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加拿大學者 李憲源
2005年4月10日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最近有幸拜讀“張五常類”經濟學家薛兆豐先生《我的擔心》之大作,驚訝地發現,該大作的整個立論竟然建立在人們必先毫無質疑保留地接受認同“經濟學(西方)對產權的闡釋”的基礎上。
文章才一開頭,薛兆豐就居高臨下、氣勢如虹地聲稱:“討論郎咸平問題,得有一個共同的起點,這個起點就是經濟學對產權的闡釋。不明白這個闡釋,就不可能明白兩點:一,國有絕對不是人人有,而只能是官員暫時有;二,官員暫時有,其結果就必定是國有資產流失”。
本人一讀此類聞所未聞的給廣大讀者預設的“先決條件”,就想笑,但又笑不起來。因為嚴格地說,這并不是對讀者的閱讀資格預設條件,而是令人費解地給自己文章的讀者范圍,預設限制條件。
按照薛兆豐的規定,不理解或不接受不同意西方經濟學對產權的闡釋,就不可能理解也不配理解他的要旨宏論。這就引起了我對薛某文章的一個關注和憂慮。
不要說最權威、最經典、又似乎是無所不包的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學,壓根不存在對社會主義公有制形態之下“產權”性質和涵義的合理完整解釋'就是有,只要有人合情合理地指出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對中國產權結構和形態的非適用性,只要有根有據地指出對公有制經濟套用私有制經濟理論的實質,是公然為"化公為私"和大規模經濟犯罪辯護的反動性質,整篇文章的滔滔論述,不就一下失去必要理論支撐了嗎?
真不明白薛兆豐構思這類論文時,腦瓜是怎么轉的。立論大膽尚可理解,尋找論據和建立支點,卻必須以包括對立觀點人士在內之廣泛認同為前提,否則就失去了彼此對話溝通的基礎,此乃論文寫作基本常識。
如果把我換在此人的位置上,至少,我會這樣寫文章開頭:“討論郎咸平問題,得有一個共同的起點,這個起點就是怎樣的企業結構安排,最利于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組合,取得長久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然后,我再提出自己“優越無比”的“制度經濟學派”成套論點來。這樣做,不管這些高超論點本身引起什么爭議,至少提出論點的前提,是大家一致公認或容易接受的。
就象在“沒飯吃會餓死人”的引子下,大做“社會主義必然會垮臺”的文章,至少作為立論的基本前提和依據,是大家共同接受的。但你不能用“以煙鬼的感受和相關理論,沒煙抽比沒飯吃更難受”之論據,來建立“社會主義不懂得這種需求理論去優先安排煙草種植因此必然會垮臺”的結論。因為在抽煙者范圍內看來很真實很確切的感受和被廣泛認同的理論前提,并不能作為所有讀者都能認同的論據加以引用。
有人把制度經濟學派的理論造詣和論文寫作風格捧得那么高,如果鄙人上述分析無誤的話,似乎連起碼論文寫作常識關都沒過了。
要是薛兆豐干脆認為這世界上并不存在“合情合理指出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對中國產權結構的非適用性、有根有據地指出其公然為化公為私經濟犯罪辯護之反動性”的理論分析和揭露批判,我只好冒昧詢問作者是否犯有“思想自閉癥”?
早在郎咸平大爭論之前,合情合理地指出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對中國產權結構的非適用性、有根有據地指出其公然為化公為私經濟犯罪辯護的反動性的另類文章,雖然受制于權力因素,官方媒介上所見不多,但在全球中文思想網絡上,卻已發表流傳何其之多,此公竟然如此閉目塞聽,一概視而不見;思想信息接受渠道如此偏狹之人,卻還以為自己一手掌握了有關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話題的真理,可笑不?
本人雖然不是啥門子的經濟學家,就在此重復一個最基本的學術常識問題:當今世界上最權威最經典(據說還是純科學的不帶任何階級利益傾向)的資本主義經濟學,是否存在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產權性質、內容和處置方式的系統理論表述與客觀準確的解釋?
作為薛兆豐最近連篇累牘宣傳西方經濟學“革命道理”時所遺忘加以必要說明論證的闡述前提,不知此人能否就此疏忽遺漏,給我補上一個經得起事實敲打和理論推敲的正面回答?
在保留“社會主義”名義的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權當初是由政府官員按照“為人民服務”的“名義契約”授予的(在很多情況下甚至是私下相授的,被委托者根本缺乏接受委托的必要素質和經營能力)。這跟在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大多數情形下,資本家以個人投資方式取得所有權和委托經營權,完全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碼事。而西方經濟學的所謂“產權理論”,完全是針對西方產權獲取和運行的方式制訂的相關理論解釋。
即使在加拿大美國等國仍然保留的“國有制”企業,被授予經營權的經理階層,就可以按照薛某迫使其大作讀者接受的“經濟學產權理論”,公然據為己有嗎?
完全地不適用、不對路么!誰硬要這樣干,就一定會以經濟犯罪論處!誰要敢于為這類經濟犯罪公開作辯護,不管是在哪個大學或經濟研究所混飯吃,馬上讓其丟飯碗!
順便提醒一下,如果薛兆豐專以朗讀“當代最偉大的經濟學理論教導我們說……”和搬弄基督徒“信則靈”準則作為爭論前提,那可不算令人信服的回應。
中國真是怪了;連在西方國家也被視為大逆不道的經濟犯罪行為和荒謬理論依據,竟然不僅也會在某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人士中大有市場!誰要提出質疑并發表相關揭露批判文章,還會遭受地方一級“人民法院”的公開判罪(例如珠海格力電器公司董事長告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軍一案)!
不禁要問:連“有罪”跟“非罪”的基本界線都給模糊了,談何建設“法治國家”?
這最后一個問題,要請主張“法治先行、民主緩行”的“國家主義”朋友們來回答;但務請不要仿照這些朋友所批判的自由原教旨意主義人士那樣,光談合理性、不談可行性。
2005年4月10日,于加拿大多倫多,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