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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案不得人心:評藥家鑫父狀告張顯名譽侵權目的之蘭和目的

拓荒者 · 2011-09-30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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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藥家鑫之父藥慶衛訴張顯名譽侵權案,雙方當事人在西安雁塔區法院依法予以庭前證據交換,又逢賽家鑫案云南李昌奎奸殺二人同日被處死刑。
    其實世人皆曉,這場名譽侵權案是藥之父慶衛意在翻其子殺人案之目的明確。只是利用"名譽侵權"刑與民兩個法律關系的不同打擦邊球而已,但怎么也無法規避藥案與此案的本質聯系從而暴露其翻案之目的性,如同親子鑒定結果怎么也否定不了其子是父,而又是生母在產房所生無法分割的道理。同理,為藥慶衛狀告張顯名譽"侵權"賴以存在的基礎事實正是藥家鑫殺害張妙案作為被害人家屬公民代理人,張顯為追求程序正義與法院實體判決公平過程中在互聯網上的所謂"造謠"!不否認此案原告代理人蘭和律師"訴訟技巧"的高明,但正如魯迅先生所言"搗鬼有術,但也有限",充分表現在塵埃落定的法定認可"藥家鑫在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不不施救,反而因但怕被害人看見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喪失人性,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仍應嚴懲,故藥家鑫的辯護律師所提對藥家鑫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這就使得我們在對藥慶衛代理人的蘭和律師"訴訟技巧"高明感慨之余看到其蹩足地訟棍之舉:
   
    藥家鑫殺人案塵埃落定。鑒于本案名譽侵權原告人藥慶衛是藥家鑫的生身父親而不同于其它民事侵權案的特殊性;而本案原告訟爭被告張顯侵權的事實又與藥家鑫案自發案到如今種種與本案名譽侵權在互聯網上雙方當事人的言論密切相關,而互聯網上從當初對藥家鑫案的熱議到塵埃落定,進而又發展到現如今本案名譽侵權的再次熱議即被媒體稱之為藥家鑫案的"第三波"又起的特色性復雜性,又表現在了資格角色不同的藥慶衛"官方發言人"與本案原告代理人8月30日 21:14新浪微博如下所言的"官司打到今天,越來越感覺如履薄冰,像掉進一個黑洞。越來越感覺,背后有網絡黑幫的操控,統一行動,分工明確。走到哪里,背后都有一支黑洞洞的槍口指著。網絡黑幫,是現實黑社會的網絡化存在。在現實網絡化,網絡現實化的今天,黑惡勢力逐步向網絡隱秘轉移。無規則、無底線、無廉恥,將現實中被壓抑的人性最丑陋的一面,借助虛擬空間盡情張揚,并逐步形成一種商業模式,獨霸一方,順著昌,逆者亡。所以,虛擬世界遠比現實真實,遠比現實兇險。"
 
   如果說,藥慶衛因失子之痛病態心理所致企圖翻案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的話,那么上引藥慶衛"官方發言人蘭和一段話確有弦外之音,其結果絕非帶給藥慶衛的絕非是再次倒霉所能一言一蔽之
 
    張顯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的理由事實如下:
    正如張顯所言:他微博上發表的涉案內容,并非都是自己的原創,只是轉發了在別的網上看到的,那么“轉發消息”是否構成原告之訴的“名譽侵權”在于張顯的行為否有他侵權的"故意"或"過失":

    一丶張顯“轉發消息”的背景條件限制是他甄別信息虛假而不能

    事實表明:
    <1>在藥家鑫案的一審丶終審判決前的公安大學李玟謹"這孩子"的鋼琴連續動作,法學家的賀衛方在西安中法院未開庭之前疾呼"莫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后又看到賀更正稱該標題系相關媒體而為)從而引爆案外輿論嘩然并為互聯網上下內外與社會上幾乎人人議論的事實,使當時尚處弱勢一方被害人家屬的代理人張顯處于開庭前"有口難辯"的境地。矛盾相對存在的認識論,使雖不是律師"法律人"的理工科專業教授的張顯意識到,唯上網才能從"有口難辯"進入到"有口能辯"的處境,從而使其所代理被害人家屬合法權利得到法律保護是他所以“轉發消息”主觀上的故意客觀上行為的統一所在,為藥家鑫案的最終結果由人民法院判決和眾所周知的結果,與騰訊評論今日話題藥家鑫死刑所載法學家賀衛方的所言證實:

