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世界”中的政府與國企關系
——從國際視角評切割政企關系的“假改革”陷阱
市場經濟下政企關系是相對的、多維度的、動態演化的,即使在OECD國家,政府與國有企業、私人企業等的實際關系也并非完全切割(或“切斷”)。機械地理解政企關系、要求“完全切割”將會誤導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有關“國資國企”的改革,墮入把政府與國企治理相隔離的“假改革”陷阱。
“把政府從國企中趕出去”背離歐美現實
一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簡稱“混改”)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應當盡量減少“國資國企”,以西方國家政府“很少”干預國有資產運營和國有企業管理的“影子政府”為標本方式,[2] 取消黨對改革和國有經濟的領導。這種觀點明顯不符合十五大以來中共中央有關國有經濟的改革決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其導向是錯誤的。不僅如此,其所依仗的“國際經驗”,也遠遠背離了歐美國家的實際情況。這種觀點為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批評過的“通過私有化和自由化把政府從經濟中趕出去。……代表了一種對歷史的誤讀”,屬于“新自由主義華盛頓共識”。[3]
實際上,在各類現代國家的市場經濟中,由于國情差異,各國政府與企業治理模式各具特色。對政企雙方來說,如果強行切割(或所謂“切斷”)其相互聯系,即“合”的關系,就如同強行取消它們之間的差別性一樣,都將徹底瓦解市場經濟。美國的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已有大量的權威文獻給予了正面的描述和說明。米爾頓·弗里德曼等一直主張比較極端的企業和市場自由,而現實中私人性質的“自由企業制度”并不享有無拘無束的絕對自由。
近年國外有關政企關系研究的文獻顯示,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控制、干預和影響是強有力的。由于國有企業資產的性質,以及國有企業所承擔的國家使命,使得其治理結構中天然蘊含著活躍的政府基因。國家持“金股”的企業也不例外。在這方面,高效運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功不可沒,而正是這個體制的存在,表明了在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存在著有分有合的多維度關系。政府管理對國有企業來說不是“很少”,而是法治的硬規則。如果有人違反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硬約束就要發揮作用。“政企分開”只是一種相對性關系。
OECD各國政府如何控制國有企業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對各自的國有企業廣泛實行了私有化。但為了實現國家意志或社會目標,無論怎么私有化,劃分政企職能和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各國都保留了政府對獨資、股份制國有企業和“全面私有化的企業”較強的控制力。30多年過去了,OECD各國并沒有一味追求“絕大部分國有企業搞股份制”、“國有股越少越好”的目標。
私有化或混改后政府基因依然存在
OECD的核心區域是指私有化行動的發源地西歐。國外有關文獻顯示,20世紀后期西歐的私有化運動(包括“混改”)并沒有追求實現徹底“政企分開”的絕對化目標,而是根據國家需要進一步調整了“既分且合”的政企關系。即使是英國在撒切爾時期開展的私有化,并沒有全面消除政府控制企業的關系。英國經濟學家認為,這一時期改變的政府與國有企業關系,是調整兩者的職能,合理分工,使兩者之間“保持‘一臂距離’”。[4] 也就是說,政企分開是兩者之間通過重新劃分職能,適當拉開一段距離,而不是全面徹底地切割政企關系。
貝爾納多·博爾托洛蒂等學者指出:“20世紀90年代歐洲出現的私有化浪潮代表了企業產權史的一次巨大轉變。然而,仍有一種觀點揮之不去,即認為私有化沒有明顯改變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政府仍然在通過直接、間接手段掌控企業。”[5]
其實,這種觀點恰恰是事實。貝爾納多·博爾托洛蒂等人關于私有化是否明顯改變了企業治理結構的案例表明,正是在這種“政企分開=拉開距離不分家”的基本關系下,長期以來西歐主要在基礎性產業方面開展的“私有化的微觀經濟效應并不明顯,無論是私有化企業的績效還是在企業治理結構方面,都是如此。……在大多數案例中,私有化并沒有給企業治理結構帶來明顯改變,私有產權和國家控制同時存在”。這些案例中相當一部分私有化企業仍然是國有股“一股獨大”,“政府控制了超過50%的表決權,政府控制的私有化企業顯示了高度的集權,似乎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弱”;顯示政府控制權的案例中包括了那些實行“分散股權”改革、政府相對控股的企業(國有股占36%或30%左右);而“政府棄管的企業僅有6家,占樣本的7%”。[6]
