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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制度是個人主義選擇的產物

片一 · 2008-11-02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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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制度是個人主義選擇的產物  

   

在關于資本主義制度興起的話語中,有一種學說從生產力的歷史境域尋根探源,這樣,資本主義的興起就成了生產力發展,財富不斷膨脹的故事。但是,“興起”這個詞包含“開始出現”和“興盛”兩個不相同的階段?!伴_始出現”描述事物如何產生;“興盛”描述事物如何發展,這意味著“興起”有兩組因果關系。生產力的故事應該是“興盛”的直接原因,而資本主義社會“開始出現”的直接原因,也許應當在11世紀至18世紀產生的個人主義里構建。正是個人主義幾百年的形成史讓我們發現:資本主義制度首先是個人主義選擇的產物?! ?/p>

 對資本主義興起不分兩個階段的討論,導致的“歷史階段論”及引申出的“優勢論”,這兩個關于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是非之爭的主流話語,都遇到了實踐和理論上的巨大挑戰。  

歷史階段論提供了這樣的模型: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社會形態按照生產力的邏輯演繹,分成有順序的五個階段。換句話說,當生產力發展到適合資本主義制度時,資本主義就必然應時出現。不過,生產力不會只停滯在適合資本主義社會的水平,有向上的欲望,總有一天,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會成為生產力向上走的拌腳繩,它內部受剝削的無產階級力量一定要打碎舊的國家機器,所以,社會主義必然代替資本主義?! ?/p>

這個理論模型預設了三個難題。首先,資本主義雖有肯定與否定,但社會主義只是它的“替代品”,歷史,是分先后的秩序。其次,它假設生產力始終會沿著上升的軌道。可事實上,生產力會受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如資源和環境等,這樣也有可能長期停滯,甚至下降。第三,究竟何種生產力才能適合社會主義?  

這樣,歷史階段論在遭受質疑的同時,也被修正,更被利用。 波普認為,它無法證偽,是偽科學,從而肯定資本主義的永恒性。哈貝馬斯在重新考察了資本主義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后,提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是能通過不斷的內部調整容納生產力發展的范式。新自由主義則一再暗渡陳倉,要中國回補資本主義一課。  

與資本主義興起密切相關的是,隨著前蘇聯、東歐、中國等社會主義制度的相繼出現,又引發了兩種制度孰優孰劣之爭。資本主義優勢論斷言:社會主義的計劃因建構在公有制基礎上,扼殺了個人主義,所以不能合理計算,沒有經濟規律的運行軌道,天生就失缺了高效率和最佳配置資源的機制。不僅如此,它還專制了人權中自由至上的觀念。米爾頓.弗里德曼說:“非資本主義社會趨于比資本主義社會具有更大程度的不均等;甚至以年收入來衡量也是如此;此外,它們的不均等傾向于不變,而資本主義則破壞身分等級,并且帶來社會流動性。” 哈耶克干脆專制地宣稱:社會主義是通往奴役之路?! ?/p>

其實,歷史階段論陷入了“先有蛋還是先有雞”無法證偽的循環;優勢論也是兩種立場智力相爭的游戲。相反,說明個人主義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創始人,就會進一步發現是個人主義的內核——自私自利的人性選擇了資本主義制度。  

米爾頓.弗里德曼《資本主義與自由》描述了這種選擇:  

“十九世紀初期,邊沁和哲學的激進主義者傾向于把政治自由看作為經濟自由的一種手段。他們相信:群眾受到強加于他們身上的種種限制的束縛,并且相信:假使政治改革給與大部分人民以選舉權,他們會做對他們有益的事,即選擇自由放任?!薄 ?/p>

“以自由主義名義進行的思想運動把自由強調為最后目標,而把個人強調為社會的最后實體。在國內,它支持自由放任主義,把它當作為減少國家在經濟事務中的作用從而擴大個人作用的一個手段。在國外,它支持自由貿易,把它當作為世界各國和平地和民主地聯系在一起的手段。在政治事務中,它支持代議政體和議會制度的發展,減少國家的無上權力和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薄 ?/p>

一、個人主義對資本主義的證實  

個人主義對資本主義制度的證實是一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這個過程是在傳統文化中兩種材料的結合:(一)商人;(二)人性。商人資本作為個人主義的發軔者,在長期貿易活動中激活了人性中利己的潛能,并將其擴張為自私自利、惟利是圖的資本家人格。資產階級思想家,正是從自私的人性出發敘述個人主義的內核及其合理性,并證實了資本主義制度是個人主義的最優選擇。  

(一)商人  

“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壤壤,皆為利往”。這是《史記•貨殖列傳第六十九》描寫的商人的職業特點和賺錢的本能。但是,歐洲商人“周流天下”的貿易活動,并非一開始就很暢通。詹姆斯·韋斯福耳·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描述了當時商人的境遇:  

“普遍存在的地方政權,使商人無限度地負擔各色各樣地方捐稅。每個封建主,上自公爵和伯爵下至子爵和小城主,即國王本人也不能例外,對經過他領地的一切商人小販,處以罰金,課以重稅。這種捐稅的特殊名稱,省與省之間,國與國之間,有所不同,但它們的性質都是相同的;它們可分成六種不同的類型”?! ?/p>

“一個領主常常迫使一個流動商人走著這一條路而不準他走那一條路,為的要使他繳付通行稅;或者當商人本可擺渡的時候,也強制他通過一條橋。在德意志,這叫做‘強制走路’”。  

“在中世紀時代,旅行者除了遭受由于壞路所產生的不便與危險之外,還經常冒著盜劫和掠奪的災難。公路盜劫的案件,記載得這樣多,使人們很可懷疑:有哪一次旅行,可幸免這類的經歷,或至少沒有這類的經??植馈T谥惺兰o歐洲,每個國家的道路上,充斥著大批路劫者……”  

 “當什長的私人財產遭受危險的時候,他們勢必榨取商人和店主,來挽救自己的破產”   

在此情形下,商人學會了聯盟,在歐洲特有的政治分裂和權力分布之中,在城市擁有的自治權的環境里成長為獨立的重要力量。他們利用國王與貴族階階的斗爭,與皇權非正式結盟,同貴族、教皇分庭抗禮,從中獲取了大量的經濟特許權和政治地位,出任市長、州長、參議員,更重要的是到了十二世紀,商人幾乎到處已形成為一個特殊的階層,形成了商人個人主義訴求:   

