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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律師王兆峰:贏得其信任很難,媒體干擾破壞法律嚴肅性

黃瀅 肖瑩 田亮 王德民 · 2014-02-21 · 來源:環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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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中央委員會原委員、原鐵道部長劉志軍,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等高官相繼走上法庭,他們的辯護律師也受到高度關注。最新一期的《環球人物》雜志關注到為高官辯護的律師群體,分別采訪到薄熙來、陳良宇以及劉志軍的辯護律師,看承受了巨大壓力的他們如何與高官溝通交流。

  以下為《環球人物》雜志刊發的《為高官辯護的律師們》全文(記者:黃瀅 肖瑩 田亮 王德民),以供觀察者網讀者參考:

  美國歷史上著名的辯護律師克萊倫斯·丹諾(1857—1938)既為窮苦勞工無償辯護,也為聲名狼藉的刑事被告人代理官司。他曾簡潔明了地道出律師的特點——公眾可以憎恨罪人,但律師必須保護罪人的辯護權。

  一年來,隨著中央委員會原委員、原鐵道部長劉志軍,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等高官相繼走上法庭,他們的辯護律師也受到高度關注。有人指責這些律師:“為人渣做辯護的人也是人渣。”他們承受了巨大的壓力,但他們還是用律師特有的嚴謹告訴大家:“犯罪嫌疑人雖然是高官,但他們也是公民,享有平等的辯護權。”

  王兆峰:“贏得薄熙來的信任很難”

  因代理薄熙來案的一審(2013年8月)和二審(2013年10月),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李貴方和王兆峰一直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李貴方1957年出生于內蒙古,中學畢業后當過中學教師和大隊團總支書記。1977年恢復高考后,他考入吉林大學,直至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畢業后便留在吉林大學法學院任教。1993年,他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現在已是德恒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如果說李貴方更具“學院派”色彩,王兆峰則多了些官方經歷。王兆峰1969年出生于河南許昌,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畢業后,在檢察院工作多年,2006年才出來做律師。在接受環球人物雜志記者采訪時,王兆峰先對自己做了個簡單介紹:“我主要負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仲裁等領域的案件,但我從未想過竟會成為薄熙來的辯護律師。”

薄熙來案辯護律師王兆峰

  薄熙來案辯護律師王兆峰

  環球人物雜志:薄熙來的家人大約是在什么時候,通過什么渠道找到你們的?

  王兆峰:好幾年前,我們律所的律師在一次會議上和薄熙來的家屬認識,后來一直保持聯系。大概是2012年秋天,他的家屬找到我們,希望我們能為薄熙來提供辯護。

  環球人物雜志:他本人是什么時候認同這一委托的?

  王兆峰:在2012年11月我們和他第一次會見的時候,他簡單問了些情況,就認同了。當時的認同只代表我們可以開始為他辯護了,如果中途他有任何不滿意,都可以提出更換律師。后來,因為各方面溝通都比較順暢,他對我們也比較信任了,到了二審的時候,他主動確認由我們繼續進行辯護。

  環球人物雜志:得知薄家要請你做辯護律師,你是什么心情?吃驚嗎?

  王兆峰:不吃驚,只是覺得人世間有些事情很奇妙。我研究生畢業曾到薄谷開來辦的開來律師事務所面試過,因為辦不了北京戶口,所以我放棄了;重慶“打黑”的時候,我代理過涉黑案件,重慶當時在薄熙來治下,我與他算是有某種精神上的交流;后來,我在遼寧錦州代理過的最大的涉黑案是王立軍辦的,也算和薄熙來案件中的人物有了某種交集;直到這個案子,我又成了薄熙來的辯護律師。

  環球人物雜志:有媒體披露說,你們和當事人薄熙來共會見了20多次。這么多次會見是否能保證獨立進行?

  王兆峰:次數比這個要多,大概有幾十次。基本上能保證獨立進行。會見時,沒有辦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參與。但有時候出于安全考慮,比如怕他情緒突然激動做出點出格的事情等,會有監管人員在旁邊照看著。

  環球人物雜志:你們和當事人之間隔著欄桿?

  王兆峰:對,但沒有玻璃。

  環球人物雜志:每次會見的時間有多長?

