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肖傳國案件法庭審判全過程
——肖傳國案件是否應該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作為一名關心此案件的旁觀者,我被獲準來到石景山法院參加肖傳國案件法院審判旁聽。經過將近9個多小時的庭審,法院當庭宣判肖傳國等人尋釁滋事罪名成立,主犯肖傳國被判拘役5個半月。坐在旁聽席上親身感受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之后,我不禁有個疑問,肖傳國是否應該以尋釁滋事罪被起訴呢?肖傳國確實違反了現行法律,依法應當予以相應的處罰,但關鍵是給予肖傳國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因為此案是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這種治安案件是否可以因為人為輿論炒作而定性為尋釁滋事犯罪呢?
肖傳國的代理律師高子程在法庭辯護中提到了關鍵的三個方面的問題:
1.根據《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2.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而肖傳國等人雖對受害人人身造成傷害,但并未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3.尋釁滋事罪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是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而肖傳國與方舟子之間存在民事糾紛,其行為并非針對不特定人,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不符。
所以,公訴機關指控肖傳國構成尋釁滋事罪,他們提供的證據明顯缺少構成此罪的這三個方面的要素。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行為人氏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而肖傳國作為國際知名教授根本不可能具有尋釁滋事的犯罪故意,同時也沒有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因此,肖傳國的行為是不具備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難以成立。
高子程律師還提到,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認定標準上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差別。
1. 犯罪動機標準: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出于流氓動機或尋歡作樂,從而填補其內心空虛,而本案的目的性較強,就是以傷害對方的身體健康為目的。
2. 犯罪起因標準:尋釁滋事是“無事生非”,本案是“事出有因”,肖傳國和方舟子此前存在民事糾紛。
3. 犯罪對象標準:尋釁滋事一般不是損害特定個人,而是隨意選擇侵害對象;本案是刻意選擇特定侵害對象。
4. 行為特征: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征主要是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二是小題大做型。本案的行為特征是有預謀、有針對性的傷害行為。
5. 犯罪結果標準: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社會公共秩序。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現有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是,肖傳國具有放任二方被打的故意,教訓二方的行為后果是造成方玄昌輕微傷,未能達到傷害罪的程度,作為結果犯,傷害罪的客體要件未能成就。當然,肖傳國雖不構成傷害罪,但其已然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予行政處罰。因為鑒定結論將本案定性為尋釁滋事,實在無法可依,且與偵查機關、批捕機關此前據實定性相左。
隨后,高子程律師也向法庭出示了公訴機關提供的一些證據:
肖傳國在《訊問筆錄》中提到“我說你就找倆人把他打個鼻青臉腫就行了”“我忍無可忍,多少年仇恨,沒有正常途徑解決,我就想打他一頓”
問:你為何要打方玄昌?
答:方玄昌被方舟子利用,方舟子無法在平面雜志上發聲,只有通過方玄昌在平面媒體上攻擊我,他在中科院的雜志上攻擊我。他是公器私用,打擊我。連刊三、四期攻擊我,污蔑,造遙,我很氣憤,當時就想打他。
問:為什么你剛到公安局時不如實地講
答:因為當時兩個問題,第一,你們問我的那個名字,戴建湘,我的確第一次聽說。第二,主要的考慮,他們在機場問我時,我樂了,原因是這個事情終于鬧大了,鬧大了就應成了好事。這樣讓媒體和相關單位都會深入探討,終究是什么把一個歸國的愛國科學家,為國家爭得很多榮譽的,同時在國際、國內有巨大影響的科學家逼得去干這種事。他剛被打時,媒體一邊倒地疾呼,給北京市公安局壓力,如果我不被抓,這個情況還會繼續,媒體、網絡還會一邊倒地支持他,覺得他是一斗士、英雄,一個打假英雄。但事實真相并非這樣。他是一直在誣陷、誹謗,而且是被法院證明的,我在中、美多次勝訴后,他依然在誣陷的,堵不住他的嘴。他還聯絡平面媒體和其他方方面面來攻擊我。我一旦被抓,就好了,媒體、網絡就會把方舟子到底是什么樣的人,我們之間事情究竟怎么樣,他在國內外是什么影響全挖掘出來。當然這需要時間,但挖掘出來是一個真實呈現,讓大家有一個公正的評判,展示給社會、媒體、北京市公安局。這樣讓社會、媒體、北京市公安局有一公正評判,省得大家一邊倒地片面支持他。所以我在機場審訊時笑,我就需要幾天時間讓這個事發酵,而且是中秋節,領導沒上班,我就沒有說案情,直到前一天晚上我才說出來。
戴建湘在《訊問筆錄》中提到“肖傳國當時交代我只是教訓他們一下,嚇唬嚇唬他們,具體怎么打,找什么人他都沒有說”“我就是想教訓教訓他們,嚇唬他們,出一出氣”?!拔覇査裁词?,肖說這段時間比較忙,有2個人老是找他麻煩,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了,但沒具體說找什么麻煩,他問我有什么辦法。我說我找人打他們一頓,嚇唬他們一下。肖說可以,要打他們一頓,要出出氣,但別把人打死、打殘就行”。
最后,高子程律師懇請法庭注意四點:
1. 希望肖傳國案件不要受到任何外界干擾,尤其不要受到媒體惡意炒作之脅迫或誤導,否則將是法律的悲哀。作為執法機關,講政治的具體行動就是嚴格執法,因為法律是黨領導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的、穩定的政策,集中體現了黨的意志,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
2. 方舟子與肖傳國之間存在十年糾紛,基于民事糾紛進而發展到縱容教訓。
3. 鑒于肖傳國對中國醫學事業的重大貢獻和許多患者殷切期盼,希望能盡快使肖傳國恢復自由,回到工作崗位,繼續有益于醫學和更好地為廣大病患服務。
4. 肖傳國認罪態度好,如實交待案件事實,悔過表現真誠。
肖傳國本人在法庭最后階段的自訴中說:“首先,我是上個世紀80年代被祖國送出去培養的學生,在美國呆了20多年,做了很多工作,所做的這一切都是為了日后能回到祖國為中國的醫學事業,為廣大病患做點事。所以,我辭去了美國高薪的工作,義無反顧地舉家遷回了中國。其次,我作為一個科學家,一個學者之所以走到今天這一步,實在是無可奈何,沒有任何辦法了。方舟子利用其網絡平臺對我的家人、妻子和恩師進行全方位的人身攻擊,在遭受到長達幾年的網絡暴力,用盡一切司法手段之后,實在忍無可忍做出了這樣的事情。最后我想說的是,雖然我是一名醫生、教授,但同樣我也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國公民,我請求法庭能一視同仁,將此案按照普通的中國公民的標準來審理,謝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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