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誰是山西洪洞礦難的幫兇?
http://news.QQ.com 2007年12月07日
http://news.qq.com/a/20071207/002500.htm
截至6日20時,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新窯煤礦爆炸事故遇難礦工已增至70名。搶險救援工作正在加緊進行。來自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的消息說,目前,至少有26人仍被困井下,井下確切被困人數公安部門還在核實中。指揮部認為,事故發生后,礦方遲遲沒有上報而是自行搶救,是導致事故擴大的重要原因。 (中新網12月6日電)
導致這起事故擴大的重要原因竟是礦方遲遲沒有上報,這實在令人詫異和氣憤!新窯煤礦何來如此無法無天,如此膽大妄為?誰是這起礦難的幫兇?
面對無辜生命的逝去,筆者不禁要問,誰對非法越層開采的負有監管權?經初步了解,新窯煤礦年產量為21萬噸,屬有證煤礦,六證齊全,均在有效期內。初步判斷,爆炸點發生在9#煤層,屬非法越層開采。那么,新窯煤礦到底是自行決定越層開采,還是得到相關監管部門及人員的默許?抑或是根據“慣例”,越層開采“不告不發”根本就無人過問?
更令人關注的是,新窯煤礦又是一家有“前科”的礦場。據核實,新窯煤礦的不良記錄并不是第一次登上安監總局的網站。2005年8月,因逾期未提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證申請,該煤礦被安監總局公示,被處以停產整頓的處罰。那么,先前公布的不良記錄難道就停留于公布嗎?除了將違規者在網站上曝光亮相外,相關監管部門采取了何種措施,保證其整改不走過場?對安監總局停產整頓的處罰,地方安監部門是如何嚴格監督執行的?又是如何同意其恢復生產的?
作為礦難的直接責任人,在礦工兄弟生命危難之時,更多的想到自身利益,想到逃避法律追究,這是一種犯罪。而某些監管部門平時疏于嚴格監督,出事之后也是竭力想“洗干凈身子”,絞盡腦汁幫助礦主隱瞞死亡人數,而且其中還隱含著各種見不得陽光的勾當,已被若干起礦難所驗證。在這起事故,單單是礦方在延遲上報嗎?
讓人們感到慰藉的是,面對因延遲上報而離開的冤魂,檢察機關已行動起來。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透露,國家安監總局已向最高檢通報相關情況,派員前去洪洞礦難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期待隨著事故原因的進一步調查核實,在嚴肅追究礦方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認真查處這起礦難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讓職務犯罪者得到嚴懲,以警來者。拯救那些生命意識大于各種私利的人們只有依靠威嚴的法律與制度,決不能讓他們的仿效者再成為礦難等安全事故的幫兇!
時評:不能讓礦難之聲不絕于耳
http://news.QQ.com 2007年12月07日 云南日報網
“歲云暮矣多北風,此曲哀怨何時終”。12月2日,云南鎮雄縣烏峰鎮獅子山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7人當場死亡,另有兩人在送醫院途中死亡,七人受傷。12月6日凌晨,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新窯煤礦又響起爆炸聲,截至目前,已有70名礦工遇難,至少還有26人被困井下,生死未卜。年關歲末,爆炸聲聲聲入耳,聲聲震心。
中國煤礦礦難爆發之頻仍,絕對是位居世界第一,一年365天隔三差五的爆炸聲好像在提示我們——在這顆蔚藍色星球上,似乎只有中國有煤并在產煤,礦難,究竟造成多少工友傷亡,我們已經無法計數了,所以,當我要敲擊鍵盤寫這篇千字文時,最大的困惑就是不知道要說什么,似乎,所有的話題都說過了;再說,就是廢話套話大話空話了。遲疑中突然想到《蘭亭集序》有句話說“后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感到這些爆炸聲其實已經進入了中國經濟發展史、中國當代史等等歷史記錄中,那么,我們是否要把世紀之交的這段歷史硬生生寫成一段血肉模糊的“爆炸史”呢?
