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經受“最牛釘子戶”的檢驗
根據3月19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的裁定,“最牛釘子戶”楊武、吳蘋夫婦倆必須在22日以前自行搬遷,否則將實行強拆。因為認為這個期限是直到22日零點為止,前天下午,楊武住進了屋內,并把一面寫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橫幅掛在屋頂,向外界展示“保衛自己的財產”的決心。
東方早報3月23日報道 3月22日,重慶。微風暖日,法院沒有像大多數人預計那樣,進入這座號稱“最牛釘子戶”的二層民宅進行強拆。51歲的屋主楊武度過一個難眠之夜后,仍獨自守立樓頂,他腳下是危樓懸崖和20米深的巨大圓坑。對面50米,代表重慶高速經濟發展的輕軌列車每隔幾分鐘駛過,一家房地產商的巨幅廣告向他招手:“彼岸就是幸福。”
“最牛釘子戶”吳蘋說:我不會妥協!既然我是合法的,我就一定要堅持到底。不僅是《物權法》,《物權法》之前的憲法也保護私有財產不能侵犯。為了公共利益可以拆遷,但他們是要建商場,是商業行為,亂說什么公共利益?!吳蘋說:我的要求不高,也不要什么很好的條件,我只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我唯一的條件就是和開發商在一個公平的條件下平等地談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巖認為,因開發商建設的是商業用房,不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因而如果《物權法》生效,“該‘釘子戶’應可勝訴”。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予以了否定。馬懷德說,《物權法》沒有規定所有拆遷都要取得公共利益,商業利益的拆遷開發也是允許的。同時,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由才能進行拆除也是不現實的。從目前的現實來看,并不是所有的拆遷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過去、今天、未來,所有拆遷也不可能都出于公共利益”。
《物權法》起草專家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教授表示,吳蘋一家拒絕拆遷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這條理由不能成立,“他說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認為,“如果補償合理,就應該拆遷。”
《物權法》尚未生效,網上稱“最牛釘子戶”事件為《物權法》維權第一案還談不上;很可能會按照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處理。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假若“最牛釘子戶”事件發生在《物權法》生效后,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兩位校長發表的意見,我認為《物權法》很難經受住“最牛釘子戶”的檢驗。
按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的說法,《物權法》生效后,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仍照審批房屋拆遷,完全可以不管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違反《物權法》。
按《物權法》起草專家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教授的意思,蓋商場也可以說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樣一來,任何一個私企利益都可以說是“公共利益”。這是對“公共利益”的概念隨意解釋,實際是也是違反《物權法》。
《物權法》的起草者都這樣不嚴肅地對待和隨意解釋《物權法》,很讓人擔心《物權法》的切實執行。
我希望權威人士要尊重自己,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巖那樣公正、科學運用法律于實際。
我認為,對于《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只能這樣解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征收”的唯一的前提和根據;而可以進行征收行為的主體,只有國家。
商場老板要拆他人的房子蓋商場,完全是私人的商業行為,不能借用國家進行征收;,國家應當按照《《物權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的規定,“保障”商場老板和房主雙方“的平等法律地位”,按照市場法則進行自愿、自由、平等協商。
我希望法律專家在幫助國家立法過程中,不要過多地翻書本,而要多作社會調查;在法律制定之后,要根據社會實踐,堅持正確,修正錯誤。“最牛釘子戶”這個問題,按照《物權法》,就應當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巖那樣解釋,政府應當如我的認為那樣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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