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共二十大報告強調:“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1]核心技術創新對于國有經濟做強做優做大和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至關重要。筆者曾將國有企業在現代創新型經濟中兩種使命導向型的新職能概括為“核心技術創新先鋒與國家創新政策的工具”:“國有企業不僅可以在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充分發揮創新先鋒的作用,而且,還可以作為國家創新意志的政策工具發揮更大的作用,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對我國國企改革具有重大意義。”[2]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央企業等國有企業要勇挑重擔、敢打頭陣,勇當原創技術的‘策源地’、現代產業鏈的‘鏈長’。”[3]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為相關領域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在此,首先扼要評論國有企業創新問題研究的進展并提出本文研究的新視角,然后對論文的結構做出說明。
(一)國有企業創新研究興起的背景
2015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指出:“國有企業可以作為發展政策的工具,促進經濟增長。”[4]這種對國有企業作用的新認識預示著有關國有企業治理和改革的理論有可能會在未來發生重大轉變與突破。[5]伴隨著這種觀念的轉變,在過去十年中,投入到對國有企業研究的學者明顯增多了。從20世紀80年代到21世紀初,有關國有企業的文章很少,但到了21世紀10年代,這一趨勢出現了逆轉,數百篇文章發表。[6]對國際學術界關于國有企業的研究日益增多的原因,國外學者們主要給出了三個方面的解釋:一是在推動國有企業私有化數十年之后,政府最近重新發現了它們作為政策工具的用途,(私有化的)全球趨勢已經逆轉。如今,政府興辦的新國有企業可能比私有化的還要多[6],而且與公眾的看法相反,世界各國政府收購的公司資產比出售的多[7];二是國有企業在西方經濟體中具有頑強的生存力,在這些經濟體中,具有高技術能力的能源、國防、運輸和電信部門的關鍵公司一直處于國家的控制之下[8];三是國有企業在中國和其他新興經濟體中的驚人崛起。2018年,在世界2 000家大企業中,國有企業的資產占總資產的20%,基本上是由中國企業驅動的[8],尤其是在中國,國有企業在創新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9]。
然而,正如蘭多尼指出的,在全球范圍內,雖然許多國有企業表現良好,但直到最近,學者們才開始討論它們對創新的作用和貢獻。10托紐里斯特和卡羅指出,國有企業可以被視為創新政策的工具和更廣泛的創新體系中變革的推動者,能夠應對創新政策及其實施中的許多常規性挑戰,例如,協調和實施創新政策、改進創新網絡并為創新融資。[11]受到托紐里斯特、卡羅及馬祖卡托等人的影響,從“企業家型國家”的視角探討國有企業的創新問題日益受到國外學者的關注。這種研究已經成為國有企業研究的新前沿,因為“在過去,人們希望國有企業執行經濟和產業政策。但在21世紀的知識經濟時代,創新政策已經取代了國家對經濟的傳統干預”[6]。
(二)中國國有企業創新的經驗研究及其理論準備的不足
在我國,由于國有企業在載人航天、特高壓輸電、深海石油探測、港口設備、移動通信、北斗導航、核電發電乃至高速鐵路等領域的核心技術創新達到了國際前沿水平,國有企業的創新問題在近年來得到了學者們越來越多的關注。高旭東以我國國有企業的創新實踐為基礎,探討大型國有企業不可替代的創新優勢問題[12],分析我國大型國有企業進入技術創新前沿的三種模式或戰略[13]。路風長期從事國有企業自主創新問題的研究,在其專著中,除了中國激光視盤播放機工業案例外,其他案例研究都與國有企業有關。[14]陳勁和李政等人從理論上探討了國有企業的創新問題。[15]我國學者作為一個群體對我國高速鐵路自主創新的研究已處于國際領先水平。[16]
但是,上述研究主要集中于經驗性的案例研究,未能對國有企業在核心技術創新方面的功能定位及其原因、國有企業作為核心技術創新先鋒的制度和組織優勢、作為公共組織執行國家戰略和作為創新政策工具的歷史使命等問題,從歷史、理論和比較方面進行系統的探討,因而不能在理論上對長期流行的“國企低效論”及其隱含的“國企創新低效論”給予有力的反駁。對于我們試圖從我國國有企業創新的豐富實踐經驗中提煉中國理論來說,缺乏這種系統探討就可能使之因為在理論準備工作上的不足而無法深入。因此,雖然本文問題的提出是來自對中國經驗的觀察,但本文的主要目的并非“基于中國經驗提煉中國理論”,而是在大量閱讀我國國有企業創新具體案例研究文獻的基礎上,試圖從國有企業既作為公共部門又作為企業“一身二任”的組織本質入手,對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國有企業“勇當原創技術的‘策源地’”的重要論斷進行闡釋,為我國國有企業擔當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供理論根據。[17]
(三)本文研究的視角和目的