  王兆峰:有時候一見就是一上午或者一下午,甚至弄到晚上很晚,得留在那里吃晚飯。那段時間,我們把別的業務全部放下了,專心致志做這個案子。尤其到了后期,要為開庭做準備了,得和當事人進行比較充分的溝通,會見的次數也就相對頻繁些。有段時間跟上班似的,幾乎天天去,最多的時候一周去五六次。有段時間我身體不太好,都是司機拉著我去,(去了后)在那兒躺著談。去得多了,那里的哨兵都認識我了。我還開玩笑說,像這樣每天都去“上班”,時間一長,他們(哨兵)都不知道我是律師還是秦城監獄的工作人員了。

  環球人物雜志:除了李律師和你,還有助手嗎?

  王兆峰:我們通過和辦案單位溝通,最后找了個助手,幫我們打打字、整理整理卷宗資料。除了我們3個人,就再沒有其他人參與了。為了保密,我們還專門弄了個保險柜,有5開門書柜那么大,把所有的卷宗、材料都放在保險柜里。保險柜的密碼只有李律師和我兩個人知道,我們要是不在場,誰也動不了這些東西。

薄熙來二審現場

  薄熙來案終審畫面

  環球人物雜志:有些給犯罪高官做過辯護的律師曾對媒體表示,第一步的難點在于取證。這次的案子,你覺得取證難嗎?

  王兆峰:取證難其實是個共性問題,高官犯罪案件的取證是難上加難。這類案件所涉及的證據往往牽涉國家或某地的一些機密,這些證據的保存規格較高——要么是保管這些證據的部門規格較高,要么是掌握、了解這些信息的人的級別較高,所以相對應的程序會更復雜。在這種情況下,比較合理的方式是讓法院去調取證據。這次案件,前半程主要是偵查機關取證,后半程主要是法院取證。

  環球人物雜志:你們跟檢方和法院溝通起來是否順暢?

  王兆峰:不管哪一方,大家都是很謹慎的,誰也不愿意在程序上出現錯誤,溝通起來基本順暢。

  環球人物雜志:代理這樣一個備受關注的案子,你是不是承受了極大的壓力?

  王兆峰:這是肯定的。薄熙來在案發前本身就是個知名度比較高的政治人物,案情又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跌宕起伏,宛如一場引人入勝的大戲。在這個過程中,我作為被告方的律師,你可以想象壓力有多大。

  另一種壓力來自薄熙來本人的疑慮。比如,擔心我們會不會前半截好好辯護,后半截糊弄事兒;或者庭前和他說得好好的,到了庭上就消極辯護,等等。但正如我們在庭審最后階段發表辯護意見時提到的:也許在法槌最后落下的那一刻,他才終于明白,我們律師還是忠于職守,對當事人負責的。

  環球人物雜志:既然薄熙來最初和你們接觸時,對你們心存疑慮,那么雙方怎樣正常、有效地溝通?

  王兆峰:在整個案子的訴訟過程中,我們任何內心變化都很容易被他捕捉到。比如,在談到某個問題時,我們稍微皺下眉頭,或者沉思一下,他馬上就會想:是不是因為你們看到了某份證據?對某個問題產生了疑問?面對這樣的當事人,要贏得他的信任很難,用如履薄冰來形容毫不為過。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當一個傾聽者,既要傾聽他的說法,有時還要琢磨他的弦外之音。只有真正聽懂了,才能發表自己的看法。和他講些什么?講政治,講人際,我的閱歷都沒有他豐富。所以,我跟他講法律。比如,和本案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么,背后的涵義該作何解釋,我們掌握了哪些證據,這份證據在法律框架內該如何評價,等等。你得靠自己的專業知識讓他認識到“術業有專攻”,讓他真正信任你。他曾經這樣說:“有些問題我的確沒有想到,而且你們看問題、梳理證據、運用證據以及把證據和法律結合起來的這一套職業本領我的確沒有,我只能依賴律師來幫我。”

  在和他接觸的過程中,有些分寸的把握還是很微妙的。比如,有的證據對整個案件的發展可能意味著機遇,但這個機遇剛剛露出端倪,我們無法對其最終可能產生的效應做出精確評估。所以,有時候發現一個有價值的證據,我們可能會簡單提示一下,但在距離開庭時間較遠時不能和盤托出。只有在通過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對該證據的指向性比較肯定時,我們才會跟他交流得更深一些。

  環球人物雜志:每天庭審結束后,你們會和當事人就當天開庭的情況進行溝通嗎?

  王兆峰:當然,得總結一下當天開庭時把哪些問題說透了、說到了,第二天要討論什么罪名,針對這個罪名,應該做哪些準備,等等。我原以為,薄熙來是一個粗線條的男人,可能對細枝末節的事情沒那么在意。但近距離接觸后發現,他還是比較細的。比如庭審時,哪個袋子裝什么資料,哪天開庭時用哪一份,他都裝得整整齊齊,理得清清楚楚。庭上說到哪個資料,他“啪”地就能拿出來。這其實也變相對律師提出了要求——你必須一絲不茍,必須對案件的細枝末節都要注意到、考慮到。

  環球人物雜志:媒體一直追蹤這個案子,你有沒有感到被輿論干擾?

