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浦江一兵
堅決支持抗議刑拘趙東民同志的言行!趙東民同志必須無罪釋放!西安公安當局必須向趙東民同志賠禮道謙并按國家賠償法賠償趙東民同志一切經濟損失!西安市政府必須在全國各大媒體登報承認錯誤和為趙東民同志平反!西安市政府必須嚴懲制造趙東民同志冤案的相關犯罪責仼人!
刑拘趙東民說明反動勢力的猖狂,也暴露出他們內心的恐懼,說明趙東民同志的斗爭卓有成效,他打痛了反動派。趙東民的斗爭方式不是漫罵,不是空洞的說教和喊喊標語口號,而是腳踏實地從學習、宣傳毛澤東思想入手,與廣大勞動群眾的斗爭緊密相聯、用革命的理論指導革命的實踐,這樣的斗爭才是最有力的,是反動派最害怕的。今天再重溫毛主席的教導:“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有著非同尋常的感受。
刑拘趙東民一事,清楚地證明,陜西西安地方政權公然違反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違背憲法和法律,破壞社會主義民主,踐踏社會主義法制,對抗黨中央的正確領導,無視jintaohu同志和中央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不僅“讓普通群眾受到傷害”,而且直接逮捕和傷害普通群眾所熱愛的維權代表,把“維權的旗幟”從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的馬克思主義者手中奪走,故意讓別人插手利用,企圖讓群眾鬧起來,已經完全站在全國人民的對立面——敵人的立場上去了!
趙東民被拘捕,這是剝削階級發出的赤裸裸的向人民宣戰的信號。我們是可忍,熟不可忍!中國被壓迫被剝削的勞動人民團結起來,打倒一切反動派!
支持趙東民!聲援趙東民!為了新中國我們已經流過血,為了社會主義我們準備繼續流盡我們的血!
附鞏獻田支持趙東民文章
作者:鞏獻田
2009-9-4
趙東民何罪之有?
趙東民是以所謂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
所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其立案標準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情節嚴重的,具備這三個條件的,應當立案。
眾所周知,認定一種行為是否犯罪,要講究犯罪構成,也就是說構成犯罪與否,要有個法定的標準,不能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你無罪就無罪。
法學常識告訴我們,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所有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征。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和可能造成損害的屬性。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某種行為被認為犯罪的根據。在我國,犯罪的本質在于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主義社會制度。
在犯罪構成中,最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犯罪的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我國的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從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到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和私人財產權等,都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一般客體是指所有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本罪的同類客體是指“社會管理秩序”。直接客體是指某一具體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某種特定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關系中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本罪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中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請問,趙東民依法維權,堅持用毛澤東思想為指導維權,堅決反對用“堵門、堵路、沖擊黨政機關甚至打砸搶等錯誤的維權形式”,到底是如何妨礙了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無法進行的?
本案構成,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即造成“嚴重損失”!
請問,趙東民的維權行為造成哪里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的怎樣的“嚴重損失”?
趙東民何罪之有?
周永康同志2008年6月16日在全國政法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jintaohu總書記重要講話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曾經明確指出:
“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應該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辦的事情就是干警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問題就是干警全力整改的問題,決不能讓普通群眾受到傷害,決不能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能使法律成為保護少數有錢人的工具,決不能使法庭成為單純的訴訟技巧的競技場,決不能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能向群眾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權,平等待人,不對群眾耍特權、抖威風;更好地保護人權,不侵犯人權、濫用強制措施、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體罰虐待被羈押人員、辦冤案錯案;更好地維護人權,把維權的旗幟主動抓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被動維權,等別人插手利用、群眾鬧起來了再花更大的力氣,更大的成本去解決,真正讓人民享有比資本主義國家更真實、更充分的人權。”
“面對人民內部矛盾高發的新形勢,我們一定要確立一個基本思路:要盡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糾紛在進入司法渠道之前通過政治優勢得到化解;即便已經進入司法渠道,也要盡可能地通過調解定紛止爭;對于大量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也要盡可能地通過調解實現息訴罷訪。著力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好地體現在懲治預防犯罪工作中,從源頭上遏制、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為重點,確保政法隊伍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近年來,少數干警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以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誘惑腐蝕面前繳械投降,充分說明政法隊伍建設中最薄弱的是思想政治建設。我們要確保政法隊伍永不變質,最根本的也是要按照jintaohu總書記關于推進司法民主的要求,保障人民群眾對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真正把執法工作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贏得公信。要把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外的所有執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執法工作越公開,人民群眾的監督越有效,政法隊伍就越不會出問題。”
刑拘趙東民一事,清楚地證明,陜西西安地方政權公然違反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違背憲法和法律,破壞社會主義民主,踐踏社會主義法制,對抗黨中央的正確領導,無視jintaohu同志和中央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不僅“讓普通群眾受到傷害”,而且直接逮捕和傷害普通群眾所熱愛的維權代表,把“維權的旗幟”從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的馬克思主義者手中奪走,故意讓別人插手利用,企圖讓群眾鬧起來,已經完全站在全國人民的對立面——敵人的立場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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