    "就本案的事實而言,無論是見諸媒體的報道和法庭上藥家鑫的言辭,都不存在爭議。藥家鑫駕車肇事后又將傷者(六刀)殺死,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根據現行刑法以及司法實踐的一般慣例,假如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從輕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如精神病等),(見附x視頻鏈接http://view.news.qq.com/a/20110608/000060.htm)及其在成都會議上所說的壞就壞在央視少有報道說藥家鑫是個好孩子的犯罪心理學李玫瑾教授的鋼琴殺人之說得出的結論"藥家鑫無藥可救"(見附x視頻鏈接 http://t.cn/anOT8t)。由此可見賀衛方認為對藥處極刑"是受害人的正當要求"之說,不但肯定了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案判決是法律與民意統一的公正的判決;是法定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有機統一體的標桿,這就表明并證實了張顯網上“轉發消息”的動機目的行為是追求法律正義與公平的善良之舉,從其行為的結果看,不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主觀故意。

    順便講一句,所謂殺人犯的父母之說影響了對原告藥慶衛夫婦的"社會評價"是"侵權",原告只有在出具藥家鑫不是自已兒子證據,此項名譽侵權之訴方可成立,反之"侵權"之說不能成立!
    <2>來自張顯新浪微博最早關于藥家鑫案的是2月13日 20:23"藥家鑫殺人案快要開庭了"。此前發出的兩條微博均與藥案無關。正如3月25日下午,長安區興隆街辦的宮字村(被害人家屬王輝家)與北雷村(被害人張妙的娘家)兩村的村民發出了強烈的呼吁:"不除殺人犯,天理難容"的,有500多村民自發地在被害人家屬王輝家門前簽名,要求判藥家鑫死刑!"橫幅的三張照片在被告博客其閱讀量(41638人)轉載(237人)收藏(62人)。與藥案一審丶終審兩審法院判決書認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藥家鑫今年6月7日上午在陜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的結果表明: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結果與民眾呼吁如此的一致,可為中國當代法制史重重地寫上一筆。
 
    從抽象"人性"角度看,藥案兩個年青生命的失去作為雙方家屬誰都不愿看到卻又不得不去面對,如下事實可作為原告的藥慶衛不但冷漠被害人和她的家屬,對其子生命也同樣以不作為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諒解協議"的"冷漠"之舉,致其子走上不歸路的結果是沒有認識到錯在自已的家庭教育,而是"牽怒"于被告人張顯進而訴諸法庭的心理扭曲行為。反觀被害人家屬在藥家鑫案"刑附民賠償"的法庭上被害人家屬王輝堅決表示"不要帶血的錢"的原因,就在于藥家鑫案發后長達四個月128天的"兩不一等"即:不見面;不道歉;等法院,從而使原本雙方家屬達成賠償諒解的可能性蕩然無存,為藥家鑫案的結果自覺或不自覺地預設了必然性!
 
    誠然,張顯作為藥家鑫案被害家屬亦同樣堅決表示過"不要帶血的錢"一類的態度,但這正是藥案當初作為代理人的張顯代理權利,表達當事人意志的必須,而非藥慶衛與蘭和現象內心確認的張顯從中作梗!藥家鑫法院末決前的看守所熱烈掌聲中引吭高歌" 令包括張顯在內的大眾質疑聲聲:一個未經人民的法院判決的重刑犯尚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得以高歌抒情引前排就座領導們"人性"拭淚與身著囚衣者一陣又一陣掌聲"正常嗎?作為案被告,藥案當初被害代理人的張顯聯系上引藥慶衛夫婦"兩不一等"的不見面;不道歉;一切等法院,從而為藥家鑫一案被害人及其家屬為討一個公正的結果,被告張顯能不去尋思可能存在的司法腐敗而追求法定程序正義的網上“轉發消息”的行為嗎?!
 