首先,新形成的商人階級要求自由。商人不再愿意服從封建主的權力,在“城市運動”中采取不擇手段的暴動及與封建勢力妥協等辦法,要求從政治上把有效的契約原則擴充到城市,市民用“權利”與“自由”來執行自己的司法、征稅、鑄幣、市場管理等等,既建立一個在封建統治內的“城市自治權”(城市憲章)。這樣商人終于成為自由市民,有了“市民權”。13世紀,每個市民就是一個自由人,按當流行語說:“城市空氣使人自由”。 法國人扎克·得·維特里,稱贊這種商人精神是:“他們拒絕屈從別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們的自由。他們制定自己的法律并服從這些法律”。(引自詹姆斯·韋斯福耳·湯普遜在《中世紀經濟社會史》)  

其次,商人把惟利是圖視為新的道德原則加以推崇。詹姆斯·韋斯福耳·湯普遜在《中世紀經濟社會史》描寫道:“法國人在這時期遭到饑荒;接續而來的歉收,使谷物價格飛騰上漲。唯利是圖的商人們,按照他們的慣例,靠著一般人的苦難,還在進行投機買賣,……我們清楚地看出:法國這種饑荒情況,不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是由于糧食商投機行為的人為原因所引起的”。“到了十三世紀,人們,特別是在廢棄封建制度的和具有虛偽作風的意大利的人們,常常是故意并惡意地干出殘暴勾當。現在,他們不是象過去那樣為了實現‘權利’(‘權利’歸根到底是觀念,而基本上不是出于物質擴張欲的)而進行微小的家族沖突或斗爭,而是為了爭奪領土或為了爭奪市場或為了毀滅一個競爭者,總之,為了單純自私自利的物質擴張而進行戰爭了。新興資產階級,態度粗魯,道德墮落,大吃大喝,貪得無厭……”。馬丁·路德也在《關于產品展銷和暴利》中激憤的譴責道:“他們控制著所有的商品,因此為所欲為,按照他們自己的喜好提升和降低價格,排擠欺壓小商販,或使其破產,他們像梭子魚吃水里的小魚,就如同他們是上帝創造的生物的主宰,好象他們脫離信仰與愛情的所有規律”?! ?/p>

16世紀最富有的銀行家富格爾將惟利是圖譯成了:“只要我還能賺,我就永遠會賺下去’”?! ?/p>

第三,商人推動了一次財產性質的革命。大約從13世紀起,“過去凍結于土地財產的固定資本已被貿易和商業的流動資本所代替;在十字軍時期意大利城市,尤其是威尼斯和熱那亞,把在拜占庭曾維持了幾百年的資本主義企業,帶進了西歐;在那里,它還和那在西方無關十字軍影響所創造出來的新財富相結合;貨幣經濟和現款交易開始在自然經濟曾統治過幾百年的地方上流行著?!敭a的各種新類型出現了,在財產占有的形式與程度方面也來了新的轉變。于是,一個新業主階層也成長起來了”。(詹姆斯·韋斯福耳·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  

這樣,新生商人階級,必用特殊的政治力量,為自己天南海北的職業環境及政治環境所必需的自由人格;為“皆為利來”、“皆為利往”的貿易活動中所必需的惟利是圖的道德新論;為獲取的巨大財富所必需的財產安全;在選擇一種與資本動機一致的制度保障的同時,大力資助藝術家和作家,實現資本同思想家的結合,用新生的資產階級倫理觀和商業精神影響文藝復興、啟蒙運動,以制造一種類似中世紀“君權神授”的資產階級天賦權力的話語權,通過思想文化的大眾傳播,追求和推進資本主義事業。正如德尼茲•加亞爾等的描繪:  

“富有的銀行家家族逐漸在本城產生巨大的政治影響,后來又對宮廷和教皇施加影響。這種影響有時還加上對文學藝術事業的贊助,這又使他們獲得很高的聲譽。如意大利的美第奇家族和斯特羅齊家族,神圣帝國的富格爾家族和韋爾瑟家族,法國的雅克•科爾等,就屬于這類情況”。 (《歐洲史》海南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P260—264)而“富格爾家族就是新生資本主義的代表”。(《歐洲史》海南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P363)  

(二)在對人性的重建中論證資本主義  

利己是人性的一種潛能,一旦與上文所述的資本的三種動機結合,就會擴張成對私人利益和保護這個利益的無止境的欲望:1、對個人行為不能干涉;2、利潤最大化;3、財產不能被別人侵占。資產階級思想家正是沿著這三個方向梳理,用“人性”構建新生的商人階級精神,形成了個人主義的核心價值?! ?/p>

哈耶克的《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列出了“真正的個人主義”者約翰·洛克、大衛·休謨、亞當.斯密、阿列克西·德·托克維爾等。但還應該添上馬基雅弗利、霍布斯。  

這些個人主義強調自然法,認為人的本質是自由的個體,能按自己的動機,選擇和行動。在這個模型中,利己被看作是人性的第一順序,而惟利是圖與利己的人性相一致,于是,商人精神在人性中得到了證實?! ?/p>

馬基雅弗利《君主論》是想獻給巨商美第奇家族作為治國之術的作品。所以,他盡力將親身經驗形成的觀念與美第奇家族代表的新生資產階級精神融合,在描述利己的人性與惟利是圖的對接關系時表現出驚人的坦誠:人性是惡劣的,完全以私利為標準,在任何時候只要對自己有利,“人們便會砍斷恩義這條紐帶”,這種自私自利的普遍人性,不僅詮釋了資產階級惟利是圖本能的合理性,而且證明了私有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他反復告戒“君主”,“一定不要碰他人的財產,因為人們對自己父親的死亡比遺產的喪失還要快”。所以,“君主”要迎合人們的自私自利,以利益為誘餌,通過對私有財產來引導世俗的個人奮斗?! ?/p>

霍布斯作為“近代個人主義的創始人,個人主義之父”(A.萊恩),他認為人之所以自私是出于保護自己生命安全的需要,所有,他首先把自由視為自然人的第一要務,認為維護生命的自由就是自然權利,個人可以在法律之下做能夠做的最有利于自己的一切事情,在這個“要長久地保持達到將來欲望的道路”上“外界障礙的狀態”是不應該存在的?! ?/p>