本文理論框架的形成來自筆者在過去十多年閱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下文簡稱“戰后”)美國顛覆式創新研究文獻時產生的好奇:這些文獻的作者們指出,美國政府、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作為公共部門在核心技術的創新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國有企業也屬于公共部門,“公共部門是由國家控制的經濟部門,它包括所有提供公共項目、商品或服務的由公共資助和控制的政府機構、企業和組織”[18],那么,這些學者們為什么沒有討論國有企業的創新潛力?它是否也可以像其他公共部門一樣在核心技術創新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如果能夠,它與其他公共部門又有何不同?它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機制及其基本的經濟學原理是什么?在我國新型舉國體制的構建中,如何發揮國有企業核心技術創新先鋒并擔當國家戰略使命的作用?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新的理論解釋,以便我們能夠更充分認識并發揮國有企業在新型舉國體制構建中的巨大潛力。
最早提出公共部門在美國戰后顛覆式創新中發揮關鍵性作用的文章是弗雷德·布洛克在2008年發表的《逆流而上:一種隱形的發展主義國家在美國的崛起》。[19]自該文發表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外學者對戰后美國科技霸主地位成因的真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正如琳達·維斯指出的:“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特別是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這60多年里,世界上幾乎所有重要的高科技產業都起源于美國,這樣一個不爭的事實不禁令人發問,美國生生不息的顛覆式創新能力的真正來源到底在哪里?為什么只有美國能夠長期居于世界科技創新的領導地位呢?”[20]在弗雷德·布洛克等出版的集體研究著作《國家創新:美國政府在技術發展中的作用》一書中,作者們揭露說:“在過去30多年中,美國發展了一種久經世故的和復雜的創新體系,政府在其中發揮著絕對的核心作用。”[21]琳達·維斯也寫道:“如果我們用更為全面的眼光進行考察,就會發現谷歌公司和蘋果公司等具有代表性的美國著名高科技企業創新能力來源的另一面,那就是,許許多多出自這些企業的新技術和新發明都歸功于長期而代價高昂的政府支持,歸功于美國政府長期耐心資本的投入。”[22]
馬祖卡托在其著作中以美國蘋果公司為例說明,雖然近年來該公司在各類“全球最具創新精神企業排行榜”上一直名列前茅,但蘋果手機背后的任何一項關鍵性技術都是在政府出資支持下取得的科研成果。[23]美國政府出資的目的是資助國家實驗室、大學研發機構和私營部門開發利用新技術,其中包括“與私營部門簽訂合約,研制并購買尚未存在的物品,也就是技術采購”[22]。美國國家實驗室采取“國有國營”和“國有民營”兩種方式,我們可以將其稱作“類國有企業”,屬于公共部門。因此,美國的公共部門即美國聯邦政府、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在美國的核心技術創新或顛覆式創新中發揮了關鍵性作用。但是,正如蘭多尼指出的:“在馬祖卡托提出的企業家型國家的爭論中,國有企業幾乎沒有被考慮。”[24]弗雷德·布洛克和琳達·維斯等人的論著也沒有討論國有企業的問題,其中原因可能就在于他(她)們所研究的美國在生產領域中基本上沒有國有企業。因此,貝納西和蘭多尼得出結論說,在目前有關國家在科技創新中作用的討論中,國有企業對創新過程的貢獻被廣泛地低估了。[25]
由于認識到國有企業在技術創新中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馬祖卡托的看法近來已有較大改變。例如,她與合作者提出,為了改變英美國家私人制藥公司沒有考慮公眾利益、一味地關注短期回報的現狀,政府需要采取國有化措施,通過獲得部分私人制藥企業的控股權,直接參與生產以改變私人制藥公司制定壟斷價格的行為。[26]此外,她在與合作者發表的關于意大利和瑞典的政策研究報告中,專門討論了“國有企業的戰略使命和政策機遇”[27],強調了“積極利用國有企業,可以使之成為國家長期規劃和市場風險承擔能力的載體,它們還可以在更廣泛的國家創新體系中發揮協調和確定方向的作用”[28]。但是,這些研究仍沒有深入探討國有企業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發揮作用的基本原理。
因此,本文第二部分將首先以美國除國有企業之外的其他公共部門在跨越核心技術創新的“死亡之谷”中的關鍵作用作為切入點,指出國有企業在其中的缺位并提出問題:國有企業也是公共部門,它是否也能在核心技術創新中發揮關鍵性作用?第三部分在現有研究基礎之上,通過將國有企業與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進行比較,說明國有企業與這些公共部門的本質不同,探討國有企業擔當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的理論原理。本文結語部分對全文的基本邏輯、基本觀點進行概括性總結。
二、除國有企業之外的公共部門在美國核心技術創新中的關鍵作用
(一)核心技術創新的概念更適合探討國有企業的創新問題
筆者首先對本文為什么要使用“核心技術創新”的概念進行說明。在對戰后美國信息技術霸主地位的研究中,學者們使用了不同的術語,如琳達·維斯使用的是“革命性創新”或“顛覆式創新”(transformative innovation),有些學者使用的是克里斯坦森的“顛覆式創新”或“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概念。[29]實際上,這些概念或術語都可以歸類為“激進創新”(radical innovation)的范疇。在演化與創新經濟學中,學者們區分了激進創新和漸進創新,所謂激進創新是指改變游戲規則并創造巨大財富和價值的戰略性新興技術和新興產業的創新,但當將這種改變游戲規則的新興技術引入到傳統產業時,也會發生激進創新,然而,學者們一般將這個概念的使用限定在戰略性新興技術和新興產業。在現代社會,激進創新一般是指將基于科學的“發明”轉化為商業化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創新。
