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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永巖:方舟子抄沒抄,小學生都知道

呂永巖 · 2011-04-02 · 來源:呂永巖新浪博客
方舟子評析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方舟子抄沒抄,小學生都知道  

呂永巖  

   

首先說明,“方舟子抄沒抄,小學生都知道”這個標題的意思我是照搬方舟子的,它的發明權完全在方舟子。  

《法制周末》以四個版的篇幅,例舉了大量證據,揭露所謂有“潔癖的”“圣人”(方舟子私人律師彭劍語)、“打假斗士”方舟子驚人的抄襲剽竊丑行。方舟子近日以各種名義在自己的博客或微博中,以人們早已司空見慣的“方”式詭辯術,進行連篇累牘的遮羞、掩蓋、狡辯,試圖像為美國孟山都推銷轉基因那樣,繼續蒙騙中國公眾。中國有個成語叫“欲蓋彌彰”,還有一個成語叫“掩耳盜鈴”。方舟子目前的所作所為就是這兩個成語最好的注腳。  

方舟子的詭辯文章網友可以查看他的原文,這里只將其主要論點摘錄并加以駁斥,讓大家看看這個所謂有“潔癖”的“斗士”到底是咋“癖”的,又“癖”到了何種程度。  

方舟子的第一個遮羞論點是:“抄襲和剽竊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現在經常被當作同義詞混用,并且在混用時造成很多迷惑。”  

方舟子為啥要說這句話呢?因為它實實在在地是抄了,想掩蓋抄襲這個鐵鑄一般的事實已經沒門了。無路可走的方舟子是從來都不會繳械的,他哪怕就是抓住一根稻草,也要當作大棒揮舞起來。于是便在“抄襲”和“剽竊”兩個概念上繞起彎,做起文章來,目的一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有學識,再是為了把別人繞進去,掩蓋自己抄襲剽竊的丑行。其實抄襲就是剽竊,剽竊也表現為抄襲。  

方舟子的博客中還有一篇大言不慚的文章,題目叫《什么叫抄襲——給法盲們普普法》。這里我們也仿照方舟子,給方舟子來普普法。  

先說中國的法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來看,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于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后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已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法制周末》揭露方舟子抄襲的作品,都是方舟公開發表過的。因此,無論屬于抄襲還是剽竊,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我們知道方舟子是很崇尚美國的,它鼓吹轉基因的時候,動輒搬出美國如何如何,以美國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現在我們還是效仿方舟子,搬出他的美國老爺,看看美國是怎樣界定“抄襲”的。  

首先是哈佛關于“抄襲”的定義:“抄襲是一種說謊、欺騙、偷竊的行為,指的是你將原始資料的信息、觀點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當中而不做標注。”   

“在拉丁語中,抄襲者(plagiarus)也稱為誘拐者、綁匪,因為在古代,誘拐者常常偷盜小孩。正如許多評論員指出的:當你剽竊時,意味著你偷竊了其他人的腦力產物,但你卻依然堅持說這些東西是你自己的腦力產物,并且依靠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東西而得到好評,所以你是在說謊與欺騙。你沒有給提供資料的作者以公平的認可,也欺騙其他完成相同的任務卻沒有抄襲的同學。”   

“抄襲更多情況是拼接。學生常常將原文中的詞句或觀點糅合起來,并用自己的語言和觀點來說明;或者是從不同的資料來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來源,拼接成自己的東西;或者將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  

請注意,《法制周末》舉證方舟子的抄襲正是“將原始資料的信息、觀點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當中而不做標注。”正是“將原文中的詞句或觀點糅合起來,并用自己的語言和觀點來說明;或者是從不同的資料來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來源,拼接成自己的東西;或者將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方舟子也正是“偷竊了其他人的腦力產物,但你卻依然堅持說這些東西是你自己的腦力產物,并且依靠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東西而得到好評,所以你是在說謊與欺騙”。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真奇妙。哈佛關于“抄襲”的所有文字簡直就像是指著方舟子的鼻子說的。簡直就是將方舟子的所有畫皮都剝得一干二凈。方舟子的美國老爺真是一點都沒客氣。  

方舟子的第二個遮羞狡辯是:“采用自己的語言復述別人的觀點或內容。只要所采用的語言不完全一致,就不構成抄襲了。”  

方舟子在自己的博客中舉了一個例子:  

本作者的直譯(指譯的是伯恩斯坦的原文):一個理論有四個主要的邏輯判據。它必須是(1.a)一個簡單統一的思想,沒有不必要的內容(“奧卡姆剃刀”);(1.b)邏輯自洽;(1.c)邏輯上可被證偽(即在一些情形下可以想象該理論是錯誤的);(1.d)被明確表達出的邊界條件限制,這樣可以清楚地知道某項數據是否符合驗證或證偽這個理論的條件。   

方舟子的表述:在邏輯上,它必須是:1)符合“奧卡姆剃刀”的原則,即必須是簡明而非繁瑣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設和條件,為以后的失敗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洽的,不能一會說先造動物再造人,一會又說先造人再造動物;3)可被否證的,不能在任何條件下都永遠正確、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應用范疇,只在一定的條件、領域能適用,而不是對世間萬事萬物,無所不能,無所不包。   

接下來是狡辯:“兩相對比,可以看出方舟子的內容的確來源于伯恩斯坦,其中4個“判據”個個符合。但文字上,兩者卻有明顯的差異。伯恩斯坦面向的讀者可能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對他所說的內容已經有了相當的理解,所以他點到即止、言簡意賅。連“奧卡姆剃刀”這個專有名詞的含義和意義也沒有解釋的必要。方舟子則不然,他以自己的大白話敘述,并且詮釋和補充了原文沒有的內容。從文字角度上看,這不僅僅是復述,而且含有發揮,絕對不是抄襲,或復制。更不可能是《法治周刊》所說的‘相同’”。  

伯恩斯坦講了四點,方舟子也講了四點。四點的內容完全一致,并且方舟子沒有注明他是引自伯恩斯坦先生的。現在我們還是搬出方舟子崇尚的美國老爺來,看看美國老爺對這個問題是咋說的。  

美國現代語言聯合會《論文作者手冊》對剽竊(或抄襲)的定義:“剽竊是指在你的寫作中使用他人的觀點或表述而沒有恰當地注明出處。……這包括逐字復述、復制他人的寫作,或使用不屬于你自己的觀點而沒有給出恰當的引用。”  