其次,為資本主義生產中的交換和分配環節作了正義的界定。在“所定信約一定履行”的第三自然法中,把凡是履行信約的行為納入了正義的概念:“正義的性質在于恪守有效的信約”。依據這一原則,資本家的經濟活動交換、分配只要存在“信約”就都屬正義,即便是有賤買貴賣的貪婪、殘忍、剝削,也應讓人尊重,得到法律保護。“因為人們一切出于意志的舉動都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于達成其目的行為最有幫助的就是最合理性的行為”。(霍布斯《利維坦》中國社會出版社 P107)  

霍布斯繼續論證:  

正義分為交換性的正義和分配性的正義?!敖粨Q的正義是立約者的正義,也就是在買賣、雇傭、借貸、交換、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約行為中執行契約”。“分配的正義是公斷人的正義,也就是肯定‘什么符合正義’的行為” (霍布斯《利維坦》中國社會出版社 P111)。公斷人執行了信托項目的分配就是正義或公正的。一個更重要的事情是對一些不可分割,無法共享的財富必須依據自然法規定一種占有方式,即讓第一次占有權用抽簽方式加以決定,并判給第一次占有者?! ?/p>

   馬基雅弗利和霍布斯對商人階級訴求作個人主義描述時,依據自私的人性及自然法的途徑,提出了自由和財產概念的一些基本原則。但這種初步說明過于機械,甚至專制,有些與商人資本的積累脫節。如用所謂抽簽方式決定對共有財富的占有權,這是資本積累規律所不可能容許的。對個人主義作系統、科學描述的是洛克。他引入了“勞動”和“貨幣”的概念,建構了“勞動產生私有制并占有財產權”及“貨幣可以使對財產的占有無限擴大”的個人主義原則。  

     洛克認為自從上帝創造了人并把世界的一切交給人類“共有”后,人類便進入了自然狀態。由于人源于上帝的創造,而上帝在創造人時沒有分等級,也沒有把世界上的財富劃分為個人的財產,這樣,在自然狀態公有形式中,源于同出于上帝的假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依據自然法則不存在意志間的許可或服從,只有自由和平等,同時,對財富的占有方式也是自由的,這就是所謂“自然的自由”或“完美的自由狀態”。當人按照契約規則結合為社會形態時,自由、平等作為天賦人權也隨之成了個人的權利。在洛克的語境,自由被定義為:       

“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處在政府之下的人們的自由,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并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這是在規則未加規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復無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斷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約束那樣  

”。(洛克《政府論》)  

洛克的自由概念為資產階級的自由理念找到了充足的證據,那么,資產階級對財產權的訴求呢?接著,洛克提出了一個問題:既在“共有”的財產形式中,“怎能使任何人對任何東西享有財產權呢”?  

洛克為了找到“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引入了勞動的概念。人們最初能肯定為自己私有的東西就是自己的生命及生命的載體身體,生命和身體是不能轉讓的,屬個人的所有權。理性告訴人們勞動是維持生存和舒適生活的必須手段,這樣,經過一個人身體的勞動所獲得的財產,根據生命和身體屬私有所有權的自然法則,就脫離了共有的狀態而成為他個人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的變更,不僅不會給其他人帶來侵害,相反,財產權的私有意味著“荒蕪”變成了更多的財富,使更多的人從中得到便利和好處?! ?/p>

勞動產生私有財產權的其他依據是:1、使勞動對象產生和提升了價值;2、不是減少而是增加了人類的共同積累;3、由于勞動同占有權相結合,必然導致私人占有;4、天然物資豐富,一個的占有不會損害另一個人的占有?! ?/p>

那么,財產權限度的標準是多少呢?起初,“以供我們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它來供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就歸他人所有”。(洛克《政府論》)  

隨著“貨幣的使用”,占有財產權的目的由生活需要的享用轉變為投資貿易或其他項目的活動,以繼續積累和擴大財產的機會,并以貨幣的形式出現,那么,這個限度就是資本實力了。“人們之所以能夠超出社會的范圍,不必通過社會契約,而這樣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財產,只是由于他們賦予金銀以一種價值并默認貨幣的使用。而政府則以法律規定財產權,土地的占有是由成文憲法加以確定的”。(洛克《政府論》)  

洛克“勞動”一詞直接扮演了私人所有權的角色,他依據自私勞動的偏好,得出資本“勞動”的最優選擇是資本的私人占有財產權制度,即:“開拓或耕種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結合在一起的。前者給予后者以產權的根據。所以上帝命令人開拓土地,從而給人在這范圍內將土地撥歸私用的權力。而人類生活的條件既需要勞動和從事勞動的資料,就必然地導致私人占有”。不僅如此,在洛克話語里,資本已被引入了勞動范疇。依據“正是勞動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及“勞動尺度”的原則,資本也生產價值,具有占有價值的權力?! ?/p>

二、個人主義如何選擇資本主義制度  

經過上述分析,可以作這樣的概括:個人主義的本質性選擇是以自私自利為普遍人性;以自由為最高準則;以欲望為最大目標;以私有財產權為自由的基礎的一種制度構建。盡管個人主義有不盡相同的類型,但這種本質性選擇是一致的?! ?/p>

(一)對經濟制度的選擇  

“自利的打算”——斯密認為它是資本主義經濟的內在動機并以它為起因分析了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構建——必然選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制度?! ?/p>

正如斯塔夫里阿諾基所說,資本主義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出現在16世紀?!坝谑?,這一切都開始歷史性的轉向一種性質根本不同的經濟制度。今天,我們稱之為‘資本主義’。資本主義被定義為:‘一種以獲利的渴望為根本動機、使用各種精巧的、往往是間接的方法、利用大量積累的資本賺取利潤的制度’”。“利潤被用來進行再投資,利潤的‘資本化’,即剩余價值被轉化成更多資本,正是‘資本主義’一詞背后的邏輯。這種新的‘資本主義精神’被16世紀最富有的銀行家富格爾簡化成一句話:‘只要我還能賺,我就永遠會賺下去’”。(《全球通史(第七版)下》[美]斯塔夫里阿諾基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 P51)  