    至此,面對原告藥慶衛及其代理人蘭和我想問一句:藥家鑫依法走前你們的社會評價是怎樣的,自案發到"這孩子"走后你作為他的父親又想獲得怎樣的"社會評價"?!案發前至如今假如你還想獲得以前的"社會評價",無論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如何,留給自已的是痛定思痛再思痛,現如今若想盡快回歸平靜就看你的人文素質所決定的心態如何了!
    不可否認,隨著藥家鑫案當初程序的進展,原告藥慶衛夫婦似乎"良知發現"似地與上引"兩不一等",背其"道"而駛地企圖與被害家屬達成"互諒"的行為事實,但問題在于這種行為的真誠與"道謙"時間效用的不可逆轉性與藥案辯護人路剛其方法手段之卑劣使可能還殘存的那令人可嘆的一星點兒"互諒"歸于滅失:
 
      第一次是:(時間地點?)藥案辨護人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路剛律師在與本案被告張顯的溝通時偽稱張顯為校友,并企圖以酒灌醉于張顯因其手段的卑劣被識破而"流產";
      第二次是:(今年2月25日,在長安縣的飯店見了張平選老人)有藥案辯護人路剛參加的藥慶衛夫婦選擇性回避被害人丈夫王輝的藥慶衛妻段瑞華下跪"求諒解",但用中國一句俗話講叫做"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為時晚矣,并且因其賠償諒解的誠意大打折扣而流產;
      第三次是:二審結束后的2011年5月26日用藥慶衛微博上的話說,在律師的陪同下,給張平選留下20萬元現金,做為他們養老之用。(5月31日 01:19 來自新浪微博 )兩審終審依法生效,由辯護人路剛陪同前往被害人張妙娘家,再次選擇性地回避了張妙丈夫王輝,放下20萬元于王輝岳父張平選處,急匆匆就走掉,其時正值最高法核準死刑執行期間,結果這20萬元在村干部陪同下又被張平選郵寄退回,正是藥家鑫案塵埃落定的必然性。
 