基于歐洲30多年私有化運動的經驗,一個經濟學家之問仍然是:“私有產權和國家控制的并存僅僅是歐洲階段性的瞬間異常,還是企業治理的基本模式?”對此,貝爾納多·博爾托洛蒂等人給出的回答非常謹慎:“暫時,我們猜測,真正的私有化(即所有權和控制權轉移給私有部門)似乎難以實現和持續”,因為“我們發現歐洲諸國政府嚴格地控制著大部分已經私有化的企業,尤其是具有戰略意義的部門”。[7] 問題是,政府這種數十年一貫制的“嚴格控制”能夠說是“暫時”的嗎?羅馬俱樂部的一份報告認為,這不應該是“暫時”的。相反,私有化企業和政府需要成為“合作伙伴,共同協作”,“逐步形成有效的治理、強有力的管制和監管制度。”[8]
另外,OECD的一些大國中還存在“再國有化”現象。如英國的鐵路再國有化,[9] 美、德在金融危機中實行的“國有化救助”政策。[10] 另外,“2013年11月3日,德國電力行業掀起反私有化風暴,首都柏林全民公投欲將電網收歸國有,以驅逐目前控制柏林電力的外國公司。而10月德國第二大城市漢堡已經以51%的支持率通過了類似的提議。”[11] 從政府控制企業的角度來看待這種現象,“再國有化”自然包括了重新恢復政府對這些企業更多控制的訴求。
由上可見,在OECD中的普遍現象是,私有化(或“混改”)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是保留、而非“切斷”政府發揮控制作用的機制。在私有化或“混改”后的企業治理結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政府基因及控制作用依然強有力地存在著。客觀上并不存在一個政企間徹底分開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或企業),也不存在真正實現“政企切割”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政府基因的已“混改”國有企業,和政府發揮控制作用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真實世界中國有經濟運作的情況。事實上即使在私人企業治理結構多少也還要受到政府的一些控制和影響。
從比較的眼光看, 2014年我國一些省級政府關于“混改”中“對國有資本的持股比例不設限制”、[12]“國有股權低于50%的,不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等“土政策”,比西方國家的私有化運動還要激進,既缺資本主義之道理,更無社會主義的科學道理,應當盡快糾正。[13]
“金股”企業的治理結構包含政府基因
貝爾納多·博爾托洛蒂等人的研究表明,在歐洲私有化運動中,政府持“黃金股在西歐國家非常普遍”。這主要包括國防領域,及提供天然氣、電力、水、通信和交通等公共服務的公共事業部門。“政府能夠通過黃金股控制已經進行了部分私有化甚至是全面私有化的企業……(政府)仍然能夠經常影響管理決策,對私人股東獲取相應利益行使否決權”。[14] 這顯示,持黃金股的“特別”股東,仍然對私有化企業在一些重要方面享有“一股獨大”的權力和權利。政府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服務和社會穩定,在一些重要問題上當仁不讓的直接干預私有化企業。例如,政府可以依據“特權”和法律法規來“管”或“控制”這些“金股”企業重要的資產、人事安排等事項。
在OECD國家中,“通過表決權和黃金股兩者機制的結合”控制私有化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有可靠信息來源的118家私有化企業中,有64.9%的公司由政府直接控制,或是通過附加的控制方法由獲得授權的公共股東來控制”;在西歐私有化的“金股”企業中,實際上也是“私有產權和國有控制并存”。[15]
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政府控制力
OECD以國有獨資企業為主體和政府保持強有力控制的國有經濟體系。新加坡淡馬錫下屬國有獨資企業也不少。在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結構中依法存在的政府控制力更是毋庸置疑的。
2014年下半年,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的一份報告顯示,“當前在OECD國家的國有企業,平均有一半以上的國有企業屬國有獨資,所有國家的國有企業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國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少數國家國有企業沒有一家上市。新加坡淡馬錫下屬國有企業一半也是國有獨資企業。”[16]
政府對這些國有獨資企業依法控制,但各國法律選擇的具體形式有不同。文獻顯示,OECD國家中,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是德國式的“雙重委員會制”,即董事會代表企業享有治理的部分獨立性,監事會代表國家對企業實施監管和控制。這兩個機構的成員都由國家授權的部門或投資機構依法委派和更換。美、英等國采用了由董事會代表國有企業進行活動的“單一委員會”。[17] 依法而論,這些法律形式都表明,政府可以對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強有力的控制。我國《公司法》對“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中采用的是“雙重委員會制”。[18]