還有《美國語文學會研究論文寫作指南》的定義:“剽竊指的是一種欺騙形式,它被界定為‘虛假聲稱擁有著作權:即取用他人思想之產品,將其作為自己的產品拿出來的錯誤行為。’……‘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沒有申明其來源的,就是剽竊。’”(第30頁)  

說得很清楚吧,“剽竊是指在你的寫作中使用他人的觀點或表述而沒有恰當地注明出處。……這包括逐字復述、復制他人的寫作,或使用不屬于你自己的觀點而沒有給出恰當的引用。”“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沒有申明其來源的,就是剽竊。”  

其實方舟子自己也說過:“所謂抄襲,就是用到了他人的觀點或語句,卻沒有恰當地說明。如果是間接的引用(做了改寫),要注明出處。如果是直接的引用(照抄),不僅要注明出處,而且還要用引號引起來表示是引文,否則即使注明出處也是抄襲。”  

 方舟子糊涂嗎?不。他一點都不糊涂。只是他采取了雙重標準。對他人屬于抄襲剽竊的,對自己就不是了。你要說“是”,他就想方設法來跟你繞,想方設法來狡辯。問題是,這種狡辯管用嗎?有人信嗎?難道抄沒抄,剽沒剽是你方舟子一個人說了算嗎?你方舟子就是法律,就是準繩嗎?  

方舟子在新語絲上還有一種狡辯:“其實即便我這篇文章完全根據穎河的系列文章寫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稱不上什么‘抄襲’,因為科普文章和論文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有人(那些騙子和幫閑們)為了誣陷我抄襲,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論文的區別……”  

我們看到,中國著作權法對抄襲剽竊指的是“發表”,美國哈佛指的是“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美國現代語言聯合會《論文作者手冊》指的是“在你的寫作中”;《美國語文學會研究論文寫作指南》指的是“作為自己的產品”和“在你自己的文章中”,并且說得很肯定:“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沒有申明其來源的,就是剽竊。”  

方舟子發明了一個“科普”和“論文”的區別。因為它號稱自己是搞“科普”的,因為它搞“科普”,所以科普文章再咋抄,再咋剽,都不算抄襲和剽竊。方舟子給自己安排得可真妙啊。可惜的是,這只能是方舟子自己的一廂情愿,只能是方舟子為維護自己一己私利而自行制定的“私人法律”,這種荒謬的私人法律是沒有人會認同的,也是翻遍中外也找不出依據來的。方舟子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越抹越黑。他罵別人是“騙子和幫閑”,其實他自己才是實實在在的騙子。  

  方舟子回答《晶報》記者的話就更離奇了。他說:“論文,一旦發表,其中沒有標明出處的別人就會認為是你的成果。科普文章則不同,不可能我寫了關于原子彈的科普文章,別人就認為原子彈是我發明的。科普文章很多時候就是把別人專業的數據、觀點、事實用自己的文字表達出來。”  

誰因為方舟子寫了關于原子彈的文章就認為原子彈是他發明的了?寫文章與發明原子彈能扯到一起嗎?人們指證的是方舟子的很多科普文章是抄襲剽竊他人的,沒有一個人認為方舟子能發明所謂原子彈。方舟子在這里又使出了一個及其蹩腳的狡辯。或許只有腦殘的人才會被他這種過于低級的狡辯所蒙騙。  

最后還是借用方舟子的話:方舟子抄沒抄,小學生都知道。

附:

 

 

法治周末總調查:方舟子抄襲三例

 

 

[轉載]法治周末總調查:方舟子抄襲三例

 

 

 

 

    案例一:科普文章能否脫離學術規范

  ——《現代藥物是怎么開發出來的》抄襲疑案調查

 

  "即便我這篇文章完全根據穎河的系列文章寫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稱不上什么"抄襲",因為科普文章和論文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法治周末記者 李秀卿

 

  在方舟子被疑存在抄襲的眾多文章中,發表在2006年12月11日《經濟觀察報》上的《現代藥物是怎么開發出來的》一文,是網上公認的影響力較大的一篇。

  這篇文章在發表的第二天,就被網友指出涉嫌抄襲“穎河”的九篇系列文章《認識藥物》。一位名叫“脆弱”的網友甚至懷疑“穎河”是方是民的另一個筆名,因為他比較了解方與“穎河”的文章之后,發現方文大約有一半與穎文相似。

  質疑聲音出來后,方舟子馬上在新語絲讀書論壇上寫了《關于〈現代藥物是怎么開發出來的〉一文》,其中表示,他與“穎河”的文章都是根據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1999年9月的一份特別報告所寫的,這份報告的標題是《從試管到患者———通過人類藥物改善健康》(FromTestTubetoPatient———ImprovingHealthThroughHumanDrugs)。

  “所以(穎河)和我的文章有些段落相似,例子、數據都相同,只不過他的表達比較忠實于原文,我則采用復述。”方舟子解釋道。但有人發現,方后來刪掉了“我則采用復述”六個字。

  方文發表后的第四天,網友“白字秀才”(本名陳廷超)通過萬維讀者網學術與教育論壇,發布了一個很有說服力的帖子———《神秘的106天———扒開騙子的畫皮》,毫不客氣地用兩個有力證據反駁方的辯解。

  “很明顯,穎文是根據FDA文那個表格而寫的,而方文是抄襲自穎文!”按照“白字秀才”的分析,“如果方文也是根據那個表格而寫的話,基本不可能寫得如此和穎文類似……任何兩個人,獨立敘述這個表格時,肯定有較大的差別。”

  “白字秀才”提出的第二個證據,讓方幾乎無話可說———“潁河”的文中有一處錯誤,而方舟子的文中竟也出現了同樣的錯誤———

  “穎河”的文章稱,有一種治療艾滋病的新藥zidoculine(簡稱AZT),只進行了106天的臨床試驗就獲準上市;方的文章說:“第一種治療艾滋病的新藥AZT的臨床試驗在只進行了106天之后……即提前終止了該臨床實驗。”(詳見附件)

  但是,“106天”這個數字是錯誤的。“白字秀才”查遍FDA文件全文,在第33頁發現有這樣一句話:“Zidovudine(AZT)wasapprovedin107days,withoutcuttinganycorners.”(AZT在107天之內獲得批準,沒有走任何捷徑)。很顯然,原文中出現的時間是107天,方舟子與“穎河”都將其錯寫成了106天。

  “白字秀才”說,“穎河”的文章在引述FDA的報告時顯然出現了筆誤,將原文的107天錯誤地寫成了106天。如果方舟子的文章如他所言只是“獨自復述”FDA的報告,怎么會發生與“穎河”的文章同樣的技術性錯誤呢?除了抄襲,沒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釋這樣的“巧合”。

  “更糟糕的是,FDA文所說的‘在第107天’是指‘FDA批準AZT’,也就是說,從AZT完成所有臨床實驗后,把收集的所有數據上報給FDA,而FDA從接收AZT的申請后的‘第107天’批準其上市,而不是說‘AZT的臨床試驗只用了106天’。穎文錯誤地理解了FDA文的意思,有趣的是,方文也能‘獨自復述’出同樣的錯誤?”