  王兆峰:多少有一點這樣的感覺,法律的嚴肅性有些被破壞了。在我看來,一些媒體這樣做的效果不是很好,法官不是在一個平靜的氛圍中作出判斷,有些人把一個刑事案件多多少少當熱鬧看了。這也是為什么我這么多年來一直特別警惕跟媒體接觸。律師所調動的一切社會資源,必須有利于案件的處理;如果一個因素引入后會讓案件更渾濁,或者偏離它應該走的法律軌道,這種破壞性因素就應該特別警惕。

  環球人物雜志:從2013年8月22日第一次上庭開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微博上對庭審進行圖文直播,這對你們的辯護有沒有影響?

  王兆峰:第一天上庭,我們的注意力全在法庭上,都不知道有微博直播這回事。晚上回到住處,才聽其他人說起來。我覺得這是好事,增加了透明度。但是我們該怎么辯還怎么辯,不會受到影響。

  環球人物雜志:案子的判決結果,和你開庭前的預期差別大嗎?

  王兆峰:實際上很多案子的判決結果是很難預見的。套用一句俗話來說,一切皆有可能。我唯一要把握的就是,我自己能做什么。我把自己分內的事做好就行了,其他的東西我沒辦法左右。

  環球人物雜志:此案已經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也就是對薄熙來執行無期徒刑。下一步工作該怎么做?之前涉及到的薄熙來在法國的別墅,能收回來嗎?

  王兆峰:那個房子現在畢竟在姜豐(音)名下。下一步該怎么追索?姜豐能不能配合?這些都是復雜問題。另外,房屋所在國對我國的司法能不能承認?能承認到什么程度?這是境外財產的追索問題,得在實踐中慢慢摸索。

  高子程,做陳良宇的“醫生”

  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在2008年4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后,沒有提出上訴。陳良宇的代理律師是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高子程。他出生于1962年,是資深的刑事辯護律師,代理過很多重大、復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包括2006年的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原行長張恩照受賄案,2007年的原國家藥監局注冊司司長曹文莊受賄、玩忽職守案,2009年的中石化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案,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受賄、貪污案等。當媒體把高子程辯護過的被告人羅列出來時,有人說,這簡直就是一幅“救援貪官圖”。2013年12月2日,環球人物雜志記者在北京會議中心見到了他,了解了他為陳良宇進行辯護的始末。

  2006年夏天,上海社保基金挪用案案發,牽出陳良宇。同年9月,中央決定免去陳良宇黨內一切職務。2007年7月26日,陳良宇被開除黨籍公職,其涉嫌的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

  陳良宇律師高子程

  兩個月后的一天,高子程在辦公室接到了一位中年女士的電話。該女士自稱是陳良宇的妻子,詢問高子程是否愿意為陳良宇辯護。高子程說,對方的聲音非常平靜,感覺她應該是個有涵養的人。高子程決定讓她來北京面談。

  幾天后,高子程見到了陳良宇的妻子黃毅玲。“她穿著簡單,說話得體,一直是以征求意見的口吻進行表述。”曾有媒體報道,黃毅玲告訴高子程,陳良宇出事后,上海方面推薦過很多律師給她,也有人毛遂自薦,但她本人“更看重律師的低調和對隱私的保護,然后才是業務水平”。對此,高子程予以了澄清:“這是媒體的誤讀。她確實很看重律師的低調,她覺得這樣的律師更能一門心思鉆研案情,但是業務水平才是她選律師的首要條件。”綜合考察了案情后,高子程認為此案“有辯護的空間和把握”,決定接受聘任。

  2007年10月,高子程第一次在秦城監獄見到了陳良宇。“他穿著西裝,頭發整潔,但精神狀態不好。”剛開始,陳良宇以為又是檢察院提審,非常不耐煩。得知對方是妻子委托的律師后,陳良宇有些激動。他迫不及待地問了父親的身體狀況,還“很關心外邊的情況”。

  在秦城監獄,高子程一共會見了陳良宇4次。高子程說,從他接手這個案件起,自始至終檢察院、法院以及主管律所的司法局都沒有人跟他特別交代過什么。“司法程序各方面都做得很好,干干凈凈,順順當當。”