爆炸聲不絕于耳,我曾聽到有人言之鑿鑿地辯解說,煤礦礦井天生有瓦斯,不管安全措施怎樣嚴密,爆炸從客觀上而言不可避免,此其一;其二,目前是中國經濟騰飛的關鍵時刻,經濟建設對能源需求太大,加大原煤產量勢所必然,因此礦工被炸死的概率遠較過去為高不僅正常,甚至也是勢所必然。基于“辯證法”的話語模式,這個說法我們無法否認它的“理直氣壯”甚至“氣吞山河”。
但是,我要說,這個說法如果要成為所謂“普適真理”,必須是:這顆星球上只有中國才產煤;只有中國才發展經濟;只有中國才需要能源;只有中國的煤礦礦井才有瓦斯;只有中國煤礦的瓦斯才會爆炸;只有中國的煤礦勞動力價值低賤得“豬狗不如”——否則,不論你是誰,擁有多么巨大的權力,你,說不服我。
幾乎在所有產煤區,總是不費勁就可以看到這個現象:一邊是瓦斯爆炸的血肉模糊或者冒頂、透水事故后的僵硬的尸體,一邊是礦主們一擲千金的斗富狂潮。礦產資源天生是誰的,到今天似乎已經說不清楚了。
近年來,看恩格斯的《英國工人階級狀況》,看馬克思《資本論》關于“剩余價值”和“資本”的論述,看湯普森的《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諸書,總是沒有恍若隔世的感覺,總是感到這幾位思想家作品中所涉及的人和事,只要換成一些人名和地名,就“倍感親切”,沒有地域、時代、事件的差異感,甚至沒有疏離感——盡管他們所寫的內容發生時空其實是19世紀的西歐!這就是我們時代的悲哀。
“貧窮比礦難更可怕”。表象是,云南鎮雄和山西洪洞迄今79名礦工是死于貧困,但貧窮何以發生卻要追溯到一個為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得出的結論——窮人不是窮在經濟上,而是窮在權利的喪失上,是權利的貧困導致一些群體的貧窮,而且是“世襲性”的貧窮。
今天應該是一個和諧的社會,今天作為歷史,在后人的視野里不能被判讀為一段彼伏此起的爆炸史。我們曾經喜歡濃墨重彩地鞭撻“英國工人階級狀況”時代的人和事,但應當避免出現“后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的宿命式結局——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
□ 斛斯奮(春城晚報)
作者:pifusos 來源:強國論壇
首先聲明,本人沒有什么通靈術之類地特異功能,這話是我在夢中聽到的。
前幾天,山西又有煤礦發生礦難,照例仍是幾十個礦工被吃人坑吞噬的老套路。本來這兩年這礦難已經頻繁到讓人麻木的地步,估計溫總理的眼淚也早就流干了,李毅中的憤怒也僵化成了臉譜定式。當時我也只是在腦子里閃過“哦,又礦難了,誰讓你們不幸生在中國”這么一個念頭而已。偏偏收拾舊報紙的時候又看到對山西省的于省長把采礦權賣給礦主這一改革新舉措的充滿溢美之詞的報道,于是就想到不是說一私就靈嘛,咋這礦難就這么不給面子,難道也象我們的市場經濟還不是好的市場經濟那樣,這私有化還沒有進化到好的私有化階段?我就迷茫了。
大概是不再那么年輕的緣故,居然日有所思,夜有所夢。我夢見我在黑暗的礦井里挖煤,一群支離破碎的礦工從我旁邊經過,說笑著向著一個光明的地方走去。我突然意識到他們是剛剛在礦難中遇難的礦工。本來我都要繼續干活了,可突然來了好奇心,叫住他們,問他們恨不恨草菅人命的礦主。原以為他們會咬牙切齒地發狠要變做小鬼去找礦主的麻煩,沒想到他們卻用很奇怪的眼神看著我,一個看起來還沒成年的礦工說:“怎么會呢?我們感謝礦主,感謝政府,感激還來不及呢。”其他礦工居然也隨聲附和。
這太突然太出乎我意料了,看著我呆若木雞的樣子,小礦工笑了,黑暗中閃動著他的眼白和牙齒。他說:“我們走了就走了,現在政府提高標準了,家里能拿到20萬的撫恤金呢,等于我們不吃不喝掙10多年的呢。要不是政府,以前死個礦工,礦主賠個萬把的就打發了。這讓我們咋能不感謝政府呢”。
“那為啥感謝礦主呢,他們要但凡重視一點安全生產咋還會發生礦難呢?”,我不解地問到。小礦工又笑了,盡管那兩處白花花地部分有些怕人,“你大概不知道吧,現在礦下邊粉塵有多嚴重,根本沒有防護措施和體檢醫療啥地。這么干下去,用不了10年,這肺里就被煤粉堵滿了,氣都喘不上來,更別說干活了,只能等著活活憋死。到時候家里人不忍心,看病吧,你又不是不知道現在這醫療,醫生黑心點的話,這幾年掙的錢都扔進去都不見得夠。而且這病又治不徹底,已經硬化的部分又軟不回來。到頭來還是個殘廢,給家里添負擔。虧得礦主不重視安全,這一陣子就解脫了,要不,這以后的日子還不知道咋過了。說著,他們竟又都笑了起來。在他們的笑聲里,我百感交集,竟然大哭起來,不知到是同情他們的遭遇,還是恨他們的不爭。
“喂!快醒醒,又做惡夢了吧。”在老婆的呼喚和推動中我醒了,可我仍然止不住放聲大哭,全然不顧一頭霧水愣在旁邊的老婆。
100多名階級弟兄,被誰謀殺了?
