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彬式“私律”對學術的危害
——駁《再說〈興起〉的剽襲問題》
周少明
自《南方周末》3月25日發表王彬彬《汪暉〈反抗絕望〉學風問題》一文,汪暉“抄襲門”吵鬧至今已近半年。8月5日,始作俑者王彬彬如愿以償地收到了汪暉先生委托律師事務所發出的“律師函”。在“沉默”數天之后,王彬彬于8月18日將該“律師函”上繳給有關媒體記者,有選擇性地刊登了律師函的部分內容。8月29日,王彬彬先生于《羊城晚報》撰文“再說”《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剽襲問題。
金杜律師事務所致王彬彬的律師函中,有如下一段話:“出于對您學者身份的尊重,汪教授對您的系列文章一直采取了克制的態度,希望您能理解這種克制是有限的,也希望您對本律師函予以足夠的重視,盡快糾正您的不當行為,消除其不良影響”。王彬彬顯然無視汪暉的“克制”,他第三次公然挑釁“汪暉的底線”。
王彬彬首次撰文,發明了“參見式注釋”的新定義,這無疑是偉大的創舉。這一創舉可讓全中國無數學者戴上“剽襲”的大帽,包括他自己。在這篇“檄文”中,王彬彬對于汪暉原文的注釋進行刻意“隱瞞”的例子更是比比皆是,其掩蓋事實之自如已達信手而為、口吐蓮花的境界。4月29日,《南方周末》再次發表王彬彬《讀汪暉<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獻疑》一文,指汪暉《興起》一書存在“抄襲”。《獻疑》共有四條指控:第一條,王彬彬將他自己未能理解的片段曲解成“指鹿為馬”;第四條,王彬彬將汪暉指明的“許多思想家都已經論證過”的觀點歪曲成汪暉自己的觀點,從而指控汪暉“剽襲”了李澤厚的觀點;中間的兩條,王氏總算“老老實實”地將已標明注釋的合理敘述解說成“剽襲”,開辟出“學術審查”的新天地——“注釋式剽襲”雖未正式立項,萌芽卻已可見。
經過諸多學者如舒煒、鐘彪、姚新勇等,以及廣大網友的批評教育,王彬彬先生洗面革心,在責任編輯的監督下,將那些明顯涉嫌誹謗的做法保留起來,第三次撰文特別隆重推出“注釋式剽襲”這個新概念,主打“抓漏”牌。
何謂“注釋式剽襲”?王彬彬說:“將他人的數百字、上千字,甚至更多的文字,原文照抄,或者稍做文字變動,卻只在開頭或中間部分,做一個注釋。注釋并不能涵蓋的部分,便完全成了自己的思考”。王氏此番解說,前面靈活運用了他慣用的夸大其辭偷梁換柱法;關鍵在后面,講的是方法論,即首先劃定注釋的涵蓋范圍,不能涵蓋的部分即為“剽襲”。因此,如何劃定注釋的“涵蓋范圍”便大有學問,為了扼要地傳達王彬彬“抓抄”工作的精神,我將這門學問換了個稱謂,即劃定注釋的“管轄范圍”。這樣一來,王彬彬開拓的這片全新的學術領域,就與“城管”或者“警察”的工作,有了很相通的地方。
述其要旨,王彬彬的學術審查是這樣展開的:他首先用“引號”或“句號”,實在行不通,就用“段”來劃定相應注釋的“管轄”范圍,進而將刻意圈定的“漏網”的小段文字與注釋所給“出處”兩相對照,結論是注釋“管轄范圍”內與外的文字皆所出同源,這就是“注釋式剽襲”。總之,王彬彬在得出“剽襲”這個結論之前,既不用考慮當前國內學術界的注釋慣例,也毋須從上下文的邏輯關系、互文間的意義這些角度去分析,更不用論證涉嫌“剽襲”的文字與本文核心觀點等等的關系,這是何等地“省心”,或者說“費心”。
隱瞞注釋,意欲何為?
