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中華;中國的反腐形勢嚴竣,不下狠手恐怕是不行
據(jù)中新社重慶5月11日報道: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11日研究部署了職務(wù)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要牢固樹立打擊行賄與打擊受賄并重的觀念,從根本上扭轉(zhuǎn)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局面。
我認為若如熊選國院長所說把行賄和受賄放在同一地位加以打擊對于反腐事業(yè)是極為不利的。這樣做只能促使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狼狽勾結(jié),增大反腐難度,從而讓更多的腐敗分子逍遙法外,讓腐敗現(xiàn)象進一步漫延。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成果多多,然而反腐倡廉幾十年,檢察院,反貪局,紀委會……機構(gòu)多多,人員多多,卻越反越腐。究其原因,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
腐敗之所以越來越嚴重,大約有兩大主因。
其一,腐敗分子一方的實力太大。能腐敗者肯定是占有了一定的位置與資源的,他們調(diào)得人動:到處都可以安插自己的人,以至于公、檢、法都得聽命于他們;他們揮得錢動:過不了關(guān)的地方可以用錢來加以疏通,或者雇兇殺人以滅口。所以出了什么紕漏他們也可以迅速處置,從而讓他們肆無忌憚。
其二,我們的法律的制定太周嚴,從而把一些追名逐利的普通人群逼得倒向了腐敗分子。天下熙熙,皆為利趨,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逐利是人類的本性,有些道德修養(yǎng)不高的人拿錢向腐敗分子買官,或者送錢給貪官污吏以求大利,這些人固然可惡,但沒必要把他們與腐敗分子等罪。然而我們的法律卻定罪于這些人,這無異于把他們劃到了腐敗分子這個敵對陣營,結(jié)果是讓絕大多數(shù)的腐敗案件在行賄者與受賄者的攻守同盟中得到了掩蓋。
如何破除這一格局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利用“統(tǒng)一戰(zhàn)線”政策,把行賄-受賄這一利益鏈分化并使之瓦解。
在行賄-受賄這一利益鏈中,行賄者應(yīng)當(dāng)說是處于相對劣勢地位的,他們一般是平民或是下級官吏身份,他們要獲取利益必須首先拿出自己的物質(zhì)、金錢來冒險“釣魚”(很多時候還是被動的),“釣魚”多半時候總是空手而歸的,而且如果長期沒有“魚兒”上鉤,他們這個群體也就會自然消失了。受賄者則不同,他們的身份是政府高級官員或國企高管,他們的手中掌握著國家的人事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并以此來與行賄者進行“交易”,他們在這個利益鏈中是處于強勢地位的:是否交易、怎么樣交易全由受賄者說了算,并且他們的這種交易行為完全就是作為“家賊”監(jiān)守自盜國家的利益來與人分贓(別人基本上只是分得“力資費”),他們的“交易”對象即使沒有了張三也會出現(xiàn)李四。所以我們在瓦解行賄-受賄這一利益鏈時完全可以區(qū)別對待——放過行賄者、嚴懲受賄者。
放過行賄者、嚴懲受賄者的做法于情于理都是可行的。政府官員是所謂的“人民公仆”,是社會的“領(lǐng)導(dǎo)者”,他們的所作所為是普通大眾行為的標(biāo)桿,我們的社會無論從倫理道德還是政策法律方面對他們的要求都應(yīng)當(dāng)高于普通民眾,況且他們達不到做官的要求完全可以棄官為民。然而,我們不能強求每一個普通民眾都成為道德行為的高標(biāo),更不能要求某人放棄平民身份。
放過行賄者、嚴打受賄者的做法操作起來也是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因為管好官員比直接管好民眾要容易得多,而當(dāng)受賄者被打光之后,行賄者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從而自然地銷聲匿跡。
在與國民黨幾十年的斗爭中,共產(chǎn)黨之所以能由小變大、由弱變強,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正確地使用了“統(tǒng)一戰(zhàn)線”這一法寶,這樣做,分化了敵人,壯大了自己,從而最終取代國民黨獲取了政權(quán)。
中國的反腐形勢是嚴竣的,再不下狠手恐怕是不行了。然而我們也不能象熊選國副院長所說的那樣“胡子眉毛一把抓”了。對待腐敗,我們應(yīng)分清主體與客體,抓大放小,適時用上“統(tǒng)一戰(zhàn)線”這一法寶,從而攻破行賄-受賄這一利益鏈,誠如是,則受賄被抓的風(fēng)險大幅提升,敢于試法者將會幾何級地減少。
中美聯(lián)合國際疑難病研究院院長陳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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