  由于曾為多名高官辯護,高子程對高官的心理狀態非常了解。“他們對法律的態度一般分為3種:能聽懂法律,也愿意尊重辯護律師的意見;能聽懂法律,但堅持自己的想法;聽不懂法律并堅持自己的想法。”高子程認為陳良宇屬于第二種:表示愿意配合律師的工作,但并不認為律師的辯護能起多大作用。“他的基本心態是:我已經坐到這兒了,組織上也把我‘雙規’了。處理是肯定的,只是輕和重的問題。”

  高子程告訴陳良宇,“你可以繼續堅持你有罪的陳述”,但辯護人的地位是獨立的,上庭后會據理力爭,詳細說明罪名不成立的理由,法官并不會因為辯護人的態度認定被告人態度不好,“陳良宇表示聽懂了”。接著,高子程又給陳良宇解釋他被指控的3個罪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分別是什么意思,還解釋了什么情況下屬于犯罪,什么情況下不算犯罪。陳良宇聽得很認真,還做了記錄。

  雖然陳良宇本人認罪態度良好,但在上海一些機關取證時,高子程碰到了難題。他去調查社保基金的問題,有關部門拒絕配合他取證,有人說:“陳良宇那么大的官都被國家查了,我怎么能給他的律師作證呢?”檢方還指控陳良宇利用自己的影響,使父親在置換房屋的過程中獲利94萬元差價。高子程請求調取陳父舊宅的估值,也被相關機構回絕了。無奈之下,高子程只好另想辦法。他了解到,緊鄰陳父舊宅且面積更小的一處房屋在2005年以250萬元售出,這一價格比陳父置換的新房價格還要高。他由此取得了旁證,證明陳父置換房屋的價格不高于市場價格,陳父無巨額獲利。

  盡管法院最終沒有采納這個旁證,但高子程后來在多種場合講課時都提到設法取證的意義:“律師既是當事人的‘醫生’,又是他們的‘軍師’。一方面,要做高官的心理工作,讓他們信任律師,尊重法律;另一方面,又要善于謀略,在合法范圍內找到最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思路和方案。”

  陳良宇案最先交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后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良宇受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案。公訴人與高子程爭論的焦點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成立與否,以及受賄罪當中的部分金額是否存在。高子程的辯護意見是:陳良宇主觀上沒有明知違規而故意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目的,他同意將社保基金在提供足額擔保的條件下進行融資,希望確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6%,彌補存放銀行而造成的通脹損失。

  庭審進行了整整一天,控辯雙方辯論得非常激烈。最后一輪辯論快結束時,一個戲劇性的場面出現了——當時,控辯雙方正在爭論陳良宇有沒有利用職權,幫助其弟陳良軍從土地交易中獲利。陳良宇突然打斷辯論說:“你們不要再爭了,在這個問題上,我是有責任的。”

  事后有媒體說,陳良宇完全不懂法,律師白辯了。在接受環球人物雜志記者采訪時,高子程揭開了謎底——這是他與陳良宇商量好的一出“戲”。雙方的“策略”是合理分工:高子程負責積極辯護,亮出全部證據,而陳良宇則負責適時檢討。“他在辯論快結束時打斷發言,一方面我們辯護律師已經將觀點闡述清楚了,被他打斷也不影響法院做判決;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他的態度好。”隨后,在做最后陳述時,陳良宇說:“我對不起黨,對不起上海人民,對不起我的家人。”審判長表示:“陳良宇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很好,回答問題實事求是。控辯雙方一致認為,陳良宇配合工作,積極退贓,合議庭在合議后會積極考慮的。”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良宇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三宗罪最終認定了兩宗,玩忽職守罪被拿掉了,高子程的辯護策略有效。但是,高子程還是認為18年量刑過重。可陳良宇考慮過后,最終放棄了上訴。“他覺得上訴也就這樣了,他的底線是,只要不判無期就可以了。”

  高子程的名氣越來越大,找他代理的高官案件越來越多。他不會刻意回避高官客戶,但要根據是否有辯護的空間和把握來選擇案件。據此,他就放棄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高子程說,劉志軍家屬最早委托他和北京達達律師事務所的戚曉紅共同代理辯護,簽了合同,交了費用,但他們6個月里4次申請會見被告人,都被拒絕。后來,坊間傳言劉志軍受賄30多億元,而高子程又無法會見被告人,不能了解到真實情況。他認為,如果坊間傳的數字是真的,劉志軍很難保命。“劉志軍生命不保,作為辯護人,我接受不了,唯一的選擇是想辦法退出劉志軍案。”后來,劉志軍的家屬告訴高子程,組織上給他們推薦了律師。高子程和戚曉紅于是借機解除了委托。事后,他們才知道,劉志軍的受賄額為6000余萬元,30多億元純屬謠言。