下面,我們來看王氏的具體指控。全文共四條指控,前三條為正文抄襲指控,后一條指控為“偽注式剽襲”。汪暉被指控“注釋式剽襲”的對象,皆為文德爾班的《西方哲學史教程》,其中前兩條涉嫌文字出自同一段落,見《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下卷第一部《公理與反公理》第1042—1043頁(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3月版):
章氏在討論“惟我”問題時并不限于佛教資源,他也從西方現代思想中尋找解釋,費希特和叔本華即是他的例證。如謂:“似僧佉派而或進或退者,則前有吠息特(費希特——引注),后有索賓霍爾(叔本華——引注)是也。”這些惟我論的特點是“以為智識意欲,互相依往”。【70】值得注意的是,章氏在此提及的費希特和叔本華的各不相同的唯心主義都是從“康德在闡述物自體概念中交織的種種敵對思想發展而來”。【71】文德爾班(WilhelmWindelband)在討論費希特對知識學的基本問題即“經驗的基礎是什么?”時指出:“知識學力求證明:一切經驗的意識即使它的目標集中在存在,客體,事物,并將這些當作自身的內容,歸根結底,它的基礎還是存在于意識對自身的原始關系上。”【72】自我意識構成了費希特唯心主義的原則。從主觀方面說,這一唯心主義原則認為知識學只從知性的直觀出發發展自己的認識,意識只從它對自身行為的反省出發而進行自己的活動;從客觀方面說,日常生活中的所謂事物和客體以至康德所謂物自體都是理智的功能,從而客觀只為主體而存在,知識的對象就是理性體系。叔本華在費希特的影響下,從“德性主義”的立場躍進到對萬物本質的認識。“作為觀念的世界”只能是現象;客體只有在主體中才有可能,客體被主體的形式所決定。從知識學的意義上講,只有直觀才能理解世界的本質,而這種直觀是這樣一種直觀:“憑借這種直觀,‘認識主體’通過自身直接呈現為意志。”由此也就解決了外部世界之謎:物自體就是意志。【73】……
【71】WilhelmWindelband,LehrbuchderGeschichtederPhilosophie,14.Qusg.,revidiertvonHeinzHeimsoeth(Tubingen,1950),p.488.見中譯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卷,羅達仁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頁778。
【72】同上,頁799—800。
【73】同上,頁810-811。
我們可以看到,此段文字集中出現了三個有關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的注釋。實際上,汪暉如不是過分講求“學術規范”,他只需在注釋【73】的位置做一個“注釋”,請讀者“參見”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卷第六篇第二章第777頁至812頁即可。為什么呢?該教程的第六篇第二章題為“唯心主義的發展”,從第777頁開始,篇首開宗明義地講“康德所取得的原則發展到全國的德國哲學體系是在極其復雜的環境相互影響下完成的”,進而指出“康德哲學的最大影響在于:所有這些體系的共同特性是唯心主義,他們全部都從康德在闡述物自體概念中交織的種種敵對思想發展而來”,其后所轄之四十一節“物自體”,即以10個主要哲學家為線索,闡述不同的哲學體系如何從康德的物自體概念中交織的種種敵對思想中發展出各自的“唯心主義”,其中“對康德物自體概念進行唯心主義的徹底的粉碎的正是費希特的工作”,而叔本華又在費希特的影響下,對唯心主義作出了推進的發展。這一小節恰好在第812頁以叔本華哲學做結束。汪暉以短短的14行文字,概述了《哲學史教程》近40頁的內容,提取晦澀難懂的德國哲學的要旨,實在不容易。因此,像王彬彬這樣的專攻“汪襲學”的學者,讀不懂,搞混淆,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是,隱瞞起提綱挈領作用的話頭,讓讀者不知所云,誤以為汪暉真的“抄襲”了,那就不是無知之過,而當歸入法律意義上的誹謗行為之列。
請看,汪暉如何交代了這14行文字的總體出處:值得注意的是,章氏在此提及的費希特和叔本華的各不相同的唯心主義都是從“康德在闡述物自體概念中交織的種種敵對思想發展而來”——在此總述之后,緊跟著注釋【71】,清晰地表明此言乃直引自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778頁,隨后分兩段述及費希特和叔本華,先后給出了兩個注釋,同樣表明引用來源為《哲學史教程》。如此“步步作注”的學術寫作,還被指為“剽襲”,可謂奇觀。
王彬彬在前兩項指控中,分別給出了《興起》從注釋【72】到注釋【73】之間的這段文字。遺憾的是,他終于還是遺忘了上述注釋【71】前面那段最關鍵的話頭,當然也將注釋【71】一并遺忘掉了——王彬彬這種“健忘”的行為,該如何定性之?
