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優46號文件的規定為:“對參加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確因對敵作戰犧牲的國民黨人和其他愛國人士,遺屬主動提出申請,并有可靠證明者,經省政府或民政部批準,可以追認為革命烈士,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對其遺屬不發一次性撫恤金。”調查政策對外不作宣傳。
1984年,陜西省民政廳還專門就“國民黨軍隊抗日致殘官兵可否按殘廢軍人給予撫恤優待”請示民政部。對此,民政部的回函稱:“對于確系對日作戰負傷致殘,殘廢后無重大民憤,本人主動提出申請并有可靠證明的,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查批準,按有關革命殘廢軍人的規定評殘發證并給予撫恤優待。對上述問題不宜進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見,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內部掌握,對外不作宣傳。”
可以看出〔1983〕優46號文件的規定 強調了一下幾點:
1 確因對敵作戰犧牲的國民黨人和其他愛國人士
2 遺屬主動提出申請,并有可靠證明者
3 經省政府或民政部批準,可以追認為革命烈士
可以看出1984年民政部對陜西省民政廳就“國民黨軍隊抗日致殘官兵可否按殘廢軍人給予撫恤優待”請示的回函強調了一下幾點:
1 確系對日作戰負傷致殘,殘廢后無重大民憤
2 本人主動提出申請并有可靠證明的
3 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查批準,按有關革命殘廢軍人的規定評殘發證并給予撫恤優待
奉勸有些人不要再折騰了,好像沒有什么“魚”可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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