1、財產權  

自利打算意味著在獨立的私人領域和選擇自由的模型中獲取個人的有效收益,而這個有效收益來源的財產必須取于私人占有形式。此情境下,將共有財產以明確劃定的邊界,在獨立的經濟人之間,分割資源,確立私有財產權的私有化就成為能確保自利打算的最優選擇。正如斯密所說:“特別是富者,他們當然愿意維護這種制度,因為只有這種制度才能保持他們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聯合起來,為大富人保障財產,因為他們以為,只有這樣,大富人才會聯合起來,保障他們的財產,……就保障財產的安全說,民政組織的建立,實際就是保護富者來抵抗貧者,或者說,保護有產者來抵抗無產者”(《國富論》)  

休謨認為:“財產權可以下定義為:在不違犯正義與法則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圍之內,允許一個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個物品,并且禁止其他任何人這么使用現占有這個物品的那么一種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休謨《人性論》下 中國社會出版社 P280)。這個休謨定義敘述了在“人為措施”中財產權如何被個人自私的正義規則選擇的模型?! ?/p>

資源相對稀少刺激出了人性中“最重大的”自私情感,使每一個人都產生了對財富享用的無限欲望,在此情境,自私情感會產生人與人的情緒和行動的利益沖突及人與顯得稀少的財富的沖突。這兩個沖突在自然狀態中依賴人們的原始心理結構是無法補救的。另外,盡管自私情感占據了人性的主導,但理性仍然賦予人性的知性,由此產生了有限的慷慨。但是,尊重公益不能成為遵守正義的原始動機。這樣,只有在社會狀態里,通過“人為措施”(人類協議)把自私與有限慷慨作適當設計以構建正義規則來解決沖突問題?! ?/p>

在休謨“人為措施”的模型中,自私是建立正義的原始。參與“協議”的每一個人,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需要設置預防手段,防止他們之間可能會出現的各種非義與暴行,使全體社會共同奉行的一切行為體系對于全體與個體都有無限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參與者都會獲得分享利益的感覺并依此調整行為,“社會中任何一個人不需要再有其他條件來誘導,在碰到機會時便會作出一個正義行為。這給其他人樹立了一個榜樣。正義這樣就借一種協議或者合同而建立起來”。(休謨《人性論》下 中國社會出版社 P445)  

這樣,人性中對于自己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切讓人們確立了自私的正義規則,或者說,既然正義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那么,通過協議,正義首先肯定自私原則,其次,再對它進行限制和約束,劃分并確定個人的財產權一般規則:1、讓財產占有得到穩定;2、讓財產占有者自由享用所占財物;3、知道什么是自己能夠安全占有的;4、不侵犯他人的財產。  

顯然,上述穩定財產占有的一般規則是絕對必須的,但僅有這個一般協議締結,或者說僅確定“現實占有者”等,還是無法解決現實中因財產而誘發的許多糾紛與爭執。因為“社會最初形成的時期”與“社會一旦建立之后”,需要不同的財產權規則。所以,還應該把占領、時效、添附、繼承、轉移等作為具體確立財產權的規則?! ?/p>

私有財產權的選擇,確立了私人占有的制度,使資本家獲得了對占有財產自由支配權的法律依據,這是資本主義存在的根本。出于個人利潤最大化目的,這個模型自然會選擇和建構以個人經濟單位為主體的自由的經濟活動。  

    2、利潤、價格、市場  

私有財產權必然以實現資本最大利潤為目標,這意味著選擇一個什么樣的“價格”作為利潤最大化的實現工具;選擇一個什么樣的“市場”作為利潤的實現場所。由于資本的個人主義性質,自由成了必須的首選,即“自由定價”和“自由市場經濟”。這里“自由”一詞被定義為:“自由意味著始終存在著一個人按其自己的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狀態與一人必須屈從于另一人的意志(他憑藉專斷決定可以強制他人以某種具體方式作為或不作為)的狀態適成對照。經常用以描述這種自由狀態的古老的說法,因而亦就是“獨立于他人的專斷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 other)。”(《自由秩序原理》F.A.哈耶克著)  

 斯密對這個選擇結構作了如下描述:  

“資本一經在個別人手中積聚起來,當然就有一些人,為了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或勞動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上得到一種利潤,便把資本投在勞動人民身上,以原材料與生活資料供給他們,叫他們勞作。與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交換的完全制造品的價格,除了足夠支付原材料代價和勞動工資外,還須剩有一部分,給予企業家,作為他把資本投在這企業而得的利潤。所有,勞動者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那全部資本。假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墊付的資本,他便不會有雇用工人的興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潤不能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他就不會進行大投資而只進行小投資”。  

(1)資本利潤  

 首先考察斯密提供的利潤選擇模型。由于資本是在投資時與勞動者等要素結合的過程中追求利潤最大化,勢必出現利潤增長過程中的兩個矛盾:提高工資則傾向于減低利潤;同一行業中相互競爭加劇則也會自然傾向于減低這一行業的利潤。這樣,資本為保持利潤長期的增長趨勢,一般都會選擇:  

   a、最低的普通利潤率。這是資本投資的底線,或者說,不能從中獲利,資本家必然不愿付出任何代價來使用資本?! ?/p>

b、最高的普通利潤率.也許是這樣一種利潤率,它在大部分商品價格中占去應當歸作地租那一部分的全部,僅余足夠支付商品生產及上市所需的勞動的最低工資,即僅足維持生存的工資。在勞動者從事工作時,總得設法養活他們,但地主未必都要給付?! ?/p>

c、壟斷。在各種行業上,壓迫貧者,必然使富者的壟斷成為制度。富者壟斷行業,就能獲有極大利潤?! ?/p>

“他們期待著最有利的市場”(馬歇爾)  

d、增添利潤因素。馬歇爾“利潤包括許多因素,其中有的屬于使用資本的利息(就其廣義而言),而有的屬于純利息或所謂的真正利息;還有的屬于管理能力和企業的報酬,其中對風險的報酬;此外,還有的與其說屬于任何一個要素,不如說屬于各要素的結合”  