在隱瞞了相關的交代文字及注釋之后,“學術警察”王彬彬開始大張旗鼓地為注釋【72】及【73】劃定“管轄范圍”。他說,注釋【72】只能“管”得著注釋標記之前帶“引號”的一句話。那么,其劃分轄地的原則,就是以“引號”為準。因為引號內文字恰好是文德爾班說的話,主謂賓構成了完整的一個句子,也可以說王彬彬的劃分是以“句號”為準。對于句號后面的一小撮文字,王彬彬秉著錙銖必較的原則,拿去與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述及費希特有關部分一對比,兩者面目何其相似,這還不算“剽襲”?
在第二條指控中,王彬彬進而對“注釋式剽襲”的認定程序作了詳解:
上面這番話,有一句加了引號,但注釋并沒有緊挨著引號做,而是在引號后又有一句正文式的話,然后才是注釋。注釋說明:“見中譯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卷,羅達仁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810—811頁。”從上下文看,引號以內的話,加上引號后面的那句話,可以認為是注釋指涉的對象。而引號前面我用黑體標明的幾行字,不屬注釋所涵蓋的范圍。這幾行字,讀者會認為是汪暉自己的思考。
仔細一琢磨,王彬彬這一番苦心孤詣的行為,邏輯上已然自相矛盾。按照前一指控的注釋“管轄”原則,當以“引號”或“句號”為界。如以“引號”為界,注釋【73】又怎么“管”引號后、注釋前的那句話呢?如以“句號”為界,注釋【73】就只能“管”緊鄰它的一句話,即:“由此也就解決了外部世界之謎:物自體就是意志”,那它前面帶“引號”的那句話豈非“無家可歸”?再假如,一個注釋可以管兩句話,一句帶引號,一句不帶引號,那它為什么又不能多“管”一兩句,把前面托王彬彬之福逮住的“漏網之魚”也一并管住呢?
我這樣講,絕對不是胡攪蠻纏,大家可以細想其中有無道理。想通了這個道理,我們再來決定,是不是要給予“畫地為牢”王彬彬一定的同情。畢竟,一個“學者”能夠做到如此“錙銖必較”的地步,也算十分不易了。
學術“私律”是如何建立的?
從《獻疑》開始,王彬彬學乖了,明目張膽“隱瞞注釋”的做法略有克制,他開始向“模糊地帶”進軍。“模糊地帶”,亦可稱為“灰色地帶”,即指在學術規范中含糊不清、難以一一作出具體規定的區域。例如,通常來說,“參見式”注釋的用途比較多樣,可指對參考資料的綜述,亦可表示一字不差的引用,還可提示讀者有關參考信息。總體上,“參見式”注釋比較傾向于概括式的綜述,而“見”或“直接標明出處”的注釋則多用于“直接引用”或“間接引用”。但是,在學術寫作及出版的實踐中,卻并不能如此涇渭分明,是為“模糊”。
比方說,在學術寫作中,有時綜述,有時直引,還有的時候需要“邊敘邊引”。所謂“邊敘邊引”,即行文中含有帶引號的直接引文或不帶引號的間接引文,亦有綜合性的敘述。綜述可能是作者闡述自己的觀點,也可能是對(與引文)同源的參考資料的綜述,亦可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我們常會發現一類“見”或“直接標明出處”的注釋,它的“出處”范圍從兩三頁至數十頁不等,所引內容不過出自其中一兩頁——這種情況下,作者雖用“見”或者“直接標明出處”的方法來注釋,其功能卻與“參見”略同。
如上文所言,《再說》第二項指控中,注釋【73】便是一個現成的例子。這正是王彬彬用其注釋“管轄”原則來衡量,顯得捉襟見肘的緣故。他給出的第三項指控就更典型了。汪暉《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下卷第十四章《知識的分化、教育改制與心性之學》第二節有如下文字(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3月版,第1344—1345頁):
文德爾班曾經把決定19世紀哲學運動的因素歸結為這樣一個問題,即關于現象界的自然科學概念對于整個世界觀和人生觀應有多大意義的問題。【17】歐洲17世紀的形而上學和18世紀的啟蒙哲學主要受到自然科學思想的支配。關于現實世界普遍符合規律的觀點,對于宇宙變化最簡單因素和形式的探索,對于整個變化基礎中的不變的必然性的洞察——所有這些因素決定了理論研究,從而也決定了判斷一切事物的觀點:特殊事物的價值要以“自然的事物”作為標準來衡量。
但是,這種機械論的世界觀受到了德國哲學的抵抗:科學方法所取得的一切知識不過是現象形式,只不過是內心世界自身符合目的地向前發展的工具;對特殊事物的真正理解勢必要決定該事物在符合目的的生活聯系的整體中的意義。【18】換言之,精神生活在什么意義下、在何等范圍內從屬于自然科學的認識方法,構成了世紀歐洲沖突的核心問題。圍繞有關心理學的任務、方法、體系、意義等問題的激烈爭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例如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觀念和經驗論上將人們帶回休謨的聯想心理學的觀點。在他看來,人們用不著去追問物質本身和心靈本身究竟是什么,相反應該從這樣的事實出發:物質狀態和心理狀態呈現為兩種完全不能比較的經驗領域,作為心靈生活規律的科學,心理學必須研究心靈所構成的事實本身而不可將這些事實歸因于另一種存在領域的規律。【19】