      正如當初藥家鑫案被害人張妙丈夫王輝在放棄法院民事賠償所言:不要帶血的錢丶讓藥家低下他們那高昂的頭丶讓他們知道農村人并不"難纏"!然而這種原本應得的而且與"互諒"無關的,法定賠償四萬余元都絕意不要地"放棄"從而堅決主張死刑,刻意追求藥家鑫一死的唯一原因在于:
      一是,上引128天的不見面丶不道歉丶等法院的"兩不一等"無論怎么講,現在怎么解釋在被害人家屬看來都是藥家鑫把我們家人殺了,你父母連個面都不照,城里人看不起農民俺農民無辜的張妙被你家兒子殺了就白白地殺了不成?!準確講,家屬對這一跌破人倫底限而無人性無視法定生命權平等的行為,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并認可,也是網上民憤四起的原因。其實藥家鑫殺人案早有西北法制報,西部網2010年11月30日題為<<撞人捅死傷者大學生被逮捕自述殺人理由>>披露:
21歲大學生藥家鑫,深夜駕著私家車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騎電動自行車的農婦,下車后發現張妙在看自己的車牌號,藥家鑫拿出刀子,對張妙連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已引起公安部高度關注。但當時并未引起社會觀注,而該案的網上"火爆"從而引發社會極大關注,正在于藥案依法初審之際,上引法學專家賀衛方批評指出所言"壞就壞在李玫瑾教授的鋼琴殺人"與"連續動做無視"人性"的生命不分貧富貴賤平等的中國文化道德倫理觀念,而這種挑戰人倫底限之說出自"精英專家"之口,于是引起社會公憤,一時網上網下幾乎人人口誅筆伐,盡管賀衛方先生以其精英魅力為使"社會和諧"而高呼"莫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而力挽狂瀾也無助于事只能以"藥家鑫無藥可救"一句話定論而無能為力。
      二是,"半路上殺出個程咬金"式的人即,張顯作為藥家鑫案被害方家屬代理人,他對法律公平正義的相信和追求的同時,作為代理人的他,卻又不得不擔心上引原告藥慶衛夫婦128天的不見面丶不道歉丶等法院的"兩不一等"與專家李玫謹"這孩子"的鋼琴連續動作的媒體丶電視上對意在引導人們對藥家鑫案的"社會關注"走向事與愿違而引爆案外輿論嘩然相聯系,作為藥案當初的公民代理人張顯怎么辦?在其依法履行代理人的義務,而為被害人及其家屬討個公道,不但必需四處奔波于國家相關部門,呈遞相關材料的"訴求"行為,是必然而無可厚非的,但遭到了相關部門有人的辱罵。因為藥家鑫案能否得以結果的公正在于執法者的"程序正義",很遺憾法院庭審之際有違程序正義的"民意調查"至今張顯仍在其微博上表示不理解,8月23日所以他說現在我們仍有疑惑:是誰出的注意搞500名參與民意調查?400名大學生參與民調,40名軍人也參與了民調,大學生和軍人參與民調,讓我們一直認為具有很強的傾向性。
 
    張顯的"疑惑"為賀衛方一句話佐證是正當合法的:"賀衛方在成都會議上說得好,"壞就壞在這幾方面:西安中級法院發瘋似地搞問卷調查"面對來自民間"疑惑"這種"精英"竭力主張之見的統一性表明:老百姓并不反對"程序正義",用張顯的話說他所追求的是程序正義與實體公平在此案上的統一不可分割的法定原則。所以,在張顯向省政法委呈遞相關材料時遭到有關"公務員"辱罵又成為張顯至今的"疑惑"不解! 用他的話說,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是他擔心程序非正義背后的司法腐敗可能影響藥案公正的結果(鏈接: http://news.qq.com/a/20100119/001170.htm)是張顯內心深處最為擔憂的......因為原告藥慶衛夫婦作為有行為能力的人,面對其子藥家鑫殺人所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他們不清楚嗎?為何要在要命的問題上"兩不一等"地對被害人家屬采取"不見面;不道歉;一切等法院"的行為有違人倫常情丶常理的"決斷?( 見附視頻http://t.cn/anOT8t)正是被告人夫婦這種反常行為,使張顯把可能存在的司法腐敗聯系了起來,以追求共和國法律程序正義與實體結果公平而展開了上網"訴求維權"的方式,請問原告代理人,張顯行為不合人倫道德與法律規定嗎?!代理人蘭和所謂"官司打到今天,越來越感覺如履薄冰,像掉進一個黑洞。越來越感覺,背后有網絡黑幫的操控,統一行動,分工明確。走到哪里,背后都有一支黑洞洞的槍口指著。網絡黑幫,是現實黑社會的網絡化存在。在現實網絡化,網絡現實化的今天,黑惡勢力逐步向網絡隱秘轉移。無規則、無底線、無廉恥,將現實中被壓抑的人性最丑陋的一面,借助虛擬空間盡情張揚,并逐步形成一種商業模式,獨霸一方,順著昌,逆者亡。所以,虛擬世界遠比現實真實,遠比現實兇險。"(8月30日 21:14 來自新浪微博)微博以藥慶衛"官方發言人"如此之說欲意何為,具體矛頭指向是誰?僅僅是指張顯嗎?證據何在?這就是藥慶衛訴張顯名譽侵權的背景!由此可見蘭和所言的"官司打到今天"之說,至少表明原告藥慶衛認為藥家鑫與本案名譽侵權之訴有著不可分割地內在聯系!
 
