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劉老太和徐老太兩起案件會帶來什么?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兩天,國內多家報紙、電臺、電視臺和網絡媒體都報道了這樣同一則新聞消息:“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南京一位賣甘蔗的劉姓老太,在發現有人偷了她的錢之后,一邊高聲呼喊抓小偷,一邊手拿削甘蔗的砍刀拼命追攆。一位姓任的熱心市民在聽到了劉老太的喊聲之后,截住了小偷,由于小偷拼命想掙脫,與任先生扭打在了一起。劉老太趕到之后,先向小偷索要回了被偷去的錢,然后又用砍刀砍了小偷頭部幾刀,并同時誤傷了熱心的任先生。”各家媒體在報道這則新聞消息的時候,又同時報道了劉老太由于涉嫌故意傷害,現在已經被南京警方取保候審。但對偷了劉老太的錢、并與抓住他的熱心市民任先生發生扭打的小偷如何進行處罰,報道中沒有作絲毫的介紹。
看了這則新聞消息,我想大多數的人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我們的司法機關為什么會這么做?為什么在抓捕小偷的過程中,由于小偷的反抗而給他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還要負法律責任?我們的法律到底是在維護和弘揚什么?是在保護誰的利益?如果單純地從司法機關對劉老太這一起案件的處理上,人們可能還難以看出一些什么。但是如果結合四年前司法機關對同是發生在南京的也是涉及到一位老太太的案件的處理情況看,相信每個人都一定會豁然明白。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一公交車站見一徐姓老太倒在地上,遂與另一名好心的市民陳先生上前將其扶起,陳先生及時打電話通知了徐老太的家人。徐老太的家人趕到后,彭宇與徐老太的家人一道將徐老太送到醫院并為徐老太墊付了二百多元的醫療費。事后,徐老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將自己撞倒,并一紙訴狀將彭宇告到了法院,要求彭宇賠償其經濟損失十三萬多元。在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違背了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缺少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依據邏輯推理和分析的方法,便裁定彭宇賠償徐老太經濟損失四萬五千八百七十六點六元,這就是轟動于世的“南京徐老太案件”。 法院在裁定這起民事賠償案件進行邏輯推理所依據的大前提是如今我們這個社會的常理,那么,如今我們這個社會的常理都是一些怎樣的常理?法院裁決所依據的又都是那些常理?不同的人對社會常理的認識恐怕也不盡相同,在東郭先生的眼中,狼可能是不吃人的。而在狼的眼里,只要有可能,什么人都是可以吃的。僅僅相隔四年,南京就先后發生了兩起“老太太案件”。徐老太用自己的無賴加無恥戕害了人間的正義,得到的卻是法律和法官的保護。而劉老太以自己羸弱的身軀維護了社會的正義,反而卻即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難道這就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常理?
徐老太恩將仇報的行為和法院荒唐的判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極其惡劣的,徐老太的行為固然是無賴和無恥,而法院的這紙判決則更為荒唐。如今,雖然南京的徐老太和法院的這紙判決已經成為人類歷史上最無恥和最荒唐的典范而被人民載入了史冊,劉老太的法律嚴懲還尚未具體實施,但是,它們所造成的社會惡劣影響已經產生,而這種社會惡劣影響所造成的社會環境的惡劣,卻正是如今那些知識精英們所刻意追求的。精英們之所以要刻意地追求這樣的一種社會環境,就是要泯滅人性中的善惡美丑,就是要泯滅社會的正義與正氣。而能夠在這種惡劣的社會環境里受益的,只有那些洋奴、買辦、漢奸和貪官污吏以及地痞流氓,可受害的卻將是整個中華民族,而且受害最深的則是那些社會底層的普通勞動群眾。
近三十年來,當代中國絕大部分知識精英所做的最邪惡、最無恥的一件事,就是將在人們思想意識中原本是完整和有機結合在一起的道德與法律割裂開來,對立起來。精英們置中國的客觀現實于不顧,拼命地鼓吹所謂的“程序正義”和“法律事實”,片面地強調“依法治國”,徹底地拋棄了社會的道德。
社會道德是人們在長期共同的社會生活實踐中所形成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是多數人所達成的一種共識。道德是通過人們自身良知所產生的自律意識和社會輿論的譴責來發揮其對人們社會生活的約束作用的。社會道德應該是國家法律制定的基礎并要推動國家法律的不斷完善。國家的法律必須要通過其強制力來推動和保障社會道德的建設,而不能與社會道德相違背。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講求以忠孝治理天下,這既是統治者維護其統治的一種政治理念,也是一種傳統的社會道德。因此,自北齊到大清,歷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中無不設置了謀逆和惡逆的罪名,以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和樹立人們思想中的忠孝意識,從而達到國家法律和傳統的社會道德觀念相統一。特別是在至今仍然還在受到那些精英們譏笑和詬病的“無法無天”的毛澤東時代,人民的意愿就是法律。