作者:為伊強的人憔悴來源:強國論壇
在主席臺上,或者在鏡頭面前,那些人哪一個不是冠冕堂皇、娓娓動聽,“三六句”、一套一套的?
看見出事地方的樣子,一層一層的管事的、頭目、領導,都是誰安排的?誰推薦的?誰考核的?誰信任的?誰喜歡的?看看我們相信的那些“干部”都做了什么?
從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文件看,制度也比較健全了。怎么總是把不住呢?
就像民國時期的《六法全書》,我們至今也沒那么“健全”;可還是亂了。
100多名階級兄弟,是被體制謀殺了!
那些戴上眼鏡混進機關的工友,怎么沉默不語?你們的靈魂還在嗎?
有的地方供暖特別好,冬天在室內,連襯衣都穿不住。多么愚昧的景象!環境污染不說,那是用滴血的煤炭提供的呀。
資本主義的生活方式,不加限制,甚至鼓勵。高消費、暴利,難道與礦難沒有關系?
100多名階級兄弟,是被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謀殺了!
和資本主義的蜜月期永無休止;沒有七年之癢的反思,就好像誰是誰豢養的“小蜜”。
貧乏的思想,荒蕪的精神,混亂的價值觀,是礦難不止的思想根源。
肯定要處理一批干部,誰又能承擔了這么大責任?你無非是換個地方,待遇對你也無所謂了。
礦難,礦難,又是礦難!
又聞礦難起,我請張維迎等思因果(改用舊文)
作者:春天的驚雷
又有礦難!!!
差不多——就在一年前的時候,本網民曾寫了《頻頻礦難,應該重用“實踐檢驗真理的標準”去思考其原因了 》一文([ 春天的驚雷 ] 發表時間: 2006-11-27) 。在那篇文章中,本網民這樣寫道:
“這兩天,又有兩起礦難。一是山西,一是黑龍江。這兩起礦難,共有數十人死亡。而就在這兩起礦難之前不久,即本月上中旬,還曾有四起礦難。當時,新華社記者劉錚、周芙蓉發出的報道說:
“11月5日至12日,全國共發生四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煤礦事故,造成104人遇難和失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日發布了11月1日至12日全國安全生產調度信息,顯示出全國煤礦安全面臨事故回潮和反復的嚴峻局面。
“安監總局有關人士分析指出,進入冬季以來,煤炭供需旺盛,煤礦企業容易超能力、超強度生產,加之習慣性違章等突出問題,造成當前礦難高發。
“11月5日,山西同煤集團軒崗公司焦家寨礦發生瓦斯爆炸,當班下井393人,346人安全升井。目前已找到35名遇難者,還有12人下落不明。這個礦為國有重點礦,有瓦斯監測監控系統。
“11月7日,山西太原市王封鄉一無證非法煤礦發生透水事故,10人遇難。事發后,礦主逃逸。
“11月8日,湖南耒陽市泗門洲鎮新坡煤礦發生瓦斯爆炸,造成5人遇難,8人下落不明。這個礦證照齊全,事發后,礦長逃逸。
“11月12日,山西省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發生爆炸,25人遇難,9人下落不明。這個礦屬資源整合煤礦單獨保留礦井,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
記得,在這篇文章之后,本網民曾據新礦難,又寫過《又聞礦難起,吾心盡苦酸》。而今,可謂是,墨跡未干,得另寫新文了……本網民……本網民……要請有關人痛定思痛了!
