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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一個人的辯護:劉漢黃故意傷害案辯護詞

孟荻、管鐵流 · 2009-09-14 · 來源:烏有之鄉
劉漢黃案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九)

(博主按:現應朋友要求將劉漢黃案辯護詞貼出,懇請大家批評指正,以供下一階段修正備用。當然,如果最終判決結果不需上訴,則是再好不過。那么這一篇東西,權當作習作供各位方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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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黃故意傷害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犯罪嫌疑人劉漢黃及其家屬委托,根據廣東律人律師事務所指派,結合庭審調查情況,本辯護律師現就劉漢黃故意傷人一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被告人屬定罪不當,被告人之行為應當是故意傷害罪,并且是由正當防衛轉化而來,故應當減輕處罰。

    根據犯罪構成原理,認定被告人所涉罪名應當從主觀、客觀、主體、客體四個要件方面來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劉漢黃在犯罪主觀方面自始至終都不存在剝奪三位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

    首先,被告人在案發前從未存在過要報復傷人的主觀犯意與犯罪動機。偵查機關對劉漢黃的訊問中多次顯示其從未想過要報復誰,展明五金廠的保安員及在接受詢問調查時也肯定他們從未發現被告人有報復的言行跡象。

    其次,被告人并無預謀,而是臨時被逼起意。案發前劉漢黃本來是要出廠門去辦事的,其作案所用刀具也早就購買,一來作削水果之用,二來,更因為廠方曾聲稱被告人已經不是其員工,無論被告人在廠內廠外出什么事,均與廠方無關,于是很自然的,被告人想到了買刀防身,并且一直隨身攜帶,并非專為作案準備。同時,案發當時三被害人對被告人的首先動手圍攻逼迫被告人奮起反抗,事發突然,包括被害人、圍觀者甚至被告人自己也從未預想過后來所發生的一切。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案發過程中被告人根本沒有想過要置三被害人于死地。偵查機關前后數份訊問筆錄顯示,被告人根本沒有想過要置三被害人于死地,即使是最后對賴振瑞補捅一刀,也“只是想將賴副總捅傷得重一點”。而且,被害人根本都不知道具體捅在被害人的什么部位,“誰打我,我就捅誰。”完全是一種本能的反抗意識作用下胡亂地捅刺。何來故意殺人之說?而且,除了針對三被害人外,被告人未對其他任何人行兇,包括值班保安。還有,被告人被羈押后很長一段時間并不知道三被害人的傷情,是偵查人員告知后才知曉的。

    相反,案發當時賴、邵兩被害人先后對被告人實施人身攻擊,特別是被害人邵正吉以拳頭兩次擊打被告人頭部,被告人則當場(而不是在被害人的侵害行為完全停止以后)奮起反擊。須知,那時被告人僅有一只左手,加以長期營養不良身心俱疲,非常虛弱,而其面對的則是兩個身體健全而且強壯的中年男子,雙方強弱對比是顯而易見的,在這樣一種力量懸殊的對抗中,被告人再不自衛,誰能料想到他的人身又將遭受怎樣的侵害?何況就算他忍受了這頓暴打,事后有誰能真正有效地替這樣一個沒了一只手的窮打工者討回正義?所以被告人的行為顯然應當屬于正當防衛,即便因此造成兩死一傷的惡果,但這仍應屬于防衛過當,最多也只能算作故意傷害,而斷不能定性為故意殺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按防衛過當予以減輕處罰。

    因此,從現有證據材料來看,犯罪嫌疑人雖受到其所在單位的不公正對待,但案發前長達半年多里他一直堅持依法追討工傷賠償,從未想過要暴力報復,其揮刀捅人乃是被受害人圍攻,長期被刁難的積怨突然被激發從而臨時起意,直至完全失去控制能力,精神崩潰并采取了防衛過當的舉措,并不存在前期有預謀的準備作案工具、提前策劃等,并且自始至終都不存在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基于這一明顯的因受突然打擊而臨時起意的激憤型的傷害故意,公訴機關認定故意殺人罪名不當,被告人只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坦白情節,請法庭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與調查,以及庭審調查情況,我們鄭重提請法庭注意:

    第一、被告人對被害人賴振瑞頸部補捅一刀,這一情節系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第四次訊問時,主動向偵查人員交待的,前三次訊問中被告人均未能回憶起來,而偵查機關也并未提到被害人賴振瑞頸部刀傷的情況。再結合被告人在整個偵查階段對于偵查人員的訊問調查均積極配合,則被告人如實交待、主動認罪的情節是顯而易見的。

    第二、被告人在補捅完被害人賴振瑞之后向工廠右側離開,根據調查,當時他是想去“報案”,事實上,在展明五金廠門口右側約三百米處有一警務室。當時雖然因為林駿雄用鐵棍將其擊昏,并隨后由接警到場的公安人員將其控制,但被告人自動投案的行為卻已然形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一)之規定:“……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顯然,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再結合案發后被告人已經在朝著警務室方向跑去,我們認為被告人當時確實是存在自首的主觀意愿和行動,應當構成自首情節。

    據此,被告人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又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求法庭依法認定,并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明顯的嚴重過錯,請法庭依法查明并從輕量刑。

    被告人自2008年9月22日進入展明五金制品廠上班,6天后即發生工傷,痛失利手(右手),這樣的打擊對一個25歲的未婚男青年來說何等慘痛!我們在此順便追問:展明五金廠究竟是不是一家合法的經營單位?如果是,為什么對沖床工這樣一個高危工種卻沒有提供法律規定的嚴格的操作培訓?為什么沒有為從事沖床作業的高風險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呢?此其一。

    但遭受工傷后的被告人,其噩運卻才剛開始。工傷住院25天后,傷口尚未痊愈,淌著血,廠方就要求其出院。此后大半年中,展明五金廠并未妥善安排好工傷員工劉漢黃的生活,包括生活費的支取困難、進出廠門的阻撓、甚至針對劉漢黃一個人而停開員工食堂等,所有這一切,目的都只有一個,逼迫劉漢黃自己離廠。這,難道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所能夠做出來的嗎?此其二。

    但即便如此,被告人也還是一再忍讓,并未想過要報復。甚至在6月13日,也就是案發前兩天,廠方再一次將被告人行李搬出宿舍以逼其離廠,被告人絕望之余,從宿舍樓三層扔下一個滅火器來發泄,為此還曾引起保安員張某某的誤解,被告人立馬陪著笑臉向張某某解釋、道歉,隨后他選擇了爬上宿舍樓頂準備跳樓,而跳樓的目的,也僅僅是為了喚起廠方的良知和有關部門的關注,以求得吃住等最起碼的生活所需,要知道,2008年11月之后,廠方就再也沒有給過被告人工資,經被告人的多次討要廠方也總共才給了一千余元錢的生活費,而就在2009年1月30號,被告人又因腎結石而花去醫藥費數百元;案發時被告人手上的現金總共不過數十元。即便事情發展到這一步,被告人依然還在期待著合法解決,依然在苦苦地等候著拿到工傷賠償的那一刻,然后,他就可以離開展明五金廠,離開這個使其遭受有生以來最慘痛經歷最不堪回首的地方。

    但是6月15日中午發生的一切,卻使一樁本來可以順利解決的普通的工傷賠償案件急劇地朝惡性刑事案件轉化,那么,這個過程中究竟發生了什么?

    6月15日中午12時45分,下班時間,被告人要求出廠辦事,廠方再一次不準其出廠,值班保安給出的理由依然是“邵副總有吩咐”,至于究竟為何不準出廠,保安員也不知道,他們只知道如果讓被告人出了廠他們就會被罰款五百元!

    當被告人一再要求出廠并與值班保安交涉時,被害人林裕騰駕車準備外出。被告人象往常一樣也走到廠門口,準備保安一開門放車出廠,自己就跟隨出門。這樣的經歷對被告人來說遠不止一次,之前每當廠方不準他進出廠時,他都會“混雜”在上下班的員工隊伍中間進出廠門,而每一次值班保安也出于良知,對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并不會過于較真地限制。但這一次卻連這樣的出廠機會也沒有了。被害人林裕騰從車里走出來,先是質問被告人:“你又不是廠里人,為什么呆在這里?”在被告人反駁他后,林裕騰又打電話叫來了另兩被害人賴振瑞、邵正吉,賴振瑞到場后,同樣先是訓斥被告人,并率先動手將被告人抱住、推出廠門口,一旁的邵正吉則朝被告人頭部打了兩拳。

    因此,正是被害人的過錯直接激化了矛盾,被害人方面也付出了兩死一傷的慘重代價,誠所謂“壓力越大,反抗也就越大。”。我們不禁要問:難道用一只手交換的十二萬元工傷賠償就真的那樣令展明五金廠為難令三位被害人失態嗎?

 

    四、被告人長期遭受不公正對待,身心脆弱,加上案發時三被害人的過錯言行,極可能誘發被告人精神失常,我們再次懇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鑒定。

    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庭審前先后分別向檢察院和法院遞交了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書面申請,但截止今天,我們并未收到任何書面答復。辯護人認為,根據其家庭背景、生活經歷、性格特質、身體狀況以及案發前的遭遇,被告人極有可能在案發時存在精神障礙。在此,辯護人再次重點指出如下情形:

    1、被告人的父親、三弟先后于2002、2005年發生過精神失常,有家族病史;

    2、被告人家境極度貧困,其初中未畢業即綴學打工以供兩個弟弟讀書,生活與工作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3、被告人從小性格非常內向、靦腆,自我抑郁傾向明顯;

    4、被告人遭受工傷時年僅25歲,未婚,未來生活的壓力非同尋常;

    5、被告人遭受工傷后,廠方一直未能妥善安置,生活費需要反復討要,工傷賠償久拖不決,進出廠門被無理限制,得了腎結石卻無錢醫治最后是工傷住院時的同房病友相助才勉強度過難關,廠方甚至專門針對被告人一個人停掉員工食堂,至于其平時所受的歧視性言語、動作就可想而知。試想,一個人遭受巨大創傷后不僅得不到應有的關愛,“屋漏偏逢連陰雨”,其慘其悲其傷其痛有誰能知?