國內某些專家、官員和媒體主張切割或“切斷”國家授權管理部門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要求國有企業與國家安全、共產黨執政脫鉤,要求盡可能稀釋國有產權或股權、消除多數國有企業的“國有身份”,要求政府對“國資國企”盡可能“無為而治”,要求政府不管企業的人、事和資產,只管資本,讓國有企業“完全地”走向市場。[19] 這本身就不合法,而且根本沒有可操作性。
OECD各國的政治家們并排除政企之間“千絲萬縷”的關系。這些國家中的有關法律規定,政府應當依法治理國有獨資公司,包括其他國有企業及“金股”企業、“全面私有化的企業”等。當然,在多年起伏不定的私有化運動中,上述這些類別的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是有所調整的,如某些職能的重新劃分,企業擁有更多經營自主權等等。但無論政企關系如何千變萬化,根本看不到像某些中國經濟學人夢寐以求的“切斷”型政企關系。
較高的政府控制權沒有降低國企市值
OECD核心區的各類型國有企業及所謂“金股”企業與政府關系都是有分有合。那么,就 “合”這一方面來看,其對于企業的市值影響如何呢?是不是真如“流行觀點”認為的,只要存在國有產權和政府干預,由于產權不清、官員與企業目標不同,委托代理關系就困擾著政府控制的企業,企業效益就不行了;而“只有當控制權轉移給私有部門,企業的重點就會放在效率方面……經驗性推論是:在私有化企業,政府的表決權與企業市值負相關。”[20] 國內媒體也發表過體制內個別著名專家的這種觀點。
但是, “貝爾納多·博爾托洛蒂和法喬(2004)進行了大量私有化企業樣本的研究,……發現頗為奇怪的結果:較高的政府控制權并沒有降低市值。相反,平均來看,政府控制的私有化企業似乎比全面私有化企業的市值更高”。[21]
另外,揚·哈瑙賽克等也指出,中東歐(CEE)和獨聯體(CIS)的私有化、自由化轉軌經驗證明,“在CEE和CIS國家發生的國有企業向國內所有者和私有化轉軌——歷史上最大的財富轉移之一——并不像預期那樣對經濟績效產生明顯的積極影響。”[22]
美國教授斯蒂格利茨進一步指出,關于全球私有化的研究顯示,在實踐中以業績論英雄,“私有企業‘不勝其任’的例子很多,而國有企業做得好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傻瓜式的經濟學理論暗示,私有制比國有企業更有效率。私有制畢竟俱足激勵,而公有制卻做不到。” [23]
斯蒂格利茨在《自由市場墜落》一書中介紹:“他曾經指出,人們過分夸大了現代資本主義與官辦企業之間的差異。在這兩種體制下,每個人都是在為別人打工。用來刺激經理人與工人的激勵機制是完全相同的。正如他所說:‘大多數生產者都是企業的雇員,而非企業的所有者……古典經濟學理論認為,除非企業主能很好地監督生產者的工作,否則生產者是沒有理由去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利潤的。此外,在這方面,營利企業、非營利組織以及官僚組織是沒有任何區別的,它們在如何鞭策雇員去實現組織目標方面需要面對相同的問題。沒有任何先驗的理由可以解釋,為什么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組織中產生的正面激勵要比在目標多元化的組織中產生的這種正面激勵要容易(或困難)得多’”。[24]
斯蒂格利茨認為,在資本主義股份制企業與國有企業中,“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使得‘代理問題’十分嚴重”,都需要建立和完善約束、激勵機制。正因為存在對這種問題的不同解決方案,所以,“無論在公共部門還是在私營部門中,高效企業和低效企業并存。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大型國營鋼鐵企業的效率要高于美國的私有企業。美國最成功的行業之一仍然是高等教育產業……美國所有一流的大學都是國有的,而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綜上所述,盲目迷信通過國企私有化或消滅“國資一股獨大”,完全“切斷”政府控制,就能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效率,否定市場經濟中政府對企業治理結構和經營、分配可能發生的正面效應,是脫離實際的,得不到國際經驗的支持,在法律中也找不到相應的依據。一般地說,西方各國的法律實際上也關照了它們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當然,這種政府控制應當是依法的、科學的而非主觀隨意的;應當是靈活的,而非僵化的。我們不可能把企業制度退到“行政機構的附屬物或算盤珠”,[25] 事無巨細都政企不分,這在常態下肯定不能適應市場運作。
“自由企業制度”不自由