    而這一"背景"從以下被告張顯微博所言的兩個"疑惑"一個"感謝"蘭和的無私奉獻"所顯示的視頻證據說明了事實勝于雄辮的真理性請看張顯之說與舉證:
 
       現在我們仍有疑惑:藥家鑫服刑后,藥慶衛夫婦二人的痛苦是常人無法理解的,我都有帶著張平選和王輝去看望他們的沖動。總覺得他們可能也是受害者,在整個案子過程中是否存在著被人利用的可能?8月23日 14:17新浪微博
 
     現在我們仍有疑惑:長沙劉智偉微博私信透露:在最高法核準期間,有人在背后企圖干預國家最高法律機關辦案。容易將此與賀衛方教授的那段視頻相聯系。藥慶衛開始堅持的"二不一等"強硬態度但到最高院核準期間,藥慶衛才開始一連到受害人張妙家去了5次,是不是受高人指點?(見附截圖http://t.cn/aNjXAc)
 
      感謝網絡!感謝蘭和的無私奉獻!感謝賀衛方教授透露出的秘密:最高院曾對藥家鑫案有過免死的態度!我們今天終于明白了藥家鑫父母曾對被害方家屬“二不一等”(不見面;不道歉;等法院)強硬態度的緣由,最高法院若有異議請找蘭和律師和賀衛方教授查證,我們懇切需要知道幕后真相(附視頻http://t.cn/anE8Id)。

      所以張顯的解說詞說到,"感謝"賀衛方教授透露出的秘密:最高院曾對藥家鑫案有過免死的態度!我們今天終于明白了藥家鑫父母曾對被害方家屬“二不一等”(不見面;不道歉;等法院)強硬態度的緣由,最高法院若有異議請找蘭和律師和賀衛方教授查證我們懇切需要知道幕后真相,賀衛方在成都會議上在談到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時提到了藥家鑫案認為:下級法院聽上級法院的指令;藥家鑫案最高院的態度開始似乎是不判死刑;本來透露出來的信息是存在自首情節,不是預謀殺人,惡性似乎不大,似乎在悄悄地告訴下邊法院不判藥家鑫死刑。再反觀因藥慶衛在藥家鑫案從“二不一等”有違父子常情地"超常鎮靜",而為賀衛方教授對南方系報紙無奈地說:"藥家鑫無藥可救"怪誰?!站在"人性"的角度難道我們不可以問一句:"藥慶衛"官方"代理人和本案訴訟代理人的蘭和律師你如此折騰原告夫婦欲意何為?藥慶衛夫婦是殺人犯嗎?!

    除上述的過程外令被告張顯內心深處最擔憂之外的,他又不得不面對被害人的純樸丶善良慘死的張妙及其沒文化的家屬以求法律正義公正,上互聯網求助善良正義人們的支持進而交流,盡一個代理人的應盡義務在教學中抽空奔波操勞決定了在互聯網上轉載他人支持的“轉發消息”行為使張顯只能做到有出處,而鑒別真偽的不可能。
 
    所謂"軍二代"丶"富二代"丶"軍隊蛀蟲"是張顯"侵權"之說不能成立在于:
 