礦難頻乃,“有防”無止,其中因果,令人撫額三嘆……這實在是讓人有揪心的。所以,本網民的此文,即以《再聞礦難起,我請張維等思因果》為題。
這多年,本網民對照著改革開放前事故很少發生的情況(本網民在文革中期,曾有幾年時間接觸工礦企業的生產,也見過礦難,但極少極少。在全國都是這樣),對“礦難”多發原因思考的結論是,“禍根”在于承包及開采權的出賣。這一結論也許不正確,并有“否定”某些改革之嫌。但我還是要提醒:“當年的實踐標準派”的人們,如今是應當重擎“實踐檢驗真理的標準”的大旗,去思考礦難及各類禍事頻繁發生原因的時候了。
記得去年初,有一個煤礦大省,把煤的開采權基本上都承包或出賣了。對此,當時有新聞及評論說,這是一個根本性的改革,從此,責、權、利明確,不但會大大地增效,也能較好地避免——這多年一直困攏我們的——礦難的發生。
改革精英張維迎甚至說:“現在擔心礦難死人太多,如果煤礦開采權由3年提到30年,比天天教育煤老板愛護礦工要重要得多。如果只管教育,不從制度上解決問題,他今天開煤礦,明天能不能開不知道,那他干嗎要買安全設備?如果買一套安全設備要花一千萬,二百萬沒賺回來,就不讓干了,他怎么辦?如果給他30年產權,甚至是永久性產權,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不用你檢查,他自己比你還小心。”
然而,實踐——不悔改地——走在張維迎等人理論的反向道路上。所以,這里本網民要說,礦難頻生,也有著不以張維迎等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規律性。
本網民的結論是;在承包制自身有限的能量已發揮出來、各種弊端也同時暴露的今天,還如此簡單化地----在較為復雜的勞動中——搞承包,實際上表明了一些人創新思維的萎退。在不斷曝光的官、私勾結的案件中,已使人們不需要動多少腦筋,就能想像出:一些人不顧行業實際,以“包”經營一切的真實目的——不過是個人漁利。
也正是因為為了個人漁利,生產環節通常會被野蠻地簡化,——減少成本;礦業生產的各種設備、保護措施和安全檢測等,會在計算成本、利益最大化的思考中,盡可能地減免……因如此,各類事故就在“以人為本”“實行人性化管理”的喧嘯中出現了。這其實也是一種必然,只是有些人故意閉著眼晴不愿看而已。這種“必然性”似乎確是不要問姓“社”姓“資”的了!
——對人民來說,面對“礦難”,總是要聯想到世界資本主義早期“積累”的狀況……這里!有真實的因果!請張維迎等改革精英三思之!
請記住洪洞礦難的這些驚人細節
童大煥 資深時事評論員
截至12月7日10時30分,山西洪洞礦難的遇難礦工已增至104人,井下確切被困人數和具體事故原因仍在調查中。
令人驚訝的是,爆炸煤礦是低瓦斯煤礦,六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調查組初步調查顯示,這次事故存在嚴重超層越界開采、下井嚴重超員、事發后遲報、盲目搶救并導致錯過最佳搶救時機等問題。此外還可能有通風系統紊亂、火藥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看來,礦難并不是非法小煤窯的“專利”。主觀上不重視安全生產,才是礦難頻發的主因。
回顧歷年來的特大礦難事故,不難發現一個現象:年關將近,往往最是礦難頻發季節。2004年第四季度,河南鄭煤集團大平礦和陜西銅川陳家山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第四季度,黑龍江七臺河公司東風煤礦和河北省唐山市劉官屯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在這四起礦難中喪生的礦工人數,都超過了100人。2006年11月5日到25日,又接連在山西同煤集團焦家寨礦、山西靈石縣南山煤礦、云南曲靖昌源煤礦發生三起特別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發生時間與這次洪洞礦難驚人相似……從2005年起,國家每年安排30億元的國債資金,扶持國有重點煤礦治理隱患,并通過瓦斯開發利用等多種手段,合力遏制瓦斯這個安全生產的第一殺手;國家大幅度提高礦難死亡賠償標準至20萬元以上;為了減少和防范礦難事故的發生,安監總局曾定規要求礦長下井、規定工人如遇危險可以拒絕下井,等等。然而,受利益驅動,每年的年終歲尾,都是各個煤礦猛趕進度、瘋狂生產的時間段。在年復一年的“歲末瘋狂”面前,所有的制度都似乎形同虛設,一個個鮮活的生命也隨之逝去。
本次洪洞礦難還有一個令人不可思議的細節:據《新民晚報》報道,礦難發生后,有工友想在第一時間下井救人,被礦長攔住了,雙方僵持不下,幾個性急的礦工實在忍不住,把礦長揍了一頓,終于開始救人;但只是自行組織人員下井搜救,還有不少保安也加入了盲目搜救的隊伍。大家都沒學過怎么救人,結果,下去50個救人的,一個都沒再上來!這個細節,暴露的是工人對安全生產和搶救知識完全盲目和無知的狀態!暴露的是礦井平時對工人安全培訓的完全缺失狀態。礦工只是被當作廉價勞動力,他們可能甚至連自己處于什么狀態下都渾然無知,怎么可能指望他們筑起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防線?
