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鴿,你為什么不明白?
刀鋒
如題,我這么問,是對夢鴿到目前為止仍不服判決執意上訴的行為感到略有奇怪,希望以此來解惑夢鴿。
按說,一個成年人,在經歷了這么多年的社會活動實踐之后,在其子發生這一案件并經過初審之后,仍然糾纏于案件發生的過程本身,不能眼界更加寬闊的看到更大的視野縱觀全局,感到一絲悲傷。事關己則亂,但無論如何,我欽佩夢鴿這樣一位偉大的母親。
夢鴿之子案件的初審和二審已經塵埃落定,圍繞案件所發生的一切事情,我們所有局外人通過官方的私下的所有網絡和媒體上的表現也看得很清楚,基本上沒有歧義,初審和二審法庭對涉案5被告人的判決,作為觀者是可以理解判決的意義,雖然法庭宣判強奸和輪奸罪名成立,但法庭的判決不能強迫所有觀者和受眾發自內心的支持這一判決,因此大家支持或反對這一判決都是正常的,這是有保留的接受還是完全接受的差別。
對夢鴿而言,她通過正常程序上的法庭審理和對自己孩子的私下溝通都能夠清楚的了解事件的整個過程(這里說的是事件,是案發之前及之后的所有事件,并不獨指案件審理過程),她對事件的掌握以及對自己孩子的感情讓她在此后做出的種種努力,都無愧于一個偉大母親的所為。夢鴿不能接受判決的結果,民眾也都能夠理解,部分民眾也同夢鴿一樣,認為其子很“冤”。
李天一到底“冤”不“冤”?我相信至少有相當部分人是認為不“冤”的,但也不能否認另外一部分人則認為是“冤”。在我個人而言,我能夠理解法庭宣判的結果,但我不完全支持這個審判結果,我就認為李天一等幾人在相當程度上是被“冤屈”了,但這不影響我有保留的接受這個審判結果。
事件的發生過程大家都很清楚了,有一些關鍵問題已經得到澄清:
李天一幾人原本是聚會玩樂,在酒吧的歌廳內遭遇了容留和介紹賣淫者,于是李天一幾人有了買春的念頭,雖期間在離開酒吧后有其他如就餐等行為,但幾個當時未成年人并未擋住成年者賣淫的誘惑,最終實施了買春的交易,只是在買春的過程中,原本買方向賣方承諾的價格被推翻,發生了嫖資糾紛,買方只同意支付的2000元與賣方要求的“每人1000元”相去甚遠,在賣方回到酒吧后與酒吧容留和介紹者洽商之后,賣方和酒吧人員溝通買方并提出50萬元的“協商解決費用”,并指出如不能協商解決就走法律途徑。
在此時,這個事件還只是出于嫖資糾紛的階段,并未上升到刑事案件,但有信息可表明的是,賣方與酒吧溝通買方的過程中,對李天一幾人還是心存“協商解決”的期望的,如李天一幾人能夠坐下來商談,就不至于走到今天的地步(事后分析來看,這也是最好的解決時間和方式),但李天一幾人錯過了這個最好的解決時機,這就逼迫賣方與酒吧不得不走到魚死網破的階段,以獲得數十倍于嫖資糾紛中數額的經濟利益。
李天一幾人明顯低估了賣方的支持者——酒吧對我國有關強奸案件審理和流程的熟知程度,事實上夢鴿到現在也完全沒有明白當嫖資糾紛事件被立案為強奸案件的后果,仍然執著的堅持于事件中買方與賣方糾紛過程而非強奸案件的審理。
法庭審理是否屬于強奸或輪奸案件,是需要證據支持的,不會過分關注在強奸或輪奸發生之前的過程,即使是有買春與賣淫的事實存在,但如果有證據指向有“強迫婦女從事自己不同意的性行為”時,強奸證據就已經成立,其中關鍵點在于:婦女口頭的意見表達是否同意、證人證言視頻證據是否支持婦女口頭意見的表達、物證是否支持婦女口頭意見的表達。
而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婦女口頭意見的表達是否同意”這一條,即使是完全意義上的交易行為,如果其中賣方婦女堅持是“被強迫”,并且獲得人證、物證支持,那么強奸罪名依然成立;相反,如果當時確實是被強迫發生的,但事后婦女堅持是“自愿”,即使人證和物證都證明是強迫的,依然無法判定為強奸案罪名。夢鴿到現在都沒明白,整個案件中,取得其中的賣方即楊小姐的口述表達改變立場的重要作用,仍然完全相信并且迷信事件真實過程的作用。夢鴿應該記住一點:法庭沒有承認買春和賣淫的存在,但也沒否認買春和賣淫行為的不存在,就表明該過程不是強奸是否發生的主要證據和要件,法庭要表明的觀點是,無論是否妓女,只要是婦女中國法律就有保護其不被強奸的權利。
話說回來,整個事件即使就是“一起由嫖資糾紛引起的‘強奸’案件”,那又如何呢?二審法庭會改判初審判決嗎?我個人認為,絕不會。
在我國,賣淫嫖娼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尊重事實發展的客觀過程,確定這是一起賣淫嫖娼導致的嫖資糾紛事件,并據此認定是“成年賣淫女和酒吧共通構陷未成年人并實施敲詐勒索”,采取保護未成年嫖客利益的方式,改判為“敲詐勒索”案件,那么其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認法律保護了性交易中的買方或賣方,也就是間接承認了賣淫嫖娼活動受法律保護,即賣淫或嫖娼活動在中國的合法性。這可能嗎?這個問題也是夢鴿到現在為止最沒有弄明白而罪應該明白的問題,夢鴿請的幾位律師,也沒有弄清楚其間的法律關系并明確告知夢鴿。悲哀吧?
這還不是最悲哀的,更為悲哀的是,在1949年11月底,毛澤東主席指示羅瑞卿在一夜之間以軍警協力強制關閉八大胡同、清理妓院、處理老鴇等方式解放了中國的妓女,從而在中國的大地上徹底消滅了妓女三十年。到了2013年11月底,我們或許需要用以法庭判定賣淫嫖娼活動中存在的強奸和輪奸行為,借用法律保護婦女權利的手段,來打擊嫖客的買春非法行為,以期通過減少嫖客的方式最終獲得消滅妓女的結果。
它是否更加人性化,或不人性化?我無從判斷。只是這種通過法律或行政方式減少買方市場需求從而達到賣方市場整個產業鏈破產的方法,從案發當時幾個未成年人身上開始實踐,我理解,我有保留的接受,但我不支持,我更加同情。
從李天一幾人案發到如今二審判決落地,歡呼的人有幾人明白?沮喪的人又有幾人明白?這就難怪夢鴿也不明白了。
明白好!
不明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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