  “白字秀才”指出上述錯誤之后,方舟子馬上在新語絲上發表了《對〈現代藥物是怎么開發出來的〉的一點更正》:“有一個網友來函對文中介紹的AZT臨床試驗時間提出了懷疑。此處的確有誤。上文‘第一種治療艾滋病的新藥AZT的臨床試驗在只進行了106天之后’一句應改為‘第一種治療艾滋病的新藥AZT在還在做II期臨床試驗時’。”

  方舟子說:“該例子依據的原文沒有提到臨床試驗天數,在另一處有‘Zidovudinewasapproved in 107 days’的說法,經仔細核對,天數(第107天,即106天后)應該指的是批準時間,而非臨床試驗時間。之所以出現這個誤讀,是因為以前讀過穎河《認識藥物》介紹的同一個例子提到臨床試驗只進行了106天,留下的印象導致先入為主的誤讀。實際上整個臨床試驗進行了大約一年,到II期臨床試驗時發現顯著提高了艾滋病患者的存活率,即提前終止。”

  即使涉嫌抄襲疑云重重,2007年1月14日,方舟子在新語絲上公布的新書《科學成就健康》的目錄中,《現代藥物是怎么開發出來的》還是被列在了該書第四章。在其2007年3月出版的《批評中醫》一書中也收錄了這篇文章。

  2007年2月3日,方舟子發表《對“方舟子抄襲穎河”一事再說幾句》:“其實即便我這篇文章完全根據穎河的系列文章寫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稱不上什么‘抄襲’,因為科普文章和論文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有人(那些騙子和幫閑們)為了誣陷我抄襲,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論文的區別……”

  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學界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在這起案件中,方舟子事實上已經間接承認了“白字秀才”的指控,但仍不愿意認錯和道歉,并且還在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辯解。

  網友“難度五級”支持“白字秀才”的觀點。2007年2月8日,“難度五級”在萬維讀者網的學術與教育論壇發表了文章,他將抄襲難度從易到難分為五個級別,對在方舟子涉嫌抄襲“穎河”這個案例進行分析后發現,方舟子的文章與潁河文章中的文字分段、內容組織、自創措辭、引用數字和理解錯誤都是相同的。

  附件:方舟子與"穎河"文章對比如下:

  方舟子1:生理學家研究人體在正常狀態下的各種生理功能和變化規律,生物化學家研究生命過程中的化學變化,分子生物學家則研究參與生命過程的各種分子的功能和相互作用。這樣,我們就能從分子、細胞、器官到人體不同的層次了解我們的身體在正常狀態下都是如何運行的,而病變又是由于哪一方面發出了異常。

  穎河1:生理學家研究機體在正常條件下的各種功能及其變化規律,生物化學家研究生命過程的化學,分子生物學家研究參與生命過程的各種分子和發生在分子水平的各種相互作用。研究人員試圖從不同的層次---從器官水平到細胞與分子水平---去理解這些改變,去思索藥物將如何從細胞和分子層次上糾正這些異常改變。

  方舟子2:有時候,研究人員能很快地發現這種特殊的化合物,這是很幸運的。更多的時候,研究人員需要篩選成千上萬種化合物,才能發現有效的少數幾種。

  穎河2:科學家們有時很幸運,可能較快地要找到想要的化合物---比如前面所說的那個酶抑制劑。但通常他們要在試驗中一個個地檢查幾百個、幾千個甚至上萬個化合物。

  方舟子3:這些是無法在離體實驗中觀察到的。但是,出于人道的考慮,我們也不能就直接拿人來做試驗。因此,下一階段,研究人員需要做動物試驗。

  穎河3:在離體實驗系統中就無法觀察藥物作用的這些特征。因此,下一階段研究人員需要采用另一套藥物實驗系統---動物實驗,在動物身上進一步檢驗這幾種化合物的效果。

  方舟子4:常用的實驗動物有小鼠、大鼠、兔子、貓、狗、猴子等。在做動物試驗時,需要用到兩種或更多種的動物,因為不同種類的動物對藥物的反應可能會不同。

  穎河4:常用的實驗動物有小鼠大鼠狗貓或猴子等,當然這些實驗動物---稱為醫學實驗動物---的物種都經過特別甄別和培育,生物學特性相當明確,普通的同類動物并不能擔此重任。因為藥物對不同的種屬的動物可能產生不同的作用,通常需要在兩種以上的不同種屬的動物身上進行試驗。

  方舟子5:有時候,人們會發現,一種藥物的代謝產物甚至比藥物本身還更有效。

  穎河5:有時研究人員會發現,藥物的某種代謝分解產物可能比正在進行試驗的藥物更為有效,或者藥物必須經過機體代謝生成新的物質才能發揮療效。

  方舟子6:I期臨床試驗為短期小規模。試驗對象通常為20-100人,健康志愿者或患者都可以。其主要目的是觀察新藥是否會出現急性毒副作用,檢驗合適的安全給藥劑量,并初步研究人體對藥物的吸收、代謝和排泄。時間持續數月。如果沒有嚴重的問題,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進入II臨床試驗。大約70%藥物能成功地通過這一階段的試驗。

  穎河6:I期臨床試驗,短期小規模。初步觀察新藥的安全性并確定合適的給藥劑量,也研究觀察人體對藥物的吸收、代謝和排泄。療效觀察不是這一期的重點。可以選用少量健康的正常人(志愿者)或病人進行人體試驗,通常20-100人,持續數月。約70%藥物可成功通過,并進入II期臨床試驗。

  方舟子7:II期臨床試驗為中期中等規模。試驗對象是病人,通常為100-300人。主要目的是觀察新藥是否有療效,也對短期的安全性做進一步觀察。時間持續幾個月到兩年。大約只有33%的新藥能成功通過這一階段的試驗,進入III期臨床試驗。

  穎河7:II期臨床試驗,中期中等規模。主要觀察新藥療效,進一步觀察安全性,調整并確定合適的給藥劑量。試驗對象是病人,通常100-300人。持續幾個月到兩年。平均約33%的新藥可通過,進入III期臨床試驗。

