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告對于撤訴,為什么不說“申請”而說“同意”?
我國民訴法131條規定:立案后至“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卑创艘幎?,原告要撤訴并非想撤就能撤,而是要向法院申請撤訴、并由法院裁定是否準許的?!?/p>
和解聲明第四條中關于撤訴問題,不是說“富士康集團已向法院申請撤訴”,而是說“富士康科技集團同意就《第一財經日報》相關訴訟案自本聲明發布日即撤消”。這件訴訟案撤不撤消,究竟“自本聲明發布日即撤消”、還是別的什么時間撤消或者永不撤消,難道不是法院決定的問題、而是只要富士康同意,便可自聲明發布日即撤消的嗎?
富士康集團究竟憑什么樣的親身經驗、憑什么樣的事實依據、或者憑什么樣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可以在13億大陸同胞面前如此大言不慚、無法無天?
對此有關共和國法律尊嚴的原則問題,置身事中的法院和報社,為什么連屁都不敢放一個?如果說報社因為疲于奔命而又往往只粗通法律,所以也就無可厚非;那么受理此案的深圳中院,以及密切關注此案的廣東高院又是怎么一回事,總不至于與報社一樣疲于奔命而又往往只粗通法律吧?
第二、能握手言歡、化干戈為玉帛,對你們雙方而言當然是好事;但作為你們編導的這出鬧劇的主角——那已引起全國乃至全世界關注的十多、二十萬富士康工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當初記者文章所報導的那種視勞動法如無物的狀況,究竟是否屬實?有多少水份??
富士康內部的工人,他們過去、現在、將來究竟是怎么樣的狀況和命運,你們難道不該及時而又如實地給全國乃至全世界一個說得過去的交代?他們畢竟是活生生的工人,而不是你們可以用來演戲的皮影或木偶吧?他們得到全國乃至全世界關注后,境況究竟是變好點、變壞點、還是換湯不換藥,難道會對其他億萬工人和農民工毫無影響嗎?也許對我們這種人微言輕的小小網民可不理不睬,但你們有把握一手遮天、讓一心執政為民的黨及人大,也對此眼開眼閉、無動于衷嗎?
第三、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總以為你們是經多方勸導、反復權衡利弊、為免兩敗俱傷不要只便宜了打工的弱勢群體,才決定以和為貴、握手言歡的;我覺得你們這樣想的話,雖不高尚,但也決不能算下作,反倒是十分正常和可信可親的。但你們說“發表以下聯合聲明”,是“基于建設和諧社會、充分尊重新聞從業者的社會職責、保障企業正當權利之目的”;對于你們如此高尚的動機,我那怕有半點兒懷疑都該天打雷劈。不過我還是忍不住要請教一下你們:
當初第一財經報及其記者發表對富士康的批評文章、當初富士康起訴記者及其報社,其目的又是為了什么呢?難道當時你們雙方,就不是為了建設而是為了破壞和諧社會、不是為了尊重而是為了踐踏新聞從業者的社會職責、不是為了保障而是為了剝奪企業的正當權利?我想,能在短短幾十天后的今天懷有如此高尚動機的你們,在短短幾十天之前決不會懷有那種下作的動機吧?不管怎么說,讓大家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樣的動機,才使你們能在那么短的時間中鬧出那么樣大的動靜,吸引了全國乃至全世界那么多人那么大的注意力,這個小小的要求不算太為難你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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