樣地加以防衛,不嫉羨富貴,也不蔑視窮者。”(《神學政治論》第220頁)英國思想家洛克也說過,法律“不論富貴,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有出入。”(《政府論》下冊,第88頁)
請問資本主義社會建立之后,它做到“平等”保護了嗎?沒有,因為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存在,絕不可能做到!
還是聽聽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是如何談論平等和平等保護的吧!
恩格斯寫道:“現在我們知道,這個理性的王國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永恒的正義在資產階級司法中得到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被宣布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無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實際內容都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出這個范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謬。”(《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1995年6月第2版,第356、448頁)
馬克思指出:“資產階級的全部力量取決于金錢,所以他們要取得政權只有使金錢成為人在立法上的行為能力的惟一標準。……平等原則又由于被限制為僅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筆勾消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窮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圍內的平等,簡括地說,就是簡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2月第1版,第647——648頁)
列寧說:“地主階級的經濟力量衰落下去,新階級即資本代表者的力量發展起來。結果社會被改造成這樣:全體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了;以前那種奴隸主和奴隸的劃分已經消滅了;所有的人,不管他占有的是何種資本,是不是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也不管他是不是只有一雙做工的手的窮光蛋,都被認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法律對大家都同樣保護,對任何人所擁有的財產都加以保護,使其不受那些沒有財產的、除了雙手以外一無所有的、日益貧窮破產而變成無產者的群眾的侵犯。資本主義社會的情況就是如此。”(《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3版,第35頁)
列寧還說:“ 現在的階級統治表現在什么地方呢?無產階級的統治就表現在取消了地主資本家的私有制。以前所有一切憲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歸結在一個私有制上。我們憲法之所以爭取到在歷史上的存在權利,就是因為廢除私有制不僅是在紙上寫寫而已。獲得勝利的無產階級廢除了私有制,并徹底破壞了私有制,階級統治也就表現在這里。首先就表現在私有制問題上。我們實際解決了私有制問題,這樣也就保證了階級統治。后來,憲法又把實際生活中解決了的廢除資本家地主的私有制的問題記載在紙上,并補充說:憲法規定,工人階級有比農民更大的權利,而剝削階級則沒有絲毫權利,——這樣就把我們業已實行的本階級的統治記載下來了,這樣我們也就把勞動者的一切階層和一切小的集團同自己聯系起來了。
小資產階級私有者是分散的,其中私有財產較多的人就是私有財產較少的人的敵人;無產者廢除私有制,就是公開向他們宣戰。還有許多不覺悟的無知的人,他們完全擁護一切自由貿易,可是他們不能參加戰斗,因為他們看到了在戰勝剝削者的時候表現出的紀律和自我犧牲精神,他們既不擁護我們,但也無力反對我們。關于私有制以及哪一個階級領導的問題,只有階級統治能夠決定。誰要是象我們所常看見的那樣把階級統治表現在什么地方的問題同‘民主集中制’問題聯系起來,那他就要造成莫大的混亂,在這個基礎上是任何工作也無法順利進行的。……
當一個階級代替了另一個階級的時候,它也改變了所有制的關系。資產階級代替了封建階級之后,也就改變了所有制的關系,資產階級的憲法上說:‘擁有私有財產的人和乞丐是平等的。’這就是資產階級的自由。這種‘平等’把國家統治權交給了資產階級。”(《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第168—169頁)
那種希望和要求窮人滿足于保護自己討飯棍子的思想,那種認為窮人保護自己要飯棍子很有“意思”的思想,那種規勸人民群眾安于被剝削地位的思想,難道不是地道的替剝削階級辯護的徹頭徹尾的資產階級思想又是什么!
國際歌號召無產者為做天下的主人起來斗爭,可是通過斗爭后,假如落得只是保護自己的討飯棍子的可憐地步,那還是社會主義社會嗎?
需要他們那樣的物權法的,只能是牟其中們、顧雛軍們和張榮坤們!只能是胡長青們、成克杰們以及類似陳良宇那樣的“同志”們!
我們不需要保護我們自己沒有的東西!我們不需要違背憲法和社會主義制度原則的物權法!
第五,個別記者貼近了什么?
黨中央號召記者三貼近,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可是記者一旦讓錢迷住了,什么客觀性、真實性呀,就統統讓位于金錢了。明明物權法草案并沒有多少保護國家財產的條款,特別是缺少了我國憲法規定的調整和保護財產的核心和關鍵條款,可是她竟然說什么“保護國家財產的條款比比皆是”!明明是個別領導受新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致使馬克思主義法學原著課程幾乎被砍掉,可她卻說成是什么“法理學”課程不在學生追捧之列!在一篇短短2000多字的報道中竟然有10處是捏造、歪曲事實和傳播錯誤的信息!
請那位采訪過我的《南方周末》記者,你敢在報紙上公布我讓你打開電腦看到的網頁上的支持和反對物權法草案的大致比例嗎?是90%支持的呢?還是90%反對的呢?
有的新聞工作者既然已經失去了無產階級的黨性,不貫徹“三貼近”,只信奉“一貼近”——貼近人民幣了,他們寫的東西自然也就沒有什么真實性可談了。先有《南方周末》記者的歪曲和虛假報道,后來包括某些報紙和網站的個別記者的不實報道也就沒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某些媒體的不實報道在社會上卻造成了一種假象,似乎真是法學界大多數教授和學者“力挺”《物權法(草案)》呢!所以除揭穿少數民法學者捏造的謊言外,還必須揭露我國少數媒體的記者捏造和傳播謊言的壞風氣!
我們絕不容許少數人利用國家和人民的媒體來欺騙我們繁忙的領導和善良的群眾了!說老實話,說真話,客觀和公正,既是公民做人誠信的最基本要求,又是新聞工作者的最起碼的為人道德!
謠言難以掩蓋住事實真相,隱瞞是不能長久的。正如一位政治家說過的那樣,你可以在某個時候某個地方欺騙某些人,但是,你不可能在任何時間,一切地方欺騙所有的人!
謠言一定要揭穿! 謠言一定會被揭穿!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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