在傳統產業中,漸進創新是大量發生的,但在激進創新創造了戰略性新興技術和新興產業之后,也會有長期的和不斷地改進其技術的漸進創新。值得注意的是,漸進創新也有可能導致已有激進創新的技術軌道和技術架構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導致國家競爭地位的根本性改變。例如,汽車是發生在英國的激進創新,但由于其本國市場狹小并受企業家保守觀念的影響,在原有的技術軌道上,英國的企業家難以開發新產品并大幅度提高生產率;然而,一旦汽車技術被引入當時社會結構和生態地理環境都與包括英國在內的西歐國家不同的美國,在“讓美國工人都能買得起汽車的”的理念激發下,福特T型車生產的創新就開辟了新的技術軌道,從而使美國搖身一變成為新技術革命的領導者,并反過來占領甚至壟斷技術先發國的市場。日本豐田汽車的生產在較低程度上也具有這種改變技術軌道和國家競爭優勢的作用。
固然,在演化經濟學家們看來,當將世界上首次出現的激進創新引入一國時,對該國來說這仍可以視為激進創新。這種觀點是沒有問題的,但本文之所以仍將其作為漸進創新進行討論,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為了說明在全球率先實現激進創新的國家并不一定能夠保持其優勢地位,在隨后的漸進創新中,由于技術軌道和技術架構的改變,核心技術不僅可以被別國所掌握,而且有可能導致技術競爭的國際地位的改變;二是為了在討論國有企業創新時避免人們產生誤解,例如,高旭東引用厄特巴克的觀點指出,大企業由于研發投入高、資本密集、市場份額大、國際化水平高,在技術創新上特別是在漸進創新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而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都是大企業,按此推論,國有企業在漸進創新上具有優勢。[30]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演化經濟學對創新類型的分類,將漸進創新完全理解為增量創新,這就低估了國有企業創新的潛力。因此,為了避免這種誤解,本文在討論國有企業問題時使用“核心技術創新”這個既涵蓋改變游戲規則的顛覆式創新、又包含大量漸進創新的概念,這對于分析我國國有企業的創新實踐來說是廣泛適用的。
(二)跨越“死亡之谷”:美國公共部門創新實踐的理論解釋
為了討論公共部門在美國戰后核心技術創新中的作用,我們首先從主流經濟學教科書中的市場失靈理論談起。根據這一理論,人們普遍認同基礎研究具有正的外部性,國家應該直接提供科研基金解決私人企業沒有動力從事基礎科學研究的問題,但是,西方主流經濟學反對國家介入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商業化等直接的生產活動。然而,自20世紀末以來,越來越多的科技創新政策研究者發現,在將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為成功的商業創新的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復雜的挑戰,這包括:轉化過程和轉化結果都無法預測的不確定性、融資困難、技術專家和企業家關注點的不同所導致的脫節、缺乏作為創新基礎設施的產業生態、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家(或資助他們工作的機構)很少有必要的刺激或動機從事將其轉變為實踐的這一階段的研究。因此,沃恩·埃勒斯等人用“死亡之谷”這個詞來戲劇化地描述企業家在從發明到創新的轉變過程中所面臨的特殊挑戰。[31]
理論研究總是滯后于實踐活動。研究戰后美國科技與創新政策史的學者們發現,美國聯邦政府似乎很早就洞察到了從發明到創新“驚險一跳”所存在的制度“缺口”。因而,美國政府的作用并沒有局限于解決“市場失靈”問題,而是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商業化”的整個創新鏈或產業鏈進行全程干預,通過創建多種混合公私資源的雜交型創新機構,建立橋梁助推私人資本跨越“死亡之谷”。例如,美國政府不僅為計算機、噴氣式發動機、半導體和互聯網等幾乎所有核心技術創新提供初始研發資金,而且,這些產品的試用機會和初始市場也都是由美國政府通過包括國防訂貨在內的政府采購提供的。
下圖展示的是美國政府的任務部門作為創新資金的資助者在產業鏈的不同階段提供融資的情況。所謂美國政府的任務部門是指致力于技術開發和創新活動的政府機構,主要包括國防部、能源部、國家航空航天局、國土資源部、國立衛生研究院和國家科學基金會等。[32]該圖明確了研究、開發與創新活動的各個階段:從研究(第1階段)開始,到一個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概念,它可能受到專利的保護(第2階段);第3階段是從發明到創新中最具關鍵性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技術被轉化為工業實踐,一個生產過程被定義,從這個過程中可以估計成本,一個在性能和規格上可以被估算的市場規模能夠被確定和量化;產品開發從第4階段開始,它建立了一條中試線,生產出創新產品,企業正準備進入市場;在第5階段,產品開拓市場,客戶提供了產品開發的反饋,并創建了一個準備融資或收購的企業。[31]在奧爾斯瓦爾德和布蘭斯科姆看來,第3階段(即圖中的“科技發展早期階段”)及其向第4階段的轉變就是“死亡之谷”。
圖 從發明到創新各個階段的融資來源
資料來源:M.Mazzucato, and G.Semieniuk.“Public Financing of Innovation: New Questions”.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2017,33(1):28.
