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趙東民同志被審判的幾點法律解讀
趙東民同志是為了維護工人的利益,被本該維護工人利益的陜西省總工會告了,被捕,被審判的。我對趙東民同志所具有的堅定的黨性,為人民服務的熱忱,表示欽佩。對9月25日去新城區人民法院聲援的同志表現出來的大無畏的正義精神很是敬佩。以下我就對趙東民同志被誣陷構成的罪名等法律問題做點說明,以利于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同志能夠得到一定的認識,不對的地方請方家指正。
趙東民同志是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提起公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那么行為人擾亂禮會秩序的手段是那些呢?主要表現有:聚眾沖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門前、院內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設備;強占工作、營業、生產等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等等。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聚眾擾亂行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所謂嚴重損失是指有形的物質和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諸多方面的嚴重損失。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政治利益損失是指犯罪行為致使以社會利益、政治利益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及其他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政黨、工會、婦聯和學校、科研機構等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無法精確計算的損失,對于這類損失是否嚴重一般可從擾亂行為的手段、持續時間的長短、因無法工作直接延誤的工作事項的重要程度、損失是否可以彌補等方面把握。一般來說,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情節嚴重;致使有關單位工作癱瘓時間較長;因擾亂而延誤的工作事項關乎重要的社會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視為情節嚴重。加聚集人數特別眾多,圍攻、毆打工作人員多人,毀損一定財物的;占據辦公場所,封鎖通道等持續相當長時間,拒不退出,致有關單位長期工作癱瘓的;等等。
但現在我們知道趙東民同志他們是以法定程序去的陜西省總工會,且沒有以上這些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如何就成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了。趙東民同志在庭審中也說道:“省工會共有工作人員60多名,只有5個人在會議室正常接待,怎么能叫不能辦公呢?”可見很明顯是很惡劣的有罪推定,是行政權力做崇的結果。
在庭審中陜西省總工會的副主席張仲茜、陜西省總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陜西省總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馮勇、陜西省總工會民管部某某、后勤部某某某等人做為證人作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陜西省總工會是受害人,那么以上證人做為與受害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證人所做的證言,在證據效力上是有限的,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是不能單獨做為定案的證據。
我們現在還不知道陜西省總工會的這些證人的證言是什么,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如果他們的證言觸犯了該條款之規定,就構成偽證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們期待著審判更多的細節能夠公布出來,來判斷這些證人究竟說了些什么,是否故意作虛假證明。
如果趙東民同志被判無罪釋放,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那么我們就應當依據該條追究有關人員涉嫌的誣告陷害罪。
現在雖然他們宣稱是公開審理,但實際并沒有做到,消息封鎖的很嚴密,明顯知法犯法,現在我們就等待著判決,到那時就大白天下了,以上種種疑問也就得出答案了。但也許我們永遠不知道,這也是有可能的。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