(2)價格自由  

由于價格是實現利潤的工具,所以資本利潤的動機決定了價格在市場交換中必須自由確定,使資本增殖有靈活的時空效益,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利打算。價格自由給資本家賦予了一種特殊的占有財富的權力。他們可以運用對生產資料(財產權)的占有,通過所謂“契約”的不對等談判,強制絕大多數勞動者接受低工資制度,剝削更多的“剩余價值”。雖然,價格由工資、利潤、地租等構成,但價格的主要動機是利潤,在資本主義經濟活動中,利潤曲線壓制著工資曲線,前者的增長比例高于后者許多。不僅如此,資本家還可利用優勢資源,通過“價格戰爭”、“貨幣戰爭”等進行“叢林法則”式的競爭,兼并或破產對手,形成對占有財富的壟斷。這種特殊權力是資本主義制度之所以為和能夠為少數人服務,制造貧富兩極分化的根源之一?! ?/p>

當然,價格自由也是應對供求關系變化的調節機制,不過,價格自由似乎不是供求關系變化的結果,而是私有產權下的資本利潤動機的結果。這一點可以從對有效需求這個概念的分析中進一步證實。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有效需求,對勞動者而言只是工資收入的實際購買能力或稱貨幣有效需求。由于工資受利潤的擠壓,這種工資性購買能力與“舒適生活”,甚至“基本生活”的購買欲望比較還存在很大的負數,也就是說這種制度安排的以資本利潤為中心的分配原則存在著不正義,并造成了勞動者生活有效需求的短缺,所以,價格的調節機制應對的是一個失真的供求關系,它掩蓋了價格自由受制于投資與利潤比例的實質?! ?/p>

(3)自由市場經濟  

“市場”大約起源于人們交換的傾向,和“市場經濟”、“自由市場經濟”是不同質的三個概念。資本主義之前就有了市場,但那時它只是存在于自給自足社會中的一個十分狹小的時空范圍。由于私有財產權的不斷擴張刺激進一步分工所帶來的專業化優勢,使商品交換在自由價格機制調節下逐漸擴大,將分割、狹小的市場相互連接,并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部內容時,過去那種狹小的市場就被構建為自由的市場經濟。在這個“市場”向“市場經濟”發生質變過程中,關鍵是“自由意志”的選擇。換句話說,在私有財產權成為社會對財富主要占有形式的進程中,資本家出于對產權保護和積累的自身利益,在政治地位和權力上升的同時,他們“發現”這個市場最適合貫徹個人主義的自由價值觀念。因為在市場覆蓋的地區“買主與賣主彼此之間往來自由,相同商品的價格有迅速變得相等的趨勢”(見阿弗里德·馬歇爾《經濟學原理》 華夏出版社 2005年10月版P264)。同時“一個大城市有多少個重要行業,就可能有多少個市場,而這些市場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固定場所、市場的中心是交易所、集市或拍賣所”(同上)。在這種情境下,市場被私人資本制造為一個可以脫離國家干涉,由追逐利潤的價格自由說話的商品交易領域。由于這種市場經濟是以自由的經濟活動為基礎的,所以是自由市場經濟(與市場經濟有區別。由自由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規律作為自由市場經濟的規律并不具有普遍的意義)?! ?/p>

    3、自然的分配次序     

在斯密的分配模型中,生產資料的私有財產權和勞動者工作的職業既是分配的最初依據,也是分配構成、數量、富裕先后的決定因素,在此基礎上,工資和利潤應當受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則支配。這種失去公正的分配本來為資本家設計,卻被描述為自然的分配次序?!   ?/p>

(1)不占有生產資料的普通勞動者按簽訂契約的工資支配原則獲得工資。普通工資一般為生活必須品和便利品的價格之和,被資本家確定為“人道標準的最低工資”(斯密語),強迫勞動者接受,一旦雙方簽字就被資產階級說成是體現了自由精神?! ?/p>

“契約”支配工資原則的秘密在于,“就算讓工人擁有自由訂立契約的權利,包括容忍那些強大到足以靠工人的磋商權而建立的工會組織,都不會對賺取利潤構成威脅,因為‘勞動后備大軍’(如馬克思所稱)看來可以把工資維持在令人滿意的低水平上。”(《資本的年代》P43-44 [英]艾瑞克.霍布斯鮑姆著張曉華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 1999年8月第一版)    

(2)生產資料占有者的利潤與勞動工資受完全不同的支配原則分配?!   ?/p>

a利潤是生產資料所有者的合理報酬;b資本家的利潤多少與資本的大小恰成比例,這個比例究竟應該多大,則是資本家的自由?! ?/p>

那么,普通勞動者何時才能富裕呢? 在斯密假設的“自然的分配次序”里,富有者得到原始財產是造物主的意志,如土地,就是“神”分給少數地主的。所以,首先富裕的是資本家和地主,下層人民的普遍富裕要等到全社會實現了“充分供應”才能“普及”。(斯密《國富論》第八章 論勞動工資)    

(二)對法律制度的選擇  

資產階級所生產的經濟關系是在封建法律體系中通過逐漸地“裂變”成長起來的,他們十分清楚這個“經濟關系”必須有新的法律保護,使之成為人人都必須遵守的“經濟秩序”,而這個法律的本質性選擇就是保護個人主義的自由至上和私人產權的神圣不可侵犯。正如洛克說“為了規定與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或者說,一旦這個經濟關系成為法律,那么,在這個公民社會的人都應當遵守這個游戲規則,如果有人要顛覆它,資本家作為一個階級就可以用自然法的權力通過暴力鎮壓。  

    斯密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話,描述了法律的起源與目的:  

  “可是,富者的貪欲與野心,貧者厭惡勞動貪圖眼前安樂的性情,卻在足以激發侵害他人財產的情緒。并且這情緒在作用上遠為牢固,在影響上遠為普遍。有大財產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個巨富的人,同時至少必有五百個窮人。少數人的富裕,是以多數人的貧乏為前提的。富人的闊綽,會激怒貧者,貧人的匾乏和嫉妒,會驅使他們侵害富者的財產。那些擁有由多年勞動或累世勞動蓄積起來的財產的人,沒有司法官保障庇護,哪能高枕而臥一夜哩。富者隨時都有不可測知的敵人在包圍他,他縱沒有激怒敵人,他卻無法滿足敵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敵人的侵害,只有依賴強有力的司法官的保護,司法官是可以不斷懲治一切非法行為的。因此,大宗價值財產的獲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沒有財產可言,或頂多只有值兩三日勞動的價值的財產的社會,就不這樣需要設立這種政府?!薄 ?/p>