在一九八0年我國第一部《刑法》開始實施之前,無論是在“砸爛公檢法”的軍管會期間,還是設置和恢復了法院體制的時期,刑事判決的依據就是“黨的政策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就是多數人的意愿,而這個意愿也就是人民在長期共同的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觀念。在中國人的傳統意識中,特別是在毛澤東的時代,玩弄婦女的流氓行為是最為缺德的行為之一,歷來是要受到道德的嚴厲譴責和法律的嚴懲的。即使是在一九七九年制定和頒布的《刑法》當中,流氓罪也是名列其中的重罪之一。而在如今的社會現實生活中,最有條件玩弄婦女的,則當屬是那些有職有權,有錢有勢的精英了。于是,在一九九七年修訂《刑法》的時候,流氓罪就被取消了。雖然為了與原先的流氓罪有所對應而在新修訂的《刑法》中增設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可精英們玩弄婦女憑的是有職有權和有錢有勢,根本就用不著使用強制手段。所以,玩弄再多的婦女,精英們也構不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至于聚眾淫亂,那就更不與精英們沾邊了。絕大多數的精英可是從來不講“風格”的,恨不得獨自占盡天下的美色,因此是絕不肯將自己喜歡的尤物拿出來與人“共享”的。三十年來,精英們制定了浩如煙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而正是由于這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精英們的這種執法行為的肆意泛濫,才將中國從原本一個舉世皆知的道德大國,改革成了如今聞名于世的缺德大國。
精英們之所以要將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割裂開來,就是由于道德是大多數人在長期共同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共識,因此,道德的標準和如何判定才掌握在大多數人的手中而不是掌握在少數的精英手里,而如今的國家法律卻是由少數精英制定并掌握和實施的。也許有人會認為國家的法律都是經過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才頒布實施的,但是如果看一看如今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那些人大代表的素質,相信有些人的認識一定會因此而發生改變。
雖然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體系中也確實有保護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但是,這個“義”如何界定?又由誰來界定?劉老太追趕小偷,雖然其主觀目的是為了討回被小偷偷去的錢,但是,劉老太追趕和懲治小偷的行為至少給了那些專門欺壓弱小和良善的邪惡之徒以震懾,從而在客觀上也維護了社會的公理和正義。敢于反抗邪惡的不屈精神,是目前我們這個社會急需的,是老百姓維護自己心中正義的唯一精神力量。對邪惡只有敢于反抗,才能維護老百姓自己心中的正義,才能維護老百姓自身的利益。精英們雖然能夠制定法律,但必須還要有人來進行具體的實施。通鋼工人打死了資本家委派來的第一個為虎作倀的陳國軍的行為,使資本家委派第二個“陳國軍”來為虎作倀的時候,恐怕這個“陳國軍”至少要多掂量掂量。沒有了為虎作倀的惡鬼,老虎吃人恐怕就不僅要多費一些周折,而且可能還要為此多付出一些成本。而且由于由于吃人的成本提高,老虎可能還會因此暫時放棄吃人打算。
一個民族的民族性格的培養,一處地域的社會風氣的養成,離不開來自道德的鼓勵和法律所提供的保障。南京在中國真可算得上是一個特殊之地,南京不僅因歷史上東吳、東晉、宋、齊、梁、陳六朝和南唐、大明王朝前期的朱元璋和建文帝時代以及晚期的南明政權、太平天國、辛亥革命后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和蔣介石建立的南京政府等十一次成為過國都而聞名于世,而且南京還有與法國的塞納河、美國的圣安東尼奧河并列為世界三大名河的秦淮河,特別是秦淮河上的畫舫與名妓更是舉世聞名。南京城臨江近海,號稱是虎踞龍盤之地,還曾經歷了曾國藩的湘軍和侵華日軍的兩次大屠殺。可這南京城自古以來卻只是成就了眾多的攻城名將,而未聞有一支雄獅勁旅因守城得固而名垂青史。看來,秦淮河上《玉樹后庭花》的曼妙和江南名媛名妓們的溫柔確有蝕骨銷魂之奇效,只是可惜了這虎踞龍盤的形勝之地。曾國藩和曾國荃兄弟對太平天國軍民進行的大屠殺因年代久遠而且還不見正史因此不好考證,但日軍在南京進行的大屠殺不過才七十多年,而且各種資料浩如煙海,可只見有攻入南京城的十幾萬日軍屠殺了三十多萬中國軍民,強奸了兩萬多名中國婦女的殘暴記錄,而卻不見有一條中國軍民為反抗日軍的屠殺和強奸而殺死一名日軍的記載。
當年,曾國藩和曾國荃兄弟二人對南京城里的太平天國軍民進行大屠殺,是為了掩飾他兄弟二人侵吞了太平天國的巨額財富而殺人滅口;日本侵略者對南京軍民進行大屠殺,是為了摧垮中國人民的抵抗意志;精英們今天對徐老太的縱容和保護而擬對劉老太進行的嚴懲,難道是為了泯滅中國人的天理良心?難道是為了泯滅社會的正義與美丑善惡?難道是為了泯滅中國人敢于反抗邪惡的精神?如果真的就是這樣,那么,我們這個民族今天面對的還只是些小偷小摸,而將來所要面對的,恐怕就是種族滅絕的大屠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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