從上圖中可以看出,在第三行并列的四個方框的前三個中,美國政府的任務部門(黑體部分)在顛覆式創新的前三個階段中發揮著重要甚至關鍵性的作用。對美國顛覆式創新的研究揭穿了許多流行的神話,其中之一就是:私人風險資本(第2階段)是技術創新的開拓者。奧爾斯瓦爾德和布蘭斯科姆的研究表明:美國政府對發展初期的技術企業提供的融資相當于“創業天使”的全部投資,而且大約為私人風險資本投資額的2~8倍。在產品開發和市場銷售中(第4階段),美國政府的任務部門(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中央情報局風險投資基金、國立衛生研究院)與私人資本起到了同樣的作用(圖中用實線箭頭表示)。
實際上,美國公共部門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并非只體現為聯邦政府作為資助者的作用,它還作為技術問題集的設定者、創新催化器、網絡節點和產品購買的最終客戶,以更精細化的組織方式介入從提供資金到產品推銷等創新產品商業化的全過程。歸納起來,美國公共部門在從發明到創新的轉化中發揮三類作用:作為任務導向型而非純粹的基礎研究機構國家實驗室和部分公立研究型大學在創新來源方面——技術和發明——發揮供給方的作用;公共技術采購通過需求方政策對創新進行間接干預;以及美國政府任務部門針對私人部門實施公共創新政策。
美國政府針對私人部門實施的公共創新政策主要有:將國家實驗室新發明成果的使用權授予工業界,將政府資助發明成果的專利使用許可權授予私營企業,支持它們進一步開發利用;給工業企業提出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集合;通過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等加速實現基礎研究的商業化轉化并提高其效率[33];為促進和加速創新的現代風險投資行業奠定制度基礎,催生和創立新企業;美國中央情報局、陸軍部、能源部和國防部通過經營風險投資公司,對選拔的初創企業和創新型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構建創新網絡和商業化網絡,為創新和商業化鏈條上不同節點的各個行為主體之間的協作配合提供幫助,這些行為主體包括科研人員、項目主管、風險投資者、制造商和采購商等。
奧爾斯瓦爾德和布蘭斯科姆指出,私人資本只有在第4階段才以一種探索性的方式進行投資(參見上圖)。琳達·維斯指出,有不可辯駁的證據表明,私營部門的大部分研發活動都傾向于后期階段的產品開發和現有市場的進一步開拓,因此,它們不太可能成為顛覆式創新的來源,而顛覆式創新正是保持國家全球科技領導地位的基礎。[34]在這些學者們看來,美國的公共部門也就是聯邦政府、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在顛覆式創新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是,由于美國生產領域幾乎沒有國有企業,所以,國有企業不可能在美國的顛覆式創新中發揮作用。然而,這些事實顯然提出了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在生產領域中,同樣作為公共部門的國有企業是否也可以像美國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那樣發揮類似作用?如果可以,它們在功能上又有何不同?[35]
三、國有企業在公共部門中擔當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的獨特性質
國有企業創新問題的研究者大都把國有企業看作是公共部門直接介入經濟的一種形式。[36]因此,有幾位作者探討了國有企業與國家實驗室、公立大學在組織上的不同及其在創新中的不同作用。但這些作者的研究存在欠缺,筆者將通過對其論點和邏輯的剖析,進一步揭示國有企業在公共部門中擔當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的獨特性質。
(一)公立大學和國家實驗室不是核心技術創新的使命導向型組織
卡斯特爾諾沃和弗洛里奧認為,雖然大學在開展科學研究方面發揮著突出的作用,但它們不是作為突破核心技術的使命導向型組織而設計的,作為教育組織,大學有自己的使命,必須應對由不同部門代表的研究團體之間復雜的權力平衡。在他們看來,可以參與執行公共任務的其他行動者是國家實驗室等大型“研發基礎設施”,因此,他們主張將以知識為基礎的國有企業與大型公共研究基礎設施的特點結合起來,建立一種具有預算和治理自主權的新型公營企業,可以有效地發揮政府代理人的作用,實施使命(任務)導向的創新政策。[37]這兩位作者實際上是認為,國家實驗室等大型“研發基礎設施”本身并非核心技術創新的使命導向型組織,在其基礎之上創立的新型公營企業才是,但至于為什么,他們并沒有探討。
這兩位作者的上述建議實際上在我國早就有實踐,這就是我國科研院所和原工業部委所屬研究所在過去改制過程中創辦的“新型”國有企業。例如,大唐電信是國家級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創辦的國有企業,其在第三代移動通信標準(TD-SCDMA)上的突破,為包括華為、中興在內的中國電信設備企業后來的技術趕超打下了堅實基礎。如果沒有其在第三代移動通信上的突破,中興、華為在第四代、第五代移動通信上的巨大成就是很難想象的,至少會大大延遲。又如,無錫油泵油嘴研究所本身就是卡斯特爾諾沃和弗洛里奧所說的這種具有預算和治理自主權的研究所型國有企業,它通過自主創新使中國成為世界上繼美國、德國和日本之后第四個掌握發動機電控高壓共軌技術的國家,雖然無錫油泵油嘴研究所并非大型的國家“研發基礎設施”。[38]
那么,卡斯特爾諾沃和弗洛里奧為什么認為美國國家實驗室本身不是核心技術創新的使命導向型組織呢?他們沒有談到美國國家實驗室的“雜交化”發展。在筆者看來,后者也不是核心技術創新的使命導向型組織。
