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紀律
經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2014年在全國范圍內啟動開展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工作進展順利,取得初步成效。日前,中組部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開展抽查核實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中組部今年在全國推開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背景是什么?
答:實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定,是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重要舉措。因為報告事項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家庭財產方面的內容,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也是中國特色的領導干部財產報告制度的探索。2010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修訂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規定》印發以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連續4年組織領導干部集中填報了個人有關事項。但由于“只填報不核實”,一些領導干部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態度不端正、填報不嚴肅,不同程度地存在漏報、錯報等問題;少數領導干部心存僥幸,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報告制度的執行效果,使報告制度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約束作用衰減。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對加強干部管理監督提出了嚴格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并開展抽查核實工作,如果填報的和實際情況不一樣,就要搞清楚為什么,不能糊弄黨組織。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中組部正式啟動開展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這是深化黨建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新形勢下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的創新舉措。
問:請您介紹一下今年組織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的具體情況?
答: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情況復雜。為確保抽查核實工作開好局、起好步,中組部2014年1月印發《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明確了抽查核實工作的原則、項目、對象范圍、方法、結果處理和紀律要求等。抽查核實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兩種方式。隨機抽查體現普遍性,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一定比例進行核實。重點抽查體現針對性,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象、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對象,以及群眾舉報反映的對象等進行核實。抽查核實重點是將領導干部本人填報的內容與有關職能部門的查詢結果逐一進行比對,看填報是否完整準確。抽查核實工作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具體由干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為做好抽查核實工作,經中央同意,中組部牽頭建立了由13個職能部門參加的抽查核實聯系工作機制。省、市兩級黨委組織部門在黨委的領導下,也全部建立了抽查核實聯系工作機制。目前,全國已基本形成組織人事部門協調一致、上下聯動的工作運行機制和有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的信息查詢機制,為有力有序開展抽查核實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問:2014年的抽查核實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2014年,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把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作為全年組織工作的3項重點任務之一,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推進。中組部率先在中管干部中開展抽查核實,各地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按照部署要求積極推進抽查核實工作。總體上看,在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這項工作進展順利,成效比較明顯。截至目前,中組部已抽查核實中管干部、省部級后備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單位已抽查核實廳局級、縣處級領導干部60170名。通過開展抽查核實工作,一是在防止干部“帶病提拔”上發揮作用。比如,今年以來,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已有5名擬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資格,有數十名廳局級、縣處級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二是促進了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通過對領導干部“家產”和“家事”情況的抽查核實,對領導干部遵規守紀、“干凈”做官起到了倒逼作用,領導干部的戒懼意識普遍增強。如湖北省通過抽查核實將6名發現有問題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紀委調查處理,在領導干部中產生了很大震懾。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在從嚴治吏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強化和顯現。
問:對抽查核實中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如何處理?
答: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今年的實踐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抽查核實結果的運用高度重視,把抽查核實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標志,作為領導干部是否清正廉潔的重要依據,作為領導干部是否“帶病”的重要診斷,切實運用到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工作中。對填報不規范或錯報、漏報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對未如實填報的,一律要求領導干部本人作出說明,并根據說明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和干部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影響任用的意見;對有意瞞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發現違規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堅決維護報告制度的權威性和報告紀律的嚴肅性。
問:下一步,中組部將采取哪些措施深入推進抽查核實工作?
答:中央對抽查核實工作高度重視,要求做到真查實查,見到成效。下一步,我們將按照中央要求,進一步加大抽查核實工作力度,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認真總結推廣有效工作經驗,指導督促各地各單位全面實施擬提拔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制度,切實防止干部“帶病提拔”。二是針對未如實填報或者瞞報的組織處理問題,進一步研究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結果認定和處理辦法。三是協調有關職能部門進一步推進信息化建設,讓信息查詢更快捷更準確。我們相信,隨著工作措施的不斷完善和推進,隨著有關職能部門信息化建設水平的提高,抽查核實工作在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方面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報道來源:新華網 人民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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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都要報告些啥?
中央組織部5日發布消息,廣受關注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這柄不斷擦亮的“反腐利劍”,威力進一步顯現。
那么,領導干部都要向組織報告些啥?報告的內容怎么進行抽查核實?
2張報告表、15類報告事項、N多個勾選項
記者從某單位黨委組織部門網站上下載了一份2014年新版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
整套表由封面、說明、報告人基本情況以及報告表一、報告表二組成。
其中,報告表一中,列出了需要報告的8大類事項,分別是:1.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証件的情況﹔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看到這,大家有沒有想起習近平總書記講過的一段話:“省部級領導干部離婚、再婚要不要報告?身邊人出現重大問題要不要報告?當然要報,第一時間就要報告,要報告發生了什么事,報告是什么原因。”
報告表二中,則包括7大類事項,分別是: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証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以及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
此外,這15類事項中,還包括N多的子項和需要勾選的項目。要報告的內容可謂細之又細。
舉個例子吧。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一項中,關于房產來源,就需要寫明是購買、繼承、接受贈與還是其他來源。在報告持有股票的情況時,還需要填寫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
抽查核實,怎么搞?
在2013年以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已連續進行了三年。2013年12月7日,中組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1月集中填報時,領導干部要按照《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和第一次填報的要求,重新填寫每一事項的情況信息(截至填報時的現狀)。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中組部負責同志說明了作出這一要求的原因,就是要“為下一步順利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匯總綜合和抽查核實工作奠定基礎。”
中組部5日發布的消息則具體說明了這次抽查核實工作是怎樣開展的。
首先,這項工作進行的方式有隨機抽查核實和重點抽查核實兩種。抽查核實重點則是對領導干部填報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
其中,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一定比例進行。重點抽查則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主要是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象、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對象,以及群眾舉報反映的對象等進行重點抽查。
有人被查出問題嗎?YES!
根據中組部發布的消息,今年,中組部直接抽查核實中管干部、省部級后備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單位抽查核實廳局級、縣處級領導干部60170名。
有人被查出問題嗎?YES!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實發現存在問題,已有5名擬提拔中管干部、數十名擬提拔廳局級和縣處級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
被取消提拔資格是最嚴重的處置嗎?NO!湖北省通過抽查核實,將6名發現有問題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紀委調查處理。
這樣的力度,想必一定會在領導干部中產生很大的震懾吧。
中組部5日的消息還說,今后還會不斷加大抽查核實工作力度。估計,敢于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向組織撒謊的領導干部會越來越少了吧。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前世今生”
1994年,財產申報法曾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未能進入實際立法程序。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遵照執行。
1997年,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1999年,有人大代表提議對國家公職人員個人財產申報進行立法,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未能進入實際立法程序。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問題。
會議認為,頒布實施《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保證黨員領導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2006年的規定與1995年規定相比,申報的對象從領導干部個人擴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財產轉移手段逃脫監控。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規定》針對的報告對象,包括黨、政、事業單位、國企等部門的副處級以上干部,需要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備案的主要包括:個人及配偶、子女的出入境和從業及職務情況,本人、家庭及子女的房產、投資、獎金、有價證券等理財產品情況,配偶、子女投資、經營的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上市公司可通過年報等公開披露)。
與2006年的規定相比,新規定對于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職務和經營行為的申報范圍更大、規定更為細致,對于有價債權等理財產品的種類規定更新、更明確。
根據《規定》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這四種情況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2013年12月,中組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2014年1月,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申明,“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抽查核實”。(本文綜合自人民網,中新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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