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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民案--法制文明的一個燙手山芋

鶴齡333 · 2010-10-10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鶴齡:趙東民案--法制文明的一個燙手山芋

   

   

一、趙東民的“欽犯”身份是鐵定了的  

   

趙東民到底犯了多大的案?從有關部門處理趙案的架勢來看,應該是當今中國天字第一號的大案重案了。趙東民本人則相當于舊時的“欽犯”!  

   

何以見得?案之重大者,莫過于殺人放火顛復國家政權罷。但是,即使涉嫌此種犯罪的人,法律對他們被羈押的時限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嚴禁超期羈押。  

   

按照刑事訴訟法124條規(guī)定,對嫌犯的羈押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即最高時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果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則可以根據(jù)126條規(guī)定,在124條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這四種案件羈押期最高為五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五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依據(jù)127條規(guī)定, 可以再延長二個月。最高期限為7個月  

126條和127條的延期,規(guī)定必須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請注意,這個“較長時間”指的是超過127條規(guī)定的最高期限7個月以上的。而與這個時限對應的只能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也就是說,非“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的時限,絕對不可以超過7個月  

   

而趙東民自2009年8月19日被羈押至2010年9月25日開審,羈押期達到了13個月零6天!相當于124條規(guī)定時限的4·4倍!相當于“較長時間”的“起點”即7個月的兩倍!要不是輿論呼聲一陣緊過一陣,說不定這個“較長時間”還要繼續(xù)長下去!  

   

一個未見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文書而又羈押如此長時間的案件,不是天字第一號的大案重案又是什么?趙東民的“欽犯”身份自然應是名副其實的了!  

趙東民的“欽犯”標志還有:

1、新疆“七五暴亂”首惡分子熱比婭可以到美國無限期保外就醫(yī),而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的趙東民卻不可以暫釋回家與彌留之際的妻子訣別。以此分析,趙東民案的性質(zhì)更嚴重于“七五”暴亂百倍千倍了。

   

2、此次“開庭審理”,虎視眈眈的警察步步為營,擺出的陣勢就像古時處決“欽犯”防備劫法場一樣的戒備森嚴!若不是特重案,若不是“欽犯”,那又防什么呢?

   

不管怎么說,趙東民的“欽犯”身份是鐵定了的!

   

   

二、檢察院的糊涂起訴理由  

   

那么,作為“欽犯”的趙東明究竟具體犯了什么罪呢?陜西省西安市新城人民檢察院給他定的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治安罪”。根據(jù)該院起訴書( 西新檢刑訴[2009]340號)訴稱,“罪行”有兩條: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前某天,被告人趙東民分別召集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上訪人員在……開會、策劃、組織……

    1、上訪人員在辦公場所吵鬧喧嘩,直至下午4時才逐漸離去。  

    2、 6月25日 ……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工作人員進行圍攻等等,直到下午4時才逐漸離去。  

……  

   

“罪行”主要就這些了。趙東民就是先后兩次帶了幾個工人到陜西省總工會上訪!上訪也犯罪,罪莫大矣。特重罪!  

   

趙東民等人的“上訪罪”有多大危害?聽檢察院的:  

   

“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陜西省總工會多部門人員進行接訪,其正常工作無法開展,嚴重干擾了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分別長達7小時左右。”  

   

都說些什么呀?不著邊際的!工會不是工人之家嘛!趙東民帶了幾個工人回了兩次家,犯了哪條法?如果他們犯了法,這個“工人之家”的牌子就該摘下了。  

   

“致使多部門人員進行接訪”,咋就“嚴重干擾正常辦公秩序”了?工會的主要工作、正常工作不就是接待工人來訪嗎?  

   

“對工作人員進行圍攻”,純系胡說,他們帶了刀槍棍棒嗎?他們揎拳捋袖出過手嗎?頂多也就你們說的“吵鬧喧嘩喊口號”罷。全是動嘴巴的事,圍,從何談起,攻,又從何說起呢?  