美國國家實驗室的官方名稱是聯邦資助的研究與開發中心,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它們完全是國有的,美國政府為其研發提供資金并將其研發成果交給工業界轉變為政府特別是軍方購買的實用技術[39],為美國與蘇聯的軍備競賽和其戰后科技霸主地位奠定了基礎,并在20世紀80年代經過“雜交化”改制后繼續發揮作用。所謂“雜交化”,是指國家實驗室創立公私雜交的實體機構,并通過這種實體機構,在國家實驗室、大學和工業界之間建立正式的合作伙伴關系,致力于將后期階段的研發成果從實驗室導入市場。“為了促進聯邦政府資助和(或)聯邦政府所創造研發成果的商業化,這些國家實驗室開發并利用了多種多樣的機制,主要包括授權研發成果的使用許可、資助科學家兼企業家創業、資助初創企業等,有時還會和工業界合作者分擔技術開發費用。聯邦政府部門單獨資助這些雜交機構,或者為它們提供大部分的資金,將它們組建成非營利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大學、非營利組織或工業企業負責這些雜交機構的運營管理。”[40]美國國家實驗室的這些“雜交化”組織采取的是“非營利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它不存在經營風險,因為資金來自中央政府;就其性質而言,它不過是一種將國家實驗室的研發成果(如發明和專利)賣給企業的一種中介組織;它既不是生產領域的國有企業,也不是承擔商業化主要風險的企業。因為只有將發明和專利轉變成能夠提高生產率的產品和工藝活動才稱得上創新,所以,國家實驗室并不是核心技術創新的使命導向型組織。
(二)國有企業是執行公共創新使命并承擔風險的唯一的公共部門實體
技術創新需要企業組織來完成,對于這一重要論點,我們以被稱作“公共利益公司”的斯坦福國際研究院為例來說明。斯坦福國際研究院的前身是隸屬于斯坦福大學的斯坦福研究所,在1970年反越戰運動的高峰時期,美國軍方為應對社會各界對大學參與軍事研發計劃的強烈抗議,將其與斯坦福大學脫離關系,轉型為一家非營利公司,以便繼續執行美國軍方以及其他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技術研發和商業化工作。國防高級研究計劃局提出研發計劃,然后由斯坦福國際研究院具體執行研發、協調和商業化的工作。許多核心技術的創造都與斯坦福國際研究院有關,如微創手術、超聲波、第一臺智能移動機器人、計算機鼠標、調制解調器、個人計算機和互聯網等。該研究院一直被譽為技術衍生發動機、技術商業化機器,以提供技術許可和建立初創企業而聞名于世,如安裝在蘋果手機上的智能語音助手都是其初創企業的創新產品。[41]由于斯坦福國際研究院的研發資金90%來自美國聯邦政府,其余資金來自出售專利和產業界提供的資金,所以,它是一種無風險的“公共利益公司”,其主要任務有兩項:研發產業化所需的應用技術,并通過這些技術“孵化企業”。
由此可見,無論是美國國家實驗室“衍生”的雜交機構,還是“公共利益公司”,它們本身并不從事創新活動,從事創新活動的是其“孵化”的私人初創企業。由于美國在生產領域中基本上沒有國有企業,而且,由于意識形態的原因,它也不可能通過創立國有企業,推進從發明到創新的轉化,因此,美國政府基本仍是通過實施前述針對私人部門的公共創新政策達到這一目的的。確實,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在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圍繞國家實驗室和創業型大學催生一大批領導第六次科技革命浪潮的新型民營經濟體[42],但我們也應該高度重視并開發國有企業在將發明轉化為創新方面所蘊含的巨大潛力,這就需要回答:國有企業與國有科研機構、大學有何不同,才能使其在推動創新的公共部門中發揮獨一無二的作用?
蘭多尼指出,國有企業與其他公共部門的首要區別就在于它們的性質,也就是說,它們是企業。作為企業,它向政府提供了一種治理結構,其中包括企業家的風險承擔和產權治理的作用,以充分發揮創新的優勢。[43]這也就是說,與大學和公共研究機構等其他公共部門的技術研發者不同,國有企業是按照公司組織的,因此,它將成本—效益等問責機制的治理結構與更靈活的慣例(敏捷結構)結合起來,相比其他公共部門的行為者能夠更有效地利用知識。蘭多尼認為,國有企業既是公司實體,又是公共部門的一種實體,這是一種結合國家所有權和公司治理優勢的組織,在公共部門中,它是唯一能夠將企業的知識治理結構與國家的公共使命導向結合起來的創新者。[44]這也就是說,與松散的風險和成本制約的大學和科研院所的研發不同,國有企業的生死存亡要受到利用和轉化知識的風險和效率的嚴格制約,其企業治理結構為此提供了激勵,它是國家執行其公共創新使命唯一可以利用的公共部門實體。
(三)國有企業作為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的獨特性質
蘭多尼的上述看法雖然揭示了國有企業與其他公共部門的不同在于其作為企業的本質特征,是受到風險和效率嚴格制約的公共部門,但沒有揭示其他同樣重要的本質特征。國有企業在創新中之所以能夠發揮其他公共部門無法替代的作用,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主要原因:
首先,從社會分工來看,國家實驗室、公立大學等公共部門的研發成果是發明和創造,但不是創新,這是國有企業作為國家唯一可以利用的從事創新活動的公共部門實體的根本原因。人們普遍認可熊彼特對“創新”和“發明”這兩個概念的嚴格區分:“發明”是新技術的發現,而“創新”則是將發明應用到經濟活動中去。一種新發明只有當被應用到經濟活動中去,為生產當事人帶來實際經濟利益時,才成為“創新”,否則,國家實驗室、公立大學的發明或專利就無法變成新產品或提高生產率。
其次,創新和發明需要的知識不一樣?;A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發明遵循的是科學規律,而創新要受到需求、成本和規模經濟等市場規律的制約,更多是工程問題,所需知識也有很多是哈耶克在《知識在社會中的應用》[45]中所談到的關于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的知識。公立大學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國家實驗室從事應用基礎研究和發明,這些組織的科學家和技術專家與從事創新活動的企業家的關注點是不同的,前者從科技供給角度考慮問題,后者從市場、工程可行性等需求角度決定對技術的取舍。
最后,正如科斯和羅默指出的,當涉及技術擴散和技術的商業定價時,為了處理與運用市場機制和資源配置有關的不確定性和協調性問題,企業就誕生了。這不僅包括前述有關創新活動的“死亡之谷”理論指出的:從發明到創新的“驚險一跳”存在著無法預測的不確定性,而且,在創立企業、融資、生產到銷售的整個過程中,它所需要的市場協調也完全不同于大學和國家實驗室這些公共組織。因此,國家為了管理更復雜的知識擴散過程并直接介入商業化創新過程,就有必要建立國有企業這種具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公共部門,使其擔當核心技術創新先鋒的重擔。