    6、6月13日,被告人因遲遲拿不到應得的工傷賠償,絕望地準備跳樓自殺,所幸被人救起,更顯示其精神其時已接近崩潰;

    7、6月15日案發過程中,目擊證人證實:被告人動作遲緩,幾次癱軟在地,并且不時地發出“啊”的嘶叫,顯示其身心極度疲倦,而且內心壓抑極為嚴重;且被人攻打后無疼痛反應;

    8、案發后三小時,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進行首次訊問,半個小時中,偵查人員提出近二十個問題,被告人均一言未發。顯示出其極度激動的心情仍未緩解。

    由上可見,被告人的家族背景、個性特質、生活經歷、身心狀況尤其是工傷后受到長期不公正的對待極有可能導致精神病變,而案發當時再一次遭受言行壓迫更是極易誘發其精神失控。案發當時及此后被告人的表現也證實了這一點。

    因此,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再次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鑒定。

 

    五、少殺、慎殺一向是我國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原則,而本案所具備的諸多特殊情形更應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視,并依法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在國際上,嚴格控制死刑直至完全廢止死刑是大勢所趨。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1999]217號)明文規定:“……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這份紀要,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嚴格控制死刑適用范圍的基本立場。《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及《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也表明了同樣的立場。

    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2008年10月2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時指出,要正確執行法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治的一面,同時也要注意依法“從寬”處理的一面,對那些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的,以及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寬嚴都要依法進行,寬嚴都要落實到位。切實做到審時度勢,體現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效果良好。

    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我們認為,對于“罪行極其嚴重”,應該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指導下,結合三個方面的因素來綜合判斷:1、犯罪的客觀危害即對社會的危害須“極其嚴重”;2、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必須“極其惡劣”;3、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強烈、頑固地對抗社會”。而本案被告人并不具備對社會的敵意,犯罪后即自首并積極悔罪,因此,其人身危險性并不大。

    本案發生時,圍觀者上百人,其中就包括展明五金廠員工,但自始至終無一人稍加制止,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一些人還對被告人明確表示同情。而本案發生后,社會上反響強烈,支持對被告人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呼聲非常高,被告人所在家鄉鄰近四個村的村民和村委會自發聯名為被告人求情,希望法院輕判,被害人所在地臺灣也有許多團體與民眾采取遞交請愿書等方式呼吁從輕處罰被告人。而據了解,被告人一貫老實巴交,忍辱負重,孝悌皆行,從未與人結怨,單位與社會口碑良好,不到走投無路的絕境,這樣一個善良的農家子弟斷不可能持刀傷人,這既說明被告人傷人確實事出有因,也說明縱然奮起反抗,但被告人的反抗力度也是相當有限,不可能動輒置人于死地。

    當然,我們并不是一味地為被告人開脫罪責,畢竟,兩死一傷的結果是所有人都不愿面對的,也正因此,被告人得知這一結果后也深表悔罪。

    但我們還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夠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首先本案乃是由一起工傷賠償糾紛引發的,在當今中國億萬工人中,這樣的糾紛實在太多了,這是一個普遍而嚴重的社會問題,我們的用人單位、相關國家機關能否再多些主動、關愛而不是與此相反?其次,本案發生后,社會公眾對被告人紛紛表示同情甚至理解,因而本案民憤不大,社會危害有限;第三,被告人一向表現良好,此系初犯;第四,被害人對兇案的發生負有直接的激化矛盾的責任,被告人的行為乃是被迫自衛并致防衛過當,第五,被告人自始至終并不存在剝奪三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第六,在犯罪完成后,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節,有悔罪表現;第七,被告人案發時可能存在精神障礙。由此,依據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國家刑事政策,辯護人請求審判庭充分考慮本案諸多特定情形,審慎量刑,依法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畢竟,同態復仇不是現代刑法所追求的目標,“殺人償命”也不能簡單地歸結為現代刑法的基本要義。懲罰不是最終目的,從刑法的教育、改造和預防功能出發,為著社會的最終公正與正義,我們認為,對本案被告人處以一定量的自由刑遠比簡單地施以生命刑要更能警醒世人、教育公眾。人死不能復生,本案帶給當事雙方及廣大社會公眾的深遠影響,不應該止于一場簡單的以牙還牙血債血償式的古老傳奇,雖然有些晚了,但它仍努力呼喚著社會公眾的良知:面對遭遇傷病巨變的社會成員,我們斷不能漠然置之,更不應該想方設法逼其自離自滅以逃避本來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而對于本案被告人,則無論是痛失親人的被害人家屬,還是正在行使控訴、審判大權的司法機關,還是站在國家管理的高度關注本案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我們鄭重吁請:不要讓被扭曲的人倫關系繼續畸形地發展下去,請理性地對施暴者予以應有的但與其罪行相當的刑事處罰,還社會本來應有的和諧!

    謝謝!

 

 

       辯護人:孟荻、管鐵流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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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一)

引言:不得不做的交待
 

很難提起筆來,雖說近一個月中這件事已經讓我費了許許多多的神思,也因此讓我有了許許多多的心事,尤其是這周兩赴東莞,尤其是今天的面對面的接觸,我感到象前年接小龍工亡賠償案一樣,一上來,便只覺得氣沖胸膺,——作為一名執業律師,這種狀態其實很難得,但有時未必很值得——只不過,這一次喉頭堵得更緊,而筆鋒卻遲遲落不上紙面。

    如果說,一個多月前,我第一次面對朋友老馬的提議——“代理”(老馬不是法律“磚家”,對“代理”與“辯護”分得并不很清楚)劉漢黃——還基本沒有什么具體的評估或者能夠說得上來的印象的話,那么,今天,我已經完全清楚我在做什么,我為什么要這樣做,而且還包括,我應該怎樣做下去了。

    但做是一回事,要把這些過程寫出來卻又是一回事,甚至有時,比如現在,對我來說,究竟該不該寫出來,依然是一個難以抉擇的問題。

從本意上講,如果只是記錄一個案件的辦理過程,記述自己的心得,那么,我很樂意把劉漢黃案件的詳細經過都寫下來,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為了梳理辦案思路,總結并交流經驗教訓,二來也是為了做一些普法的宣傳,給行外人一個借鑒,再者,記錄工作也就是整理并保留律師生活的影像。但是這一次,我卻恰恰不能象往常那樣就事論事,機械地記錄一些浮光掠影。

某種意義上,我必須寫,把自從接受委托后所能接觸到的一些并非見不得人的“內幕”展現出來。因為,我想,我雖然接受的是劉漢黃家人的委托,直接爭取的也是劉漢黃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權利,但是,當社會早已經甚至是習慣性地把劉漢黃傷人案件解讀成一個事件的時候,我覺得,我從此所做的,已然并非是為了某一個人來辯護了。

然而還有一個因素不得不先行剖開在前,那就是此案死傷者的特殊身份。請讀者允許我使用“死傷者”而不是“受害人”這個詞,因為,單從法律的角度和單就傷人一節而論, 2009年6月15日展明五金廠大門內外的那三位死傷者當然是遭受了大不幸。這一點,無論他們是臺灣籍還是大陸籍,是中國籍還是外國籍,他們都曾經是活生生健康康的人,都是為人子為人夫為人父者,我借此毫不避諱地說,我特別反感那些動輒對此案打上“針對臺灣人”這樣無聊而且惡意的標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上,無論是誰,受到人身傷害都必然會得到法律同等的保護,今后,無論是誰在何場合,誰要跟我討論此案的地域差別問題,我想我會毫不客氣地拒絕。

但就劉漢黃遭受工傷至揮刀相向乃至更長遠的時空而言,我們卻至少是很難將劉漢黃從受害人的行列里剔除出去。這么說,一些人恐怕是無法接受的,甚至可能會懷疑起我的執業能力與專業素養來。不過,既然我在此記錄的并非一份公訴書或辯護詞,那么,我想在基本的——從而也是純粹的——法律解析之上,我更多地將關注的目光投在此一悲劇的社會背景上。

是的,這確實就是一幕悲劇,無論站在打工者的角度為劉漢黃不平,還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替死傷者而呼吁,但是,正如任何一個正常的局外人不希望看到事情的發生一樣,案件的當事雙方同樣更不愿意悲劇發生在自己身上,畢竟,生命于每個人都只有一次,而他們每個人原本都會有更多更美好的生活,尤其是僅僅26歲的未婚青年劉漢黃。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二)(2009-08-20 23:02:58)


    當看到 2009年6月16日關于劉漢黃傷人事件的新聞報道時,很多人的感受可能大同小異:驚詫,然后惋惜,然后,想得多一點的人們可能會猜想著事情背后的種種經歷,但用不了多久,三兩天,也許三兩個小時,人們也就歸于平靜了。是啊,這年頭,死個把人實在是稀松平常得很,無論那性命貴賤,刀劃過,車碾過,著了火,淹了水,全國每年的非正常死亡數目其實不小。即使如農民工討薪殺人,這幾年也斷非偶然的一起兩起,所以,劉漢黃的手刃臺干,從一開始就并沒有打上什么太特殊的烙印,尤其是地域的區別。

    和很多人一樣,我對劉漢黃傷人事件的新聞報道最初也并未有太多關注。這一方面是因為六月份以來,手頭案件一下子多了很多,整天里四處奔走,象我這樣經歷并非“資深”尤其是腰包還談不上“資深”的小律師,又沒一臺象樣的小車,一個月十余宗案件的工作量,夠我上躥下跳好一陣子的了。另一方面,作為以勞動爭議和刑事辯護為主打方向的律師,我之前已經接觸過相當多的類似案例,固然以命相搏這還是頭一宗,但無論如何,在沒有當事者任何信息的前提下,我也很難乍一接觸就激起相當的關注度來。

不過,職業的敏感性還是起了作用。我感到至少該去側面了解一下有關情況。于是打電話給老馬,詢問他對此事的了解。老馬是個怪人,正式的職業是玩電腦的,但一有時間就愛整蠱些小道消息。身邊的朋友都把他當成免費的信息處理器了。從老馬那邊,我初步地了解到劉漢黃的一些基本情況。

劉漢黃,貴州松桃人,農民,在家行二,因此熟人都順口叫他“二黃”,家境極度貧困。26歲了,未婚,從來沒有照過一張生活照,以至關心他的朋友想從他家里找一張都失了望。初中文化,一說是小學文化,隨后就外出打工,起初數年是在縣城,2008年經同村好友介紹來到東莞市展民五金廠。多年打工所掙工錢大部分用來供其弟讀書。家里家外劉漢黃的口碑都很不錯。工傷使其失去了右手掌,事后委托某律師代理索賠。傷人案發生后,已由大朗公安分局偵辦,關押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能夠了解的也就這些了。我想,按照我的理解,既然劉漢黃已經有了工傷代理律師,一般來說,他應該也會再委托同一位律師來辯護,因為,在與劉漢黃的交往上,這位同行應該更有利些,除非刑事辯護不是他業務范圍。但不管怎樣,全國十幾萬律師,刑事辯護出色者也比比皆是,大概也輪不到我來操這份心了。這樣一想,我就更沒努力想過有一天要替劉漢黃辯護。

不過,有時候事情的發展可能有些偶然和意外。那天老馬在提供了這些情況后,忽然將了我一軍:你難道不想去代理劉漢黃?我說,想當然是想,不過,他前面有工傷代理律師,現在咱們連他家人的聯系方式都沒有,想也白想。其實,內中還有一層考慮我未說出來,象這樣的案件,盯上眼的律師肯定不在少數,以一些律師的行事方式,估計連“資助”劉漢黃親屬的錢物都準備好了。咱一沒名氣,二沒經濟實力,到哪里去攬上委托呢?