  方舟子8:III期臨床試驗為長期大規模。試驗對象是病人,通常為1000-3000人。目的是確認新藥療效和安全性,確定給藥劑量。時間持續一到四年。約25-30%的新藥可通過這一階段的試驗。

  穎河8:III期臨床試驗,長期大規模。確認新藥療效和安全性,確定給藥劑量。試驗對象是病人,通常1000-3000人。持續一到四年。約25-30%的新藥可通過。

  方舟子9:在完成III期臨床試驗之后,制藥公司就可向藥監部門提出上市申請,由藥監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在美國,最后經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批準上市的新藥,只占最初申請進入臨床試驗的新藥總數的20%。

  穎河9:完成III期臨床試驗的新藥,在進行數據分析和總結之后,由制藥公司負責提出上市申請,FDA組織專家進行審批。最后經FDA批準可以上市的新藥,只有最初申請進入臨床試驗的新藥總數的20%。

  方舟子10:新藥被批準上市之后,通常仍然需要進一步觀察藥物在大范圍長時間臨床應用時的療效和安全性,并與其他已有藥物進行比較,稱為IV期臨床。由于在做臨床試驗時,兒童、孕婦和老人常被排除在外,因此在新藥上市后,特別需要觀察藥物對這些群體和某些特定的病人群體的安全性、療效和劑量范圍,以獲得更全面的資料。

  穎河10:通常,新藥被批準上市之后還要繼續進行一期臨床研究,稱為IV期臨床。主要研究新藥的長期療效與毒性,與其他藥物的比較等。在新藥經批準公開上市之后,需要進一步觀察該藥物在大范圍長時間臨床應用時的療效和安全性。特別需要觀察藥物對兒童和老年病人,婦女和懷孕婦女,或者某些特定的病人群體的安全性和療效以及劑量范圍,以獲取更為全面的資料。

  方舟子11:有時候,在臨床試驗過程中,一種藥物被發現能夠有效地治療惡性疾病,會提前中止臨床試驗而直接用于治療病人。例如,第一種治療艾滋病的新藥AZT的臨床試驗在只進行了106天之后,發現它能顯著增加病人的存活率,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立即提前中止了該臨床試驗,并在批準其上市之前允許它被用于治療4000多名艾滋病患者。

  穎河11:在實踐上,一旦發現某藥可能影響病人的生存狀態,就可能立即停止試驗。舉例來說,當發現第一個治療愛滋病的新藥zidoculine---簡稱AZT---能明顯增加病人存活之后,FDA就立即提前終止了該藥的臨床試驗,并在批準該藥上市之前授權允許四千多名愛滋病病人使用它。該藥的臨床試驗只進行了(大約)106天就獲準結束。

 

    案例二: "我認為那是抄襲"

  ——《科學是什么》抄襲疑案調查

 

  《科學是什么》全文約一千六百字,其中約有九百字幾乎原文引自羅伯特教授的《神創論是科學的理論嗎》一文,構成了《科學是什么》的主要觀點,但并未注明這些觀點的出處

  法治周末記者 李秀卿

 

  “是的,我認為那是抄襲(Yes,Iconsideritpla-giarism.)。”2010年10月17日,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生理學教授羅伯特·魯特-伯恩斯坦(RobertRoot-Bernstein)在給網友“圓排骨”的信中,確認了方舟子《科學是什么》一文抄襲了他已經發表的文章。

  此前,在美國工作的華人網友“圓排骨”向羅伯特教授舉報,曾在該校讀書的中國學生方是民(方舟子本名)涉嫌抄襲他的文章。

  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羅伯特教授在普林斯頓大學先后做生物化學和科學歷史研究,1987年至今在密歇根州立大學任生理學教授。他忠誠地信仰達爾文的進化論,并作為進化論陣營中的一員,參與撰寫了《科學與神創論》(ScienceandCreationism,牛津大學出版社,1984年出版)一書。

  《神創論是科學的理論嗎》是《科學與神創論》一書收錄的羅伯特教授的其中一篇文章。為了證明神創論不是科學理論,羅伯特教授從邏輯、經驗、社會、歷史四個角度歸納了一套判斷科學理論的標準,用來批判科學神創論。

  1995年5月,方舟子將他所寫的《科學是什么》一文發表在中文互聯網上。長期跟蹤研究方舟子的旅美華人學者“亦明”博士發現,方舟子在《科學是什么》一文中所提出的觀點與羅伯特教授驚人地相似。《科學是什么》全文1600字,其中約有900字幾乎原文引自羅伯特教授的《神創論是科學的理論嗎》一文,構成了《科學是什么》的主要觀點。但并未注明這些觀點的出處。

  2010年10月14日,“亦明”在虹橋科教論壇———一個常由“反方”人士參與討論的論壇,發表了《方舟子早在1995年就抄襲MSU教授的英文文章》。兩天后,“亦明”宣布將向密歇根州立大學舉報方舟子的這起抄襲案。

  方舟子當即發起對“亦明”的“人肉式”攻擊。10月16日,也就是“亦明”宣布舉報的當天,方舟子將“亦明”的真實姓名在新語絲上公之于眾:“亦明(真名葛莘)原是美國南卡羅萊納大學植物系某實驗室的技術員,現靠教中文基礎課為生,做豆腐生意,專職從事‘方學’研究。曾經在2003年、2007年兩度回國,以‘美國大學副教授’的身份招搖撞騙。”

  10月17日,“亦明”向密歇根州立大學(MSU)發出舉報信。一個月之后,“亦明”收到了MSU學術誠信負責人(ResearchIntegrityOfficer)吉姆斯·M.皮瓦尼克的初審報告:“抄襲的指控成立必須符合兩個標準,第一個是定義標準,第二個是證據標準。”

  報告說:“關于定義標準,如果某人將他人以前發表過的文章融入自己的文章之中,但卻沒有做出說明,則這種行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本項指控達到了這個標準。”

  但是,由于1995年是方舟子在MSU讀書的最后一年,如果他寫這篇文章時已經離校,那么,校方對他的行為就沒有責任了。吉姆斯·M.皮瓦尼克認為,沒有明確的證據能證明方的文章是他在校期間寫的,因此,決定對此抄襲舉報不予調查。