  有人形容高子程是“高官辯護專業戶”,高子程大呼誤會。他說,他不是“專業戶”,20多年的律師生涯中,刑事案件只占1/4,商事糾紛、知識產權、企業顧問才是他的主業。“只不過是因為高官案件里的高官大多受人關注,辯護律師因此被提及,其實辯護律師只是拔出蘿卜帶出的泥。”

  錢列陽:“劉志軍談法律頭疼”

  最終為劉志軍辯護的是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錢列陽和他的助理婁秋琴。錢列陽1964年出生于北京,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從1994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曾經承辦2000年的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2006年的南京市委原書記王武龍受賄案,2010年的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受賄、濫用職權案等影響較大的案件。

  錢列陽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劉志軍辯護的通知書,是在2013年2月1日。“因為法律上有規定,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必須要有律師辯護,就如同未成年人必須要有律師辯護一樣。如果自己不肯請,那就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錢列陽說,法律援助中心也沒有對他做什么特別交代,一切與他承辦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無異。相比普通刑事案件,這些指派案件收入很少。“按規定,指派案件每個階段的律師費是1200元,如果兩個階段連起來,則第二個階段減半。比如劉志軍案,審查起訴階段是1200元,審判階段是600元,加起來1800元。”錢列陽跟環球人物雜志記者開玩笑說,“我一次次開車跑到昌平小湯山的秦城監獄,光油錢就得好幾百。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我作為律師是不能拒絕的。”

  2013年2月6日,錢列陽前往秦城監獄,第一次會見劉志軍。雙方的初次見面并不愉快。錢列陽向劉志軍簡單介紹自己后,劉志軍看了看他說:“審查起訴意見都對,我簽字。”錢列陽明白了,劉志軍不相信法律。“薄熙來相信法律,他不相信。他認為自己‘生是組織的人,死是組織的鬼’。進來兩年了,他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也不想找律師。我是他見的第一個律師。”

劉志軍律師錢列陽

  劉志軍律師錢列陽

  會見中,劉志軍非常抵觸兩個話題,一個是法律,一個是高鐵,他說“談法律頭疼,談高鐵心疼”。他和錢列陽談歷史,還向錢列陽推薦了一套書——作家岳南2011年所著的《南渡北歸》,講的是近代文化名人梁思成、林徽因、胡適、傅斯年等人在亂世中的顛沛流離。從秦城監獄回來后,錢列陽特地買了一套。厚厚的3本,他認真研讀起來。

  第二次見面是2013年春節后,劉志軍仍然回避高鐵和案情。“他反復說,‘對我的指控我都認,事實都是這樣,最好的辯護是不辯護’。他不僅自己放棄辯護,叫我們也放棄辯護。”錢列陽打了個比方,“劉志軍的態度就好比是,‘這是一杯啤酒’,我已經簽字承認了。那你就站在‘這是一杯啤酒’的基礎上來說,別打開蓋說這是茶。”

  但錢列陽后來變得“強硬”起來,他對劉志軍說:“拋開刑事責任,你為高鐵做的工作我很尊重。也請你理解律師的工作,我的工作就是為被告人做辯護,即使你都認罪,我也要做罪輕辯護。既然我尊重你,你也得尊重我。”劉志軍聽從了他的意見,雙方的話題終于轉移到高鐵上。后來,再與錢列陽會面,劉志軍表達了歉意:“第一次和第二次會見時,我有點失禮了。”此后直到庭審,劉志軍都很配合律師的工作。

  外界曾盛傳劉志軍極為迷信,喜歡占卜。最后一次會見時,錢列陽的助理婁秋琴決定問問這個問題。意外的是,劉志軍沒有回避。“他說每次高鐵開工前都會找人選個黃道吉日。以前沒選好,開工就會下雨;選好了,就沒下過。”

  有鐵道部的老同志曾回憶劉志軍霸道蠻橫,“想用你時你就升,不想用你時你就滾,有時三更半夜把你喊來開會罵一頓,讓你摸不著北”。身陷囹圄之后,劉志軍終于有所反省。他跟錢列陽說:“曾有一次,原國家主席李先念告訴我,人要等到60歲以后才懂事。我一直沒明白那句話是什么意思,現在終于明白了。你看我今年(2013年)60歲,我現在才開始懂事。”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志軍案進行庭審,只用了3個半小時。時間之短,出人意料。有人質問:該案有沒有進行真正的辯護?錢列陽告訴環球人物雜志記者,其實在庭審之前,已經開了庭前會議。“很多人不知道有庭前會議這回事,我們扛著投影儀、帶著案卷到秦城監獄開了整整一天,法官、檢察官、律師都參加。該做的都沒有省略,控辯雙方爭議的許多內容在庭前會議上已經處理完畢。如果沒有庭前會議,都集中到法庭上審理,至少要兩三天。”