上述對國有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討論說明了美國戰后科技創新經驗的局限性,并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在核心技術創新和應對社會挑戰的使命導向型創新方面,政府在使用國有企業還是支持私人部門進行創新的選擇上存在著一個效率高低的比較問題。卡斯特爾諾沃和弗洛里奧認為:“對私營企業的補貼或免稅的傳統機制不太可能為企業管理者提供有效的激勵。從委托代理關系方面來看,政府對私人公司的研發和發展范圍、方向了解甚少,而付錢給這些公司促使其完成公共使命,實際上可能只會給私人投資者提供紅利。畢竟,私營企業管理者的目標是以收入和財富的形式為投資者創造價值,而不是應對社會挑戰。”[46]而且,如果政府在產業實施范圍上適當減少對私人部門創新的財稅支持,并相應賦予國有企業創新使命,這不僅將減少或克服政府對私人企業創新提供支持所存在的腐敗和協調困難等問題,而且也將提高其對私人部門的支持效率。
有些人可能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我國目前的國有企業一般都是“歷史悠久”的大企業,而老的大型企業一般都會出現文化惰性和結構僵化,讓國有企業擔當跨越“死亡之谷”的使命不如支持私人初創企業。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老的大型企業同樣可以通過改組來承擔這一使命,如芬蘭的諾基亞前身是經營木材的國有企業。其次,國有企業也是不斷經歷新陳代謝的,國家可以通過不斷地創辦新國有企業完成這一使命。再次,私人企業包括初創企業與大型國有企業雖然在創新優勢上各有千秋,但前者在對核心技術創新至關重要的耐心資本投資上顯然不如后者。最后,正如英特爾公司創始人戈登·摩爾所指出的:“成功的初創企業幾乎總是從一個在大公司(或大學)的研究機構中成熟的想法開始的。在任何沒有大公司處于技術前沿或沒有大公司研究機構的地區,成立的新公司或從大公司分立出來的公司可能會更少。”[47]
四、結語
本文對國有企業擔當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的探討是從國有企業作為公共部門的性質入手的,而公共部門包括政府、公立大學、國家實驗室和國有企業等。本文第二部分對幾乎沒有國有企業的美國公共部門創新實踐的評述說明,在核心技術創新過程中,在政府資助的(應用)基礎研究與產業界從事的應用性開發研究之間存在著一條由融資真空帶和產品銷售困難所導致的“死亡之谷”,使得大量基礎性研發成果無法實現商業化。因此,政府需要強有力地介入將發明、創造和專利設計等研發成果轉化為產品并銷售出去的創新過程,助推私人部門跨越“死亡之谷”。
由于社會制度的不同,人們可能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美國公共部門創新實踐的經驗是否適用于中國的制度環境?我們有必要對這個問題做出簡要回答。弗雷德·布洛克、琳達·維斯和馬祖卡托等人以及集體著作《國家創新:美國政府在技術發展中的作用》的作者們都認為,美國這些(沒有國有企業的)公共部門的成功經驗是其他國家無法復制的,這是美國在戰后成為科技霸主的重要原因。固然,我們可以不同意外國學者的這種看法,但是,我國可以借鑒美國這些公共部門的成功經驗,因為公共部門在發明和創新中的作用具有一般性,而且,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共部門發揮的作用理應比美國大。因此,基于美國這些公共部門的實踐和邏輯下得出的結論是可以適用于我國的制度背景的。然而,美國可能無法借鑒我國公共部門的某些成功經驗,因為我國某些公共部門的特征、職能和作用有可能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獨有的。
讀者有可能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是:本文有關國有企業的公共部門屬性的探討是將其作為政府、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等公共部門屬性的簡單延伸或類比進行的。筆者認為,在公共部門的屬性上,國有企業與其他公共部門的地位是平等的,例如,我們不能因為國家實驗室在歷史上比國有企業誕生晚,就得出前者的屬性可以簡單地從后者延伸或類比出來。在科技創新中,國有企業擁有與其他公共部門共同的屬性,即所有的公共部門都比私人部門更能承擔風險和不確定性,但這些公共部門又具有不同的組織結構和目標,因而在具體屬性上也是存在差別的。對不同公共部門的具體屬性、職能和目標進行較全面的比較,這不僅需要專文討論,而且也超出了本文的范圍。就科技創新的公共部門屬性而言,與政府、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不同,國有企業是受到嚴格風險約束的公共部門,并且是唯一直接從事創新活動的公共部門。因此,本文對國有企業的公共部門屬性的探討并非來自其他公共部門屬性的簡單延伸或類比。
讀者有可能提出的第三個問題是:由于美國除了國有企業之外的其他公共部門在核心技術創新中發揮了關鍵性作用,而國有企業也是公共部門,所以,本文就簡單地推論國有企業也能發揮類似的關鍵性作用。筆者的回答是:有關國有企業在核心技術創新中發揮先鋒隊作用的理論觀點并不是通過這種簡單類比得出的,它是以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在一些前沿技術的創新中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的經驗事實為基礎的。此外,有外國學者指出:“最近的證據表明,在制度健全的發達經濟體中,國有企業在創新能力方面并不比私營企業差,甚至可能更好”[48],這說明本文的理論命題并非只具有中國經驗的基礎。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基于這些經驗事實特別是我國國有企業創新成功的經驗,對國有企業作為公共部門為什么能夠擔當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問題提出新的理論解釋。
讀者有可能提出的第四個問題是:為什么不通過將中國國有企業的創新與外國國有企業的創新進行比較來探討本文主題,而是采取將國有企業與美國其他公共部門組織在科技研究、發明和創新中的關鍵作用進行類比來討論國有企業創新問題?筆者的回答是:這正是本文研究方法的獨特之處。從本質上來說,本文使用的是科學創造中的“類比和隱喻”的研究方法,而不是比較方法。類比和隱喻的研究方法與比較方法存在很大不同,比較方法一般只適用于發現同一種事物的異同,大多用于經驗研究,而類比一般用于發現不同事物的共同或類似功能,一般用于新理論的提出。[49]