  后來,“亦明”找到了這篇文章在1995年發表的證據。但MSU以“方舟子的文章與他在該校學業無關”為由,拒絕復審。

  對此,原作者羅伯特教授在確認方舟子抄襲他的文章的情況下,對校方的處理意見表示不滿,并向校方舉報方舟子抄襲他的文章。他在給指控《科學是什么》涉嫌抄襲的另一舉報人“圓排骨”的信中說:“你還需要知道,因為方舟子的打假活動被大肆宣揚,美國這里很多人都假定你對方的攻擊是出于報復心理。所以,你在這里是多線出擊。”

  那么,“亦明”和“圓排骨”舉報的《科學是什么》這篇嫌疑文章,是不是方舟子1995年發表的原版呢?據調查,在10月18日“亦明”舉報方舟子之前,網上只有被“亦明”、“圓排骨”舉報的《科學是什么》的最初版本。10月19日,方舟子改動了新語絲網站的網頁,加上了“根據美國學者Root-Bernstein的歸納”的字樣。

  10月26日,方舟子對他能夠控制的“三思科學網”的《科學是什么》也做了同樣的改動。但方舟子無法改變的是,早在之前的2002年,他“授權”三思網站將《科學是什么》收入“三思小百科”中,根本就沒有提到文章中的觀點來自Root-Bernstein。

  另一個證據是,方舟子于2005年11月9日發表在《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上的《科學時代的偽科學》一文,也提到了羅伯特教授文章中所說的科學的“四條標準”,同樣沒有注明觀點來自羅伯特。

  在查找被方舟子改動之前的網頁時,一家叫“時光機器”的網站幫了“亦明”的大忙。在“時光機器”上,訪問者可以隨時全部下載某些網站,并找到不同時間的版本。在這里,“亦明”找到了這篇文章在新語絲網上被改動以前和之后的版本并作了截圖。

  目前,在網上普遍流傳的版本,就是未注明觀點出處的那個版本。

  對于“亦明”和“圓排骨”等人的指責,方舟子并沒有作出正面回應,而且,他對“亦明”有關其抄襲的指責絲毫不認可。2010年10月30日,他在新浪微博解釋道:“《科學是什么》是我1995年在中文網上跟人吵架時寫的帖子,其中引用的科學判斷標準只泛泛地說是科學學的共識,1999年收入《方舟在線》時則注明是根據Root-Bernstein的歸納。2007年出版的《批評中醫》更注明了Root-Bernstein文章的出處。‘方學家’拿我的書按圖索驥,還當成什么重大發現了。”

  “圓排骨”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書面采訪時認為:“方舟子的這個辯解不僅無法證明他沒有抄襲,恰恰相反,他的辯解表明,在他1995年寫作的文章里,故意沒有注明觀點來自教授的著作。既然沒有注明,就是抄襲。再說,他在《方舟在線》出版之后,還授權三思科學網把抄襲文章原版收入《三思小百科》,繼續欺詐,這哪里是‘隨意’之作!”

  這是迄今為止,方舟子被學者和網友們發現的第一次涉嫌抄襲的行為。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田松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科學是什么》一文不過1600字,其中有900字都是他人的觀點,超過50%的篇幅照抄他人文章,即使方舟子后來加上了“根據美國學者Root-Bernstein的歸納”,也無法解釋抄襲的嫌疑。

  2011年1月28日,方舟子在《新華每日電訊》上發表《抄襲的境界》,其中這樣說道:“國內不少人認為只要注明了出處,就可以照抄別人的文字。其實這也是抄襲,只不過不屬于抄襲觀點(因為已注明出處),而是屬于抄襲文字。即使已注明了出處也應該用復述的方式介紹別人的觀點,而不能直接照抄。如果直接照抄,就要用引號表示是直接引語,并注明出處。國內還有不少人認為要抄到一定比例(例如占一篇論文的30%以上)才算抄襲,這種看法也是錯誤的。抄一句有特色的話也是抄,抄襲量的多寡并不影響對抄襲性質的認定,只影響對抄襲情節輕重的認定。”

  同時,方舟子曾這樣解釋抄襲問題:“說是‘翻譯’,就請把我翻譯的‘原文’給列出來一一做個對比,看我是如何‘翻譯’的,否則乃是地地道道的無中生有的誹謗。”

  在一輪又一輪的“口水戰”中,他自己定下的判斷抄襲的標準,也成了很多人攻擊他采取雙重標準的一個理由。

 《科學是什么》與《神創論是科學的理論嗎》相同部分對比:

  方舟子:在邏輯上,它必須是:1)符合“奧卡姆剃刀”的原則,即必須是簡明而非繁瑣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設和條件,為以后的失敗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恰[洽]的,不能一會說先造動物再造人,一會又說先造人再造動物;3)可被否證的,不能在任何條件下都永遠正確、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應用范疇,只在一定的條件、領域能適用,而不是對世間萬事萬物,無所不能,無所不包。

  Root-Bernstein:Therearefourprimarylogicalcriteriaforatheory.Itmustbe(1.a)asimpleunifyingideathatpostulatesnothingunnecessary(“Ocam’sRazor”);(1.b)Logicallyconsistentinternally;(1.c)logicallyfalsifiable(ie.,casesmustexistinwhichthetheorycouldbeimaginedtobeinvalid);(1.d)clearlylimitedbyexplicitlystatedbound-aryconditionssothatitisclearwhetherornotanyparticulardataareorarenotrel-evanttotheverificationorfalsificationofthetheory.

  方舟子:在經驗上,它必須:1)有可被檢驗的預測,而不是只是一套美麗的空想;2)在實際上已有了被證實的預測,也就是說,一個科學理論不能只被否證,而從未被證實,否則這樣的理論是無效的;3)結果可被重復,而不是一錘子買賣,或者是只此一家別無分店,只有你一個人作得出那個結果,別的研究者重復不出來,還要怪別人功夫不如你;4)對于辨別數據的真實與否有一定的標準,什么是正常現象,什么是異常現象,什么是系統誤差,什么是偶然誤差,都要劃分得清清楚楚,而不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對結果隨意解釋。

  Root-Bernstein:Three[four]empiricalcriteriaareofprimaryimportanceaswell.Atheorymust(2.a)beempiricallytestableitselforleadtopredictionsorretrodictionsthataretestable;(2.b)actuallymakeverifiedpredictionsand/orretrodictions;(2.c)concernreproducibleresults;(2.d)providecriteriafortheinterpretationofdataasfacts,artifacts,anomalies,orasirrelevant.