  “到了庭審時,控辯雙方的辯論主要圍繞兩筆共計4900萬元的錢款怎樣定性展開。這兩筆錢款是丁書苗為劉志軍辦事支出的,我們認為,劉志軍并沒有成為這兩筆錢的所有權人,能否認定為受賄在刑法理論上是值得商榷的。”錢列陽說,雙方就此辯論了1個多小時。

  2013年7月8日,法院最終認定,劉志軍雖未直接占有那兩筆錢款,但其行為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性質,據此認定劉志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志軍對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都沒有提出異議,并表示不會上訴。

  劉志軍的妻子曾希望錢列陽“保劉志軍不死”。當她得知是死緩時,對審判結果“很滿意”,并一再向錢列陽和婁秋琴表示感謝。錢列陽說,按慣例,劉志軍日后會獲得減刑。“兩年以后,死緩一定會轉成無期,服刑若干年之后再轉成有期徒刑。這并不是劉志軍、薄熙來這些高官享有的特權,所有被告人都一樣,這也是國際慣例。”

  目前,錢列陽手頭上還有幾個涉及政府官員的案件,但他認為,“隱私權高于知情權”,在審判之前不能向記者透露案件任何信息。

  王耀庭,讓陳希同重新認識法律的價值

  與前面的3位律師相比,王耀庭的資格更老,他是改革開放后中國第一批律師之一,有長達30多年的職業生涯,以刑事辯護見長。早在1993年,王耀庭就曾代理過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原黨支部書記禹作敏案。1997年,王耀庭因代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北京市委原書記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而聞名業內。錢列陽等人提到他時,都尊稱他為“前輩”。

  據說,王耀庭走上法律道路,是受一部電影《歷史的教訓》啟發,電影講的是保加利亞共產黨領袖季米特洛夫在德國法庭上慷慨激辯,駁斥所謂“國會縱火案”的指控。上世紀60年代,王耀庭還是個十幾歲的少年,把這部電影看了十幾遍,萌生了做中國的“季米特洛夫”、當大律師的夢想。1976年,“文革”結束后,司法機關人才緊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從“市優秀教師”的行列里發現了口才、文筆俱佳的王耀庭,將他調入法院。后來,王耀庭成為北京市第二律師事務所主任。

  據《法制晚報》等媒體此前的報道,王耀庭成為陳希同的辯護律師,還得從他打贏的一場官司說起。1991年12月23日,兩名年輕女顧客在國貿中心所屬的惠康超級市場購物,遭到兩名男服務員無端懷疑,被解衣、開包檢查,查實無辜才得到放行。此事被媒體報道后,評劇演員新鳳霞的丈夫、劇作家吳祖光寫了一篇評論《高檔次的事業需要高素質的職工》,發表在《中華工商時報》上。不料,國貿中心以吳祖光侵害其名譽權為由,提出訴訟。吳祖光于是聘請王耀庭作辯護律師。王耀庭以“正當的輿論監督應受法律保護”為由,打贏了這場官司。從那以后,王耀庭和吳祖光、新鳳霞夫婦成為朋友。1995年,王耀庭決定離開“公立”律所,自辦合伙制律所,吳祖光給他的新律所取名為“逢時”。

  上世紀90年代,陳希同的秘書陳建因涉嫌受賄被捕,陳建的家人正巧是吳祖光的朋友,他們請吳祖光幫忙推薦一個好律師,吳祖光就把自己信任的王耀庭介紹給了陳建。不久,陳希同的兒子陳小同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被捕,陳希同的家人又通過陳建的家人聯系到王耀庭,請他作陳小同的辯護律師。到1997年,陳希同案進入法律程序后,其家屬再次找到王耀庭,請他繼續為陳希同辯護。

  陳希同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六個被送上法庭的中央政治局委員(其他5人是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和陳伯達)。所以,這起案件受到國內外媒體的密切關注。但是,大量的媒體曝光,讓公眾形成了“未審先判”的心理,這給辯護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到底該不該接手這個案子?王耀庭內心有過矛盾。十幾年的從業經歷告訴王耀庭:如果律師的加入能使本案的審理更加客觀公正,對中國法治進程來說,這就是一個契機。于是,1997年9月30日,王耀庭接受了陳希同家屬的委托。

