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網民重錘吳亦凡的時刻,“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官方微博出來發話了。
當初在鄭爽代孕丑聞剛被爆出來的第一時間,“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就在官方公眾號和微博發文,指出明星要“承受比公眾更高標準的道德要求和私行規范”:
而此次全網開始重錘吳亦凡之時,“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卻出來大談起了“凡事都要講證據”,“不能僅憑網絡‘爆料’”:
當初鄭爽事件剛出來的時候,也是網絡“爆料”,也沒見“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出來替鄭爽要“證據”啊?
當然,并不是說事實真相不重要;恰恰是事實真相很重要,吃瓜群眾才渴求真相。問題是,"對鄭爽講道德,對吳亦凡講證據"——這樣的態度,無論怎么看也是“雙標”,難免有“保護吳亦凡”的嫌疑。
無獨有偶,《法制日報》也跑出來發話,“吳亦凡這‘瓜’,還得法律來切”,團團的微博也轉載了這篇文章。
《法制日報》在這個時候還不如抓緊時間去調查事情原委,而不是首先出來勸阻觀眾吃瓜,這難免有些“偏幫”的嫌疑。
團團轉載《法制日報》的微博顯示“已編輯”,而它的原博文“偏幫”的嫌疑就更大了:
這些細節問題就不去過多追究了,我們回到《法制日報》的原文。
吳亦凡事件的瓜究竟是不是得法律來切?
首先要搞清楚一個問題,吳亦凡的瓜豈止一個?涉及違法的“瓜”當然該法律來切;可是,涉及公共道德的“瓜”,法律切得了嗎?
《法制日報》文章的意思大致是明星違反公序良俗,自然也就“人設崩塌”被觀眾唾棄。問題是,手段高明的“違反公序良俗”甚至可以在一幫訴棍的幫助下做到“不違法”,法律最后能給出“不違法卻違法公序良俗”的“公正結果”嗎?更有甚者,如渣男吳秀波甚至通過司法手段把“送瓜”的“小三”反手送到監獄里。
吳亦凡睡粉這事,2016年前娛樂圈人盡皆知,還有女作家六六、時尚大咖蘇芒、《奇魄說》選手馬薇薇這樣一大批女性大V出來拍手稱快:睡得好,睡得妙,睡得粉絲有福報。
吳亦凡“睡粉”,而且有些還是未成年人,這種事情“正常”嗎?合乎“公序良俗”嗎?腦子正常的人都能給出答案。問題是,在一幫資本媒體和公知大V的強行洗地下,竟然變成了一件“正常的事”,這才是“病態”的、不“正常”的。
此次事件,某些理中客跳出來說,曝光吳亦凡的都美竹“也不是好人”,想把她說成“又一個茍晶”。按照都美竹的爆料,吳亦凡涉嫌“迷奸+輪奸”,還涉及強奸未成年,借著選秀的名義“選妃”,粉頭拉皮條,這個瓜的確“得法律來切”。
但即便都美竹的爆料有假,假的也絕不是吳亦凡“睡粉”,相反我們還要感謝都美竹的爆料讓吳亦凡“睡粉”事件再次曝光成輿論熱點。
剛剛發布的《2020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我國未成年人參加粉絲應援的比例竟然達8%。
這些未成年參加所謂的應援團,除了給家長增加大量的額外開支,更可怕的就是遇到吳亦凡這樣的“偶像”:
某些扮演理中客的大V甚至在那里冷漠地評論,“隨隨便便被偶像睡的女孩也不是好女孩”。如果參加應援的是這些“理中客”的女兒,不知道他們還會不會如此淡定而冷漠地評論。
正如長期以來向教育部建議“禁止中小學生參加明星應援組織、粉絲社群”的導演汪海林先生所評論的:
娛樂圈針對少女推出的產品,以偶像為名,打的是情色牌,粉絲們說坐地排卵,就是偶像產品的消費效應。不會唱歌不會演戲的偶像是什么?是性用品。不管實情是不是簽兒,他們是作為性用品被包裝被販賣的形象。以前,很少聽聞演員睡觀眾,因為演員的性感是服務于作品,而偶像的性感是服務于粉絲。娛樂圈這些年,仿佛熱衷于構建某種近似犯罪團伙的形態,無論是組織形式還是生產方式,都進入了體系化的犯罪模式。事實上,我們已經擁有了規模巨大的針對青少年的類情色產業,以及圍繞類情色內容的打投、集資等一系列違法的產業鏈。總有人怪我夸大其詞,事實比我說的嚴峻得多。
未成年人三觀尚未成熟,他(她)們自己能有什么分辨能力?還不是社會給他們推送什么,他們就接受什么?明星“睡粉”,這是那些未成年粉絲自己的問題嗎?不,這就是社會的問題!
吳亦凡“睡粉”是已經被曝光多年的事實,你們即便就是洗掉了吳亦凡“迷奸+輪奸”的違法嫌疑,也無法洗去吳亦凡“睡粉”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
演藝界連一個早已經被坐實“睡粉”的吳亦凡都不去“嚴懲自律”,還奢談什么“徹底解決文藝圈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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