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7d3a300100m3fn.html
我看了分析方舟子的那篇什么科學、道德之類的文章與英文原作(作者不是方)的逐行比對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0200595.html,方舟子的“文章”大部分是英文的直接翻譯。抄是顯然的。但是抄襲基本是一個道德概念。從知識產權的角度,方舟子的“抄”,法律可以追究。舉兩個著名的案例。
第一個是美國第九巡回法院的判例。COOK v. ROBBINS, 232 F.3d 736 (9th Cir, 2000). 這個案子里,原告寫了一本書,里面有兩個獨特的詞語組合“meter drop", "rolling stock"。被告辦講座的時候,發的資料里用了這兩個詞組。原告起訴被告侵犯COPYRIGHT。陪審團把被告講座所獲全部利潤都判給了原告。審判庭法官認為抄的很少(還有其他理由),把陪審團的判決廢了。聯邦第九巡回法院發了一道措辭嚴厲的判決,說區法官概念不清,被告就是侵權了,維持陪審團原判。
另一個案例是Andreas v. Volkswagen of America, Inc., 336 F. 3d 789 (8th Cir, 2003)。原告Brian Andreas 作了一幅畫,在畫上寫了一句話,全文是:
大眾汽車公司雇傭了一家廣告公司設計電視廣告,這家廣告公司設計了一個睡天使之類的畫面,旁白說到:
“"I think I just had a wake-up call, and it was disguised as a car, and it was screaming at me not to get too comfortable and fall asleep and miss my life."
原告起訴廣告公司與大眾汽車侵犯copyright。陪審團判決被告賠償當年所賣相關汽車(AUDI)利潤的10%。審判庭法官認為沒有原告沒有證明汽車的利潤與這句話有關(廣告還有其他內容),說沒有證據說某個客戶是聽了這句話才買的車,因此廢掉陪審團判決。但聯邦巡回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維持陪審團的判決。
從以上兩個案例看,即使COPY很少的內容,后果也可能很嚴重。
當然,抄襲并不見得說明方舟子沒有打假的資格。具體問題得具體分析。何況,自己搞假的人打假也許更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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