  方舟子:在社會學上,它必須:1)能解決已知的問題,如果連這也辦不到,這種理論就毫無存在的必要;2)提出科學家們可以進一步研究的新問題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模型,也就是說,它不光要有解釋,還要有預測,否則也沒什么用處;3)提供概念的定義,而且必須是切實可行的,不是象“氣功場”、“天人感應”之類子虛烏有、對解決問題沒有任何幫助的偽概念。

  Root-Bernstein:Sociologicalcriteriaalsoexistfordeterminingthevalidityofatheory.Atheorymust(3.a)resolverecognizedproblems,paradoxes,and/oranomalies,ir-resolvableonthebasisofpreexistingscientifictheories;(3.b)poseanewsetofscientific

  problemsuponwhichscientistsmaywork;(3.c)posita“paradigm”orproblem-solvingmodelbywhichthesenewproblemsmaybeexpectedtoberesolved;(3.d)providedefinitionsofconceptsoroperationsbeneficialtotheproblem-solvingabilitiesofotherscientists.

  方舟子:在歷史上,它必須:1)解釋已被舊理論解釋的所有的數據,也就是說,你不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數據作解釋,而無視對己不利的數據,否則就還不如舊理論;那些宣揚算命多準、禱告多有效的,其慣用伎倆就是挑出成功的巧合大肆渲染,而隱瞞了無數失敗的例子;2)跟其它有效的平行理論相互兼容,而不能無視其它理論的存在。比如,“科學的神創論”如果要取代進化論這種“舊”理論,就不僅要解釋已被進化論很好地解釋了的所有的數據,而且不能不理睬與進化論相容得非常好的現代生物學的其它學科以及天文學、地質學、物理學、化學等的成果。同樣,有人聲稱“氣功科學”是最尖端的科學,那么它不僅要包容現代醫學的研究成果,還必須與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等等平行學科不互相抵觸。

  Root-Bernstein:Finally,thereisafourthsetoftheorycriteriaaswell:historicalones.Atheorymust(4.a)meetorsurpassallofthecriteriasetbyitspredecessorsordemonstratethatanyabandonedcriteriaareartifactual;(4.b)beabletoaccruetheepis-temologicalstatusacquiredbyprevioustheoriesthroughtheirhistoryoftesting—or,

  putanotherway,beabletoexplainallofthedatagatheredunderpreviousrelevanttheoriesintermseitheroffactorartifact(noanomaliesallowed);(4.c)beconsistentwithallpreexistingancillarytheoriesthatalreadyhaveestablishedscientificvalidity.

 

    案例三:編譯還是原創

  ——《科學地解決道德難題》抄襲爭議

 

  二○○一年十月四日,《南方周末》科學版發表方舟子的文章《科學地解決道德難題》。馬上有人發現,這篇文章的主要內容與Greene等人的研究論文部分內容一致

  法治周末記者 李秀卿

 

  2001年9月14日,美國《科學》雜志刊登了一篇關于情感介入道德判斷的論文,題目是“An fMRI Investigation of Emotional Engagement in Moral Judgment”,即《道德判斷的功能磁共振成像研究》。作者有5位:JoshuaD.Greene,R.BrianSommerville,LeighE.Nystrom,JohnM.Darley,和JonathanD.Cohen,他們是普林斯頓大學和匹茲堡大學等高校或科研機構的科學家。

  在文章中,科學家們介紹了“小橋難題”(foot-bridgedilemma)與“電車難題”(trolleydilemma),并指出,情感介入對道德判斷起著關鍵的作用,但并不是唯一的決定性因素。

  2001年10月4日,《南方周末》科學版發表方舟子的文章《科學地解決道德難題》。馬上有人發現,這篇文章的主要內容與Greene等人的研究論文部分內容一致。

  當年10月10日,一位叫“柯華”的學者致信方舟子:“你的文章共有1698字,你翻譯的Greene的研究結果有529字,占全文的31.2%。關于‘電車難題’和‘天橋難題’的文字,Greene的文章中也有,但他注明了參考文獻。如果把這部分算上,我看不出‘你的文章’中有多少是你自己想出來的……你這篇科普文章,絕對應該算是編譯,而不是堂而皇之署上你的筆名……”

  方舟子立即反擊道:“只要智力正常的人,就都應該知道我發表在《南方周末》2001年10月4日上的文章《科學地解決道德難題》是在介紹一個經典的道德難題和最新的科研成果。文章里面明確指出做這項實驗的是‘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心理學家’,而并非本人。在新語絲網站上登出時,我還在文后注明了‘原始論文見Science,293,2105-2108’,目的是為了讓對這個問題感興趣的人可以進一步去閱讀原文。”

  “柯華”在信中表示:“我們都是公開身份的人,請你叮囑你的朋友,不要對我進行人身攻擊。”

  “柯華”即當時的復旦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邊建超。但沒想到,邊建超很快就遭遇了赤裸裸的人身攻擊。這封信發出的第二天,方舟子言詞激烈地表示:“我就很愿意帶頭還他一個人身攻擊:無恥而又弱智。”

  同時揭露方舟子涉嫌抄襲的還有另一位學者趙紀軍,他當時正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物理系從事博士后研究。他用“離鄉客”這個筆名將揭露方舟子涉嫌抄襲的文章發表在萬維讀者網的教育與學術論壇。

  在《科學地解決道德難題》的后半部分,方舟子僅僅點明了試驗結果的來源是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心理學家的一項實驗———“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心理學家用實驗對這個‘感情說’進行了驗證。”但未注明引述《科學》雜志及原文作者的姓名,也沒有以其他任何方式交待文中內容的來源。

  方舟子的這篇文章,也成為他與肖傳國結怨的開端。根據“亦明”提供的資料,2001年11月4日,方舟子在新語絲上發表《“方舟子剽竊鐵證如山”的真相》,其中寫道:“網上騙子‘昏教授’在早些時候曾向《科學》雜志誣告我剽竊。”

  “昏教授”即肖傳國。2001年,肖傳國等人向《科學》雜志聯名舉報方舟子抄襲該雜志發表的文章,自此,方舟子就盯上了“昏教授”。直到2005年,肖傳國個人資料外泄,方終于發現“昏教授”就是肖傳國,由此與肖展開了長達數年的惡戰。

  據知情者提供的資料,接到“昏教授”的舉報后,《科學》雜志復函說:“我們認為,按照美國新聞業的標準來衡量,方舟子的文章是不可接受的。他沒有給出那些研究人員的姓名,沒有給出發表這項研究結果的雜志的名稱,也沒有引用其他科學家的評論。在美國發表文章,所有這些都是必需的。”