而事后懲罰機制的不健全或者不到位,或許也可以解釋為什么眾多礦產絲毫不重視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墮入只認金錢不惜工人性命的惡性循環陷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5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受到的懲罰,甚至可能比交通肇事逃逸所受到的懲罰還輕!
誠然,嚴刑峻法并非社會治理的根本法寶,但懲罰的及時、到位是事前防范到位的前提條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責任意識與責任代價是人們心理天平的兩端,有多大的責任代價,就會有多高的責任意識。否則,當僥幸心理的魔鬼過關斬將,安全防范的堤壩就隨時有可能毀于一旦。 (本文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童大煥)
精英蹲蹲牛棚就可寫出泣鬼神的傷痕文學,而當代礦工到死都寫不出一個字.....
[ 老陶同志 ] 于2007-12-08
轉自三葉青的文章
為礦難我寫過幾個帖子,現在我寫不出什么了
2004-02-08,寫過《一頂官帽和141條人命》,摘要如下:
2004年2月8日《山西日報》披露:因對全區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煤礦違法、違章生產未得到有效遏制,連續發生特大煤礦安全事故,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行署黨組成員金建中被撤銷黨內外職務。
下面是幾起事故的具體情況:
1、2002年10月23日,呂梁地區朱家店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62萬元;
2、2003年2月16日,呂梁地區離石市王文莊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7.2萬元;
3、2003年2月22日,呂梁地區交城縣嶺底鄉五七煤礦二坑發生斷繩特大運輸事故,造成14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9.9萬元;
4、2003年3月22日,呂梁地區孝義市孟南莊煤礦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7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35.85萬元。
為便于分析,整理統計如下:
時間:2002年10月23日——2003年3月22日(共5個月)
地點:呂梁地區;
事件:4起礦難。
損失情況:人員死亡:共141人;受傷:14人;直接經濟損失:1534.95萬元。
小計:
5個月內,同一地區平均每月發生0.8起礦難,平均每月死亡28.2人,平均每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6.99萬元。也就是平均每天約死亡1人,平均每天因礦難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是10萬多元。
如此密集的礦難事故,如此重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接二連三地發生在同一個地區。而對于主管官員是怎樣處理的呢?“2003年12月9日經省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金建中同志撤銷呂梁行署黨組成員職務處分。2004年2月4日經省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決定給予金建中撤銷呂梁行署副專員職務處分。”
141條生命,只是這樣一頂官帽為他們陪葬!