首先,現代市場經濟包含了依法存在的政企關系。企業的設立和解散,申請破產、合并,處理各種公共關系,及公司內部管理行為的基本規則等,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管制,實質上就是要受政府設定的規則的控制。而且在比較完整的視野中,要將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大要素都納入。[26] 不僅存在影響廣泛的政府監管治理,利益攸關的非政府監管機構的發展也引人注目:[27] 如消費者運動、反污染組織、社區、工會和媒體等方面的影響力。
其次,政府的經濟職能如宏觀調節、微觀規制是依法成立而不能消除的政企關系。考慮到解決效率、市場失靈、不完全競爭、外部性、公共品、公平、宏觀經濟穩定和增長等問題,政府控制、干預、影響市場及私人企業的職能都是必要的。[28] 例如,美國“很多法律和法規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工資”。[29] 再如,英國鐵路私有化后火車票價格成為“歐洲第一貴”,但政府已經管控了45%,為此政府大量補貼私營鐵路公司,[30]否則票價可能更貴。
國內有人以為,只要自由化、私有化,就可以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減少尋租和腐敗。但OECD有關研究提出了相反的啟示:“事實上,市場自由化通常要求建立新的、復雜的監管體系。私有化一般意味著更多的監管,而不是相反。……在某些國家,監管成本達到GDP的10%或者更多。”[31] 羅馬俱樂部的報告也指出,由于私有化中腐敗活躍、私人壟斷代替政府壟斷的負面作用更大,私有化必然導致增強政府監管。[32] 在社會中大家都是利益攸關者。在必要時,政府可以以國家、社會的名義干預和影響企業的運行。
私營企業不是“白衣天使”,而是謀取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中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巨量的企業和個體戶、信息嚴重不對稱以及執法力量薄弱等,都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實,要十分小心地評估和跟蹤大量發展私人經濟的各種后果。
再次,在法律和經濟學領域之外同樣存在各種類型的政企關系。美國政治學家指出,從財政收入占GDP比重、雇員數量和職能等方面看,美國是十足的“積極政府”、“大政府”,而非守夜人式的“小政府”。[33] 美國不僅長期實行積極的貿易保護政策,而且“美國政府卷入產業政策程度(也)要遠遠大于通常的看法。運用政府權威來推進設立特定產業基金的例子,大量存在于鐵路、住房、計算機、健康保護、航空業和無以計數的基礎產業之中。”例如,“美國絕大部分的水利工程、供水設施和污染控制項目都由政府籌資興建,并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美國國防部也參與其中。
為了國家利益,置反壟斷法于不顧,直接推動大型私人企業重組乃至引發國家間糾紛的種種案例,俯拾皆是。這些案例一再揭開了“歐美模式”的另一面,即私人企業如何聽命于政府戰略部署。“1992年開始,美國國防部鼓勵軍工企業兼并。4年中,原來20余家大型軍工企業兼并組合成3家”,“德國外長其實很明白:‘關鍵是這次合并之后,美國人在航空工業和航空科技上,把我們拋離了。我們要對歐洲的工業政策作出決擇,加強空中客車公司是唯一的途徑’”。 [34]
面對紛繁蕪雜的各國國情,國外學者提示人們,在政企關系上不存在“隨手可得的手冊”、“萬靈藥方”,“也沒有最終的勝利者”;國際上也不存在統一的、絕對化的政企關系模式,“有多少個國家,就可能有多少種政府與企業關系的創設方式。”[35]。
從另一方面看,西方由金錢操縱的“選戰”,是企業影響政府,然后利用政府制定有利于富人的法律、政策的循環往復的運作。美國“無論是在市場領域還是政治舞臺上,企業的身影都非常活躍……影響公共政策”;“最近幾十年中,政府對企業的影響已經變得更為全面和深入,企業影響政府決策的方式也走向了多元化……成為了一個新興的產業”;“在民主體制下,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非常難以處理”。[36] 在這種復雜的政企關系中,“尋租”屢見不鮮,私人壟斷勢力尾大不掉,富人當政、旋轉門現象屢屢不絕,金錢政治的暴力絕對沒有在里根-撒切爾“簡政放權”和私有化的自由主義改革中有一絲一毫的減少。“金錢政治”越來越強大,全社會的貧富分化也愈演愈烈。[37]
馬克思早就指出,在利益攸關時,資產者“允許國家干預和調整工業”,但同時,“他(也)試圖按照自己的利益調整國家的行動方式(活動)……他要求國家按照他的利益行事,可是他卻把這種要求說成是對國家的承認,即承認國家有權干預市民社會的領域。”[38] 資產者是一個矛盾體,對不利于自己的政府干預持反對態度,猶如一個無政府主義者;而一旦對國家有需求,則轉身而成為堅定的國家主義者了。
有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權,引導私人資本進入壟斷行業或提供公共產品,以解決這些領域“政企不分”的問題。這在美國比較突出。[39] 政府特許經營是解決公共產品供給的一種選擇,受法律規范與保護;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被特許人不得隨意停止有關商品和勞務的供應;不以盈利為目的。這個特點體現了政府通過法律法規對私人企業行為、目標的管理或控制。它的目標不是政企關系的切割,而是政府與企業的一種特殊合作方式。
OECD國企管理的啟示