但既然行外的朋友都在動員,我想我再怎么樣也該嘗試一下。我試著分析了一下自己的條件:年齡適中,日漸沉穩,又不失銳氣,而且,隨著事情的進展,我能夠感覺心底有一種沖動;而按照既往經驗,一旦我產生了這樣一種感情,做事的勁頭會特別足。

我試著與劉漢黃的工傷案代理律師聯系了一下,希望能從他那里打開局面,我知道這有可能會讓這位同行產生不快,不過,既然我決定完全免費地來承辦此案,我也就坦率地跟他交流:如果他愿辦理,我不會去爭這事,我這邊是完全免費。結果他也與劉漢黃的親屬失去了聯系,此前在工傷談判時,劉漢黃的堂姐夫、三弟都曾到過工廠,但據該律師講,后來很長一段時間了,雙方再也未聯系過。不過,近期其堂姐夫可能再次來東莞,“如果他來的話,我會把你的意思轉告給他的。”該律師說。這樣看來,該律師暫未打算繼續提供或者至少是未打算免費提供劉漢黃傷人案件的辯護服務。而我,也只能再嘗試下其他途徑了。

于是在劉漢黃出事后第十天,6月25日,我一大清早地奔向了東莞。考慮到劉案事發地在大朗鎮,而東莞二看也在大朗,估計羈押地也就在二看,所以我直接趕過去。不過,在二看的服務大廳里,我雖然查詢到劉漢黃確實羈押在此,但我查詢其家人聯系方式的企圖被當值的女警斷然拒絕:對不起,我們要為公民的隱私保密。我再三強調是為了給其提供法律援助,又出示律師執業證,但她不為所動。

沒法,我只好趕去大朗公安分局碰碰運氣。但兩小時后,該分局法制股的胡科長以同樣的理由拒絕了我,而不管我如何聲情并茂地向他表明我的熱情。

這基本上是意料之中的結局。不過,我還是不死心,7月3日,又給劉家發去EMS快遞。發信時,郵局工作人員問:收件人的聯系電話是多少?我苦笑,咱要有就不會寄這快遞了。

再然后,我就只能干等了。

在快遞發出三天后,我從網上查詢得知,我的快遞到了松桃縣郵局;一天后,快遞到了劉家所在鎮郵局,顯示“未妥投”,這一呆就是一周,快遞發出十天后,我向該鎮郵局查詢,答復依然是未送達。一位吳姓女郵員還很熱情地幫我聯絡劉家當地的鄉郵員,但三天之后,答復也仍然是未投妥。

但,快遞發出第十天,一位劉漢黃同村好友與我聊起了QQ。稱他頭一天就收到快遞并轉給了劉家。他并且告訴我在我之前已有三位律師以同樣的方式聯系過他家人了。并且就在當天早些時候,他們已經向其中一位律師郵寄回委托手續了。

看來,事情基本上至此告終了。不過,我還是想再努力一下。哪怕是劉家已委托一位辯護律師,我還可以成為另一位。這樣,我就請老馬親自去一趟劉家。順便去了解一下劉家里的情況。

四天后,老馬回來了,風塵仆仆,帶回了劉漢黃弟弟簽署的委托書及相關材料。而當老馬向我講述四天來在劉漢黃家鄉的所見所聞時,我發覺自己已經完全“陷”進來了。這一案,非做不可,而且非做好不可。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三)(2009-08-20 23:05:07)
二、首次會見

7月21日。

一早趕去東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再次找到法制股的胡科長,要求辦理會見。胡科長依然很客氣:對不起,案卷明天將移送檢察院,今天就不辦理會見了,過幾天你直接去檢察院辦會見和閱卷,省得兩邊都交材料。我問具體是哪家檢察院。因為以劉案量刑而論,應該屬于地市級檢察院管轄,但偵查既然由大朗公安分局負責,所移送的應該是與其同級的檢察院,而東莞與深圳在司法機關的設置上完全不同,以前是一家中級法院一家基層法院,去年底分設了三家基層法院,分別為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檢察院是不是這樣設置得先了解清楚。果然,胡科長告訴我:劉案案卷已移送給設在長安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檢察院。

又跑空了一趟。不過,至少也還了解到了案件的進展。

7月23日。

劉漢黃的堂姐夫及四弟上午到了深圳。劉的四弟剛剛高中畢業,和其五弟一起,多年來主要靠劉漢黃在外打工掙錢維持學業。得知哥哥在廣東遭遇大難,四弟連學習也失了心。在來廣東的問題上,四弟和劉父還發生了一場小小的爭執,兩人都想來,劉父說我爬也要爬過去,我要當面向政府求情,我兒子有他的難處呢。四弟就說,我不去求情,我可以幫律師做事,搜集證據,寫文章,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后,全家人幾次開會商量,決定還是由年輕身體更好也更有文化水平的老四與堂姐夫一起去廣東。

劉漢黃的堂姐夫可以說是松桃當地劉姓家族中惟一見過大世面也有足夠水平的人物了。堂姐夫高中畢業,早年也長期在外打工,經營過小生意,近年是在村里做一名村官。劉漢黃工傷案發后,就是這位堂姐夫全程跟蹤處理的。其實堂姐夫經濟狀況也比劉漢黃家好不到哪里去,為了辦理劉漢黃的工傷事務,他特地從老家貸了一筆兩萬元的款,來回的差旅費,在莞的食宿,聘請律師的費用,等等,幾個月下來,那筆兩萬元的貸款早已花費干凈。劉漢黃傷人案發后,堂姐夫也早就想著來粵了,奈何前一筆貸款尚未歸還,——事實上也基本上是歸還無望了,本來還指望漢黃工傷賠償到手后即返還的,現在,一切都泡湯了,而以漢黃家的現狀不要說兩萬元,兩千元都足夠讓這一家子吃緊好一陣子了,因此,最后這筆貸款實際上已經記到堂姐夫一人身上了。是以現在,他只好另想辦法籌集路費,這在當地是需要相當的精力和時間和資信才能完成得了的。

我趕緊趕去他倆落腳的地方,前腳剛到,某媒體的記者后腳即已跟上。不過因為案件的進展還不明朗,所以至少目前,我暫時無可奉告。于是,只在一邊聽記者與他哥倆談。

下午四點,給東莞市第二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去電話詢問,答復是:案卷已收到,可以辦會見。

次日,7月24日。

我五點多起床,趕去羅湖,那里有全程高速去東莞長安的快巴。一路困得不行。而更不安的,是老婆一個人帶著孩子回老家。本來早幾天就說好今天我送他們娘倆上火車的。但他們乘坐的火車要八點多才開,完了我再辦事就肯定遲了。沒法,只好跟老婆解釋,又發短信賠罪。好在老婆早已習慣,并未多說。不過,剛滿四歲的兒子正是忒調皮的時候,一個人帶著出遠門,其調皮的防不勝防可想而知。這么想來,總是不踏實。直到下午五點他們安全抵達目的地后才放下心來。

上午八點四十,我已經到了東莞市第二人民檢察院的門口。九點上班,我是第一個進檢察院大門的。值班門衛說:再等幾分鐘吧,里邊的人現在可能還在準備呢。九點過八分,我終于進到了公訴科內勤室。交委托材料,復印起訴意見書,辦會見手續,只十多分鐘,辦妥。有些意外的是,起訴意見書認定的劉漢黃涉嫌罪名是故意傷害。

公訴科的人順便告訴我:本案這兩天就向市檢察院移送了。看來,這中間又得費幾天功夫了。

剛好有一趟車直接從“二檢”去“二看”。十點整,到了“二看”。“二看”占地非常大,正門與服務大廳是分開的。我上一次打聽劉漢黃的羈押信息就是在服務大廳,所以,這次還是先往那邊跑,到了一問才知道進錯門了,律師辦理會見得走大門。從服務大廳到大門足有一公里遠。而且,進了大門,找會見場所也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偌大個場院,連個問路的人也找不到,好容易找了個換崗的武警,一問,他說他也不知道。最后總算找到了,時間又過去了半個鐘頭。

登記,存包,結果又把執業證也存進了儲物柜,而獄警是必須要核驗并暫扣執業證才能會見的,從門廳到監倉少說也有兩三百米,兩道大門都是內控的,進出都得等候統一開關,這一進一出又費了十多分鐘。

十點四十,總算見到了劉漢黃,與我想象中的相距甚遠。將近一米七的個頭,異常地瘦,佝僂著,腳鐐手銬,“全副武裝”;光頭,長臉,從面相上看,實在看不出些許的殺氣,反而感覺甚至有點老實到窩囊。但他一開口,你還是能感覺出這個人的并不癡笨,甚至可以說比較的靈光。而且,他似乎并不太“在乎”,臉上看不出太多的悲戚,就象和鄰里同事打了一場大架,雖然頭破血流,但也不過如此,感覺就是這樣。我的眼光很自然地落到了他的右手,整個手掌都沒了,禿禿地一條手臂,習慣性倔強地稍稍內彎著,異常地刺眼。

劉漢黃有太多的問題要向我求證。但時間太緊,我只好盡快地轉入正題。潦草地記錄著。先給他看父母照,因為倉促,照片還未沖印,是用CANON噴墨打印機打印的。并不很清晰。但他仍然貪婪地看著,因為隔了雙層的玻璃防護窗,他吃力地搜視著每一條色彩,足足看了五分鐘,淚水早已浸濕了整個臉龐,不住地用左手使勁地擦著。我們之間雖然是隔音的,但依然能從他有意拿開的對講話筒中聽出劇烈地抽噎。

半晌,他再次使勁地擦了把臉,哽咽著說:對不起了……

我幾乎不能完整地按照詢問程序來進行,記錄速度遠遠趕不上談話速度。沒法,我只能在極有限的時間里將最緊迫的信息告訴給他,包括其家庭近況、我們接受委托的經過、案件進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義務等。特別提到:他堂姐夫、四弟希望能再委托一名律師辯護,我當場提出可以讓之前代理劉漢黃工傷索賠案件的律師一起參與,我當時想既然該律師已經代理該案半年,對誘發傷人案件的工傷索賠經過應該是比其他后續的代理人更為了解,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該律師代為辯護有其先天的優勢,何況,他人又在東莞,辦理具體事務時更為便捷些。

在我征詢其對辯護資格的意愿并獲得其首肯后,這時,劉漢黃提到了工傷案代理律師。我即刻詢問:是否愿意繼續委托他進行辯護?并將該律師繼續擔任辯護的優勢一一列舉。

所以要特意跟劉漢黃講明這一點,只是因為我想既然我是在無償地提供法律援助,我就不想其他任何人包括該律師以及劉的家人因為哪怕一丁點的經濟利益沖突而偏看了我的辯護工作,否則,我完全可以退出,或者一開始我就不會參與進來。

劉漢黃沉默片刻,然后說:我不想讓×律師再代理了。我有些詫異,說:你的工傷案件他代理的不錯,一審支持了十七萬多,以我個人的分析,二審維持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但他接下去說出的話讓我吃了一驚:我已經不信任他了,他總不來,打電話他也不來,我要跳樓那天一開始也打了電話給他,他也不來。

我猶豫著不知該說什么:也許……也許他剛好有事忙著呢。

那他也不是每次都有事都來不了啊……劉漢黃突然又有些沖動起來。

我趕緊轉移了話題。

也許,我寧愿相信,該律師確實因為工作太忙,碰巧那天或者那幾次他都抽不開身,這也完全有可能。但既然劉漢黃自己不愿再談這個話題,或者現在時機確實不當亦未可知。

我于是要他詳細地講述一下案發當時的經過。不知何故,劉漢黃講述得有些吃力,是被訊問得太頻繁因而記憶產生了一定的混亂,還是這經歷太不堪回首,抑或是時間久了些,細節已然失脫了?但在接近沉靦的回憶中,在我不時的提示中,劉漢黃還是逐漸地將2009年6月15日那天的慘烈經歷復述了出來……

