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宣布,將在22個城市試點建立“房屋養老金”制度,為房屋體檢、房屋維修、房屋保險提供資金保障,旨在構建全生命周期的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消息一出,老百姓質疑聲四起。筆者與周邊的鄰居、朋友交流,大家無不表示出了擔憂,擔心制度一出,又要莫名其妙交一大筆錢。筆者還注意到一些發布消息的官媒,直接關閉了評論區。
早在2023年6月27日,住建部就已經提出,“要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參與城市建設和更新,推動打造宜居、智慧、韌性城市。”
也難怪老百姓會擔憂,而今很多老百姓只要聽見“金融”兩個字就會瑟瑟發抖,這能怪誰呢?
“房屋養老金”制度據說是對住房專項維修金制度的全面升級,可以防患于未然,其設立的初衷或許是好的。
今年5月27日,安徽銅陵龍苑小區48棟一側發生坍塌,造成4死1傷的嚴重后果。據悉,倒塌的建筑是2001年建成的,磚混結構,有5層。近年來,類似樓房倒塌悲劇已發生多起,這起悲劇再次為老舊小區建筑的風險排查、專項體檢敲響了警鐘。
住建部披露,截至2022年年底,我國城鎮既有房屋房齡超過30年的接近20%,到2040年,80%的房屋都成為“老小區”,墻體結構安全隱患、屋面滲漏、外墻脫落、設施老化等問題將層出不窮。特別是在某些地方監管不力的情況下,開發商偷工減料,這些問題會更早地爆發出來。
因此,為了保障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立房屋體檢、房屋維修的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是有必要的。
筆者認為,要想打消老百姓的疑慮,至少應該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要說清楚“房屋養老金”的資金從哪兒來。
據悉,“房屋養老金”制度是“設立專門的賬戶,將公共維修基金、土地出讓金、財政獎補等多種資金來源納入其中,形成多元化的資金籌集機制”.
從2007年,有關部門發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開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已經正式建立起來了。據媒體報道,全國交存的公共維修基金已經超過1萬億元,使用率不到1%。這相當于“房屋養老金”的“個人賬戶”部分。
而這一次住建部提出試點的重點是把公共賬戶建立起來,有關專家解釋稱:公共賬戶的資金來源包括按一定比例計提項目土地出讓金、財政補貼,還有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以及創設配套金融產品等。
所以,既然公共維修基金已經超過1萬億元,此次設立“房屋養老金”,就不應該讓已經購房的老百姓再次交一大筆錢,這無疑會增加老百姓的負擔,老百姓能不質疑你的真實動機嗎?
其次,要說清楚“房屋養老金”怎么管理。
此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房屋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維修資金的使用遵循的是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這保障了維修資金的專款專用,沒有業主同意,任何人也不能動用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利息增值收益也是繼續轉入維修資金總賬的。所以,維修資金的所有權無疑是歸全體業主共有。
而專項維修資金劃歸“房屋養老金”個人賬戶部分之后,是否還能延續以上原則,這也是老百姓擔憂的地方。老百姓擔心的是,維修資金被統籌管理使用之后,會不會有挪用,從而造成“房屋養老金”賬戶的虧空,這需要在制度和法律層面明令禁止。畢竟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
此前的消息是鼓勵金融機構運作“房屋養老金”來實現增值收益,補充房屋養老金賬戶。那么,對于歸全體業主共有的那部分“房屋養老金”,金融機構想要參與“運作”,決策權在誰手上?如果決策權交給地方政府,這無疑是對業主權益的剝奪。
有關專家疾呼“維修基金超萬億,使用率不足1%”,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著急”這一大筆錢不能流入資本市場“錢生錢”。筆者知道你們很急,但你們先別急。
畢竟金融運作絕非穩賺不賠,最近“廣發嚴選三年”基金虧損事件已經引起了軒然大波。所以,即便地方政府執意試點金融運作,也應當在征詢全體業主同意的前提下開展。
第三,房屋體檢、房屋維修必須建立明確的標準和管理體系。
前面我們提到的發生坍塌事故的安徽銅陵龍苑小區,并不是沒有進行維修,而是在事發兩年前剛剛進行過老舊小區改造。那么,這個改造究竟發揮了多大作用呢?
所以,一方面房屋體檢、房屋維修不能走形式,應該建立一整套的監管措施,讓體檢和維修能切實發揮作用,而不是搞成某些地方反復翻修道路、綠化帶來套取市政資金的做法。
另一方面,針對不同房齡的房屋,應該明確合理的體檢周期,不能搞成過度體檢、過度維修。
老百姓的住宅與市政設施的性質畢竟不同,房屋養老金的管理、使用、監督和決策的權力,應該歸老百姓自己所有。
為此,必須要盡快推動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這樣的業主民主決策機制的建立。
目前很多城市的業委會成立比例還不足三成,有些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業委會代表性也遠遠不足,而是淪為空殼或者傀儡。小區管理維護的實際權力事實上交到了物業公司手上,物業公司在維修資金的使用過程中,普遍上下其手、中飽私囊。這種現象造成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普遍對立以及業主的不信任,成了維修資金不能有效使用的一個重要原因。
所以,只是單純的建立“房屋養老金”制度,并不能克服既有的問題和矛盾。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業主民主監督和決策機制,升級后的“房屋養老金”制度,反而可能會擴大問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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