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09-12-03 深度·調查 A06 周曉芳
部分浙商“擊鼓傳花”炒出利益糾葛
山西政府官員回應“煤炭整合風暴”:每經記者 周曉芳 發自山西太原、大同“山西煤炭整合風暴”引發的晉官與浙商的“交鋒”,無疑是近期各界關注的焦點,在“國進民退”甚至是“違憲”的質疑聲中,山西省政府方面卻一直較為沉默。
近日,山西省政府官員終于打破沉默,就山西省煤改中的熱點問題通過《每日經濟新聞》進行回應。
“說山西省煤炭整合過程中‘國進民退’的是一派胡言。”對于當前熱議的國進民退話題,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規劃發展處處長苗還利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浙商上書稱山西煤改事件“違憲”的說法,恰恰是不懂憲法的表現。
對于目前浙商反映最多的投資損失一事,山西省一位官員稱,現在浙江煤老板大聲呼痛的原因或在于部分人高位入局無法“解套”。苗還利這樣歸納:一些煤老板從一開始拿礦的時候就是準備去炒賣的。拿到了礦井就轉手賣給下一個人,如同擊鼓傳花,將1億元拿的礦井最后炒到了10億元,而這個礦井現在就要關閉了,這才帶來巨大的風險。
山西煤改并非“國進民退”苗還利表示,說山西煤炭整合并非“國進民退”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從制度設置來看,要求“以大并小、以強并弱”,并不是國有的吞并民營的;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絕對民營的企業目前尚有30%,有50%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其中有49%的企業擁有民營企業的元素),還有20%為純國有企業。
苗還利解釋說,這20%的純國有企業也并非絕對的國有企業,煤炭行業的老企業如大同礦務局 (現稱同煤集團)和西山礦務局(現稱西山煤電),現在旗下企業已經改成了股份制企業,如西山煤電(000983,SZ)和同煤集團下屬的大同煤業(601001,SH),人人均可持股。
苗還利表示,稱山西省煤炭整合“違憲”是不懂憲法,因為按照相關規定,森林、河流、礦產等屬國家所有,煤老板對礦產資源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
對于在浙商舉行的討論山西煤改的 “地方產業政策延續性與企業投資信心研討會”上山西官員缺席一事,苗還利說,“這只是一個小會,這種小會的邀請函我們每天都會收到不少,我們并沒有發出回執說明將參會,因此不存在失信一說。”浙商資本投資促進會法律顧問何長明介紹,在會議召開之前曾以特快專遞、傳真和公示電話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發改委以及山西省煤炭廳發出邀請,但沒有收到山西省方面參會的確認函。
浙商投資多為資源枯竭礦
山西省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一些浙江的煤老板在資源價格處于低位時拿了規劃很小的煤礦,由于資源少,這些煤礦面臨被關掉的命運。對于雙方一直膠著的價格,記者了解到,由于煤老板在采礦權審批、開采中私自升級,隨后轉手倒賣中令評估價格撲朔迷離,增加了山西省煤炭整合的難度。山西省的調研顯示,浙江省共有131個自然人來山西省投資辦了75座礦產,其中即將枯竭的資源礦井23座。“這些煤老板在2006~2008年時拿這些礦井的時候就知道要關閉了,早拿礦井的那部分煤老板應該已經掙了錢。”這份官方的調研報告與浙商的調研報告數據并不統一。浙江發布的《浙商在晉投資的煤礦企業在山西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背景下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的調研報告中,初步估計浙商在山西投資煤礦企業約450多家、煤礦500多座,投資總額在500億~1000億元之間,控制的煤炭資源年產量在5000萬噸以上,占投資山西煤礦的民間投資總額的近1/6。
新出臺的煤炭企業重組補償機制為:被兼并重組的煤礦,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向國家已繳納資源價款的重組后的新企業,要退還該企業剩余資源量的價款,并按照原價款標準的50%給予經濟補償。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向國家已繳納資源價款的重組后的新企業,在退還剩余資源量價款的同時,按照原價款標準的100%給予經濟補償。除了經濟補償外,煤炭企業也可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在新組建企業中的股份。
苗還利表示,資源價格款該補的都已經補齊了,膠著的那部分費用則為評估費用。
一位業界人士表示,對于資源比較好的企業來說,收購方會更積極一些,而對于資源即將枯竭的小礦井,收購方就不太積極。浙商的礦井多為小礦,而且大多即將關閉。
另一方面,煤老板卻稱政策“難以捉摸”。浙江的煤老板劉紅兵(化名)表示,政策一直在變化,小煤礦的年產能下限一直在升級中。2004年的“煤炭產權改革”將年產3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全部關停;2006年,《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讓年產9萬噸以下的煤礦全部出局;這一次,整合對象是30萬噸以下的煤礦。
從2005年起,跟隨政策變化,劉紅兵一直在忙著為自己的煤礦提高產能,但并未進行生產,直到去年年底宣布整合而停工至今。
危險的“經營之道”
在評估煤礦資產上,雙方分歧很大。劉紅兵透露,一些隱性的資產很難評估,“各個關節都得打點”。
一些小煤礦的“經營之道”也讓這些煤老板“啞巴吃黃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煤老板舉例說,一個煤礦投資數億,將產能從10萬噸擴充到30萬噸,在整合時實際產能已經達到了30萬噸,但是從他的經營手續上來說,仍然只有10萬噸。這究竟該如何評估呢?