……
【17】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頁859。
【18】同上,頁859。
【19】同上,頁878-879。
上述文字與前兩項指控的情況很相似,集中地出現多個“參見”文德爾班的注釋。上述兩段文字,以及我限于篇幅省略未引的下一個段落,概述了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卷第七篇“十九世紀哲學”自“導言”起,長達數十頁的內容。它們是《興起》十四章第二節第一分論的開篇,汪暉開門見山講“文德爾班曾經把決定19世紀哲學運動的因素歸結為這樣一個問題,即關于現象界的自然科學概念對于整個世界觀和人生觀應有多大意義的問題”。在簡要闡述該問題后,汪暉進而概其要旨,即“換言之,精神生活在什么意義下、在何等范圍內從屬于自然科學的認識方法,構成了世紀歐洲沖突的核心問題。……”這樣,話題順而過渡到“關于靈魂之爭”的問題上。
這種自然而然地敘述,竟然被查出了“剽襲”問題。可見,王彬彬之細致入微。他這樣論證了自己的“審查”結論:
注釋標記所涵蓋的對象,只能是此標記之前的特定部分,不能指向該標記之后,這是常識。所以,注釋【17】不能說明后面我用黑體標明的文字的來源。同時,除非在引用前或注釋文字中特意做了明確說明,注釋標記也不能越段而發揮說明來源的作用。如果注釋【18】能夠涵蓋上一段,那注釋【17】豈非多余。所以,注釋【18】充其量只能說明這一自然段開頭幾句的出處,不能說明上一段中黑體部分的來源。這樣,上一段后面的黑體部分,讀者只能理解為是汪暉在表達自己對歐洲哲學史的某種理解。
可見,王彬彬的注釋“管轄”標準,又翻新變了面目。與前兩回標準的不同之處在于,此番它以“段落”為準,而非“引號”或“句號”。你看,汪暉稍不慎重,只是為了便于讀者閱讀,將一整段敘述分成兩段,就被“學術警察”逮個正著,且扣上一頂“巧取豪奪”的大帽!還是王彬彬自己說得好,分析這種微妙之處,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他的用心,“真是太細,太深了”。
王彬彬雖然用心很細,很深,但是該“機械”的時候,他立刻就機械了。譬如說,他如此細心,竟然不能想一想:第二段開頭何以用“但是”二字?“但是”這個連接詞,表達的不正是行文的起承轉合嗎?“但是”所聯結的上下文,會不會是一個整體?一旦碰到這種情況,王彬彬就會閉上眼睛,很合時宜地“機械”了。他若是再用心往下一想,汪暉“剽襲”的罪名恐怕就要落空了。那是萬萬不能的。
嚴肅說來,學術著作的注釋自然有其涵蓋范圍。但是,如何認定這種范圍,卻要根據上下文的關聯、互文間的意義等等來作判斷,機械地用“引號”、“句號”乃至“段落”來劃定某個注釋“管轄”范圍,都是無視學術研究自身規律的做法,同時暴露出如是指控者自身學術研究能力的低下。王彬彬對汪暉的這幾項指控,都是拿最嚴苛的,或者說自己“私定”的注釋規則,對汪暉著作進行全面“審查”,將正常的學術論述統統打為“剽襲”。
上文所講的,是學術寫作中的“灰色地帶”:它的存在,根本上源自學術研究自身的特性。實際上,有關注釋的使用,我國學術界目前尚無十分明晰的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用。筆者為此特意翻了翻案頭近年出版的學術書籍,汪暉先生《興起》一書在學術規范上的講究,已屬難能可貴。有的學術書籍,包括名家著作,全書注釋寥寥無幾,甚或注釋全無。許多學術書籍,存在“混用”不同注釋的情況。如美國“剽襲”研究專家蘇珊·布魯姆(Susan.Blum)所言:在游戲規則尚未制訂之前,要求人們遵循規則是荒謬的。
上面所講的狀況,且體現于我國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中。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發布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有關著作權的法規,該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可以適當引用但應當“說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處”。1990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著作權法》,基本沿襲上述原則。其后,《著作權法》經過了2001年及2010年兩次修訂,但并未修改“合理引用條款”。換言之,根據我國法律,只要(引用時)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即為“合理引用”,“參見”、“見”或“直接標明出處”等注釋標記并非判斷“剽襲”的要素。
學術打假,全靠“栽贓陷害”?