   

“導致機關工作陷入癱瘓”,天大的笑話!喊幾句口號,就癱瘓了,這個機關是紙糊還是篾扎?!當年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天天處在統(tǒng)治階級的刀槍鎮(zhèn)壓下,如果也是這樣的“癱瘓度”,豈不早進棺才了。  

   

檢察院就是以這些糊涂至極的理由向法院提出,要按《刑事訴訟法》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趙東民的刑事責任。  

   

   

三、趙東明何罪之有  

   

檢察院這么說說,其實也無防,反正他們說的不準數(shù)。好像寫在黑板上的粉筆字,如果懂得進退,伸手擦掉就沒事了。問題是檢察院卻把這個問題交給法院了。  

   

我們來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此條有兩個罪項,后面的一項是沖擊國家機關。這個國家機關,總工會絕對攀不上。前項是: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此項能與此案套上的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依序倒推是:致使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方能稱為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嚴重才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據(jù)此分析,趙東明案關鍵是陜西總工會的工作是否受到嚴重損失!總工會的工作損失有何嚴重?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用“導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分別長達7小時左右”作了概括。“癱瘓”這個詞用之于人是一個具體概念,但人的癱瘓不會存在于“長達七小時”的時間內(nèi),“長達七小時”的“癱瘓”只能算是人體機能一種暫時性的異常情況罷了。“癱瘓”用之于形容工作卻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法律文書中不應該有它的存在余地的。法律文書中的“工作嚴重損失”必須有一條一條的具體內(nèi)容為佐證。  

   

一個“工作癱瘓七小時”的單詞不能作為工作嚴重損失的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自然也就成了不靠譜的事。  

   

再說趙東民之眾的行為,即使檢方起訴的“隨意進出辦公室”和“吵鬧喧嘩喊口號”完全屬實,這種不帶武力的行為,既沒有圍攻工作人員的可能,也沒有限制工作人員自由的力量,僅僅是破壞了工作環(huán)境的雅靜而已。心如止水靜,鬧市可攻書。毛主席青年時就有過鬧市攻書的故事。所以,沒有被限制自由的工作人員,只要自己心靜于職責之中,即使在不雅靜喧嚷的環(huán)境中,辦公也是完全可以照常進行的。何來什么“工作嚴重損失”?!  

   

而事實真相趙東民父親已經(jīng)澄清:

《趙東民父親致中共陜西省委并趙樂際書記、中共西安市委并孫清云書記的公開信》中披露: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10/186021.html

【在2009年6月15日,陜西十余家企業(yè)離退休工人代表以及在企業(yè)破產(chǎn)改制中存在違規(guī),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代表一百六十余人,集體向陜西省總工會遞交了由趙東民幫助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愛到了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內(nèi)的五位工會工作人員在二樓會議室有秩序的接待。期間,工會作為工人之家,還給老同志們提供了便餐盒飯,老職工們感到了工會作為群眾組織職工之家的溫暖。下午,職工收到省總工會收到的公開信。出具的帶有工會公章的便簽收條一張:“十日之內(nèi),通報協(xié)調(diào)情況“。15:30時到16時之間。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到會議室還與工人促膝長談。事后,全總的老干部還公開發(fā)文章指出。趙東民的作法不僅不違法,而且還輸通了工人和工會組織的渠道,密切了工人和工會組織及工人階級和黨的聯(lián)糸。  

但是過后,工會的某些領導卻在編造謊言,誣陷趙東民“煸動、策劃”工人和“社會閑散人員”沖擊他們的黨政機關、組織,造成工作癱瘓。而曾經(jīng)參加遞交公開信的工人群眾說,其中根本沒有閑散人員,都是職工;也沒有造成所謂的癱瘓,工會只有5個人分別在會議室登臺發(fā)言接待。負責接待的總人數(shù)不及總工會60多名的十分之一,何來癱瘓一說???  