從OECD經驗的研究,結合我國情況,可以得到幾點有益的啟示:其一,在國有經濟中保持國有獨資企業的占比優勢或“國資一股獨大”并非不合理、不可能;其二,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科學地劃分政企職能并適當拉開政企距離后,依法保留政府控制、干預、影響國有企業的強有力機制并不輸理。其三,通過消滅“國資一股獨大”、私人資本“大股”進國企的“混改”途徑來促進“政企分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政策主張,即使在西方國家的經驗中也找不到有力的支持。一些地方政府激進的“土政策”毫無道理,應令其立即廢止。其四,主張以徹底切割政企關系為目標來設計“混改”、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錯誤觀點,既不符合OECD的“歐美模式”之情,更是脫離中國國情和法律法規,是一種顛覆性的、非法的錯誤主張。
第一,從辯證看待政企關系,政企分開的另一面是政企不分開。
改革政府與國有企業關系,是要確定兩者間的適當距離,政府保持控制和服務,而非簡單切割(或“切斷”)政企關系。國有企業的基礎是國有資產,要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國家意志,其治理結構中包括政府(和執政黨)基因,國家保持對國企的控制,于法有據,理所當然。當然,這種控制的邊界是不得干預企業合法經營活動,政企關系要有分有合。英國一些經濟學家也認為,應當正確區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職能”,使“和而不同”的兩者“保持‘一臂距離’”,所謂“距離產生美”。
第二,“真實世界”經濟學表明,市場經濟下政企關系是相對的、多維度的、動態演化的。
以平常心看,既放開,又控制,且放、控關系衍生出千萬般的變化,這才是“真實世界”中有分有合的政企關系。市場經濟下政企關系是相對的、多維度的、動態演化的,因緣而生。在國有企業和政府改革中,科學界定職能、適當拉開距離的“政企分開”只是其中的一個維度而已。過往的經驗提醒我們,在搞好政企“分”的一面時,“合”的一面也需要足夠的注意。
第三,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十分有害。
遵守經濟規則,在分、合有序的原則下,通過依法改革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中國需要的正確選擇。如果陷入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或職能的思路,不僅會導致否定國有經濟,還會扭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政策設計,墜入“假改革”的泥坑。
[1] 夏小林,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2]《中經50人論壇:不應將國企改革與共產黨執政掛鉤》,2014.10.28,http://www.gdzjdaily.com.cn/finance/2014-10/27/content_1939882_2.htm;《經濟日報》張悅:〈以國資改革帶動國企改革〉2014.11.28,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1128/c40531-26113595.html。
[3]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前言〉,卡爾·波蘭尼《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頁。
[4]約翰·維克斯等著:《私有化的經濟學分析》,第35頁。
[5]貝爾納多·博爾托洛蒂等:〈第二章:西歐的私有化:典型事例、結果和未決的問題〉,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59頁
[6] 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61-64頁。黑體字為引者所加。
[7] 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67、31頁。
[8] 魏伯樂等著:《羅馬俱樂部報告:私有化及局限》,上海三聯出版社等2006年,第545頁。
[9] 2009年7月4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報道:<英國鐵路意外的國有化>,http://business.sohu.com/20090704/n264972931.shtml。
[10] 孫立堅:<通鑒通用汽車國有化>,2009年6月英國《金融時報》,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26769。郭迎鋒、沈尤佳:<本輪危機前后德國國有化研究概況及實踐評析>,《管理學刊》2014年5期。
[11] 楊思遠:<德國的國有化與中國國企改革>,《國企》2014年11月刊,http://news.hexun.com/2014-11-10/170230858.html。