    1>社會上早有"軍二代"之說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丶地點針對不同的事件各有其特定指向不同的含義,張顯所言的"軍二代"就當初藥家鑫刑案而言是與被害人家境相比之下而言的特定之說,事實上原告藥慶衛就是軍人出身他兒子藥家鑫的父親;
    2>與上言"軍二代"之說同理,所謂"富二代"也是與被害人家境相比之下而言的特定之說,換言之如果當初藥家鑫開車與張妙不是電動車而她開的是汽車與之相撞,那么能發生人稱"藥八刀"刑事案件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
    3>所謂"軍隊蛀蟲"的張顯之說是鑒于看守所藥家鑫唱歌表演流露出殺人重刑罪尚處羈押生死未卜判決前極少有的"鎮靜自信"的反常表現與上述原告夫婦128天不露面的“二不一等”有違父子常情即,現如今于告知媒體藥慶衛所言的"我是按照程序走"面對新京報記者的遮掩之說,和當初藥案的程序非正義現象,所形成事實上的張顯疑慮鏈條的質疑,而非對原告藥慶衛名譽的"侵權"。換言之,唯有原告對被告張顯"疑慮鏈條"事實的否定,反之侵權之訴不能成立也無法成立!似乎至今張顯在8月23日其微博上仍表示不理解疑惑的500名參與民意調查400名大學生,其中"40名軍人"也參與了民調,使張顯一直認為具有很強的傾向性。也正是他"軍隊蛀蟲"之"疑"最直接的注解!
 
    提請注意:
    張顯的的"疑惑"與"懷疑"符合常理如同警方對被害人尸體現場勘察后獲得的線索(又稱"間接證據")作為"破案向導"制定出張三丶李四丶王五具有殺害某人的可能性而非確定性的偵查工作階段的刑警,同樣具有常人丶常理丶正常"疑惑"與"懷疑"心理意識判斷過程,從而根據偵查過程中獲得的證據即上述"間接證據"鎖定具體犯罪分子所實施抓捕后的訊問,以使犯罪分子的口供與間接證據形成有機的關聯性進而證實犯罪的必然過程。這一"疑惑""懷疑"正是被告張顯作為被害人家屬公民代理人的心理意識判斷過程,為藥家鑫案法院最終的執行結果所證明了被告所追求目的正義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死刑面前人人平等"而非造謠的主觀故意!
 
    不能說這種"意外"之外的可能沒有必要同理,張顯的"疑惑"是基于藥家鑫案程序上存在的違法而產生"可能"意義上判斷的"疑惑"轉發消息"懷疑"之說行為,他是建立在藥家鑫殺人犯罪事實清楚,依照法律規定死刑與死緩適用何種執行方式的被害人家屬權利主張與辯護人權利主張之爭,壓根不是對無罪者以造謠方式作為原因而致冤案的結果所構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名譽侵權。如果被告張顯網上轉發消息"懷疑"之說得以"名譽侵權之訴成立",那么藥家鑫案公開審理前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家李玫謹女教授所言的藥家鑫"鋼琴連續動做"殺人之說又該怎么辦,是否存在為藥家鑫殺人非法解脫的造謠?!因此,將張顯對藥案審理前和審理中程序上違法行為事實現象,所發出的"疑惑"即質疑,這一有事實根據,并為法院對藥殺人案判決結果證實了,被告張顯的"疑惑"言行只是思維過程的常理,并非有名譽侵權主觀上的"故意""過失"!
    而原告藥慶衛及其"官方發言人"蘭和的"訴"與"說",稱張顯"侵權"是有意或無意地回避了人的思維過程常理的必然性,將"懷疑"當成"侵權"之訴,以刑民不同法律關系的形式要件人為割斷這一形式的內容是唯心論縱容的結果,難免沒有翻藥家鑫案之嫌!

    綜上述我認為: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追究張顯" 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應負的"過失責任"顯然不當,因為該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的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相對張顯而言他并非是權益意義上"盈利性"的用戶。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而張顯“轉發消息”行為從四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就不能稱為違法行為: 
      第一,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二,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第三,違法一般必須有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原則上,由于過錯,才構成違法行為。但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仍應承擔。張顯“轉發消息”既無違法行為又談不上故意或過失,亦不適用無過錯原則;更談不上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實質上原告是失子之痛的病態心理反應而非被告“轉發消息”行為所致,被告張顯的行為既無主觀的"故意"和"過失"且“轉發消息”行為與所謂危害后沒有因果關系,亦不適用"無過錯原則"故所謂"名譽侵權"之訴依法不能成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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