當天大約中午十二點,劉漢黃簡單拾掇了一下,準備出門。據劉漢黃事后交待,當天雖不大晴朗,但“光線很好”,看得出劉的心情并不太糟糕。也是,一天前,也就是劉漢黃跳樓討薪的那天,他和工傷案件的代理律師電話約好,今天他去該律師辦公室,再次商討一下工傷賠償案件的處理,目的始終只有一個,爭取與廠里和解,盡快拿到一筆賠償,這樣他就可以“回家做點小生意”,畢竟人已經殘廢了,做其他事他也做不來了。按照該律師的分析,一審法院既然已經支持賠償請求,二審法院應該也不太可能改判降低。再加上前天走投無路的跳樓,也說不定會“因禍得福”,廠里回想過來了,提前給他一筆過得去的賠償也說不定呢。不管怎樣,17萬總只是法院的判決,法律規定應該拿到的理想的結果,但實際上如果是調解,劉漢黃從一開始就沒想過一分不少地追求這個理想的金額。

誰也說不清接下來的情況究竟何以會發生劇變,終致拔刀相向,兩死一傷。象往常一樣,劉漢黃走到廠門口,向保安打招呼。廠里的四名保安對這個失掉一只右手的打工仔再熟悉不過了,也一直對其不幸很是同情,這半年來,他們沒少“為難”過劉漢黃,其實他們也有他們的難處,廠領導一再交待:工傷后的劉漢黃進出廠門必須登記,并且要詳細詢問劉漢黃出廠做事的具體經過,否則就扣發他們的工資。而劉漢黃也知道這所有的限制并非保安之本意,因此,也從沒和哪位保安紅過臉。只有一次,也就是在跳樓討薪那天,劉漢黃爬上宿舍樓五樓(一說是四樓,劉本人也記不清了),悲憤難抑,見到樓頂擺了有幾個滅火器,順手抓起一只就扔下樓去,剛好有位張姓保安從樓下經過,險些被砸到。張姓保安可能也頓時大不悅,責問劉漢黃“想干什么”,劉漢黃趕緊賠笑臉,說實在是沒有注意到有人從樓下經過,絕不是針對張姓保安來的。張姓保安也便沒再出聲。之前之后,劉漢黃再從未與廠里任何員工紅過臉,甚至包括一再拒絕、刁難他的廠里有關領導。

但是那一天,當值班保安再次要求劉漢黃留在廠里不得出門時,劉漢黃一下氣懵了。可能他以為經歷了前天決意尋死跳樓以討說法的事件之后,廠里是不會再來公然刁難他了,何況跳樓當天現場的公安民警、勞動部門工作人員都當面訓示過廠領導:不管怎樣,劉漢黃的生活費及人身自由必須保證。廠方也當場表態同意。但何以一天之后,他的處境重又恢復到如此不堪呢?

劉漢黃還是沒有怪罪保安,他知道和他們理論也是白搭,況且當值保安也明確告訴他:上午負責處理劉漢黃工傷案件的邵副總已召集四位保安,嚴厲指示:絕不能讓劉漢黃出廠門,否則扣發當值保安五百元。要知道保安工資一個月也不過千來塊。所以他們也一再表示希望劉漢黃理解。

無奈之下,劉漢黃返回宿舍,片刻,他重又走向工廠大門,繼續與保安交涉,希望盡快出廠,他擔心遲到了工傷代理律師那邊會怪他。而且,他認為自己在休息時間走出廠門辦事天經地義,任何人也無權限制他的自由。局面于是僵持起來。

就在這時候,一輛白色小汽車緩緩地駛向工廠大門,劉漢黃至今并不知道車內坐的是誰,他只是根據過往經驗,守候在汽車一側的大門口,單等保安開門給小車放行,他便可以跟著小車走出廠門。半年以來,他無數次都是這樣做的,只不過絕大多數時候,他是混在進出廠門的員工行列中,而這一次,他跟定了這一臺不知是誰的小車。

但保安卻為難了,他們不敢開門,就這樣僵持有幾分鐘。然后,從車上走下來一個中年男子,邊講著手機電話,一出來,他就沖劉漢黃大喊:“你又不是廠里人,在這里干什么?”劉漢黃一愣,旋即反應過來:“我怎么不是廠里人?你們又沒給我工傷賠償,我們的勞動關系就沒有解除呀……”這是他從代理律師那里了解到的法律知識,這一點,他是有信心的。來人見訓服不了劉漢黃,馬上又撥手機用臺語嘰哩咕嚕講了一通,大約三分鐘過后,從辦公樓內走過來兩個人,劉漢黃認識,兩人都是廠里的臺干,走在前面的是廠里的賴副總,負責生產的,走在后面的就是全程跟蹤負責劉漢黃工傷賠償案件的邵副總。

賴副總走到小車前,手指戳到劉漢黃面前大聲訓道:“你想出去是嗎?好,保安,開門,我把他扔出去。”值班保安迅速將鋼柵門打開,賴副總于是從后面兩手環抱住劉漢黃,半推半抱地將劉漢黃扔到了離大門十多米遠的一個斜坡邊。一旁追上來的邵副總又順手朝劉漢黃的頭部擂了兩拳。

這個過程中劉漢黃到底想了些什么,如今已無從考究,劉漢黃本人也記不清當時的思想活動了,他說案發后他被人用鐵棍打暈,醒來后很多細節他也想不起來了。而且,當時他只覺得一切都失去意義了,受傷半年來,他受夠了廠方的種種刁難、白眼、污辱,那一刻,“我豁出去了,”他后來對我說,“既然你們不讓我活,我也就跟你們拚了。”他用左手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彈簧刀,轉過身,沖賴副總腹部就是兩刀。

關于這把彈簧刀,劉漢黃在后來偵查人員的訊問中反復講到,是從大朗醫院后面的地攤上買來的,用途是削水果,時間是兩個多月前,當時他三弟從廈門趕來護理他,給他買了不少水果,買刀首先就是要削水果用的,而且是彈簧刀,收起來不過十來公分,展開來也不過十五公分,用著方便,攜帶起來也小巧。順便提一下的是,廠里對劉漢黃的工傷醫療及生活費用是極為緊張的,住院期間一天的生活費也只有十塊錢,連醫院的普通快餐也吃不上,營養費就更別提了。

而劉漢黃買刀還有一個目的。今年初的一天,邵副總在廠大門口召集保安訓話時反復講到:他(劉漢黃)已經不是廠里的人了,不管他在廠內外發生什么事,廠里都不用負責。劉漢黃聽得心驚肉跳,為了自衛,他選擇了這樣一把彈簧刀。

劉漢黃沖賴副總捅過兩刀之后,事發突然,賴副總甚至還沒反應過來,以為是劉漢黃打了他兩拳,而在邵副總打他兩拳的同時,劉漢黃已經基本上感覺不到疼痛了。在賴副總捂住腹部踉踉蹌蹌撞向保安室時,他轉過身正面對向邵副總,他太清楚邵副總了,整個工傷賠償事情處理以來,都是這位邵副總全程跟蹤,所有的刁難,包括不給進出廠門,包括工廠針對劉漢黃一個人停掉食堂發給員工伙食費讓他們到外面就餐,而單單就不發給劉漢黃伙食費,包括當著保安的面聲稱劉漢黃已不是廠里員工出任何事與廠里無關,包括太多太多,甚至在劉漢黃的三弟與其協商索要生活費時,他還跳起來掐著三弟的脖子吼道:“想鬧事是吧,奉陪!”

那時的劉漢黃快要爆炸了,他瞪視著邵副總,邵副總此時已看清劉漢黃手里攥著一把刀,刀上滴著鮮紅的血,本能的反應讓他掉頭就跑,邊跑邊喊:“殺人啦!殺人啦!……”劉漢黃跟著持刀追了上去。他們并不是往廠里跑,而是向相反的方向即莞樟路上跑去。兩人的速度都很慢,據附近小店的老板反映,“比走路快不了多少,好象都很沒力氣。”大約追了一百來米,劉漢黃終于追上邵副總,跟著就朝其背部扎了兩刀,邵副總于是倒地,劉漢黃又朝其側面、正面連續捅了數刀,邊捅邊狂叫著“啊”,劉漢黃后來自己回憶捅了有十來刀。“我太恨這個人了。”他不止一次地對我說,“我就想把他捅得重一點,出口氣。”

很快,邵副總趴在地上不再動彈了,劉漢黃也跡近虛脫,癱坐在地上,劇烈地喘著粗氣,身上沾了許多的血跡。這時,剛才開小車的中年男子拿著一根彎曲的黑色水管(一說是鋼絲卷)追了上來,他沖到劉漢黃身邊,朝其頭上砸了一下,劉漢黃即時彈跳起來,舉著刀,逼視著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愣了一下,隨即往后退卻,劉漢黃不斷揮刀空刺,中年男子則拿水管舞動格擋。這樣對峙退行了約五十米,中年男子忽然后倒在地上,倒下去時還舞動水管,并用腳踢擋,劉漢黃撲上去,朝其正面捅了兩刀。此時的劉漢黃,“誰打我,我就捅誰。”

片刻,中年男子也癱軟下去了。劉漢黃站起來,朝廠大門口走去,轉觀的人群紛紛避讓,幾名保安有的攙扶著賴副總,有的忙著報警,有的尋找工具以自衛。但劉漢黃并未沖向保安,而是在經過賴副總時,又走過去朝其頸部補捅了一刀,然后,他沿著工廠外墻向后跑去,“我準備去自首,反正捅了這么多人,跑是跑不掉了,也根本就沒想去跑。”而當地的一間警務室就在工廠后面。

這時,一直在搶救中年男子的工廠總經理林駿雄拿著一把從某景區購買的紀念鋼刀追了上來,并朝著劉漢黃頭部用刀背砍了兩下,劉漢黃隨即暈厥,面朝下地趴在了地上,左手的彈簧刀也脫手摔在前方幾十厘米處。

再后來,劉漢黃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來后,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根據后來的了解,在偵查人員當天下午三點五十的首次訊問中,劉漢黃自始至終一言未發。

整個過程大致持續有約二十分鐘,從對賴副總捅出第一刀,到追捅邵副總,到與中年男子對峙,再到補捅賴副總,邊上圍觀者包括廠里保安近百人,但自始至終無一人出手制止,事后偵查人員在調查廠保安時,似乎每個人都在忙著救人、報警。

而本來晴好的天,案發后很快就下起了大雨,似乎要沖刷凈這世間太多的冤與恨、血與火、骯臟與屈辱……

我看了看表,會見時間基本快到了,我于是又問他:當時捅人時是怎么想的?他想了好一會兒,然后說:“我沒怎么想,他們不讓我好活,我也就不讓他們好活。我們弱勢群體太可憐了,……我就想出這口惡氣。”

完了他突然問,似乎鼓足了勇氣才敢開口,“我捅的那幾個人現在怎么樣了?”我反問他:“你不知道他們的情況嗎?”他說:“不知道,我后來被林總打暈了。”“那你當時是不是想捅死他們呢?”“沒有沒有,我只是想捅得傷重一點,沒想過要致他們于死地。”

我無言。最后我問他還有什么要對家里人交待的,他深深地嘆了口氣,“我對不住家里了,尤其是我父母,出了這樣的事……哎,只希望他們不要掛念我。”然后再次請求我給他看一看父母的照片。

于是在簽筆錄的窗口,我把他父母的照片再拿給他。看著,他的眼淚又來了。一旁的獄警已不耐煩,時間是十一點五十五了,幾次厲聲地催促。借劉漢黃簽字的空隙,我向獄警提出,能否把那張打印的父母照片交給劉漢黃,獄警當即拒絕。