他的黨員資格有沒有被取消,無從得知;他有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有沒有以瀆職罪被起訴,也無從知道。
2004-12-01 寫過《人命關乎誰的天?》,摘要如下:
都說人命關天。這是因為人的生命是寶貴的,因為任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再也無法挽回。而人的生命也不應該按照貴賤貧富分出等級,每個人的生命都應該得到同樣的尊重乃至敬畏。世界上,還有什么能比生命更寶貴的?達官貴人的生命和升斗小民的生命都同樣寶貴,同樣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然而事實上,人的生命的尊嚴和價值正受到可怕的漠視,無窮貪欲使得金錢的地位遠遠超過了人本身。“人命關天”的說法無數次受到了殘酷的挑戰,一次次接踵而至的事故,一個個血腥的場面,一條條鮮活生命的瞬間即逝,無不諷刺地向世人宣告:人命已經不再關天。
人命能關乎誰的天呢?是跟那些黑心礦主有關嗎?是跟那些漠視生命的主管部門有關嗎?是有關,但絕對不會達到“關天”的地步。
出了人命,不過是賠些錢罷了,每條人命也不過是幾萬元而已。而且還有保險公司出大頭。他們賠了那些錢,跟賺取到的巨額利潤比起來不過是九牛一毛。在貪欲的驅使下,只要有利可圖,礦工的生命安全算什么?死難礦工的累累白骨能夠換來黑心老板的根根金條,于是罪惡就這樣釀成了——明知安全隱患而故意采取無所作為的態度,放任嚴重后果的發生。對這些人來說,人命根本不關天,人命只是關乎錢。在這些人的眼里,人命不過是一疊厚薄不一的紙幣。
對于那些主管安全生產的部門來說,人命也許跟自己的官帽有關,但也遠遠不會達到“關天”的地步。我曾經在年初寫過一個帖子《礦難,不能承受之痛——一個官員的免職和141條人命》,141條人命為一頂官帽陪葬,我覺得那些死難者實在是夠冤的。死了人,嚴重的就是丟官而已,更嚴重的可能蹲幾年牢,但已經很少聽說了。
人命只關別人的天,人命不關我的天。于是,漠視人的生命就有了充分的理由。礦工付出的是生命的代價,而黑心老板也好,瀆職官員也好,傷及的僅僅是皮毛,甚至基本上毛發無損。這就是礦難事故頻仍不斷的最主要原因。
減少甚至避免礦難再次發生的辦法,我看只有一個:讓“人命關天”落到實處。
出了人命,就要讓老板感到天塌下來,就要讓官員感到天塌下來。要加大追究懲處力度,對違法經營的老板,出了安全事故,就要罰得他傾家蕩產。我建議每出一條人命,就至少賠償損失100萬人民幣,另再加罰100萬至數百萬,并且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判處死刑。對主管安全工作的官員,不僅要讓他丟烏紗,還要讓他進牢房,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不動真格,對生命的漠視就不可能得到遏制。
(這個帖子寫了以后,一個礦工的命價已經提高到了20萬元了,但礦難事故照樣發生,不見有多少收斂。)
2006-12-01 寫了《制度是紙糊的》,摘要如下:
年年礦難,月月礦難,今又礦難。如果明天又出現一個礦難新聞,我想沒有人會覺得意外。今天又是一個黑色新聞:
……
然后照例是官員怒斥,善后,調查追究,……周而復始,仿佛遇到了“鬼打墻”,總是走不出神秘的“怪圈”。
原因最簡單不過。官煤勾結而已。黑心礦主狗膽包天,地方官員包天狗膽,倒霉礦工暗無天日。天,不屬于礦工,只屬于一手遮天的地方官員和狗膽包天的黑心礦主。黑心礦主的狗膽包天,是因為地方官員的一手遮天。
而能壯其包天狗膽的,一個字而已:錢。利令智昏,喪心病狂,草菅人命。
制度不是沒有,安全制度一定是非常健全的,這么多年礦難,還堆不起山一樣厚重的制度?
但是,不要忘了,制度是紙糊的,而貪欲是火。紙經得起火燒嗎?制度是紙糊的,貪欲是刀,紙經得起刀捅嗎?制度是紙糊的,貪欲是水,紙經得水泡嗎?
要徹底解決礦難,技術層面的東西是不夠的。預防礦難的技術應該沒有大問題了,可是人心是個大問題。明知要死人,就是不去花錢搞預防,你有什么辦法?
只有兩個辦法:一是釜底抽薪,消除貪欲。這除了把所有煤礦收歸國有,由國家統一經營之外,別無它法。因為,只要煤礦的經營權或所有權是屬于私人的,出于追逐利潤,礦難就是幾乎不可避免的了。國家經營,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有人說,私有是萬惡之源,因為它把貪欲這個惡魔放出籠子。
還有一個辦法,那就是把紙糊的制度變成鐵打的制度,變成虎頭鍘,變成通電的十萬伏以上的高壓線,變成一碰就得人頭落地,命赴黃泉。這樣,即使真有幾個不要命的,但畢竟真不要命的人畢竟不多,礦難發生的概率就要低得多了。
然而,現在紙糊的制度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一頂官帽,就可以抵141條人命;幾年徒刑,就可以抵166條人命……要是我當官,和黑心礦主勾結起來,賭一把試試,也值。如果不出事,幾十萬幾百萬撈得盆滿缽滿;出點事又怎么了?幾年“強制休假”后出來,不照樣瀟灑自得?
紙糊的制度里還有這么一條: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我就是不下礦井,誰來逼我?能奈我何?
紙糊的制度,太容易被貪欲突破了——這就是礦難不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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