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開發區法院判處外地戶籍的“法輪功”頭目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某,女,1952年5月7日出生,原籍河北省博野縣,系河北保定地區兩個縣、市的“法輪功”邪教組織地區總協調負責人,2010年被當地抓獲,并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
勞教期滿釋放后,張某某不思悔改,流竄至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于2013年1月3日、1月19日,伙同同案犯代某某,制作《天安門假自焚案》、《法網在收》等資料共計書刊155冊、宣傳單218張,先后到開發區福雷德小區和文匯苑小區進行散發,被抓獲后,公安機關在其居住處查獲含有“法輪功”邪教信息的書刊92冊、宣傳單47頁、計算機及移動介質中的電子文件496.64MB、音頻及視頻7.71GB。
法院認為,張某某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張某某還具有“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情形,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同案犯代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本報記者 楊漸
通訊員 倪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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