從會見室出來,劉漢黃反復向我打聽他家里的情況,下著雨,他趿著拖鞋,不住地探身去提著腳鐐。

本想當天就給劉漢黃送上一點生活費,但下班時間,服務大廳也關門了。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四)(2009-08-28 09:31:10)

三、閱卷

會見之后,接下來緊接著要做的是盡快閱卷。劉漢黃親口向我描述的是一回事,偵查機關調查了解與認定的又是另外一回事,作為刑辯律師,我既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一番傾訴而重心全失而同情萬分,被這樣的情緒主導對于辦案不僅無益有時甚至有害;當然我也不能因為偵查機關的訊問、調查就此否認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正當的合法的權益。雖然,從公開的媒體報道,與自己多方了解的信息,無不顯示著,劉漢黃的怒而揮刀,斷非一時沖動可以解釋,有太多的伏筆需要我去剖白開來,將案件的本來事實一點點還原。

還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檢察院辦理會見手續時,工作人員就已告訴我,本案近期很快就會向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這點我很清楚,以劉漢黃的行為,量刑肯定不會輕了,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一審刑事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所以,案件移送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就很自然了。

不過移送也未必就真如第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告訴我的有那么快。 7月24日首次會見之后,25、26日適逢周末,除了呆在家里整理案卷材料,并開始著手將有關本案的素材整理形成文字,再就是與劉漢黃家人溝通。劉的堂姐夫來深次日即去了東莞,具體做什么不得而知,不過從他與劉的四弟電話溝通中隱約聽得出他似乎去東莞另外在想辦法,包括與工傷代理律師聯絡,包括尋求媒體幫助。27日劉的四弟也去了東莞。我似乎感覺到兩人在辯護律師的選擇上還有著其他的考慮。但他們不明白地主動說出來,我也不便過多地詢問。

28日,劉的堂姐夫與四弟從東莞回來深圳了,同時帶回的還有工傷案件一、二審判決書及相關材料。這一次,堂姐夫主動地但又很費力的問我:工傷律師很希望能提供辯護服務,你覺得這樣妥不妥?我想了好一會兒,才答復他:從我個人的角度來看,應該問題不大,某律師一直代理劉漢黃的工傷,與劉漢黃也較熟了,對案情也應該比較了解,再說他就在東莞執業,辦起事來更方便。只是……我會見時劉漢黃已經提出不愿讓他再代理了,當時因為時間緊,我并未就這件事向劉確證,是否讓某律師代理,我這邊無法決定,需要劉本人同意。……

堂姐夫卻說了:我們家屬也不想讓那位律師代理了,有些事我們也不想再提,畢竟他在劉漢黃的工傷案件代理方面還是出了很大的力,但是接下來工傷執行我們不想請他繼續做了,想一并委托你來做,至于刑事這一塊,我們不同意他來辯護。

我沒想到他會把工傷案件的執行也要轉到我這邊來,雖然我很清楚工傷案件的執行已失去實際意義,劉漢黃的工傷賠償款肯定是拿不到了,死傷者家屬方面應該會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我也完全可以一并免費為劉漢黃來申請執行,但我還是覺得從同行角度出發,我不便中途插手,除非工傷律師主動退出。

但堂姐夫一再堅持由我一并來代理。我只好再次對他說:這事由不得我,也由不得你們家屬來決定,必須由劉漢黃本人決定才行,我下次會見時專門就這事征求他的意見后再定吧。

于是,案件還未閱卷呢,再次會見的必要性又提出來了。

但不管怎樣,我還得先行閱卷。太多的情況需要通過閱卷來了解了。至于其他問題,比如工傷案件變更代理,比如求助媒體,我都可以往后推移。

29日,上午去深圳福田法院給另外一個案件緊急立案,又趕去平湖法庭取材料,中午暴雨,簡單吃了點午餐,我又往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趕。

下午2:20,到了東莞市檢察院,門衛卻不讓進,稱公訴科全體開會,不對外辦公,有事請打值班電話。但撥打值班電話,依然是無人接。之前兩天里,我也反復撥過這個值班電話,同樣是沒人接,有一次接了,對方說不清楚這個案子。我于是問門衛要公訴科其他電話,但門衛說公訴科對外的就這一個號碼。沒轍!我估摸著按第二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說法,“這兩天就會移送”,那么,案件到今天應該是移送到市檢察院了。

沒法,我只好就在門衛那里繼續撥值班電話,十分鐘后,總算有人接了,答復卻是:還沒移送。我趕緊再與第二人民檢察院聯系,還是那位女內勤,這次她還是說:案卷還在我們這里,這兩天就移送。

我還有啥好說的,掉頭就往“二檢”趕。從市檢到“二檢”,將近兩小時車程,一路上,碰上紅燈車停,我就暗自祈禱:可千萬別塞車,時間緊呢。還好,下午4:30,我總算趕到了“二檢”。但女內勤告訴我:我們五點鐘下班,你只能看半個鐘頭案卷。暈!

趕緊拿起厚厚的四大本案卷,我匆匆走進律師閱卷室,七八個平米的房間,已有三位律師在里面閱卷了,我只能擠在會議桌的一角,堆上公文包和案卷,看了看表,嘩嘩地翻開了案卷。半個鐘頭,也只夠我“瀏覽”了,連復印都來不及。

我重點翻了訊(詢)問筆錄,前九份筆錄都是對劉漢黃的訊問,印象最深的是第一份筆錄,時間是6月15日下午三點,也就是案發后不到三小時。偵查人員提了近二十個問題,劉漢黃全部是“沉默”。我想,大概劉漢黃當時還完全沒有從案發時的高度緊張狀態解脫出來。一個半小時后,偵查人員進行了第二次訊問,劉漢黃終于能夠正常回答了。

卷中,還有對案發時展明廠的保安、在場客戶、附近工廠及商鋪人員的詢問筆錄。所述情況大致與劉漢黃告訴我的相差不多。我注意到,被調查的保安人員與附近商鋪的人員均談到了對劉漢黃的遭遇表示同情,也提到了廠方對受工傷后的劉漢黃有過怎樣的為難。而在兇案發生的二十多分鐘里,在場人員也均未出手制止,也許是害怕,但更多的或許是其他。

半小時很快就過去了,這一次閱卷,等于是只走了一個過場。

兩天后,7月31日,我再次聯系,案卷依然還在“二檢”。早早趕過去,我用了一整下午的時間來閱卷,復印的案卷材料多達兩百頁,按照內部規定,復印一張一元,光復印費就花了近兩百元。呵呵,真是生財有道,而且連收據都不用開。

從“二檢”出來,時間還早,我決定再去“二看”一趟,給劉漢黃送生活費,上次因為時間剛好下班未能給到。關于生活費,劉的四弟及堂姐夫均交待,先給三百元。我理解他們的窘境,所以并未再說什么。但我知道,以劉漢黃的案情在看守所里的時間不會少,短則三五個月,長則數年,三百元生活費,無論他怎樣節省,都花不了太久,何況,看守所里的物價,與外面的斷不可相提并論。于是我就自作主張的給了五百元的生活費。臨出門時,看到服務大廳里擺著一長溜地介紹資料,其中還有專供家屬給在押人員的留言卡。一元一張,我買了一張。從上次會見情況來看,劉漢黃雖然還根本不知道傷者的最終結局,也料想不到其最終的量刑,但畢竟捅傷了幾個人,他自知后果嚴重,所以情緒終究是有些沉淪。我一再叮囑他,甭管其他,只要法院判決未最終下來,事情就總有機會,不要輕易放棄。想到這些,我決定再用這張留言卡送給他幾句鼓勵的話,或許會有些用處吧。寫完后,按照工作人員的指示,我把留言卡投進了專門的信箱,天知道這張留言卡到底能不能到達劉漢黃手上呢?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五)(2009-08-28 09:54:29)

四、精神鑒定

接手本案之后,我很快向事務所作了匯報,主任孟荻律師也對本案給予了高度重視,并表示如果家屬方和劉漢黃本人同意,她也愿意為劉漢黃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孟荻主任執業近二十年,尤其擅長刑事辯護,也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我把案卷材料給她看過之后,孟主任立即敏感地意識到:有必要對劉漢黃作一次司法精神鑒定。理由其實明擺著:大齡青年,生活壓力本來就大,受工傷后又長期被廠方刁難,身心俱疲,并且在案發前兩天甚至被逼跳樓自殺,其精神上的壓力之大與脆弱之極可想而知。

雖然主任的提議與我之前的猜測不謀而合,但坦率地說,我并不指望劉漢黃被鑒定出精神上的障礙。因為一來,平常人都會懷疑到的問題,何以到案至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卻一直沒給劉漢黃做精神鑒定呢?二來,我私下里更愿意劉漢黃乃是出于被逼無奈后的正常反抗,而不是因為什么精神上的障礙導致非正常的行兇,即便如此一來劉漢黃可能不用承擔多少刑事責任了,我還是不愿面對這樣一個現實,我相信許許多多的人也不愿面對,無論是支持劉漢黃的,還是反對劉漢黃的。事實上,當我就此事向劉漢黃四弟征求意見時,他就猶豫不決,并表達了與我相同的感受。

不過,感情歸感情,從辯護律師的角色出發,為劉漢黃申請司法精神鑒定,確是我必須要做而且應該全力爭取的當務之急。

    我查閱了相關的資料,并再次翻閱案卷, 8月4日午夜,一份要求對劉漢黃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申請書擬就了。同時準備的還有劉漢黃工傷案件代理人變更申請書及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材料,準備再次會見時交由劉漢黃來確認。

刑事司法精神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廣東律人律師事務所某某律師、某某某律師。

申請事項:

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劉漢黃作司法精神鑒定。

事實與理由:

我們作為劉漢黃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劉漢黃委托的辯護律師。通過聽取劉漢黃四弟及其堂姐夫等親屬的陳述并在其家鄉調查反映的資料,認為劉漢黃的行為精神狀況,有患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癥疾病之可能性。基于犯罪嫌疑人親屬的再三請求對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鑒定。為此,本律師特提請你院在審查起訴期間:對犯罪嫌疑人劉漢黃作司法精神鑒定。事實理由如下:

根據劉漢黃四弟及其堂姐夫的陳述和辯護人的調查取證,反映出劉漢黃個人行為表現、精神表象,經分析判斷劉漢黃患有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癥疾病之可能性。

一、調查資料和家屬陳述有關劉漢黃身體精神表現狀況:

    1、劉漢黃所在村絕大部分村民姓楊,而其父親劉某乃“入贅”于楊某某(劉漢黃母親)家,在農村,這屬于“倒插門”,很易為鄉鄰所輕視,因此,劉漢黃自幼即有著深重的自卑感。

2、劉漢黃生于1983年4月24日,系違反計劃生育超生人口,更加之其后又添三個弟弟,家庭極度困苦貧窮,自小營養不良,兄弟幾人從小被村民稱為是黑人黑戶,少年時期自身心理潛在自卑孤寂感;其四弟雖然二十歲不到,卻常懷“后悔來到人間”之苦悶,特別是劉漢黃傷人案發后,其四弟不止一次表示:如果劉漢黃被判了死刑,他也不想活了。

3、劉漢黃初中未畢業即掇學,長年在外打工,累累遭遇欺凌受挫;

