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受到最低工資影響的勞動者比收入接近最低工資的勞動者要多得多。最低工資不只是法律規定的工資水平下限,而且通常是老板規定的基本工資水平。擺在大量工人面前的“選擇題”是:如果只付出正常的工作時間,那么最多只能拿到被老板確定在最低工資水平上的基本工資,乃至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如果要維持正常生活,那么就必須“自愿”選擇延長勞動時間,乃至超過法定勞動時間的最高限度。在這道“選擇題”面前,工人分明沒得可選。
主流經濟學總是拒絕進入馬克思所說的掛著“非公莫入”牌子的生產場所中去。主流經濟學對中國的最低工資問題仍然采用勞動供給和需求決定市場均衡、最低工資政策造成市場失衡的邏輯,并沒有看到老板把最低工資當作延長工人勞動時間的工具,也沒有看到工人為了維持正常生活而“被迫自愿”超時勞動的矛盾與辛酸。
一項對深圳工人的調查顯示,2012年一個三口之家每個月的正常生活開銷在5800元左右,而當年深圳市最低工資僅為1600元。如果父母二人都工作且只按照法定工時付出勞動,那么就意味著這個三口之家有45%的正常生活開銷沒有著落。為了生活,他們必須超時勞動!
國家統計局對農民工進行的全國性調查反映出超時勞動在中國工人的主力軍當中是何等嚴重。以下每一個數字都代表了他們為了維持生活所被迫承擔的艱辛。2009年以受雇形式就業的外出農民工的周工時為58.4小時,超出法定的44小時將近1/3;2010年新生代農民工每月工作26天,每天9小時;2011年外出農民工每月工作25.4天,每天8.8小時;2013年外出農民工每月工作25.2天,每天8.8小時。從2009年到2013年,外出農民工中周工時超過44小時的比例一直維持在84%以上。這一事實意味著企業普遍性地違反《勞動法》,法律對勞動時間的限定成為一紙空文。
企業把與正常工時對應的基本工資確定在最低工資水平上,利用這種“基本工資+加班費”的工資制度壓低單位勞動時間所對應的工資,導致工人“被迫自愿”延長勞動時間以滿足維持正常生活的需要。與此類似的剝削辦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就已經論述過。這一問題既牽涉生產過程中的權力關系,又牽涉工人對完成勞動力再生產的訴求,所以,以什么標準來確定最低工資顯得至關重要。
自2004年《最低工資規定》實施以來,從表面上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都在持續上漲,但是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相比,最低工資則相對下降。一項研究表明,全國31個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中,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占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從2004年的34%下降到2013年的30.5%。這意味著,在基本工資盯住最低工資的工資制度下,工人取得社會平均工資的難度在持續加深。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私有部門迅速擴大,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的主力軍。然而,私有部門的迅速發展建立在我國廉價勞動力的基礎之上。一方面,由于建國以來我國在農村地區長時期的教育和醫療投入,勞動力質量顯著高于處于同一經濟發展水平的其他發展中國家;另一方面,城鄉二元結構使勞動力可以借助于農村完成其再生產。可以說,私有部門正是利用了城鄉二元結構以及二元結構之中的勞動力再生產獲得了高質量、低價格的勞動力。
但是,私有部門的這一發展方式是不可持續的。一方面,私有部門面對的勞動力供給日益緊張,而另一方面私有部門面對新生代農民工在城鎮定居的迫切要求。在這種不可持續的發展方式中,私有部門會遇到各種問題:勞動力結構性短缺、技能不匹配、勞資矛盾頻發、勞動生產率上升放緩、國際競爭力下降等等。
對于這一情況,我們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工人本應在法定勞動時間內就能夠取得維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工資,并且,工人在超過法定勞動時間的加班時間應該依法取得加班工資,那么,以此為標準,在實際中企業少給工人支付了多少工資?從這個角度說,私有部門實際上對勞動者拖欠了一筆社會欠賬,這筆欠賬就是私有部門未能支付的“生存工資”,即維持勞動者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的工資。一個健康發展的私有部門必須對其勞動力的再生產負責,而不能一味利用城鄉二元結構來掩蓋這筆欠賬;同樣,一個具有競爭力的私有部門必須克服依賴廉價勞動力的惰性,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我們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研究。這一研究發表在2012年第1期的《政治經濟學評論》上。由于超時勞動現象在私營企業普遍且嚴重,所以我們的研究專門計算了私營企業的社會欠賬。我們得到的結果如下圖所示(原文中的結果只到2009年,這里我將數據延長到2013年)。
我們的結果表明,僅僅就統計上在冊的約8000萬(2013年)私營企業就業人員來說(尚未包括超時勞動現象同樣嚴重的外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沒有納入統計的私營企業就業人員),社會欠賬就從2003年的2232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20462億元,社會欠賬占GDP的比重從2003年的1.6%增長到2013年的3.6%。僅2013年一年,私營企業的社會欠賬就達到私營企業工資總額的76%,相當于每個工人被欠下了2.5萬元。這一社會欠賬的規模無疑是驚人的。
上圖反映的是總量的情況,而下圖反映的則是單位勞動時間的情況。我們將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2009年單位小時的最低工資與實際支付的工資、“生存工資”分別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看到,由于企業盡力壓低單位小時的工資,實際支付的工資與最低工資比較接近,而二者都明顯低于“生存工資”。這一差別需要工人用延長勞動時間的辦法來彌補,也就是企業欠下的社會欠賬。
對法定勞動時間的普遍性違反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欠賬意味著我國存在大量“僵尸”企業,它們本應在市場經濟的正常競爭過程中遭到淘汰,卻吸吮著超時勞動的血液而獲得茍延殘喘的機會。在有些人為私營企業的“高效率”唱贊歌的時候,他們是否看到了為“高效率”而流淌著的、擠壓著工人正常生活的勞動時間?
最低工資過低與超時勞動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最低工資過低的情況下工人需要以超時勞動來補償收入,此時最低工資已經脫離了維持工人正常生活這一標準,喪失了其原本的政策意義。也就是說,最低工資達不到一個合理的“生存工資”的水平,無法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然而,任何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都要保證勞動力再生產的進行,都要保證工人能夠維持正常的生活,不僅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得到保障,而且還要有收入和時間來接受教育、養育子女、贍養老人,實現人的發展。過低的最低工資與超時勞動的并存不僅嚴重影響勞動力再生產,而且阻礙市場機制對“僵尸”企業的淘汰,也阻礙我國經濟從利潤拉動型向工資拉動型增長方式的轉變。這種情況早一天改變,中國經濟就能早一天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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