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的頭等大事,國家安全立法是國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審議了國家安全法草案。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了關于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他指出,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制定一部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草案,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這種可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為突出“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觀念,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規定在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處置中,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國家安全保障體系、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并對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財政保障、物資保障、科技保障、專門人才保障、專門工作手段保障和宣傳教育保障等,進行了具體的制度設計。
草案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四項權利,即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補償撫恤優先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公民權利和自由受保護權。在賦予權利的同時,草案強化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強調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1993年2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主要規范反間諜工作的專門性法律。今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原有的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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