6月25日 工人群眾按照收條上約定的時間“十日內(nèi)通報協(xié)調(diào)情況”再次來到工會,并且秩序井然,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樓會議室登臺,公開說:“再歡迎各位大叔、大媽……來到省總工會…….我們表示歡迎!”臺下掌聲四起.午間,工會仍然為離退休職工準備了午餐,大家還將吃過飯的飯盒、水瓶雜物一并撿走,清理干凈,下午,因為一些問題工會和工人發(fā)生了一些意見分歧和爭執(zhí),趙東民及時制止勸阻,聲明自己作為一個“市先進人民調(diào)解員”和曾經(jīng)的法律工作者有資格在這里講幾句話,經(jīng)過省總工會工作人員允許后登臺,說:“這樣解決不了問題,大家應該選出代表,每個企業(yè)有沒有一個人站出來 ?”大家同意,并形成了代表名單。之后大家有序地離去。  

然而,過后發(fā)生的事情令人吃驚:新城國保大隊在8月19日秘密誘捕了趙東民,并秘密關押400多天,期間,東民的妻子因東民被冤,精神抑郁,長期睡眠不足,情致重病在身膝下又有兩歲的孩子,上有我們行動不便的老人,向新城司法提出書面保釋,未見回音;過后,東民之妻再次病重,我們家屬書面請求保釋東民回家,再遭遇拒絕;東民妻子病危之時,我們家屬緊急書面并當面交涉提出要求東民到醫(yī)院見見妻子,仍遭斷然拒絕;一天過后,東民妻子暴病含冤辭世,我們家屬再次當面交涉、書面提出要東民回家見妻子最后一面,仍然遭拒……  

 】 

   據(jù)此,趙東民何罪之有! 

   

四、法制文明一塊燙手的山芋  

   

趙東民無罪而被警方起訴,這就一百二十分的為難人民法院了。  

   

先說這個“聚眾”吧。趙東民聚的既不是xx功之眾,也不是疆獨藏獨臺獨東突之眾,更不是坑蒙拐騙打砸搶盜嫖賭貪霸之眾。趙東民所聚的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無產(chǎn)階級隊伍中的一個小群體。他們聚集的目的,只不過是要求陜西總工會按照工會章程履行工會職責維護他們的合法權利而已。  

   

如果他們的權利沒有受到侵害而強求利益,這樣才能稱之為無理取鬧,即使無理取鬧也不一定就是違法犯罪的。  

如果他們的權利確實受到了第三方的侵犯,他們向工會提出的幫助維權要求就合法合理,總工會幫助他們維權則是責無旁貸的,不幫助他們維權則是違章瀆職的。  

   

所以,真要審清這個案子,還必須從趙東民之眾與第三方的矛盾審起。別開這一層關系暫時不說。總工會與趙東民之眾的糾紛是工人之家的“家務事”,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插手其中確實是很尷尬的。無論這一板子打在誰的頭上,對于工人階級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來說,都會感到非常心痛的。因為,工會是工人利益的代表,二者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如今它們之間卻發(fā)生利益的沖突,如果不是工人濫用“領導權力”強奪第三方的利益,那就是工會已經(jīng)不再代表工人的利益。如果工會還是在代表工人的利益,那就說明今天的工人變得不可思義,不再屬于當年的那個先進的無產(chǎn)階級。  

   

我們不知道法官對趙東民之眾與第三方的糾紛作了審斷沒有?其實不用審也已天理昭然。因為,今天沒有誰不明白,法律地位上的領導階級工人群體,在企業(yè)老板面前,早已成了事實上的弱勢群體。  

   

法官的這一板子,是必須打在陜西總工會身上的。因為他們違反了工會章程,站到了工人的反面,不再代表工人的利益。  

   

這一板子怎么打?法官真是很為難的。打在陜西總工會的頭上,就等于向天下公告,趙東民聚眾維權是合法的。類似的維權事件天知道有多少,所以,這一宣告,就等于干擾了新資本家侵吞國家資產(chǎn)和百姓利益的正常秩序!  

   

打在趙東民身上呢?那就是在本不怎樣光鮮的法治文明史上又重重地添上了十分灰暗的一筆!面對著億萬雙靜觀分曉的目光,走這一步,實在也輸不起!  

   

這就是本案遲遲不審、審后又不能快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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