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地震倒塌房屋應進行司法鑒定
康新貴律師
摘要: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鑒定結論都是由法定的鑒定機構作出,法院一般按照鑒定結論進行判決。因此,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倒塌房屋應進行司法鑒定。
關鍵詞:工程質量 司法鑒定
五、一二四川大地震已經過去四十天了,大量的校舍倒塌,無情的奪走了祖國花朵的生命,眾多的家長們在悲傷中要求嚴懲對校舍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他們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有一定的依據。在地震中,一些建筑物沒有倒塌,甚至一些校舍基本完好,這更加使他們和社會公眾相信倒塌的校舍存在質量問題。然而推測畢竟只是推測,不能作為判令相關人員承擔責任的依據。面對學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的質疑,四川省教育廳公布了對于校舍倒塌調查的五點結論。結論將校舍倒塌的原因歸結為:“一、地震超過了預計強度,學校校舍抗震難以抵御如此強烈的地震;二、災情發生在上課期間,集體傷亡人數比較多。三、教室樓面負荷大,學生疏散時又集中在樓梯間,走廊、樓梯是建筑中比較薄弱的環節,所以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四、倒塌的相當多校舍建筑時間比較長,校舍陳舊落后;五、學校建筑在抗震方面本身就存在著設計方面的先天性缺陷。”這一結論引起公眾廣泛議論譏評,四川省教育廳不是法定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這個結論自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有關專家也到現場進行調查,在梁偉任職的清華城規劃院,院長尹稚曾于 5月23日 帶隊奔赴重災區進行現場調查。設想一下,如果專家的調查結果是校舍質量不合格,應當如何處理?當然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一旦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調查結論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說,這個案件的關鍵就是結論,有了結論就好辦了。假設本人是相關責任人被告上法庭,本人就會抗辯說,專家的調查屬于個人的證人證言,不是法定的鑒定結論,不能單獨證明質量不合格且是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如果本人也找一個專家做證,和四川省教育廳的說法一致,法院將如何處理?都是專家的證人證言,結論相反,法官又不是建筑、地震專家,法官無論采信任何一方的意見都會受到質疑,判決結果也不能使人信服,如果當事人再提出要求司法鑒定,因為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法院應當同意。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鑒定結論都是由法定的鑒定機構作出,如果相關人員不能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鑒定程序、鑒定結果存在錯誤,法院一般按照鑒定結論進行判決。例如醫療事故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人身傷殘等級鑒定、人身傷害程度(輕、重傷)等鑒定都是由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司法鑒定機構,根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司法局批準成立。如《北京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等等,鑒定機構在各地都比較多,能夠承擔鑒定工作。
中國目前正在建設法治社會,對校舍(或其他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員傷亡的調查,應當由法定的鑒定機構依法進行鑒定。毫無疑問,法定鑒定機構所做的鑒定結論比專家個人的證人證言規范,也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五、一二已過去四十天了,倒塌現場不可能永久保存,提取鑒定所需的證據是目前的主要工作。為保證取證的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也為了避免對取證的爭議,取證應由各方代表參加。建議由教育部門(代表學校)、建筑業協會(代表施工單位)、建筑設計院(代表設計方)、學生家長(代表受害方)、社會公眾人士、律師(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建筑質量管理部門(代表政府)、鑒定機構代表等人員共同參與取證。所取證據為進行鑒定的唯一證據。對所取證據,由教育部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如此,得出的結論是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著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照傳統且經典的說法,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
至于鑒定的內容,專家比我們在行。本人建議至少應鑒定如下內容:1.工程質量是否合格;2.質量不合格的原因是什么?是設計、施工?還是二者兼有之;3.質量不合格與倒塌現狀(如一片廢墟)有何關系?是造成廢墟狀況的主要原因還是次要原因(廢墟狀況造成人員傷亡)。
在鑒定結論的基礎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工程的全過程:發包、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諸環節進行調查,發現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
司法鑒定的另一個優點是有時間限制,鑒定結論是學生家長們和社會公眾翹首以待的,應當給大家一個時間表。籠統的說政府會嚴肅處理的,多少讓人感到有些不滿意。《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委托鑒定后60天內應當作出鑒定結論。關于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鑒定,是一個常規的鑒定,不是一件難事,至于質量不合格與倒塌現狀的關系、與造成人員傷亡的關系,可能相對要復雜一些。
作者:康新貴
附相關法律:
1.《建筑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四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于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司法鑒定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為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傳遞、檢驗、保存和處置,建立科學、嚴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三十二條 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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