[12] 《貴州省國資委舉辦監管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啟動暨推介會》,貴州省國資委網站2014年3月18日(http://www.gzsgzw.gov.cn/html/2014/03/18/114039_4588.html)。
[13] 有關具體分析,請參閱夏小林:<2014年:國企與改革—兼評被污名化的“國資一股獨大” >上、中、下,《管理學刊》2014年3、4、5期。
[14] 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63-65頁。
[15] 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65、31頁。黑體字為引者所加。
[16] 2014年10月28日經濟觀察網:《楚序平:“混改”不能動搖國有資本根基》(http://www.eeo.com.cn/2014/1028/267924.shtml)。
[17] 胡希寧、李曉浩:<西方發達國家國有企業的重要作用及啟示>,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編《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經濟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322頁。http://www.docin.com/p-368406824.html。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406/11/343390_366738365.shtml。
[19] 見注2。
[20] 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65頁。
[21] 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65頁。
[22] 揚·哈瑙賽克等:<第三章:中東歐和獨聯體的私有化>,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90頁。
[23]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序>,熱拉爾·羅蘭主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第5、3頁。
[24]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自由市場的墜落》,第176頁。
[25] 薛暮橋著:《薛暮橋回憶錄》,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再版,第274頁。
[26] 楊瑩、王小強:<鄧英淘:為了多數人的現代化>,《香港傳真》NO.2012-1。
[27] OECD編:《OECD國家的監管政策—從干預主義到監管治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4頁。
[28] 保羅?薩繆爾森等著:《經濟學(第17版)》,第28-33頁。
[29] 坎貝爾?R?麥克南等著:《當代勞動經濟學(第六版》),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第363頁。
[30] 2013年3月17日《 新京報》文章:<英國鐵路設施國有化 火車運營私有化>,http://www.bjnews.com.cn/world/2013/03/17/253612.html。
[31]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編:《OECD國家的監管政策——從干預主義到監管治理》,第8-9頁。
[32] 魏伯樂等著:《羅馬俱樂部報告:私有化及局限》,第531-548頁。
[33] 理查德·雷恩著:《政府與企業——比較視角下的美國政治體制》,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3-28頁。
[34] 王小強著:《產業重組,時不我待》,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香港大風網站電子版,http://www.strongwindhk.com/product/7300025781.aspx。
[35] 理查德·雷恩著:《政府與企業——比較視角下的美國政治體制》,第2頁、第40頁。
[36] 參見理查德·雷恩《政府與企業——比較視角下的美國政治體制》,哈羅德·R·克博《社會分層與不平等:歷史、比較、全球視角下的階級沖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37] 對于這些現象,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奧肯、克魯格曼、斯蒂格利茨和社會學家克博等人都曾著書進行了深入分析。
[3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50頁。
[39] 魏伯樂等著:《羅馬俱樂部報告:私有化及局限》,第3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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