(理論)創新起源于驚異,筆者感到好奇的是:既然美國(沒有國有企業的)其他公共部門在其科技研究和發明中發揮了“關鍵作用”,而國有企業也是公共部門,那么,它是否也可以在創新中發揮“關鍵作用”?如果可以,它在功能上與其他公共部門又有何不同呢?正是這種“驚異”或“好奇心”促使筆者在前人研究基礎上進一步探索了國有企業作為公共部門組織在核心技術創新中的獨特作用。試想,如果將中國國有企業的創新與外國國有企業的創新進行比較,我們能夠發現國有企業的創新與其他公共部門在科技研發及其創新中的作用有何不同嗎?同樣,如果只是對中國國有企業創新經驗進行案例研究,我們也無法知曉國有企業為什么在創新過程中發揮著其他公共部門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的意義就在于促使人們從公共部門角度思考我國國有企業在創新中的關鍵作用,通過與成功經驗進行類比,進一步思考我國國有企業如何才能像美國(沒有國有企業的)其他公共部門的創新一樣在解決我國關鍵技術“卡脖子”難題和未來前沿技術創新中發揮先鋒隊作用。
筆者已有專文探討了國有企業相對于私人企業在創新活動中所具有的制度和組織優勢,因此,本文旨在探討國有企業在公共部門創新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蘭多尼首先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觀點:國有企業是公共部門中唯一能夠將企業的知識治理結構與國家的公共使命導向結合起來的創新者。本文進一步提出了國有企業具有其他公共部門在創新活動中所不具有的三個特征:一是從社會分工來看,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的功能是發明和創造,如果要創新,它就必須創立企業——無論它創立的企業是私人企業,還是國有企業,而一旦它創立企業,這就不屬于國家實驗室和公立大學的功能了,所以,國有企業是唯一從事創新活動的公共部門;二是從所需知識來看,創新需要的是工程知識,而不是科學規律知識,公共部門中只有國有企業能夠做到這一點;三是從創新的商業化過程來看,創新涉及技術的擴散和商業定價,國有企業具有公司治理結構,與市場直接對接,更有能力實現這一要求。
我國可以發揮國有企業在跨越創新“死亡之谷”中的重要作用,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勢的重要體現。美國在生產領域中基本上沒有國有企業可以依靠,因此,為了解決“死亡之谷”的難題,美國政府只能采取對私人企業刺激的政策,并通過創建多種混合公私資源的雜交型創新機構,吸引和激勵大量私人資本共同推進應用基礎研究的商業化,助力私人企業跨越“死亡之谷”。美國激勵私人企業跨越“死亡之谷”措施的成功經驗,我國當然可以借鑒。但我國國有企業系統不僅可以替代中央政府行使對私人部門的公共資源支持,而且還可以獨自擔負起跨越顛覆式創新“死亡之谷”的重任,發揮國有企業作為核心技術創新先鋒隊的作用。
此外,國有企業系統還可以部分替代中央政府行使對私人部門在風險投資、核心技術研發和商業化等各方面刺激措施的功能,擔當國家創新政策的工具,從而減少和克服現代創新政策中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協調行動所遇到的困境,協助政府成為技術體系和創新體系的“系統創新者”。其具體作用之一就是成為由公私部門共同組成的創新網絡或產業鏈的領導者。
在當前逆全球化時代,我國面臨著關鍵核心技術封鎖和“卡脖子”的重大挑戰,在這方面,國有企業比民營企業更有實力、更有條件實現核心技術創新的突破,也有義務成為創新先鋒隊。同樣,在構建新型舉國體制方面,國有企業比民營企業更有能力和義務擔當創新先鋒隊的責任。其原因就在于現代知識型經濟是以先發優勢、贏者市場通吃、前后向聯系效應、學習效應和收益遞增為特征的,與民營企業相比,在適應現代知識型經濟的這種要求上,創新型國有企業所具有的組織優勢(如沒有短期利潤壓力、較少的風險規避要求和具備規劃長期目標的能力),使其更有能力和義務擔當創新先鋒隊的責任。此外,國有企業對于增加社會收益的外部性的重視,可以使其有義務擔當對民營經濟的知識溢出和技術轉讓的社會責任,幫助民營經濟從事創新活動,并從事民營經濟沒有能力和不愿意從事的迎接社會和全球挑戰的社會創新。因此,我國大型國有企業可以將高強度的研發支出、更長時間視角的耐心資本投資、國有企業創新采購和其他以需求為基礎的措施相結合,構建由廣大民營企業參與的創新網絡,在解決我國核心技術“卡脖子”問題和構建新型舉國體制中發揮獨特的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后,值得說明的,雖然本文論證的是國有企業的新使命,但這并非是所有國有企業的使命,因為國有企業具有不同的類型,其使命也有所不同。國有企業的新使命適合于知識、技術和資本密集的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無疑要承擔這一歷史使命,而公用事業的國有企業雖然也需要創新活動,但其主要功能是實現穩定運營。建議我國專門成立在經濟衰退期間為了穩定經濟實施反周期支出并提供就業保障的小型國有企業[50],并將提供就業的功能從大中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中剝離出來,以提高其技術創新或市場競爭的效率,而這種就業保障類國有企業顯然不具備承擔國有企業新使命的條件。同樣道理,雖然國有企業可以成為有效的創新者,但并非所有的國有企業都能做到這一點,只有創新型的國有企業才能成為真正的創新行動者。
注釋:
[1]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人民日報》,2022-10-26。
[2]賈根良:《開創大變革時代國家經濟作用大討論的新綱領——評馬祖卡托的〈企業家型國家:破除公共與私人部門的神話〉》,載《政治經濟學報》,2017(1)。
[3]習近平:《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載《求是》,2021 (9)。
[4]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編著:《國家發展進程中的國企角色》,18頁,中信出版集團,2016。
[5]賈根良、李家瑞:《國有企業的創新優勢——基于演化經濟學的分析》,載《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4)。
[6]L.Bernier,et al.“Introduction”.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1,p.20,p.1.
