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新拆遷條例第一次征求意見稿里面含有防治“釘子戶”的意思,那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更厲害了,足以防治“釘子群”。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行政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不管你一人不同意,還是所有人都不同意,只要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新拆遷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及時予以公告,補償協議就等于你簽了。雖然該條第二款規定了補償應當公平,但相信大家都明白,這年頭可能公平的事兒不多,但被官方稱為不公平的事兒還真沒見過。連合不合法,都說不準,這云里霧里的公平哪找去?該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不服,可以打官司。在這種事兒上,你能打贏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就不說了。不過說實話,如果這樣的條例被通過了,大家倒也都省事兒了。被拆遷人也不用老想著簽協議的事兒了,房屋征收部門說啥你都搖頭,就等公告就是了,免去了簽名、簽同意的麻煩。征收部門也沒必要東跑西顛地做工作了,到時候沒人來簽發個公告就完成任務了。既然如此,不如連本條規定也省了去,直接規定一個“公告解決”就完了。
強拆人也由征收部門、拆遷公司、光頭黨改為偉大的人民法院了。只是不知道人民法院的老兄們對為他們下達的這個光榮任務是否感冒?實在不情愿,可以考慮讓光頭黨招為臨時工,著制服后去具體負責這事兒。反正臨時工總惹事兒,也不稀奇了。千萬別再把人民法院的名聲給敗壞完了。
前邊還規定了一個公共利益,說是只有在這個幌子下,才能征收,才能強拆。這個幌子的范圍總算不太大,但條例缺少限制性規定,比如打著這個幌子建起來卻商品房,應該怎么辦?成了高爾夫球場,應該怎么辦?成了天上人間,應該怎么辦?這些限制都沒有,這就意味制對強拆的唯一限制就是有關方面必須說是“為了公共利益”。只要表達到位了,一切OK。
這是不想讓人活了吧?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