另外,越界、跨層采礦也成了一些小煤礦的生財之道,這些有形和無形的投入在增加安全隱患的同時,也增加了煤老板的投入成本。“這些小煤礦只要出煤一年基本上就可以回本了,現在真正感覺難受的是那些一直沒有出煤的小煤礦礦主。”這位煤老板告訴記者。
正是這種“經營之道”給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苗還利表示,煤老板在山西辦礦事故率極高,同時隱報瞞報事故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由于隱報瞞報耽誤了搶救的有效時機。發生這種事故后,有些煤老板跑了,只好由政府來善后。
“現在山西推動的煤礦兼并重組便是為了根治這種情況。”苗還利強調。
“擊鼓傳花”釀苦果
據了解,2005年開始,浙江資本踴躍進入山西煤炭產業,只要有利可圖,有些人就不惜代價。山西省的中小煤礦一年平均生產期只有三、四個月,但絲毫沒有影響部分煤礦投資者的信心。
經歷過當時“盛況”的律師說,當時許多投資人對這種交易全無風險意識,“一頁多的紙,就完成了一座煤礦的交易。”一位煤老板甚至向記者表示,買賣私底下談就可以了,不用放到臺面上,如果到各個部門去登記,要交很大一筆錢。
當時一些煤老板拿到了礦井就轉手賣給下一個人,苗還利將此歸納為“擊鼓傳花”:“這些礦井在炒賣過程中沒有經過有關部門進行登記而自行轉手,登記的礦主仍然是一開始的自然人,這是非法的。非法的東西自然得不到保證。”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員夏冰則認為,這種情況與山西礦業權市場中介要素明顯缺位有著莫大關系,比如經紀、交易服務、交易信息等要素明顯缺失。
律師觀點:采礦權轉讓應通過市場機制定價每經記者 周曉芳 發自山西太原、大同對于這次“山西煤炭整合風暴”,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律師陳海陽認為,整合過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爭議顯現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經濟規律”的無形之手和“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這兩者之間的博弈。
據介紹,目前國有大礦如同煤集團資源回采率能達到80%以上,而普通小煤礦僅為15%~30%,另外小煤礦的安全事故頻發。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考慮到資源浪費和安全事故問題,山西省煤炭整合勢在必行,晚改不如早改。
陳海陽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煤礦資源的整合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整合,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第二,應該區別不同類型的煤礦企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辦法。比如,對非法倒賣或非法盜采的行為要依法打擊,而對于確實取得了合法許可證并合法開采的企業,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此次煤礦兼并重組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根據法律要求,兼并重組中涉及到采礦權的轉讓應通過市場機制定價。政府適度干預是必要的,但不能強制定價。合理的做法,應該是通過中介評估作價。
典型個案:為逃稅瞞報產量 部分山西煤礦自食其果每經實習記者 郎振 發自北京當初喊了很多次的“狼來了”,樊建國(化名)沒想到有一天“狼”真的來了。
樊建國是山西某市一個區屬礦的礦長,在今年山西煤炭重組中,他領導下的煤礦被迫停業,等待整合。
瞞報產能被整合
目前,從山西省已經批復和正在批復的情況看,30萬噸/年以下的礦井全部淘汰關閉,90萬噸/年及以上的綜采機械化礦井占到2/3,平均單井規模由36萬噸/年提高到100萬噸/年以上。
樊建國介紹,自己的這個礦并不是只有30萬噸的產能,實際產能要高出一倍以上。“當時我們這里的煤炭資源稅是3.65元/噸,后來因為所有的礦長和私營煤礦主都反映稅費太高,時間不長就減到了1.5元/噸。我們是國營煤礦,人力、成本等方面本來就比私營煤礦要高一些,為了增加盈利,只能把煤礦的產能報得低一點。”當山西疾風暴雨式的煤礦整合開始以后,樊建國坐不住了。“剛開始的時候,我隔不了幾天就要跑一趟煤監部門,希望能把實際產能更改過來,即使還是要被整合,心里也能踏實一些,但是政府方面態度很明確,整合標準不可能更改,產能就按照當初生產許可證的核定產能。”
瞞報現象并非個案
據樊建國透露,像他這種“下崗”的礦長有很多,他的一位親戚也是一位礦長,“他那個礦的實際產能在90萬噸以上,但是生產許可證上不到這個數字,現在煤礦也在被重組,人也是無事可做。”在記者的調查中,這種瞞報現象并非個案,在私營煤礦的經營者中更為明顯。
來自浙江的錢銘煥 (化名)是一位在大同投資煤礦的經營者,他的煤礦現在已被停產重組,他向記者默認了瞞報產量一事。“這種現象在中小煤礦幾乎是遍地都有。”山西煤炭工業廳兼并重組辦公室一位負責人介紹,想更改產量的礦長、煤老板不在少數,但是重組標準還是要按照煤炭生產許可證上的產量來進行。小煤礦在并購過程中,會由并購主體重新進行審核,如果需要更改產量,應該向當地政府申報,再由相關部門進行批復。
專家:應加強監管力度
對于煤礦瞞報產量的現象,山西省政府也曾發文明令禁止。
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顯示,《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隨后,山西省煤炭工業局為此發出通知,凡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聯網運行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
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也稱“電子眼”,安裝這一系統,可以對煤礦少報和瞞報產量、超能力生產等違規行為進行嚴密監控。
《規定》要求,各市煤炭工業局要全面落實復產煤礦和產量聯網運行情況,對產量監控系統沒有聯網運行、數據嚴重失真、聯網已中斷的煤礦,要責令縣煤炭工業局下發停產整頓通知。
但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礦主對記者坦言,上述《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并不十分規范,“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規避’。”煤炭資深專家李朝林認為,只要是人造設備,就有破壞作弊的可能性,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的強制力量。中國能源網CIO韓曉平指出,產量規模是我國煤炭市場準入的主要標桿之一,煤礦超產是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掌握煤礦產量,不但是重要的稅控手段,更是政府調控煤炭市場的重要決策依據,“政府應該對違規者進行嚴懲,這是唯一的辦法。”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