[7]G.Borisova,et al.“ Government Ownership and the Cost of Debt:Evidence from Government in Vestments in Publicly Traded Firm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5,18:168-191.
[8]S.Gasperin,et al.“Strategic Missions and Policy Opportunities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UCL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and Public Purpose,Policy Brief Series (IIPP PB 15),2021.
[9]M.Landoni.“Knowledge Cre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2020,53(C):77-85.
[10]M.Landoni.“Reconsidering Innov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606.
[11]P.Tõnurist,and E.Karo.“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s Instruments of Innovation Policy”.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Economics,2016,87(4):623-648.
[12]高旭東:《不可替代的創新:大型國企創新實踐的啟示》,載《清華管理評論》,2018(9)。
[13]Xudong Gao.“Approaching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Frontier:Evidence from Chinese SOEs ”.Industry and Innovation,2019,26(1):100-120.
[14]路風:《走向自主創新:尋求中國力量的源泉》,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路風:《走向自主創新2:新火》,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15]參見陳勁、尹西明:《建設新型國家創新生態系統加速國企創新發展》,載《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18(11);李政、周希禛:《國有企業創新功能的理論邏輯與實現路徑》,載《當代經濟研究》,2020(8)。
[16]相關學者包括高柏、呂鐵、賀俊、黃陽華、江鴻和路風等,因文獻較多,恕不列出。
[17]對于國有企業相對于民營企業作為核心技術創新先鋒的制度和組織優勢問題,筆者已有所探討,參見賈根良、李家瑞:《國有企業的創新優勢——基于演化經濟學的分析》,載《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4)。對于國有企業執行國家戰略和作為政策工具的歷史使命問題,筆者將另文進行討論,參見賈根良:《國有企業的新使命:國家創新意志的政策工具》,待刊。
[18]M.Landoni.“Knowledge Cre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2020,53(C):77-85.
[19]中譯文參見弗雷德·布洛克:《被隱形的美國政府在科技創新中的重大作用》(上、下),載《國外理論動態》,2010(6、7)。
[20]L.Weiss.America Inc.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p.3.
[21]F.Block,and M.Keller(eds.).State of Innovation:The U.S.Government's Role in Technology Development.Paradigm,2011,p.3.
[22]L.Weiss.America Inc.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p.3,p.9.
[23]瑪麗安娜·馬祖卡托:《創新型政府:構建公共與私人部門共生共贏關系》,中信出版集團,2019。
[24]M.Landoni.“Reconsidering Innov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606.
[25]M.Benassi,and M.Landoni.“State-Owned Enterprises as Knowledge-Explorer Agents”.Industry and Innovation,2018,26(2):218-241.
[26]M.Mazzucato,et al.“Is It Time to Nationalise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20,368:m769.
[27]S.Gasperin,et al.“Strategic Missions and Policy Opportunities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UCL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and Public Purpose,Policy Brief Series (IIPP PB 15),2021.
[28]R.Kattel,et al.“The Green Giant:New Industrial Strategy for Norway”.UCL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and Public Purpose,IIPP Policy Report (PR 21/01),2021.
[29]沈梓鑫、賈根良:《美國在顛覆式創新中如何跨越“死亡之谷”?》,載《財經問題研究》,2018(5)。
[30]高旭東:《不可替代的創新:大型國企創新實踐的啟示》,載《清華管理評論》,2018(9)。
[31]P.Auerswald,and L.Branscomb.“Valleys of Death and Darwinian Seas:Financing the Invention to Innovation Tran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03,28(3):227-239.
[32]L.Weiss.America Inc.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
[33]沈梓鑫、賈根良:《美國小企業創新風險投資系列計劃及其產業政策——兼論軍民融合對我國的啟示》,載《學習與探索》,2018(1)。
[34]L.Weiss.America Inc.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p.183.
[35]本文中與國有企業進行比較的其他公共部門將不包括政府部門。
[36]María del Carmen,et al.“The Rol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s Drivers of Innovation”.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p.618-637.
[37]P.Castelnovo,and M.Florio.Mission-Oriented Public Organizations for Knowledge Creation.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p.587-604.
[38]參見路風:《走向自主創新:尋求中國力量的源泉》,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
[39]戴維·莫厄里:《美國戰后產業政策與半導體、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發展》,載《中國社會科學內部文稿》,2018(5)。
[40]L.Weiss.America Inc.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p.159.
[41])L.Weiss.America Inc.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p.36,pp.155-159.
[42]賈根良:《國內大循環:經濟發展新戰略與政策選擇》,16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43]M.Landoni.“Reconsidering Innov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612.
[44]M.Landoni.“Knowledge Cre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2020,53(C):77-85.
[45]F.Hayek.“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45,35(4):519-530.
[46]P.Castelnovo,and M.Florio.“Mission-Oriented Public Organizations for Knowledge Creation”.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p.587-604.
[47]P.Auerswald,and L.Branscomb.“Valleys of Death and Darwinian Seas:Financing the Invention to Innovation Tran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03,28(3):227-239.
[48]P.Castelnovo,and M.Florio.“Mission-Oriented Public Organizations for Knowledge Creation”.In L.Bernier,et al.(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outledge,2020,p.598.
[49]“類比和隱喻”這種科學理論創造的方法在達爾文和華萊士提出進化論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參見賈根良:《演化經濟學:經濟學革命的策源地》,70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
[50]賈根良、楚珊珊:《現代貨幣理論學派的就業保障理論及其爭論述評》,載《教學與研究》,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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