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去年12月份刊登的一則動態這兩天在網絡上引起廣泛討論:
《歐盟市場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的草案》于2022年9月14日首次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經多輪修訂后于2024年11月19日在歐盟理事會獲得通過條例,但給了三年緩沖期。
該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提供以及出口任何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
看到這條消息之后,很多網友的第一反應是“難道歐盟要管中國的996”了?還別說,真有這個可能!除非這些搞加班文化的企業打算放棄歐盟市場。
“強迫勞動”的定義來自國際勞工組織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第2條。2022年8月12日,我國正式加入該公約。
強迫勞動的認定標準,最具代表性的是2012年國際勞工組織發布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
1、乘人之危:即利用員工沒文化、生活困難、害怕失去工作等脅迫。
2、欺詐:如承諾的薪酬與實際不一致等。
3、限制自由行動:如限制上廁所時間,安裝攝像頭監控員工等。
4、隔離措施:如沒收員工手機等通訊工具等。
5、身體及性暴力。
6、恐嚇與、威脅與虐待:以扣發工資、獎金、調崗、開除等脅迫服從。
7、扣押身份證件:收繳、扣留員工身份證件、護照等。
8、扣發工資:如以扣發工資、獎金的形式迫使員工加班、工作到年底等。
9、債務束縛:如以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脅迫工作“抵償”等。
10、惡劣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沒有衛生間、干凈的自來水或者集體宿舍沒有個人隱私等。
11、超時加班。
可見,“超時加班”的確可能觸犯歐盟的條例,而且上述11項內容針對的不僅僅是直接向出口產品的企業,還要涉及這些企業的“供應鏈”——也就是說出口企業的供應商如果存在“超時加班”也會觸犯條例。
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而統計局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全國企業人員的周平均工作時間達到了48.9小時!顯然,可能觸犯歐盟條例的企業不在少數。
不過,筆者看了相關解讀,單純的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限制并不一定會被直接認定為“強迫勞動”;但如果企業用解雇或者降薪、調崗做威脅強迫員工加班就會被認定為“強迫勞動”。
其實,我國現行的勞動法也有相關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也就是說安排員工加班必須遵循“自愿原則”,而現實之中有多少企業安排加班是“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了的?有些企業甚至公然以“拒絕加班”為由解雇員工。
目前一些企業觸及的不僅僅是第11項“超時加班”問題,上廁所限時,監控員工早已不是什么新聞;以前在珠三角、長三角還有一些生產企業為了讓員工節后返崗,故意扣發工資到節后;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某車企巴西工廠建設工地被當地官方叫停,如果情況屬實更是涉及到第7、10、11項三項內容。
如果這些出口企業真是“無辜”的,國內機構也不用在法案剛剛通過之后就馬上撰文,提醒“中國企業需警惕”。
筆者看到有網友評論說,這是針對中國的陽謀。說這種話的網友大概分成兩類:一類是針對那些違反勞動法的企業的嘲諷;另一類認為是歐盟刻意針對中國企業,要遏制中國發展,前些年他們為996辯護時,就聲稱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反對加班就是限制中國的“發展權”。
事實上,歐盟的這個條例并沒有刻意針對中國,而是針對包括美國在內的全世界。各國的周平均工作時間統計顯示,歐盟國家的工作時長不僅普遍少于全球其他國家,也少于美國。法國直接實行的是每周35小時工作制,德國更是開始試行每周四天工作制。
歐盟的確打算利用歐盟這個大市場,通過立法建立一套有利于歐盟的全球生產和貿易規則,進而扭轉歐盟制造業全球占比重越來越低的狀況。所以,左右派都不必以為歐盟是要為其他國家勞工謀福祉,但歐盟的這個條例的確能夠倒逼其他國家的無良企業作出改善。
某些人也不必以“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來為996辯護,為什么中國企業去到非洲、拉美、東南亞就會老老實實地實行8小時工作制,它們不是發展中國家嗎?
在目前青年人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加班只會幫助企業削減工作崗位,壓低員工時薪,加劇社會失業問題。
還有,某些人一面疾呼“生育危機”,一面又為“加班文化”辯解,怎么都要“苦一苦打工人”,這不是精神分裂嗎?青年人都被逼著去加班了,哪有時間談戀愛、生孩子?
所以,哪怕這個條例真的是針對中國的“陽謀”,筆者也完全贊同。是時候作出一些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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