貧富社會會產生階級以及階級之間的“敵人”關系。強者必然要通過立法來確保既得利益。封建階級是這樣,資產階級也是這樣?! ?/p>

泰格和利維合著《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描述了新興資產階級為使其對“經濟制度的選擇”合法化,如何開展了“造反法理學”,以推動一場法律變革,在逐步瓦解封建法律體系的漫長過程中,建構起適合本階級意志的法律制度。這個過程從11世紀城市商人生活肇端,一直到資產階級法理學在18世紀取得勝利。其主線則是代表自由的“契約”及代表私人占有的“產權”所有制,這兩個方面構成了現代資本主義法理學的基石?! ?/p>

1、封建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變革”  

    這場法律變革并不是另起爐灶,而是在封建法律體系內歷時數世紀之久順應遷就與造反的過程,其對象就是封建法、公教法和王室法。  

   封建法強調的是一種封建“臣服”等級依附關系。兩個人,一個較強(領主)一個較弱(附庸),通過舉行臣服禮承認主仆身份,建立起最強固的社會約束協議。這種封建關系的要義不僅存在于耕者和地主之間,也存在于地主之間;不僅約束附庸者本人一生,還變更及于附庸的男性后嗣,附庸者所耕種的土地,以及所有可動產,全都“屬于”主人。幾乎沒有什么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教會也作為封建主加入了這一制度。地方上的教士都從屬于一個村莊或領主。這種封建關系在經濟上的形態就是莊園式的自給自足:全家人都被束縛在土地上,既不能賣掉土地,也不能出售大多數可動產,連傳給后代都不許可。在法律上的形態則是封建法庭實行的法律:在排除了“法律的個人性”這一原則后,一律施行由領主決定的同一法律,在特定領地內,對特定領主全體附庸施行同一法律。所以,封建法構建的封建關系,最初基本將商業排斥于邊緣。隨著貿易的擴大,莊園領主對商人征收過境費和貨物稅以斂財,并設置種種管理商人交易的條例,包括提供售貨地點和舉辦不定期集市,其地可進行正規交易,并由領主派人監視?!  ?/p>

公教法作為教會的法律其司法管轄權盡管包括了教會所關切的一切事務,但更重要的則是對人們靈魂享有裁判權力。世俗法庭可以處人死刑,宗教法庭則可革除人的教籍,從而將其靈魂打入地獄。同時,教會在意識形態和組織結構上都反映封建社會。在教會法律里,以牟取利潤為目的的商人,其靈魂是要進地獄的。商人所經營的自由貿易不僅有罪,而且正威脅封建制度。但是教會又想分享貿易積累起來的巨大財富,不得不對商人采取某些支持,并力圖將商業納入他們那個神學、道德、法律無所不包的體系。   

作為體現王權的王室法,因對領土等控制權的企求與商人對統一貿易地區的需要吻合,成為中世紀商業貿易最有利的同盟者。但其意圖是控制商業貿易為王權的內外政策服務,所以,也充滿了斗爭,產生了所謂英國都鐸王朝的“國家資本主義”控制方式和法國波旁王朝課以重稅的壓制方式,商人依然是王室法的附庸?! ?/p>

可見,封建法、公教法和王室法所構建的封建關系始終都是貿易自由的最大壁壘。面對這種敵對和異己的力量,商業資本經歷了漫長的“造反”過程。開始,普通商賈販夫,謀求與這種制度妥協,從而牟利。隨著商人的人數增多和力量增加,這階級具有法律意識的人就謀求證明在平衡的封建體制之內,貿易有其正當地位。在創建了市鎮、港市和港口、貨棧、銀行、制造廠等一些商業機構,擴大了活動領域后,商人也訂立商人法,成立一些審判所獨立地處理貿易之間的爭執,并且又從教會和世俗兩方面的王公權貴那里,強索或者騙取到種種讓步,建立自由貿易地帶。當他們意識到,他們所進行的法律變革乃是社會各階級之間沖突的產物,并謀求把社會控制制度轉變到適合于自己的目的時,他們就以巨大努力,表述和論證適應興旺而強大商人階級種種實際需要的法律體制,以廢除各種封建義務,創建基于契約自由和財產私有的公民社會的法律體系。   

2、契約自由  

商人的貿易活動必須是自由的,也就是說,自由的市場經濟是必須的,這來自于不證自明的自然法和自然理性的認同。那么,自由的——即不受任何外界干擾,只按個人意志辦事的原則,又如何滲透于貿易活動,使貿易成為貿易自由呢?資產階級認為,出現在羅馬法中的契約觀念因具備了“個人意愿”、“誠信”、“強制履行”這三個元素,所以體現了交易中的自由精神。以這種契約自由為基石構建法律體系,也就確立了自由的市場經濟的法律范疇?! ?/p>

資產階級在對契約法的重建中,著重于繼承和發展了:(1)契約乃是不同意愿的一種結合,它反映一個、兩個、或者更多人的諾言,這些諾言由于存在可對它們予以強制履行的法律體制,因而無需任何其他手續即可具有約束力。這樣的契約便使售讓者有了交付約定物品的義務,亦使承購者有了償付價款的義務。是建立在誠信上的雙邊約定。(2)這樣的售讓契約同時也造成商務關系。由于財物所有權的轉移并不是在簽字之時完成,簽約雙方因此可以同意售讓未來的貨物,這種售讓甚至可以涉及遠非眼前得見的物品,預置了擺脫權力觀念的趨勢。(3)自由意志是貿易的最高原則。一項協議用書面寫成,就被當作協議內容不帶強迫性的表面證據,契約若未履行——不論它是否牽涉神圣誓言——便等于定約之時就已經說謊,這樣就可以強制履行。(4)契約法傾向于平等對待所有各方。貿易體制愈是復雜,訂約各方在法律面前就愈變得沒有個人性。(5)契約是基于訂約各方意愿的“私人立法”,就應當主要是規定訂約人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彼此的需要應主要經由自由協議予以滿足。(6)契約乃是一種借債文據,是預定貨物和管理勞動的一種辦法,它預示貨物的自由流動。(7)契約是社會基礎,契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契約法在英國和歐洲大陸的發展揭示,以法律改革作為實現根本性社會變革手段,是有限度的。資產階級法學作家常愛稱述,從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的進展是通過契約設計實現的。例如梅恩爵士曾在19世紀時寫道:人類的進步史乃是一部從基于身份的義務獲得解放,而代之以基于契約或自由協議的義務的歷史。換句話說,契約這一法律制度乃是資產階級革命的動力。   

