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傳國犯罪了?
浙江世紀新天律師事務所 童英貴
互動百科“肖傳國”條目:
肖傳國,男,1955年生于湖北咸寧,博士生導師,華中科技大學、鄭州大學特聘教授,國家973項目首席科學家。1987年至1988年在倫敦大學泌尿外科研究所任中英交換學者。
1988年1990年任美國東弗吉尼亞醫學院泌尿外科講師。1992年起任國際脊髓損傷學會和美國泌尿外科學會會員,美國衛生總署外科、麻醉、創傷組顧問。1997年起任同濟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
2001年起兼任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肖傳國教授提出并證實了“人工建立體神經——肖氏反射弧”這一神經科學新概念,并應用這一新概念治療脊髓損傷以及脊柱裂脊膜膨出患者大小便失控獲得成功。肖傳國教授在國際上首次提出并證實 “人工建立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這一神經科學新概念,首創“肖氏反射弧”并用于治療截癱或脊髓栓系綜合征導致的神經原性膀胱。并為國內外權威教科書采納:全國統編教材《外科學》,第四、五、六版,《CAMPBELL’S UROLOGY》P.999-1000。在此領域的研究處于國際領先地位。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No.39830970)、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No.39925033)、衛生部臨床重點項目各一項。2003年973計劃項目“神經損傷修復和功能重建的應用基礎研究”(No.2003CB515300)項目首席科學家。
以第一完成人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2001年)、中國高校自然科學一等獎(2000年)、湖北省自然科學一等獎(2000年)各一次。個人獲得吳階平醫學獎(2000年),何梁何利科學與技術進步獎(2002年),國際神經泌外最高獎——JACK LAPIDES特等獎(2003年)。
從事泌尿外科工作近30年,對泌尿外科疾病尤其是泌尿外科疑難雜癥的診治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在神經泌尿外科、腔道泌尿外科、整形泌尿外科、泌尿生殖系腫瘤方面有很深的造詣。在處理泌尿系神經原性疾病、復雜性泌尿系結石、復雜陳舊性尿道狹窄、泌尿生殖系畸形整形、膀胱腫瘤和保留性功能前列腺根治切除術以及腔鏡手術等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并有其獨特之處。
博士生導師、教授、倫敦大學交流學者、紐約大學副教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首席科學家,這些光環著實讓人肅然起敬;我沒有理由相信肖傳國只是一個學術騙子;如果肖傳國只是個學術騙子,那么那些給予他這些頭銜的人,都有共同造假或者無能識別真假之嫌;果真如此,我只能說我們本來就生活在一個充滿謊言的世界,這是我們全體的悲哀,而無關肖傳國教授。
肖傳國先生對自己傾注大量心血取得的學術成果的執著應在情理之中;對于肖傳國教授的“肖氏反射弧”理論和醫學實踐,方舟子先生作為一名科普作家自然有權質疑;我感到擔憂的是,方舟子先生的學養是否夠得上質疑“肖氏反射弧”理論;至于方、肖之爭到底僅僅是學術分歧,抑或包含個人恩怨,外人很難評判。
肖傳國不堪忍受方舟子的死纏爛打式的打假抑或他認為的假打,唆使他人毆打了方舟子和與方舟子一起參與打假(或假打)的方玄昌,警方已經取到了最有效的證據—口供,相信不會有錯了;肖傳國也算個人物,相信享受了符合人權標準的司法待遇,這點我深信不疑。
肖傳國和戴建湘的在看守所的供述網上已經公開,他們所商量的只是教訓一下,打個鼻青臉腫而已,還專門叮囑“不要打出什么事來”。可見,重傷和殺人并不在肖傳國與戴建湘的“犯罪故意”之內。
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拘捕肖傳國、戴建湘等人(9月21號晚間,北京警方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打假斗士”方舟子、《財經》雜志編輯方玄昌遇襲案告破,肖傳國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我當時感到很吃驚,因為方舟子在案發后接受采訪稱其矯健避開了錘打,僅受皮外傷。怎么會因為致人皮外傷而被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并刑事拘留呢?我想大概方玄昌所受傷害構成輕傷或重傷吧。蹊蹺的是,10月3日從媒體獲悉“北京日報訊(記者侯莎莎)備受關注的方舟子遇襲案有了新進展,該案被警方移送石景山檢察院,起訴罪名并非警方此前提出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而是涉嫌尋釁滋事罪”,真是怪了,罪名怎么變了呢?哈哈,肯定構不成輕傷,更不用說什么重傷了,一定是輕微傷。好啊,這下有戲了,博導打博士,打出輕微傷;沒驗傷先抓人,抓了人,一驗傷,不對,是輕微傷,改罪名,再起訴。好戲,真是好戲!
博導打博士,夠上輕傷,也算不上多大的社會危害,通常不必花費太多的司法資源,無須公訴,讓方博士自訴亦可;這次方博士被打輕微傷,竟然動用如此多的司法資源,是司法進步了呢,還是法律過于偏愛方博士了呢?真是怪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法律可是在這擺著呢,執行不執行,你們看著辦吧!
尋釁滋事罪,好一個罪名,不知道是否經過權威專家論證;如果論證了,不知道是如何論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高銘暄、馬克昌教授主編《刑法學》P962:尋釁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當的目的肆意挑釁,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進行擾亂破壞,情節惡劣的行為。肖傳國先生及其他參與毆打方舟子的嫌疑人,如果被控尋釁滋事罪的話,應該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列舉的第一種情形,即“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而刑法二百九十三條所指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顯然不是指肖傳國教授基于與方舟子博士的個人恩怨而指使他人教訓、毆打方博士這樣的情形。
根據刑法理論,從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分析,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肖教授隨意毆打他人了?他去飯店隨意毆打服務員了?在醫院隨意毆打同事了?隨意毆打學生了?他指使他人毆打方博士是為了取樂?他沒事情做,打人找刺激?不會吧?!
本來肖傳國指使他人傷害他人致人輕微傷,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15天罰款1000元就可以結案;再說人家肖教授也已經認識到了錯誤,即使夠得上定罪,人家畢竟已經認識到了錯誤并且改造完畢,再動用刑罰處罰有何必要呢?依我看,算了,罪還是難定的,釋放了算了;批評教育固然要從嚴,處罰還是要從寬嘛!肖教授呢,以后也要注意,不要意氣用事,都五十多歲的人了,還是個世界名人,不要這么沖動,你的所為哪里還象個博士生導師、首席科學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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