4、劉漢黃至今獨身一人,屬典型大齡青年,據了解,其亦曾有中意的異性,但從未挑明,多年孤身漂泊異鄉,且性格極為內向靦腆;

5、劉漢黃母親多年來一直臥病在床,身體極為虛弱;其父劉某亦身體長期虛弱,2002年劉漢黃外婆去世后,劉某曾出現長時間的精神分裂,對此劉漢黃所在村全村人都記憶猶新。

6、劉漢黃2008年9月22日進入東莞市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六天后即9月28日即發生嚴重工傷,痛失右手,年紀輕輕即成終身殘廢,而且公司不僅不積極予以扶助,反而長期采取種種刁難,不給吃住,惡言相向,甚至對其本人及前來照顧他的親屬也大打出手,大半年里,劉漢黃飽受著極度的生理與心理摧殘,2009年6月13日,也就是傷害案發前兩天,因為公司再次強行趕其出廠,身無分文的劉漢黃甚至采取了跳樓自殺的極端行為,所幸為人救下。

7、據目擊者稱,劉漢黃傷人之時,動作遲緩,不時發出“啊”長號,顯示曾極度壓抑,并幾次癱軟在地,在被兩死者拳擊棍打之時沒有疼痛反應,在偵查人員首次訊問之時(距案發已三小時),一直一言不發,顯示其極度激動的精神狀態仍未恢復。

二、根據上述調查資料反映的劉漢黃表現狀況,辯護人參照《精神疾病的致病因素》的五種基本因素狀態分析:“一、遺傳因素;二、素質因素;三、理化、生物性因素;四、心理社會因素;五、機體的功能狀態。” 。

對于劉漢黃本人身體精神狀況,進行對應性綜合分析如下:

1、遺傳因素析。該犯罪嫌疑人父系血統上三代有精神病患史。是符合精神分裂癥有遺傳傾向的因素。按精神病病理: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障礙、癲癇及某些典型的精神發育遲滯,都有遺傳傾向。發生同類精神疾病的比正常人群的發病率有明顯的增高,而且血緣愈近,發病率愈高;以此,劉漢黃有遺傳精神病傾向之可能性很大;

     2、素質因素析。心理素質即氣質和在其背景上形成的性格,其本身不是致病因素,但不良的或易感的心理素質,如過敏、脆弱與內向的性格,在有害的外界致病因素沖擊之下,易于出現精神障礙。劉漢黃自小生存家庭條件的影響,特別是其父親的“入贅”,對其影響極大,自小自卑、性格內向孤僻,沉默寡言,在家庭貧困的生活中,情緒低落、悲觀失望等不良心理素質,能夠反映其“不良的或易感的心理素質”、“過敏、脆弱與內向的性格”特征,是符合“易于出現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的可能性;

 3、理化、生物性因素析。按精神病病理:傳染型腦炎、中毒性疾病,都會對大腦中樞神經系統的感染;營養缺乏、血管與變性疾病、大腦受重力撞擊等均可因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人腦的正常結構與功能,引起精神障礙。劉漢黃家庭困苦貧窮,自小營養不良,特別是工傷事故發生后,公司一直未給其基本的生活、營養費用,導致其身體極為虛弱。這是會存在有大腦中樞神經系統的感染、功能引起精神障礙的可能性因素。

4、心理社會因素析。生活中的各種重大或持久的不良心理刺激可引起心身疾病、神經癥、人格障礙、心因性精神障礙,也可通過削弱機體防御功能,誘發其它的功能性與器質性精神障礙。劉漢黃自小就因父親的社會地位,在學校和社會上都有自卑意識,中學未畢業掇學,以進入社會打工掙錢供弟弟讀書,累遭欺凌受挫,對人生道路產生迷茫困惑憂郁,遭受工傷大半年內的生理與心理上的極度摧殘,精神上受到重大的打擊和心理壓抑所表現的反常狀態,是“誘發其它的功能性與器質性精神障礙”的最大可能性因素。

 5、機體的功能狀態析。按照精神病病理學:機體的功能狀態是指疾病發生當時機體所處的生理與心理狀態,它本身不是發病原因,但是不良的功能狀態可能誘使疾病的發生,如饑餓、過度疲勞、睡眠缺乏、精神持續緊張、酗酒等。在劉漢黃身上:“饑餓、過度疲勞、睡眠缺乏、精神持續緊張,屬于失業或經濟困難、生活方式驟變的人群”,其體現是較為充分的,這種不良的身體功能、生活狀態是誘使精神疾病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綜上所述,根據犯罪嫌疑人劉漢黃的家人陳述和調查材料反映,歸納分析,犯罪嫌疑人劉漢黃在其生存環境、家庭影響、經受教育、生活方式等方面,所具有的精神病患血統遺傳因素、意識觀念、心理基因、行為表現等等,與其家庭其他成員和鄰居村民及同年齡段的人,都有其不同方面的異常表現。這是由于劉漢黃自身機體、家庭環境影響、個人經歷的特殊性,所伴隨著的在外因的作用刺激下,突發出現反常、異樣表象的行為表現方式。從《精神疾病學致病因素》對犯罪嫌疑人劉漢黃的對照性分析,犯罪嫌疑人劉漢黃與精神疾病致病五種因素狀態,都有不同程度程度表現與吻合。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漢黃有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癥疾病之可能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特提請對犯罪嫌疑人劉漢黃作司法精神鑒定。

此致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

2009年8月5日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六)(2009-08-28 10:51:08)

五、再次會見

本擬8月5號即遞交精神鑒定申請書的,但一整天電話不斷,臨時又得處理他事。

8月6日,我再次趕赴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第二次會見手續。劉漢黃案件終于在前天移送過來了。辦事還算順利,只是要求我再次遞交委托書、證件材料,開具會見證明,并遞交《刑事司法精神鑒定申請書》。

從檢察院出來,立即又往“二看”趕。這一次,本來準備了足夠的時間,但七拖八拖,等到見到劉漢黃,時間又已經是十一點了。本來設計了很多問題要了解的,結果都不夠時間詳細詢問了。

于是先把上次會見筆錄電腦打印稿交其核對,因為上次記得太潦草,涂改較多。獲其首肯。再就其工傷案件執行程序與刑事辯護委托律師事宜向劉漢黃征求意見。這一次,劉漢黃明確表示:不再委托前面的律師辦理工傷案件執行事務及刑事辯護,同時委托我及孟荻律師代理工傷執行及辯護。

又說:前幾天市檢察院有人來“提審”過他,告訴他被捅的人最后是兩死一傷。我注意到,劉漢黃的情緒更為低落了,他幾乎是喃喃自語:想不到,想不到,有這么重,哎,當時是氣呀,但也只是想把他們傷得狠一點,讓他們長點記性,誰想到捅死人了……他又一再稱:對死傷者家屬表示同情。他似乎有些絕望,反復地急切地問起父母、兄弟,并一再征詢:能否見一見家人?我回復他需要到開庭時才可能見得到,但實際上,即便開庭,他的家人除了兩個弟弟和堂姐夫之外,其他人都將因為經濟拮據而無法成行。

我再一次給他打氣,囑他不要想得太多,凡事不到最后,不見到生效的法院判決,都總還有機會的。又順便問到前幾天給他寫的留言卡是否看到。劉漢黃終于露出了難得一見的細微的笑臉,連聲感謝我給他送的生活費,我說這都是你家里給的,不用謝我,他又笑笑,有些慘淡,說,我知道家里的情況……不過,他說他并沒有看到我寫給他的留言卡,看來,那一元一張的留言卡又白白作了無謂的貢獻了。

本來準備了十多份文件材料需要劉漢黃簽字確認的,但獄警一催,只簽了一半不到。劉漢黃又提出想要一張父母的照片,但依然被獄警拒絕,獄警說可以讓家里直接寄到看守所。

從看守所出來,又降暴雨。趕車,去長安第二人民法院,為劉漢黃工傷案件申請強制執行。

12:40到長安,午餐,閑逛以打發時間。13:30見有人進法院了,我也跟著去,一打聽,才知道這邊法院其實是13:00—17:00上班的,與一般地方的14:00—18:00完全不同。也算是領教了。

遞劉漢黃工傷案件執行申請材料,立案庭的女同志一看,告知:你應該去大朗法庭申請!

暈死!白跑一趟。而且,“二看”本就在大朗,從“二看”到長安,又得從長安再返回大朗,冤里冤枉跑了兩大截路。不過,這也怪自己粗心,仔細想想,來之前如果先向劉漢黃問一問工傷案件在哪里開的庭不就什么都清楚了?

15:00,趕到大朗法庭。接待立案的女法官很熟悉劉漢黃的事情,稱之前調解過多次,怎么也想不到最后卻出了這樣的事。女法官甚至悄悄地問我:劉漢黃是土家族,是不是少數民族容易沖動些?我無言,只好笑笑應付。心里想,果真如此,又如何?

女法官又兀自嘮叨:廠里這回虧大了,9萬元換了兩條半人命,哎!何苦來呀。她所指的9萬元乃是指當初劉漢黃與廠里協商時廠方只肯出八萬元,一分也不加,一審判決確認的就有17萬元,相差總共也不過9萬元,而實際上,她也許還不知道,劉漢黃那時只要求廠方給到11萬元就答應拿錢走人了。

女法官表示,申請材料先收下,但是否立案,須得給庭長審核,之后再通知我。她又提出要我提供財產保全裁定書及財產清單。我說,之前這個案件是另外一位律師代理的,財產保全也是他做的,我這邊沒有,法院應該都有的,而且我現在去向那位律師索要這些材料也不太方便。于是將案件的代理情況詳細地跟女法官講了一下。但女法官表示為難,執意要我提供,沒法,只好回頭想辦法找了。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七)(2009-09-05 20:07:43)


        劉漢黃故意殺人案(按起訴書)定于2009年9月7日上午9點10分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審判庭一審開庭,之前該院原本安排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旁邊的牛山審判庭審理的,9月3號決定變更為現庭審地點。

    這一篇續記,本擬在開完庭后再抽時間整理的。但是今天下午,我見到了劉漢黃的父親,短短的接觸之后,許多話又不得不一吐為快。于是,在依舊緊張地進行庭前準備的閑暇中,匆匆地記上一些。

    老人家昨天中午一點從貴州松桃動身,搭乘長途臥鋪車,輾轉近二十小時于今天上午抵達東莞。面對著這個年過半百一臉憔悴的老人,我仿佛看到了自己的父親。這是一個典型的中國老農,瘦弱,滿臉的皺紋,發須皆已泛白,而渾身黝黑,佝僂著,眼神昏濁,時不時自言自語著什么。其實,他今年不過58歲。

    隨著對案件掌握的深入,我已經完全融入到其中了。閉上眼,6月15號當天的一幕幕就浮現在面前,絕望的人,激憤的臉,扭曲的身體,死一般的赭紅天,和充斥于四圍的血腥與麻木……。但是,雖然之前與劉漢黃的弟弟聊過許多,但只有今天與劉父面對面,我才能越過劉漢黃,越過2009年的6月15日,走進松桃那茫茫山嶺,走進劉家那搖搖欲墜的泥磚朽木房……

    據劉父說,近五年來,災難就沒離開過這個原本就脆弱的家。先是外婆過世,劉父受刺激,精神失常一個多月;隨后的2002年,劉家老三辭去村小(代課)校長,獨自遠赴浙江打工,這一去就是三年沓無音信,2005年春一個下雨天,小三人是回來了,卻只穿了條褲衩,光著身,衣服搭在手臂上,隨即被家人送往銅仁、吉首醫院神經專科;再接著,劉母膽結石,病未好,又犯上闌尾炎;劉家老四今年高中畢業,光學費就欠下上萬元……

    但我很快又警醒過來,我知道,現在還不是點染的時候,太多的工作緊張地候著。

    我坦率地將我對劉漢黃案的全部分析一五一十告訴了劉父,并對審判結果做了幾種預測。我說,究竟該判到怎樣,這要看法院,但我有足夠的信心去爭取一個較為理想的結果。其實,案件到今天,無非是死還是活兩種大的結局。從情理上,很多人都不愿看到死刑,但從法律上,從既往的判例,從太多的法律與法律之外的因素來看,什么樣的結果都會有。

    我也不知道做這樣的分析和表態是不是在安慰劉父,但我還得把我的真實想法原原本本地告訴他。之前劉漢黃的弟弟一直就在廣東這邊,但我無法跟他談這些,一是時候尚早,二是,小弟太年輕了,而圍繞著他身邊的又有許許多多看得見看不見的口舌,我不知道我的分析中的哪一句話就會引起他的不切實際的希望和失望,所以我寧可只把最壞的結局告訴他,讓他做足心理準備。是以難怪,有一次他忽然對我說,管律師你就告訴我吧,反正,我哥要是死了,我也不想活了!