  3、所有權  

  封建關系所建構的所有權法律(主要指向土地)有如下幾個決定性特征:(1)不能自由轉讓或買賣;(2)屬于“主人”;(3)產權不清;(4)財貨和人身均可加以強占;(5)必須相應承擔封建義務。這樣的所有權同處于上升時期的資產階級以私人產權為核心的所有權觀念已是水火不相容,而斗爭的焦點之一是土地。  

“正如一篇論述資產階級土地法的基本性論文的作者倫尼爾所表述的:   

所有權dominium乃是某一個人對某一有形之物的包含一切的合法權力。就物而論,所有制乃是一種普遍的制度:一切有形體的東西,甚至土地,若經法律認可而未被特殊規定置于extracommercium(不得買賣)項下,均可成為所有之物。所有制對于所有主來說也同樣是普遍的。人人都有同等能力擁有某物,他可以擁有不論什么樣的財物。這些就是這一制度所特有的規范。  

因此,就其在資產階級法律中開始具有的意義而言,所有權制度固定了個人(persona)和物(res)這兩個觀念,然后用財產或所有權的法律形式把它們連結起來。人類社會被分解為孤立的個人,財貨世界則分裂為疏離的各項。人再也不能談論按一定方式使用財產或對待他人了:所有這類可由法律強加于人的責任,都可視為對基本“所有權權利”的減損?!保ㄌ└瘛±S《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   

    從16世紀開始,英、法兩國境內的全國性封建利益集團和資產階級利益集團了圍繞土地所有權展開了激烈的爭奪?! ?/p>

16世紀資產階級加速了對農村貴族土地的收購。其一是或付現款,或認交一筆永久地租,將“直接所有地”和“有效所有地”都買下,使從前屬于封建領主的土地脫離了封建體制。其二是僅僅用現款或永久租費買下“直接所有地”,而且有時甚至連領主稱號也一同買下,這樣就使資產者處于封建體制中的領主地位。這兩種方式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步地權讓與者的后塵,并沒有在土地問題上大大改變法律關系體制。但都使資產階級成了該土地實際的“使用者”,為法律變革鋪平了道路?! ?/p>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英國資產階級轉為迫使國王重訂由王室法庭施行的土地法。通過:(1)《土地使用法規》一切使用均已“生效”,有權享受土地利益者(cestuiquiuse)便是合法的所有者的條款,取得了對購買土地的所有權。(2)《土地遺贈法規》使得英國很大部分土地可以經由遺贈而轉移。這是資產階級所有權規范取得的又一次勝利。(3)依據“租地權”取得的土地,  

在法國,路易十四批準多瑪部分發表了對當時通行法律的權威性概述《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書。該書巧妙地將以自然法為依據的資產階級法律原則與對封建特權的確認調和在一起。多瑪將法律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上帝頒賜,不可改變的法律,不論何時何地都是公平的。財產權就屬此類“一件東西的主人在他自愿與那件東西分離,或讓它被別人經由公平而合法的手段拿走以前,始終都是它的主人”;另一類是人所制訂、因而是“權斷性”法律??梢杂梢粋€合法權威依據需要予以定立、更改和廢除的法律?! ?/p>

1789年,法國國民議會公開宣布剝奪貴族的特權,特別要剝奪與征稅有關的特權和封建領主權利,并制定憲法。議會做了兩件大事:(1)表述了它對所有權法律問題的決定:“國民議會全部取消封建制度,并發布命令對旨在……施行奴役的……一切封建和個人權利與義務均予以無償廢除,并宣布一切其他義務可以贖買,買價與辦法由國民議會規定之。但本公告未曾廢止的權利仍然有效,以其獲得補償為止?!彪S后各條宣布取消貴族在河流和森林中捕魚、打獵、以及開設法庭的權利。并要創立全國一致、不可分割的“財產權利”——使用乃至誤用個人所有物的權利。財產權利將要成為個人(Persona)和物(res)之間的關系,一切與所有權或地產有關的人身義務都不過是這一法律觀念的畸變。(2)國民議會沒收了教會和王室土地,并將這種土地大部分投入公開拍賣,讓唯一有錢的群體——資產階級——予以收購。在革命前夕,貴族約擁有全法國25%的耕地。后來貴族被逐、流亡或被剝奪權利,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早已掌握了30%土地的資產階級手中。資產階級所擁有的土地,在教會和王家的土地公開拍賣時又進一步增加。  

這樣,資產階級土地法觀念——關系僅存在于個人(persona)和物(res)之間,除了保有和為謀個人利益而使用之以外不附任何義務——已開始勢不可擋地在實施了。   

我們已經看到,資產階級每個時期都在力求鞏固它的權力,并通過法律變革,將它法律意識形態的種種成份置于國家庇護之下。這么一來,社會關系的法律界定就改變了:過去一直依據封建使用權而保有的土地,變成了契約的對象;過去一直作為公有而保留的土地被圈占了,先前的自耕農若不是在這片土地上為賺工資而勞動,就是轉移到城市里去了。農民和工人對于自己所進入的那一類社會關系,都幾乎沒有絲毫選擇權利。他可以為某個業主干活,也可以為另一個業主干活,但達成協議的方式——不管是否簽訂契約,也不管是否仍屬封建性——對他來說都是已經決定了的。   

資產階級制訂法律的過程包括在契約、所有權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擬訂和實施各種專門法規,這些法規,乃是在下列法律意識形態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動的自由認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   

  到1600年資產階級私法的主要原則,即個人之間在契約、所有權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實踐中尚未完全取代、卻也已在理論上取代了人際封建關系。   

   事實上,按自然狀態的模型分析,資本主義制度比其他社會形態更需要法律。其一,雖然資本主義制度把人們組織進了公民社會的共同體,但由于這個社會是以私人產權為基礎的制度,所以從財富占有的形態上又把人潛在地分裂為“自立為王”(洛克語)的自然狀態,使洛克描述的“極不安全、極不穩妥?!m然自由卻經常充滿恐懼和危險的”自然狀態的如幽靈一般;其二,個人主義以自私為出發點,在私人產權、自利打算、個人自由為要素構成的共同體中其真實情境是“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們處理“糾紛”的前提是人人都“利己”,在沖突、矛盾面前很難找到共同點。這兩個方面使資本主義制度必須事前、事事,都訂出許多法律條款,以甄別是非?! ?/p>