  但是,陳希同本人的態度十分消極,對律師抱著懷疑和抵觸情緒,總是說“愛怎么審判就怎么審判吧”。王耀庭在會見陳希同時做了很多說服工作。“我跟陳希同介紹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歷程,律師的作用,也列舉了一些律師辯護成功的案例。我告訴他:‘努力,而不是等待。’”陳希同的態度最終緩和下來,在律師委托書上簽下了名字。接下來的幾個月時間里,王耀庭仔細研究案情,為陳希同制定了辯護方案。

  1998年7月,陳希同案一審開庭。根據中央電視臺播放的庭審節錄,審理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陳希同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的禮物,是否都轉交給了外事部門,有無占為己有的情況;另一個是陳希同指示和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八大處和懷柔范各莊新建兩處豪華別墅,是否存在玩忽職守的罪行。前一個問題,陳希同在大量的物證面前,承認了自己接受禮物,但否認自己占有,說打算將這些禮物轉交給北京市政府外辦,或捐贈出去。后一個問題,對那些豪華別墅,他承認“反正都已經蓋了”,但又稱“我沒有私人占有”,并請求法院核實。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陳希同情緒低落,已經沒有上訴的欲望。王耀庭受陳希同家屬的委托,再次與他會面,幫他分析利弊,說服了他同意上訴。當時有人問王耀庭,上訴能改變原來的結果嗎?王耀庭說:“我做的事,意義在于未來。”

  在二審中,王耀庭根據“事實證據之外,還要看主觀方面”的原則,提出陳希同占有禮物方面的主觀故意不明顯,要求二審對有關證人證言加以核實;根據“一事不再理”(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的原則,提出陳希同已經以辭職承擔了玩忽職守的責任,不應再承擔刑事責任。但二審最終維持了原判,對這個結果,王耀庭很坦然,認為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王耀庭的辯護也令陳希同重新認識了法律的價值。案件審結后,陳希同希望王耀庭繼續擔任他的私人法律顧問。王耀庭說:“給陳希同這樣的特殊人物做法律顧問,工作繁瑣,責任重大,弄不好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但是對陳希同的要求,作為律師,我沒有理由拒絕。”

  在北京市司法局請示司法部同意后,王耀庭擔任了陳希同的私人法律顧問。那以后,王耀庭每周都要與陳希同會見。陳希同遇到法律問題,王耀庭會隨時趕去,提供法律幫助。王耀庭說:“我是一個最看重律師職業道德的人,我既然做了陳希同的法律顧問,就要盡心盡力為他提供法律幫助,這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客觀與公正。”2006年,陳希同保外就醫。2013年,陳希同去世。王耀庭也淡出了辯護舞臺。

  為高官辯護體現我國司法進步

  任何被告人,包括落馬高官在內,都享有平等、合法的辯護權,這是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內容。落馬高官的辯護權從無到有、從不充分到比較充分,這個變遷過程,正是我國司法進步的縮影。

  如今,薄熙來、劉志軍、陳良宇等人有律師為他們辯護,而他們的“前輩”——原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原天津地委專員張子善等就沒這樣的待遇。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布《關于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明令取締國民政府時期的律師組織和律師活動,由此否定了律師辯護制度。1952年因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的劉青山、張子善,不但沒有律師辯護,連自行辯護也沒有。劉青山說:“在反貪污浪費的今天,拿我當典型,處理我來教育全黨……在歷史上說也有用。我不求饒,死了比活著有價值。”

  直到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才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同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具體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從而在立法上對辯護制度予以肯定,我國新的律師制度才得以建立。但是,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受極左思潮的影響,尚不健全的辯護制度再度奄奄一息。大多數辯護律師被認為“喪失階級立場”“為壞人說話”,被劃為右派。“文革”時期,謝富治、王力、江青等人提出“徹底砸爛公、檢、法”,辯護制度徹底銷聲匿跡。

  改革開放后,198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辯護制度: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委托律師等為其辯護。該法被錢列陽稱為我國“第一代刑事訴訟法”。此時適逢中央準備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法律界簡稱“兩案”)進行公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還為此成立了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司法部則指定了4名律師,組成“兩案”辯護律師組,張思之被任命為組長,并被指定為江青的律師。據張思之回憶,江青認為,“這是一場政治審判,不是法律審判”,她十分囂張地對法官說:“我怕過誰!”還在法庭上高喊那句當時的流行語:“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由于當事人的不配合,在審判江青時,律師的辯護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但經過辯護,張思之帶領的“兩案”辯護律師組為姚文元、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免去了13宗罪行。