《再說》最后的指控,是“偽注”及“譯文剽襲”,王氏將之概括為“偽注式剽襲”。看完此節,我不得不感嘆:王彬彬的用心,豈止太細,太深!他首先給出了《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下卷第一部《公理與反公理》)第982頁一段文字:
我們首先探討第一個問題,即梁啟超的“集體主義”及其與自由主義個人權利理論的關系……這一基本判斷的理論根據是自由主義的權利理論,特別是卡爾·弗里德里克(CarlJ.Friedrich)在《人類和他的政府:政治學的一個經驗主義理論》(ManandHisGovernment;AnEmpiricalTheoryofPolitics)一書中關于兩種自由概念的解釋。弗氏說:“當人類或以個人或以集體方式從事政治活動和當他們達到從事政治活動的程度時——也就是說,選擇、決定、或對之發表意見而不受他人干預時,他們應被認為是自由的。……如果這種活動主要是指在私人范圍內人們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我們可以稱為獨立的自由;如果這種活動主要是指參與群體活動,那么就是參與的自由。”【158】
【158】CarlJ.Friedrich,ManandGovernmant:AnEmpiricalTheoryofPolitics(NewYork;McGraw–Hill,1963),PP.253—255。
(汪暉《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3月版,下卷第一部《公理與反公理》,第982頁)
乍看王彬彬所引文字,我不知其所云。再細看之,終發現“這一基本判斷”幾字前還躲著個省略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一看到省略號,我心里難免緊張。本能告訴我,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按照王彬彬先生的習慣,省略的,一般是關鍵的。不出所料,我一經核查原著,發現王彬彬先生果真將最關鍵的話用“省略號”代替了,這句話之后的注釋自然也被省掉了:
梁啟超的“新民說”包含了對個人權利的辯護,但張灝指出,這種辯護本身帶有一種強烈的集體主義特色,并與自由主義產生了歧義。【157】
【157】通過對梁啟超的自由觀念的不同方面進行梳理,張灝的結論是:“梁的自由思想在發展國家的許多人中是非常典型的。他們同樣優先關注國家獨立的自由和參與的自由。但當形勢需要的時候,他們往往為了前者而犧牲后者。不管這些自由的思想是如何的流行,它們與近代自由主義思想的主流無關。近代自由主義思想的主流,以擺脫公眾控制的獨立之自由為核心。當然,這些思想與古代希臘政治思想理解的自由相似。”張灝:《梁啟超與中國思想的過渡(1890-1907)》,頁144。
看過此處完整的敘述,也就不難理解:張灝先生關于梁啟超的一個基本判斷,是根據自由主義的權利理論得出的,特別是弗里德曼關于兩種自由概念的解釋。弗里德曼的解釋是什么呢?很自然,緊跟其后的,殊為弗里德曼論述兩種自由概念的一段引文。汪暉所用,乃正常的倒敘手法,以說明張灝先生演繹其觀念的過程——這種正常的敘述,怎么被“打扮”一番后就成為“抄襲”呢?王彬彬自覺理虧,說不過去,只好冒著被告上法庭的風險,把有關張灝先生的的話及注釋一并省掉了。
我平鋪直敘,讀者恐不能立刻領會了王彬彬的用心。所以,我將張灝《梁啟超與中國思想的過渡(1890—1907)》第142頁相關的文字引出來,這就一目了然了:
梁的自由思想最好根據卡爾·弗里德里克(CarlJ.Friedrich)在研究有關自由問題中提出的理論來加以分析。在弗里德里克看來,自由由兩部分組成:獨立的自由和參與的自由。他把這兩種自由解釋如下:“當人類或以個人或以集體方式從事政治活動和當他們達到從事政治活動的程度時——也就是說,選擇、決定、或對之發表意見而不受他人干預時,他們應被認為是自由的。……如果這種活動主要是指在私人范圍內人們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我們可以稱為獨立的自由;如果這種活動主要是指參與群體活動,那么就是參與的自由。”按照弗里德里克的分析,獨立的自由可以指以下兩種情況:或指個人從社會和社團契約中獨立出來,或指一個團體從另一個團體獨立出來②。