   (三)對政府的選擇  

“自由”與“產權”由法律來保護,那么,法律又由誰來制定和執行呢?資產階級就是按這樣的提問來選擇國家的形式,規定政府的職能。正如密爾所說:“政治制度(不管這個命題是怎樣有時被忽視)是人的勞作;它們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賴于人的意志。”(《代議制政府第一章 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個選擇問題》 )  

1、政府的目的  

洛克說:“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政府論*第九章 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這是政府存在的依據。保護意味著先有對財產占有,即所有權?!赌闷苼龇ǖ洹穼λ袡嗟姆山缍ㄊ牵骸 ?/p>

“第544條  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薄暗?45條  任何人不得被強制放棄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薄 ?/p>

可見,資產階級選擇的政府必須是私人占有產權的保護者。而這個“政府”實則是資本的聯合體,由資產階級選出的代表、設置的機構、制定的法律等構成,代表資產階級的自由意志對勞動人民實施統治。其一,是把勞動人民納入自由市場經濟的秩序;其二,是防止或鎮壓勞動人民剝奪資本的產權。同時,政府本身也不能強占資本的產權?! ?/p>

2、立法權的行使、效用與限制  

資產階級可以在行政權上與貴族妥協,但對于立法權卻大權獨攬。因為立法權是制定法律的權力,而法律又必須作為體現資產階級自由意志來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工具,所以,立法權被視為國家的最高權力,當然必須由資產階級自己來行使。洛克對立法權的效用作了這樣的描述:  

“這個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變更的;如果沒有得到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需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除非基于他們的同意和基于他們所授予的權威,沒有人能享有對社會制定法律的權力①。因此,任何人受最嚴肅的約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從,最后總是歸結到這個最高權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導。對任何外國權力或任何國內下級權力所作的誓言,也不能使任何社會成員解除他對那根據他們的委托而行使權力的立法機關的服從,也不能強使他做到與它所制定的法律相違背的或超過法律所許可的范圍的服從。如果想像一個人可以被迫最終地服從社會中并非最高權力的任何權力,那是很可笑的?!保ā墩?第十一章 論立法權的范圍》)  

即使如此,為了實現自由至上的原則,立法權也受到了絕對限制:  

“立法權,……第一,它對于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絕對地專斷的?!诙⒎ɑ蜃罡邫嗔C關不能攬有權力,以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而是必須以頒布過的經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資格的著名法官來執行司法和判斷臣民的權利。……第三,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政府論 第十一章 論立法權的范圍》)  

3、代議制  

     “代議制政體就是,全體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過由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權,這種權力在每一種政體都必定存在于某個地方。他們必須完全握有這個最后的權力。無論什么時候只要他們高興,他們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動的主人。不需要由憲法本身給他們以這種控制權?!?(密爾《政府論第五章 代議團體的應有職能》)根據這個界定,代議制的效用之一就是要解決通過一種選舉形式選擇“什么樣的階級”進入政府控制權力的問題?! ?/p>

雖然,密爾把代議制政體設計為“全體人民參加的政府”,但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密爾為“普遍自私的學說”的辯護和對“階級立法”的敘述正好為這個不可能找到了詮釋?! ?/p>

資產階級政治權力是為其經濟權力服務的,所以這個權力依然是建構在人愛自己勝于愛別人,愛親近的人勝于愛較疏遠的人的自私人性基礎上,為此,每個人是自己權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衛者的原則是不可動搖的。在這種情形下,所謂“階級立法”是不可避免,即“當權力存在于一個排他的階級手中時,該階級將明知和有意地為自己而犧牲其他階級的利益?!跊]有天然的保衛者的情況下,被排除的階級的利益總是處在被忽視的危險中?!?(密爾)由于這兩個前提,資產階級總是將本階級的代表“政黨的候選人”通過代議制選入政府,其結果為:“在我們國家,被叫做工人階級的那個階級可以認為就是被排除在對政府的一切直接參加之外的?!纯茨切╅L期以來用法律壓低工資的堅持不懈的嘗試吧?!?(密爾)  

斯密則從“自然原因”,為新貴族和資產階級通過代議制選舉參加政府找到了自然法的依據?! ?/p>

“門第與財產,分明是使一個人高于另一個人一等的兩大要素。它們又是個人顯貴的兩大來源,因此也是人類中自然而然地有發號施令者又有聽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瓦@樣憑著門第和財產,自然獲得了一種行政權力。……自然獲得一種司法權力了?!薄 ?/p>

    4、“守夜人”  

斯密從經濟的角度對政府職能的選擇作了描述。以私人占有產權選擇的自由市場經濟確立了這樣一種秩序:“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在這樣的情形下,政府受智慧或知識的限制已沒有能力設計經濟事務,所以就沒有必要具有“監督私人產業”、“指導私人產業”的權力。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原則,政府承擔的最適合于社會利益的義務只有三個:第一,保護社會,使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第二,制定法律保護個人利益,第三,發展某些公共事業。所以斯密認為政府只應當是個“守夜人”?! ?/p>

三、結束語  

  本文的結束語只有下面三點:  

1、人性有兩面。既然“自私”可以選擇資本主義制度,那么,“利他”就可以選擇社會主義制度?! ?/p>

2、選擇什么樣的“社會制度”,除了人性的選擇外,還有“國情”和“歷史傳統”的選擇。從儒家“人性善”中產生的“集體主義”思想是中國兩千多年的文化傳統。古代中國為何不能產生資本家主義,就在于它拒絕了西方式的個人主義。如果現在非要讓中國補資本主義一課,也許,會導致國家分裂(當然,儒家集體主義思想應該用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加以改造和發展)?! ?/p>

3、可以這樣說,斯密《國富論》從人性的自私出發證實了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的合理性及經濟規律,但他和他的繼承者沒有,也不愿說,自私發展到了極端將對人類社會帶來的災難。它是兩極分化、社會危機、暴力、戰爭的根源?! ?/p>

                       

                寫于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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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6. 歷數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7.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8. 我們還等什么?
  9.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10. 他不是群眾
  1. 車間主任焦裕祿
  2. 地圖未開疆,后院先失火
  3.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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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何滌宙:一位長征功臣的歷史湮沒之謎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