    劉父一再道謝,他的基本上松桃地方口音讓我聽起來有點吃力,而況老人家本來口齒就不是特別利索,有時我都分不清他是在跟我交流還是自顧自地喃喃著。

    我很快與劉父告別。臨走,叮囑他后天盡量早一點到庭,并且,我把昨天下午接到的法院的要求也轉告給他:不許攜帶手機和包裹,貴重物品自行保管。只是我自己也忐忑不安,法院又沒提供保管櫥柜,又不能帶進法庭隨身保管,那還能怎么著呢?

律師手記:非為一個人的辯護——關于劉漢黃案(八)(2009-09-11 16:20:12)


七、第一次庭審

我是開庭前一天抵達東莞市區的。深莞兩地相隔并不遠,擱在平時,我完全可以起個早趕去東莞辦事,九點之前一般都可以到,無非是盡量起得早些。好在這些年早睡早起習慣了。

而且,我感覺到這一次準備得應該算是比較充分了。我相信本案重點不在事實部分,而是法律之爭。不過,三次會見,兩次閱卷,再去了一趟案發地實地感知,前期的素材準備大致齊備。到八月下旬,我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理論的準備上來。整整兩個星期,除了其他案件開庭,我幾乎沒去理會其他的事情,每天都在上網,搜集相關信息,去書店,買理論書籍,去幾個律師所,和同行反復交流,最后,9月1日開始的一周,我潛下心來準備辯護意見及辯護策劃,期間三次同主任深入探討,辯護詞也數易其稿。

孟荻主任律師到底是老律師,經驗豐富,對我的辯護詞提出了許多重要的批評,包括文字的布排、重次點的調整、用語的適度等,有時感覺她似乎并未用太多的時間,我甚至還在著急呢,但她稍加思索后隨即就能妙語連珠,而且邏輯謹嚴,聲情并茂。幸虧有主任參與,使得我在一腔熱情兀自奮進之余,還能學到不可多得的寶貴經驗。

可是,就在距開庭僅剩四天時,劉漢黃的家屬忽然來電,詢問是否可以更換律師。他們知道我在接案后一直在跟蹤,所以對我還算是能接受,其言下之意,自然是要換掉孟律師。接到電話,我一下子還真沒反應過來。沒錯,更換辯護人是家屬的正當權利與要求,我從接受委托第一天起就不止一次對他們說過,不滿意,隨時可換。但問題是,離開庭時間不過三天,突然更換,新接手的同行能否短時間內熟悉、適應呢?家屬的說法是:多一個機構(律師所)參與,力量就更大一分。我不反對這樣考慮,但關鍵是時間太緊了。反復交涉之后,家屬同意一審判決后如果需要再來更換辯護律師。

于是,我得以繼續安心來準備庭審。其間,東莞中院幾次來電,一是核實我這邊包括被告人家屬、朋友等出庭人情況,二是反復交待庭審紀律,同時也一再提醒開庭時間。整得如臨大敵似的,也弄得我多少緊張起來了。

9月6日上午,我最后一次修改了辯護方案,將最近了解的有關死刑案例、理論及最高院方面的政策信息充實到辯護意見中。午后三點,我就往東莞趕了。東莞南城那邊有一個大學里要好的同學,得知我代理了劉漢黃案件,老同學也很是高興,老早就要求我提前住到他家去,他家離東莞市級公檢法都近。

有了老同學精神和物質上的大力支持,原本還忐忑的心總算是放松了些。再加上文字上的工作也是盡了全力,估摸著以自己的功底再難以有大的改進了,而且,大戰將臨,神經總繃著恐反而有害。于是,到了同學家后,我干脆放下行李包,吃飯,喝茶,閑聊,好好地放松一下。只不知是老同學的鐵觀音喝多了些,還是那根弦壓根就沒放松,我失眠了。

9月7日晨五點不到,醒,又硬著賴了一個多小時床,亢奮,但其實又有些虛。也罷,事到如今,擔心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走吧,真正開始了未必又能怎樣緊張?是騾子是馬都得拉出來騮騮。——這么一想,也便釋然。

八點剛過,劉漢祿來電話了:他們已到中院。半小時后,劉漢祿又來電話:法院不讓進。我一想不可能呀,被告人家屬怎么會不給進呢?想想當事人都已到了,我也沒了心思吃早餐,而且也堵得慌。老同學特地和太太引我到當地一家口碑不錯的飯店,點了一桌子的早點,其誠可慰。我只好應付著喝了碗稀飯,硬塞了一個饅頭,就匆匆地催著老同學出來了。

八點四十五,我趕到東莞中院,一看,嗬,真是大開眼界。幾十號一色黑的防暴警察,森嚴地站在法院審判樓外那條兩百來米的路口,四處警燈閃爍,連狼狗都牽出來了,除了路口,后來知道,進審判大樓的門口也有幾十位法警守衛,甚至審判庭(一樓大法庭)門口也是“夾道”相迎。而當天真正到庭旁聽的不過三十來人,除了媒體工作者,除了雙方當事人家屬朋友,外來旁聽的實在沒幾個。

先不管他。我本來還有點緊張的,一見這陣勢反而興奮起來了。我可是有點“人來風”,以前在單位主持文藝晚會啥的,人越多舌頭越利索,人太少了我可能反而會卡殼。

孟律師稍微晚點到,她大清早就從深圳驅車過來,到了東莞還是有點迷路。我們在路邊候到孟律師和她的助理小陸,然后一起往里走。一道道的查驗證件,交待不要帶手機不要帶包等,劉漢祿父子仨隨著我們一起進,同行的還有劉漢祿兩堂兄,結果其中一位沒帶身份證,大老遠地從東莞鳳崗鎮趕過來,到了卻進不了,想想他就不平。不過,我和孟律師的隨身物品最終還是沒有被扣下,直接帶到了法庭上。雖然也過了安檢門,但知道我們的辯護人身份后,法警并未對我們使用金屬探測器。

我們剛落座,公訴人員及被害人方面的出庭人員也到了。賴振瑞比我想象的要瘦了些,林裕騰之母昂著頭,梳妝顯示出良好的修養,其他人則未及細看,不過我敏感地覺得幾位出庭的家屬似乎并沒有想象中的那種憤怒、敵意甚至悲痛,平靜,一直都很平靜,自始至終都很平靜,甚至在我著重指出被害人“明顯的嚴重過錯”時也還是很平靜,惟獨林裕騰之母注視我有片刻。

而公訴機關出庭人員卻讓我有些狐疑,之前接到的法院材料上寫明公訴人是代理檢察員駱小鳳,上上周去東莞市檢察院交證據材料時聽門衛說,駱小鳳“漂亮、能干”,那應該是位女同志才對呀,但出庭的三位公訴人員均為男性。

離正式開放還有點時間,孟律師再一次翻閱了案卷,列出一些關鍵點,并和我再次核對了些細節。女書記官則威嚴地大聲宣讀著法庭紀律。

很快,法官就座,全體起立,坐下,開庭。劉漢黃在兩位法警的押解下出庭,腳鐐依舊,手銬未戴,那只沒有手掌的右手小臂在法庭明晃晃的燈照下,格外刺眼。

審判長核對出庭人員身份。被害人方面除了賴振瑞和林裕騰之母,還有一位家屬以及律師,同樣是深圳的同行。整個庭審,被害人及家屬方面只在這個階段回答審判長的提問時發了話,其余時間則一直沉默。

而被害人代理人除了在附帶民事部分宣讀起訴書出示證據外,再三強調的都是“嚴重兇手,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看來,被害人方面的要求是早已確定并將不會輕易更改了。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劉漢黃當庭提出一點異議:并未攔林裕騰的小車。由于未攜帶起訴書,他要求再看一遍,審判長有些意外,也可以說是有些不耐煩:之前已送達過了。但劉漢黃還是堅持要求看過。

控辯雙方向被告人發問。這一環節,除了核實被告人受工傷后遭受被害人長期不公對待外,我特意就劉漢黃在第二次會見時提到的“自首”情節發問:

“在對賴振瑞補捅完那一刀后,你做了什么?”

“我往廠門口右邊跑了,準備去那個警務室報案自首。后來被林總打暈了。”

劉漢黃當庭再一次確認了這一細節。

不過,辯護人舉證時再次提到了精神鑒定問題,公訴人則口頭答復:被告人表現正常,回答問題思路清淅,應該不存在精神障礙,不必鑒定。于是辯護人當庭兩次請求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鑒定,孟律師還指出,無論是否做鑒定,受理機關應當書面答復。

質證階段,公訴機關出示了案發當時雙方所用工具及被告人所用衣物,然后是四組十九人的訊問、詢問筆錄,然后是勘驗、鑒定筆錄,及現場指認、訊問視聽資料。對此證據部分,劉漢黃均無異議。不過,在法警向其出示尸檢資料時,明顯看得出臉部扭曲,不敢正視。

質證完畢,法庭忽然提出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審理。而在此之前,我既未見過被害人方面的附帶民事訴訟材料,也未聽劉漢黃提到過此事。眼見著原告方激昂陳辭,一一具證,而劉漢黃則明顯地不具備基本的抗辯能力,連答復都不知道如何措辭了。于是,和孟律師簡單合計后,向法庭提出當庭征求劉漢黃意見看是否一并委托,法庭拒絕。過了十來分鐘,我們再次就此向法庭要求,旁聽席上也有明顯地動靜了。審判長最終是同意了。而劉漢黃也隨即確認一并委托我們兩位代理其應訴。鑒于時間緊張,我們提出庭后核對相關證據并提交答辯意見。

辯論階段,公訴人指出:劉漢黃構成故意殺人罪,致兩死一傷,罪行嚴重,受害方有一定過錯,請法庭依法判決。代理律師則強調“嚴厲懲處”。我發表了辯護意見,隨后,孟律師又作了補充:一是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方面道歉;二是有社會人士表示愿意幫被告人賠償,如能有一定的賠償,請法庭酌情考慮,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審判精神免除被告人死刑。