②卡爾·弗里德里克:《人類和他的政府——政治學的一個經驗主義理論》(紐約,1963年),第253—255頁。
【筆者注:關于弗里德曼的引文注釋,中譯本給出中文信息;而《興起》引及弗里德曼此言,注釋信息為英文,且略有不同,這正是作者汪暉查核過英文原著的證明。王彬彬卻顛倒黑白地說:“汪暉剽襲了崔、郭兩位的譯文,卻將崔、郭的漢譯注釋還原為英文”,這樣的用心豈不險惡?】
讀者將兩本書一對比,自會明白汪暉是如何誠實地引述了張灝先生的觀點,及其論證的進路。不過,王彬彬在《興起》的這段論述中,發現了一個小小的瑕疵,即汪暉為弗里德曼的引文注釋時,雖給出了英文的原始出處,卻未曾說明其譯文來源。這當然是一處疏漏。更重要的信息是,汪暉已在前一注釋中詳細述及張灝先生的觀點,并說明引自先生著作之中譯本《梁啟超與中國思想的過渡(1890-1907)》。不僅如此,《興起》“參考書目”(第1619頁)中,亦有張灝先生著作中譯本的詳細信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引用條款”,汪暉“剽襲”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可是,抓住了這個小小把柄的王彬彬先生,怎么肯輕易放過這個機會呢?他先是用“省略號”省略了汪暉述及張灝先生觀點的話,并順手隱去說明張灝先生觀點及其著作中譯本信息的注釋,汪暉的敘述邏輯也就不明不白了。然后,王彬彬將汪暉的文字與汪暉明白引用的文字一對照,再故作驚呼狀:引文相同,翻譯相同,連省略號位置都相同,豈能“狡辯”?這種用心,何止太細太深,簡直是無比險惡。只可惜,他行兇的證據已然敗露在讀者面前。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王彬彬為指控汪暉“偽引”及“譯文剽襲”,再次制訂了“學術私律”。用自編自造的謊言,來指控他人說謊,這是王氏一貫的行為。他說,注釋【158】既然注明的是英文原著的出處,“那就意在告訴讀者,自己讀了弗里德里克的這本原著,并且自己翻譯了所引用的這段話。這當然是一個謊言”。按照王彬彬這個荒謬的邏輯,凡給出外文原始出處之注釋皆需本人自譯引文,否則概為“偽注”。
眾所周知,注釋的目的在于說明引文出處,以便讀者參考閱讀。有關英文的引文,作者既可參考譯著,亦可自己翻譯。在國內學術寫作實踐中,參考已出版譯作的譯文是更為普遍,或說更為優先的情況。嚴格地說來,如果作者的英文引文參照了中文譯作,應標明詳細的中譯本信息,以便于讀者核查,亦是對譯者的尊重。這是一個總體的原則,疏漏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難以避免的,尤其在中國學術規范并不完備的情況之下。
如汪暉先生所言,張灝先生《梁啟超與中國思想的過渡》這類海外漢學名著,他手頭多有英文原書。《興起》一書寫作時,因考慮到可能的翻譯問題,他通常是在查核原著之后給出中英文雙重注釋。辟如,《無我之我與公理的解構》這篇談章太炎的文章,最早發表于1994年,曾先后兩次被翻譯為英文,分別發表在《斯德哥爾摩亞洲學報》和BecomingChinese一書。為了給譯者提供方便,《興起》中涉及的英文注釋,都曾根據原文核對。出版的過程中,編輯有時根據需要,或取消中文部分,或取消英文部分,但這種種情況都不能與“抄襲”相提并論。
王彬彬先生,對一位嚴肅的學者大興其一己之“私律”,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栽贓和捏造證據,而一旦發現任何的疏漏及瑕疵,就無限上綱,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如此行徑,對于學術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這樣的非法行徑卻被媒體不斷放大和強化,這究竟是為學術,抑或“反”學術,事到如今還不夠清楚嗎?
201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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