  盡管上世紀90年代王耀庭代理陳希同案轟動一時,但“啟蒙作用”有限。本世紀初,落馬高官在審判時依然講究“淡泊明志”“不跟黨辯論”,不懂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因受賄罪被判死刑。他說:“我一直表態說不請律師。犯了罪,我負法律責任,接受國家的一切處理,不需要辯護。我不愿在法庭上與黨辯論。我年紀已近古稀,不會再給黨抹黑。如果法律規定必須請,我就請。”2004年,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貴州省委原書記劉方仁的態度則是:“我是黨的人,怎么能夠請律師同黨對抗?黨要把我怎樣我就怎樣。”

  從行使辯護權的角度來看,在落馬高官中,陳良宇可以說是一個代表人物。一方面,他和律師積極配合甚至“演戲”,另一方面他又同以前的高官一樣積極認罪。此案過去5年后,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該法進一步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比如,將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由“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材料之日”提前到“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

  錢列陽認為,隨著立法上對辯護制度的完善,能夠利用辯護權來保護自己的落馬官員的比例在升高,目前約占一半左右。錢列陽尤其提到了薄熙來案的重大意義,“拋開薄熙來的犯罪事實和他造成的危害不講,控辯雙方的庭上激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具有積極意義,是個典型的例子”。現在,錢列陽為政府官員講解職務犯罪的法律知識時,課堂上靜得出奇,官員們都在認真記筆記。

  但目前,為高官辯護仍然存在一些困難。首先是有些高官“自暴自棄”,認為不管有沒有律師,不管誰擔任律師,審判結果都不會有什么改變。對此,高子程認為,“不能因為被告人的態度,就輕易放棄被告人最大程度的合法權益之追求。律師對刑事法律的了解程度,對事實、行為性質的判斷水準和準確度,要高于被告人,所以要保持獨立辯護,不受被告人觀點左右,也不受辦案機關的觀點左右。如果律師一開始就順從被告人和辦案機關,那辯護的意義就喪失了,就像醫生無原則地順從患者和家屬,治療的意義就喪失了”。

  在高子程經手的案件中,有一個典型的例子,證明高官案件并非“難以改變結果”——2009年,中石化原總經理陳同海被控受賄近2億元,被判處死緩;而同一時間,被控受賄1億多元的首都機場集團原總經理李培英、蘇州原副市長姜人杰均被判處死刑。高子程為陳同海辯護時,調取了50多份新證據,證明其中1.5億元受賄款有疑義,為陳同海爭取到了緩刑。

  王兆峰也談到,正因為“高官案件受到各方的影響,有些環節上的工作人員可能也有‘未審先判’的心理,覺得‘過程中的某些東西馬虎點沒關系’,證據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時還未必有普通案件做得好。這就恰恰需要律師好好分析、甄別證據,將問題梳理清楚。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在這類案件中的發揮空間更大一些。”

  其次,律師“取證難”仍然制約著他們為高官辯護。王耀庭曾說過,上世紀80年代,律師制度剛剛恢復,律師歸法院領導,享有干部身份,是占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在辦案過程中享有充分的取證權和會見被告人的權利,那一時期堪稱律師職業地位的“黃金制高點”。但在1997年,律師法將律師由“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變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同年,黨的十五大提出,律師等“社會中介機構”要與政府部門徹底脫鉤。律師與法院取消“身份綁定”后,律師界通稱的“三難”問題開始暴露——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

  造成“三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府職能部門和民眾以“無配合義務”等為由阻礙、拒絕甚至故意刁難律師調查等等。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針對這“三難”做了細化規定,明確了相關責任人的義務,辯護律師的“三難”困境開始有所改變。律師與薄熙來會見了幾十次就是一個例證。

  在錢列陽看來,辯護律師就像天平一頭的砝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制約公權力;而公訴人打擊犯罪,好比天平另一頭的砝碼;中間那根軸是法院,兩頭的砝碼互相制衡,才能達到司法公正。“2014年是我執業的第二十個年頭,這20年來,讓我感到特別欣喜的是,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的專業素養都在提高。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大案要案的法庭辯論,有時就像是在開批斗會,法官、檢察官集正義與力量于一身,非常亢奮。現在,我們越來越習慣就案論案,就法論法。無論高官還是平民,無論辦案人員還是辯護人員,如果每個人都相信法律,有很強的法律意識,讓法律事實更接近客觀事實,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就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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