辯護過程中,劉漢黃哭倒在地,旁聽席上劉漢祿父子三人也嗚咽一片。

12:45,庭審結束,就在這時,劉漢黃喃喃著什么,忽然當庭跪了下去,請求被害人方面“原諒”。我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狠狠地扭過頭,使勁地憋著,才沒讓眼淚奪眶而出。稍后,我又走向被告席,幫著法警安慰劉漢黃,但也不知道該說什么,只是開導他:不到最后,不要輕言放棄,我們會盡最大努力的。而旁聽席上,劉漢祿兄弟用貴州話在給劉漢黃打氣:不要放棄,兄弟等著你!劉父則全身癱軟,是劉漢祿兩兄弟架著朝外面走出去的。

剛出法庭,參加旁聽幾位記者就圍了過來。我頗有些不自然,律師袍剛剛脫下,一身都是汗水,又幫孟律師拎著一包物件,再提著自己的公文包,就象個超市購物回來的主婦。而且,剛剛經歷過激烈的情緒波動和一上午的緊張思考,人很有些疲倦了。好在記者們大都了解案情,只是就庭審中的一些細節做些補充核實。而且很快,法警也來催了,當然都還和善。

從法庭剛出來,劉漢祿就來電話了,家人急著要見我。走過時,我看到除了劉家父子三人及到了中院卻未能進法庭的兩位堂兄弟,又多了一對未曾見過的中年夫婦。一打聽,才知道就是劉漢黃工傷住院期間的同房病友,兩位下崗國企工人王連貴夫婦,一看就是友善之人,我一再代劉漢黃感謝他倆,之前會見時劉漢黃也確實多次提到要我這樣做。

隨后,劉漢祿父子三人一再道謝,肯定我的工作,但我還沒敢忘記之前更換律師的事情,順便問他:是否需要更換律師?劉漢祿趕緊否認:完全同意由你和孟律師辯護,絕對不再更換律師。我笑笑,到底是剛出校門的小男孩,關系你哥的性命呢,是否更換辯護律師,也不是這一下子就決定得了的。不過,我實在太累了,而且,就在我們站著的那一會,黑衣服的同志不斷地在左右逡巡,有些話不著急就擱后邊再說吧。于是分手。

午餐就與孟律師、小陸及老同學在附近簡單用過,除了喝水,我依舊吃不下東西。

返深途中,孟律師說,下午你啥也不要做了,徹底放松一下,好好睡個覺。又主動和我聊孩子,拉家常。還一再對我今天的表現給予了肯定。只是,我自己知道,今天好在有主任在場壓陣,否則,場面上就難看了。


劉漢黃案相關資料(2009-09-11 12:42:28)

相關報道:

1、東莞臺商被殺案開審 兇手當庭請求判死

   http://gcontent.nddaily.com/7/fe/7fec306d1e665bc9/Blog/759/4cfb5d.html

2、莞臺高管遇襲案開庭 勞工組織籲輕判

   http://paper.wenweipo.com/2009/09/08/CH0909080029.htm

3、刺殺臺企高管案昨日開庭 犯人痛哭下跪道歉(圖)

   http://news.dayoo.com/society/200909/08/61961_100049163.htm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9/08/2513660.html

4、“請判我死刑,但那不公平”

   http://news.dayoo.com/dongguan/200909/08/73563_100054596.htm

5、“劉漢黃捅死兩臺商高管案”律師申請精神病鑒定被否

   http://news.timedg.com/2009-09/08/content_406746.htm

6、工傷賠償起糾紛 打工仔劉漢黃刀捅臺灣籍高管

   http://news.dayoo.com/dongguan/200909/08/73440_10725292_2.htm

7、討工傷賠款遭拒 捅殺兩臺灣高管

   http://law.southcn.com/fzjctj/content/2009-06/16/content_5257334.htm

8、國臺辦、海協會高度重視東莞臺商被害案

   http://gocn.southcn.com/qw2index/2006qxbd/2006qxbdgl/200906180012.htm

   東莞工人討賠償金失敗刺死兩臺商國臺辦、海協會積極善后

   http://news.southcn.com/hktwma/shizheng/content/2009-06/18/content_5266723.htm

9、東莞一工人討賠償金不成刺死兩臺商

   http://news.163.com/09/0618/01/5C289OUI0001124J.html

10、劉漢黃刺殺臺商始末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09-07-09/110195681.html

11、斷掌農民工劉漢黃捅殺臺商案開庭,引熱議

   http://www.topyl.com/bbs/thread-606762-1-1.html

12、南都周刊造謠:請判我死刑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34c8610100f5jq.html~type=v5_one&label=rela_articletagpub

相關評論:

1、殺死萬惡的資本家?劉漢黃何以又成網絡英雄?

   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06/18/content_5267880.htm

2、昨有鄧玉嬌,今又劉漢黃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6/90214.html

3、劉漢黃殺人案生死判:司法能拒絕資本家干擾嗎?

   http://1home.hainan.net/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83730.shtml

4、從劉漢黃事件調查回饋情況感想

   http://honghuacao.com/thread-241-1-1.html

5、我拿什么來拯救你——劉漢黃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ews/1/142574.shtml

6、茅于軾解析“劉漢黃案”及窮人的出路
      www.withink.net/site/html/news/min/mysjx-lhha-jqrdcl_7883-7883.html

7、劉、鄧”兩顆“苦果”緣何遭遇兩種不同網絡待遇?

   http://junshi365.blog.china.com/200906/4866095.html

8、為劉漢黃辯護   劉漢黃刺殺臺商案法律評析(完整版)

   一名未經授權律師基于網絡信息為劉漢黃所作的辯護   浙江世紀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童英貴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200752

9、劉漢黃應該不是故意殺人罪,而是防衛過當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pageNo=1&treeView=1&id=94237359&boardId=2


劉漢黃命懸一線,社會救助正當其時(2009-09-10 07:30:56)


  

     徹夜難眠。

    9月7日的庭審,激情未消,9月8日,又得知成都孫偉銘、廣東黎景全二審均被判無期的消息,更有最高人民法院權威人士表態:“醉酒駕車行為人應依法賠償由于其犯罪行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經濟損失。行為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不影響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諒解的,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9/0908_17_1339729.shtml

    兩相對比,一般人都可看出:在劉漢黃案與孫偉銘案中,首先在主觀方面,劉系故意傷害,且受害方有明顯過錯,案發當時劉高度激動,不排除精神失常,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激情犯罪在國外一般會減輕處罰在國內學界則也力主從輕或者減輕量刑;而孫系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路人完全元辜,且案發當時孫系醉酒駕車,醉酒的人負完全刑事責任同樣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其次,客觀方面,劉致兩死一傷,孫致四死一傷,所以無論是社會危害性還是主觀惡性,劉漢黃均不及孫偉銘。現在,發生在前的孫偉銘案很大程度上因為一審被判死刑后其父積極籌款賠償受害方,并獲得受害方諒解,最終硬是在二審被改判,而且一改就是“無期”,連死緩都免了。而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在新聞發布會上的表態,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獲其諒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收回死刑核準權及其他近年來的一系列舉措,充分表明了最高審判機關日益嚴格控制死刑的趨勢。

    所以說,孫、黎二案的改判,也向劉漢黃案發出了一個非常積極的信號:倘使劉漢黃及其家庭能向被害方提供一定的賠償并獲其諒解,則其免予一死并非沒有可能,甚至可以說大有希望!

    但時至今日,誰都知道以劉家經濟現狀,不要說提供不啻天文數字的賠償款,就算是維持正常生活,保證劉漢黃今后服刑改造的必要的生活所需,都已經是勉為其難了。所以才有庭審結束,劉漢黃當庭一跪,其無奈無助亦悔亦痛之切,催人淚下。

    然而話說回來,畢竟,劉漢黃沖天一怒,已致臺胞兩死一傷,用劉漢黃自己庭上的話說:他們也是打工的,我也不想捅死他們,我也愿意賠償,但我現在實在沒有這個能力。死亡斷非劉漢黃所愿,然慘劇已成,生者所能做的,只有盡自己所能盡力在經濟上做些彌補,這樣才能給受害方家屬一定的慰籍。這既是作為加害人的劉漢黃所能做所應做的,同時也是刑法在調整社會秩序時所倡導的。

    得知孫偉銘二審改判無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態,作為劉漢黃的辯護律師,我分明看到了陰云密布的天邊豁開了一線亮光。我趕緊給之前表示過要資助劉漢黃的朋友電話聯系,但幾個電話下來,心卻涼了。

    一個朋友說:我們確實愿意提供資助,但只限于給劉漢黃弟弟提供上大學的費用。

    一個朋友說:我們也很愿意幫助劉漢黃,但我們的錢只能被用于解決劉漢黃家庭生活困難,要賠給對方,我們不能接受。

    還有一個朋友說:我們也想幫助,但我們真的不方便,這事太敏感。

    ……

    徹夜難眠!

    作為辯護律師,我可以放下其他一切事務全力以赴從法律上為劉漢黃爭取權益,包括放棄到手的其他業務,但在賠償問題上,我卻無能為力,我已經清楚地看到了拋現于眼前的希望,卻又眼睜睜地看著它隨著時間一點點地消逝而恨恨地離去。不!劉漢黃不愿意,我也不愿意,我想,了解真實情況了解形勢的每一位社會熱心人士都不愿意看到這樣一幅尷尬的情景。

    劉漢黃之所以憤而傷人,是因為工傷賠償久拖不決以及由此而來的廠方刁難,而如果有他選擇的機會,他如何會進到一個連沖床培訓和工傷保險都不能提供的工廠?而如果他有起碼的經濟來源,面對一再降臨的屈辱,他又如何會一忍再忍?歸根到底,貧窮是導致劉漢黃走投無路揮刀相向的一個要因,盡管貧窮絕對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而今天,情勢卻再一次將同樣的尷尬處境擺在面前,只是,這一次,不是劉漢黃一個人,每一個關注劉漢黃案件的朋友,此時此刻都面臨著抉擇:幫助劉漢黃賠償,漢黃兄弟的命就有可能獲保,否則,殺人償命就不再僅僅是一條未必合理的古訓,受害方嚴懲兇手的要求勢將獲得合乎正義的基石。

    所以,我只能奉勸朋友:如果你真想幫助劉漢黃,請你將資助劉漢黃弟弟上大學的費用奉獻出來,人命關天,劉漢黃弟弟也肯定不愿意放著哥哥的性命不救去上什么大學。

    所以,我只能奉勸朋友:如果你真想幫助劉漢黃,請你將資助劉漢黃家庭生活的費用奉獻出來,人命關天,劉漢黃父母再窮再苦也要保住兒子性命,人這一輩子圖個啥喲。我們的救助并非去滿足不義之欲利權之威,而只是舔撫受害者的創傷搭救無奈者的絕望,并努力為缺失的社會救助做一點點的自我救贖。

    所以,我更要大聲疾呼:人們呵,生命于每個人只有一次,請暫時放下一切紛爭,伸出你的手,你的一分一厘,都將為劉漢黃生命無價構筑起社會的友愛的堅實基夯,這,才是和諧社會所應有的人倫之樂。

    救救劉漢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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