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近日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接受組織調查,十八大以來先后被調查或處理的省部級高官已經(jīng)達到16名,可以說2013年是名副其實的“打虎之年”。而薄熙來案的公開審理,可以被認為是“打老虎”的一個高潮。正如網(wǎng)友評論所言:這次不僅打老虎,打大老虎,還微博直播打大老虎。的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微博對庭審情況進行了實時播報,這在中國司法史上確是首例。
8月26日,薄熙來案一審現(xiàn)場。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濟南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庭審中,法院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特別是公訴方對多種證據(jù)的運用、法庭對辯護權的充分保障、相關證人的出庭作證、官方微博及時全面的庭審信息披露等,受到國內外輿論廣泛肯定,被法學專家稱為“我國法院嚴格遵循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一個典范”。
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受賄罪。
1999年至2012年,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接受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唐肖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石化項目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110萬余元,明知并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萬余元。
——貪污罪。
2000年,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局局長的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的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該款項如何處理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并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轉款事宜。后該款被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由他人代為保管。
——濫用職權罪。
8月24日,薄熙來案庭審第三天,證人王立軍出庭作證。>>>濟南中院薄熙來案庭審現(xiàn)場記錄匯總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fā)現(xiàn)死亡。負責偵辦該案(以下稱“11·15”案件)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等人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
2012年1月28日,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一事告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后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并打王立軍耳光,將杯子摔碎在地上;根據(jù)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對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fā)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還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王鵬飛進行審查,提議和批準取消時任渝北區(qū)副區(qū)長的王鵬飛繼續(xù)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違反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以此阻礙對“11·15”案件的復查。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后,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事件應對措施,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y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批準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fā)布了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fā)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余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及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9月22日薄熙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法庭宣判現(xiàn)場。
薄熙來被判無期徒刑 被戴手銬出法庭(現(xiàn)場圖)
關于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不構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法庭調查,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事實,分別有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王正剛、王立軍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物證照片、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薄熙來亦曾供認其中部分事實,且其有罪供述與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但起訴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中,計人民幣134萬余元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根據(jù)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的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薄熙來案在新中國司法史與反腐歷程中的意義非凡,然而本案在互聯(lián)網(wǎng)一定范圍以及部分媒體上的迅速娛樂化令人遺憾。“伊比利亞火腿”、“無法自拔與如膠似漆”、“法警身高”、“秦城監(jiān)獄”……審判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許多偏離主題的詞語迅速躥紅,本該嚴肅負責的審判過程被消解為曖昧不明的“打虎秀”。畢竟,薄熙來的受審與判刑理應被認真對待更該為后來者所戒。
(綜合自新華社記者霍小光、楊維漢以及中國新聞網(wǎng)、人民網(wǎng)相關報道)
附半月談雜志社簡介
1979年底,中共中央宣傳部根據(jù)新時期加強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委托新華社創(chuàng)辦《半月談》。半月談雜志社由此開始組建。至今,半月談雜志社已經(jīng)發(fā)展成包括《半月談》(半月刊)、《半月談內部版》(月刊)、《時事資料手冊》(雙月刊)、《品讀》(月刊)和《半月談》(維文版)(藏文版)、半月談網(wǎng)、半月談網(wǎng)校、半月談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在內的多版本、多文種、多業(yè)態(tài)的期刊集群。 在努力辦好系列刊物的同時,半月談雜志社積極發(fā)起和參與多項社會公益事業(yè),1988年設立的"思想政治工作創(chuàng)新獎"和"中學生獎學金",1994年發(fā)起的"全國十大扶貧狀元"評選活動,產(chǎn)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關懷好重視。 半月談雜志社現(xiàn)在是新華社直屬事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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