  復函同時認為:“指控方舟子抄襲卻難以成立,因為他確實提到這項工作來自普林斯頓大學的研究人員。并且,除非我所看到的譯文不確,他既沒有使用第一人稱來暗示這項工作是他自己做的,也沒有直接拷貝《科學》論文的文字。”

  據此,方舟子表示:“趙紀軍的指控已構成了對我的惡意誹謗,在必要的時候我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方對此進一步辯解說:“……我的文章沒有注明參考文獻,因為那是大眾報紙上的通俗文章,無須注明出處。我的文章除了個別的評論,在觀點上的確沒有多少是我自己想出來的。作為科普文章,并不需要介紹自己的新觀點(那應該去寫論文),完全可以百分之百地介紹別人的工作,甚至只介紹學術界的定論,而不必在內容和觀點上有任何自己的東西。只要是用自己的語言、用自己的文字、用自己的寫法做的介紹,就是我的文章……”

  直到現在,方仍然不承認《科學地解決道德難題》抄襲或者不當引用了他人的作品,使得這起公案至今懸而未決。

  方文與Greene等人的原文對比:

  方舟子:當代哲學的一個任務是解決道德倫理問題,為此哲學家們經常要辯論一些假想的難題,其中較著名的一個是"電車難題":假設有一列失控的有軌電車飛奔而來,前面有兩條軌道,一條站著五個人,一條站著一個人。如果不扳道岔,電車將沖向第一條軌道壓死五個人。那么是否應該扳道岔,將電車引向另一條軌道,壓死上面的那一個人?大多數人會回答應該,因為犧牲一個人拯救五個人是值得的。

  Greene等人:The present study was inspired by a family of ethical dilemmas familiar to contemporary moral philosophers. One such dilemma is the trolley dilem-ma:A runaway trolley is headed for five people who will be killed if it proceeds on it spresent course. The only way to save them is to hit a switch that will turn the trolley onto an alternate set of tracks where it will kill one person instead of five. Ought you to turn the trolley in order to save five people at the expense of one ?Most people say yes .

  方舟子:現在,再考慮另一個難題:同樣有一列失控的有軌電車飛奔而來,前方的軌道上站著五個人,處于危險之中。在電車和五個人中間,隔著一座天橋,橋上站著一位陌生的大胖子。拯救這五個人的唯一辦法,是把這個大胖子推下天橋,電車將他撞死后就會停下來。那么是否應該把這個人推下橋去拯救五個人?大多數人會對這個"天橋難題"說不應該。

  Greene等人:Now consider a similar problem,the footbridge dilemma. As before,a trolley threatens to kill five people. You are standing next to a largest ranger on a footbridge that spans the tracks,in between the oncoming trolley and the five people. In this scenario,the only way to save the five people is to push this stranger off the bridge,onto the tracks below. He will die if you do this,but his

body will stop the trolley from reaching the others. Ought you to save the five others by pushing this stranger to his death ?Most people say no.

  方舟子:為什么同樣是犧牲一個人拯救五個人,人們卻會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斷?對諸如此類問題的爭論,使得哲學家可以有用武之地了。一種經典的解釋是,在"電車難題"中,犧牲掉的那個人是不幸碰巧站在另一條軌道上,并沒有被直接用來拯救另五個人;而在"天橋難題"中,胖子是直接被用來拯救五個人的,因此直接利用一個人的生命來拯救他人,是不道德的。

  Greene等人:Taken together,these two dilemmas create a puzzle for moral philosophers:What makes it morally acceptable to sacrifice one life to save five in the trolley dilemma but not in the footbridge dilemma ?Many answers have been proposed . For example ,one might suggest,in a Kantian vein ,tha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se two cases lies in the fact that in the footbridge dilemma one literally uses a fellow human being as a means to some independent end,whereas in the trolley dilemma the unfortunate person just happens to be in the way.

  方舟子:那么我們再來看一個"電車難題"的變型:假設站著一個人的那條軌道的另一端是跟另一條軌道相連的,即形成一個回路,如果那上面沒有這個人,電車會從這條軌道繞回來到另一條軌道壓死五個人。在壓死這個人后,電車會停下來,不會危及另五個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把電車引向站著一個人的軌道去壓死他?雖然這一次,這個人是被直接利用了,大多數人仍然會回答應該。可見,"直接利用是不道德的"的解釋遇到了麻煩。

  Greene等人:This answer,however,runs into trouble with avariant of the trolley dilemma in which the track leading to the one person loops around toconnect with the track leading to the five people . Here we will suppose that without a body on the alternate track ,the trolley would ,if turned that way,make its way to the other track and kill the five people as well .In this variant,as in the footbridge

dilemma ,you would use some one 's body to stop the trolley from killing the five . Most agree ,nevertheless,that it is still appropriate to turn the trolley in this case inspite of the fact that here,too,we have a case of " using."

  方舟子:有的心理學家認為,"天橋難題"之所以和"電車難題"的選擇結果不同,是因為將1個人推下橋這種做法讓人在感情上接受不了,覺得太殘忍。也就是說,感情會影響人們的道德判斷。

  Greene等人:We maintain that,from a psychological point of view ,the cruci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olley dilemma and the footbridge dilemma lies in the latter 's tendency to engage people's emotions in a way that the former does not .The thought of pushing some one to his death is ,we propose ,more emotionally salient than the thought of hitting a switch that will cause a trolley to produce similar consequences ,and it is this emotional response that accounts for people'stendency to treat these cases differently .

  方舟子:這個實驗結果,對主流哲學家是個打擊,他們向來主張道德判斷是純理性的,而現在卻必須考慮其中的感情因素。

  Greene等人:The long-standing ration a list tradition in moral psychology emphasizes the role of reason in moral judgment . A more recent trend places increased emphasis on emotion .

  方舟子:有一個問題仍然有待解決:在我們對道德判斷的心理機制有了更好的理解之后,是否會影響我們的道德決定?如果會的話,將會有怎樣的影響?

  Greene等人:The present results raise but do not answer a more general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aforementioned philosophical and psychological puzzles :How will a better under standing of the mechanisms that give rise to our moral judgments alter our attitudes toward the moral judgments we make ?

 

    方舟子私人律師給《法治周末》周報的“律師警告函”:

 

  3月29日下午,本報收到"作為方是民先生訴訟代理律師"的彭劍發來的"律師警告函",全文照登如下(包括錯別字、標點符號):

 

  【律師警告函】

  編號:2011-07

  法制日報社:

  鑒于中宣部等五部門印發了《關于深入開展"杜絕虛假報道增強社會責任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專項教育活動的通知》,為杜絕虛假報道和誹謗傳播,特致函貴報社。

  方是民先生(筆名:方舟子)的新浪微博稱:"楊玉圣洋洋得意地發函通知我,昨晚他與'全歐中醫藥協會聯合會'祝國光和《法治周末》執行總編郭國松小聚,郭表示將在本月31日用四版的篇幅發表'系統揭露'我的文章。楊因多次造假、祝因其中醫聯合會的野雞性質、郭因不實報道,都被我批評、揭露過,這回三人為歡慶肖傳國出獄又合作了";作為方是民先生訴訟代理律師的本人考慮法制日報是有相當影響力的官方媒體,若傳播誹謗,則影響巨大,故表態:"《法治周末》是法制日報社辦的,他若敢登誹謗文章,我方應起訴"。

  因《法治周末》是你報社下屬單位,但考慮你報曾對本律師做過新聞專訪報道,你報下屬的"法制網"也訪問過本人,故念及曾經的良好關系,故在此鄭重警告貴報:

  倘若你報社下屬的《法治周末》刊登任何針對方是民先生的誹謗、侮辱文章,則我方一定依據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等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你報社承擔相應的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其中,賠償損失要求方面,精神損害撫慰金將不低于人民幣五萬元;不低于人民幣兩萬元的原告律師代理費亦要求你報社負擔;若有網絡傳播侵權文章,則相關網頁公證費,你報社也當然須如數負擔。

  倘若你報社媒體報道以"辟謠"之名傳播造謠、不實信息,則實為傳謠,我方也會追究你方責任。

  另外,希望你報社領導知悉下列事實:

  肖傳國早就自稱:"關于治愈率…我很高興是80%左右";肖傳國當股東的騙子醫院宣傳稱:"治愈率達80%~~85%";方舟子、方玄昌持續揭發肖氏手術是騙局;而肖傳國雇兇謀害二位方先生案發后,衛生部發言人在新聞發布會上稱:"這個技術(指肖傳國發明的"肖氏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證醫學證據尚不足,對這個技術是否適用于臨床應用,還要進行充分的論證"。

  財經雜志《肖氏手術未了難題》報道稱:"衛生部發言人表示,肖氏手術不應該上臨床"……

  肖氏術的受害者正對實施手術的醫院提起訴訟……

  因此,倘若你報社下屬的《法治周末》刊登任何為肖傳國這個前罪犯、中國醫療界最大騙子鼓吹的不實、偏袒報道,則我方將向新聞出版署、中央宣傳部等有權機關控告或舉報你報社,并深究責任人員的涉嫌受賄、循私報復等責任。

  望你報社相關主管履行管理職責、提高法律意識,以尊重法律、實事求是、負責的態度處理本函。

  若不明,可與本律師聯系。

  (地址、電話略)

  此函是提及事件的唯一警告函;若有侵權報道出現,訴訟前不再致函。

  特此函告!

  北京華歡律師事務所(公章及騎縫章)

  律師:彭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http://www.legalweekly.cn/content.jsp?id=166447&lm=要聞

 

    《法治周末》周報執行總編郭國松的微博回應:

    @郭國松:今天,本報用四個整版發表《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在大樣簽發前,方舟子的律師發來“律師警告函”,極盡恐嚇之能事,試圖阻止報道。或許@方舟子 沒想到,我對這種恐嚇完全不屑,并且把“律師警告函”全文登出。在此正告方舟子,任何玩火行為必自食其果!http://t.cn/h4GQLf

 

[轉載]法治周末總調查:方舟子抄襲三例

    網友評論:法治周末的刀法很酷

    保護科學家 于 2011-03-30 22:57:07

 

    先是讓楊玉勝提前通知方ZZ,法治周末要揭露方。這必然引起方的憤怒,方肯定會謾罵、威脅,暴露其真面目。果然如此,方并用會起訴恐嚇。 

    然后方ZZ收到記者的采訪提綱,該提綱很尖銳,直指方的命門。按照方的偏激性格,肯定不會理性回復,又是謾罵、威脅。正中法治周末下懷。 

    彭劍更是蠢,在不知道揭露文章是什么的情況下,就冒然發律師函恐嚇,不但不能有的放矢,還受人一柄。法治周末正好將方ZZ的謾罵和律師的恐嚇一同發表,為揭露文章做了良好的注腳。 

    現在,方ZZ和彭大律師騎虎難下了。如果起訴法治周末,等于張揚方ZZ抄襲,起訴也基本無勝算。如果不起訴法治周末,等于承認方ZZ抄襲,而發的律師函就等于放屁,其它媒體以后也就會把方及其律師的恐嚇當放屁。 

    法治周末的刀法確實很酷。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148073&select=&forum=1

 

延伸閱讀

方舟子團伙迫害肖傳國事件資料匯編
點擊附件下載pdf文件:附件: .pdf (4.29 M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5940-5940

《方舟子抄襲剽竊年譜》
點擊附件下載pdf文件:附件: .pdf (7.43 M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6081-6081
《方舟子抄襲剽竊數據庫》
點擊附件下載:附件: Fang's plagiarism.xls (121.5 K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5638-5638

中國學術評價網“方舟子真相”論壇

http://www.2250s.com/list.php?2

趙華:方舟子造假鐵案專輯(57案,持續更新)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1241049164.html

方舟子妻、新華社記者劉菊花年譜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2031554192_0_1.html

揭露方舟子、抵制轉基因博文專輯(持續更新)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0191026403.html

被新浪博客和諧博客中國收留博文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1021035431.html

博文網刊《絕頂閱世》第一至九期

http://www.blogchina.com/201103271111388.html


好戲開場:肖傳國發飆方舟子哀鳴
【拒吃大豆油,抵制轉基因,不當小白鼠】

【反轉基因大本營:http://www.wyzxsx.com/

轉基因專題網站:http://www.zhuanjy.com/

 

【簡明資料:什么是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就是把A生物比如昆蟲、動物、細菌的一部分基因,轉移到B生物比如蔬菜、水果、糧食中去,改變B生物的自然特性,達到人的要求。例如,科學家將北極魚體內某個有防凍作用的基因抽出來植入西紅柿里,制造出耐寒西紅柿,就是一種“轉基因食品”。例如,把細菌中的有毒基因植入水稻中,水稻就能產生抗蟲毒素,殺死水稻害蟲。對人有劇毒的轉基因食品三大危害:一代致病,二代致傻,三代絕育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928ef80100jk9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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