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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戰勝:打開洗錢的“黑匣子”

衛戰勝 · 2007-06-23 · 來源:衛戰勝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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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洗錢的“黑匣子”

作者:衛戰勝

  洗錢(money laundering)一詞,近年來已成為國際及民間的慣用語,據說早在圣經中即有相關記載,指的是人們試圖隱藏或消弭其所擁有的不義之財及其來源。而洗錢在經濟學上的觀念看來,就是指把非法活動包括販毒、侵吞公款、政治賄款及販賣軍火等的收入,重新引入經濟和金融系統,以遮掩其來源,并獲取利潤。而法律社會學上的洗錢觀念,指的即是在了解這類財產出自于犯罪活動或者是此類活動中的參與行動,以及為前面所提到的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和進行咨詢。

普通百姓都很熟悉“贓錢”或“不義之財”之類的說法,但對“洗錢”可能還有些陌生。錢之所以要“洗”,就是因為持有者害怕人們認出其“贓錢”或“不義之財”。簡單地說,洗錢就是把非法活動獲取的錢財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轉換或轉移的過程,是將犯罪性錢財轉換或轉移成看似合法的錢財。販毒分子、走私分子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活動引發了大量黑錢或贓錢出現,他們為掩蓋其犯罪行為,常常利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來轉換或轉移這些黑錢或贓錢。經濟金融全球化使國家間經濟金融聯系的渠道不僅日益增多而且越發通暢,黑錢或贓錢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漂洗”也就越發便利。恐怖組織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恐怖活動需要巨額資金支持,而這些資金的轉移就是通過洗錢來完成的。由于洗錢犯罪所涉及的非法所得的來源不斷擴大,犯罪收益洗成合法收入這一模式也在不斷豐富擴大:一是將合法資金轉成用于非法用途的黑錢,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變成某人在賭場的資金;二是把一種合法的資金轉成表面合法而實質非法的資金,如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將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侵吞國有資產;三是把非法收入通過洗錢合法化,如企業把偷漏稅款通過洗錢轉移到國外。

世界上第一宗洗錢案發生在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一個不法商人為得到好處,將賄賂資金以“貸款”名義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長的賬戶,通過這種方式,該受賄官員可以自由地使用這筆資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錢”作為一個法律術語則是在20世紀70年代才正式出現。隨著經濟、科技的飛速發展,人員往來、商品交換、資金轉移、信息傳播、服務的提供等日益國際化,洗錢犯罪也呈現出國際化的特點。原來在一國范圍內的洗錢犯罪活動也逐步發展成為跨越國界的跨國洗錢犯罪活動。20世紀50年代,跨國洗錢從分散的無組織的隱瞞犯罪收益的行為逐步演變成具有專門分工的有組織的隱瞞犯罪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運作機制,洗錢犯罪活動逐漸超越了其下游犯罪的地位,成為一種專門的、相對獨立的犯罪環節和行為。    

洗錢已經發展成一個全球性的犯罪問題,嚴重影響到世界經濟的正常運轉。據聯合國方面的材料,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錢的數額高達10000億~30000億美元。來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字顯示,全球每年洗錢的總額相當于全世界GDP的2%~5%,數額巨大的洗錢活動使金融市場發生破壞性大動蕩,同時還極大地破壞一國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這是因為,洗錢在金融系統中的進出都是采取詭秘的方式進行的,完全游離于任何統計數字之外,從而能使一國的貨幣需求發生明顯變化,并有可能使利率和匯率產生異常變化,因此各國都將洗錢視為大敵。洗錢犯罪活動多發生在歐洲的法國、意大利、德國,美洲的美國、加拿大、哥倫比亞、玻利維亞、委內瑞拉、秘魯、墨西哥,亞洲的新加坡、馬來西亞、緬甸、香港,大洋洲的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經濟全球化帶來金融全球化,跨國洗錢日益利用全球化的電子網絡進行犯罪活動。洗錢犯罪收入來源中,最主要的是販毒、銀行詐騙、信用卡詐騙、投資詐騙、預付款詐騙、貪污挪用公款等財產犯罪和走私、販運軍火、非法賭博、恐怖活動、操縱賣淫、販賣人口和敲詐勒索等。 


 洗錢一般是通過金融體系完成的,所以它影響金融的健康發展,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也產生極大的破壞作用。商業銀行是靠信用立足的,信用是其“生命線”,若商業銀行為洗錢分子所利用而被揭露,公眾就將對該銀行甚至整個銀行系統的信用產生質疑,那將嚴重動搖銀行的信用基礎。而且,洗錢的資金流動無規律可言,往往會加劇金融市場動蕩,甚至引燃金融危機的爆發。黑社會組織的洗錢一旦成功,黑社會的犯罪活動就越發猖獗,對社會的破壞范圍、破壞程度也就更大更深。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洗錢往往造成大量資金外逃,危害國家的金融穩定和安全。如,在中國的非法資金經過清洗后,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單向流向境外,有統計表明,中國的“資本外逃”數額居世界第四位,僅次于委內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洗錢總是與各種犯罪緊密聯系在一起。全球性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認為:“凡隱匿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之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均屬于洗錢行為。”就洗錢而言,可以說,銀行不屬于反洗錢一方,就屬于洗錢的一方。銀行不重視反洗錢工作,必然招來密切注視金融系統薄弱環節的洗錢者,實際上成為洗錢者的合伙人。一旦洗錢循環形成,銀行要識別最初的非法存款是不可能的。因此,反洗錢的重點應放在第一個環節上。 

洗錢分為傳統方式和現代方式  


    傳統方式洗錢最主要的手段是賄賂收買,黑錢雖被分贓一部分,但大部分卻可一步到位地變成“光明正大”的白錢,這自然是洗錢者最希望的簡捷有效的辦法。至于收買對象,小至政府機關辦事員、銀行職員,大至政府官員,甚至總理、總統。傳統方式洗錢的另一手段是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空間差”,將贓款從A國偷運出境到B國,也就是將犯罪收入所在地與贓款使用地分開來,由于法律不同,危險的贓款往往就變成了可任意揮霍的合法財產。現代方式的洗錢則更為復雜化、多樣化、專業化與國際化。瞬息萬變的國際資金流動、越來越自由化的金融管理、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不斷完善的全球電訊網絡、電子貨幣的運用,等等,都為洗錢創造了更為方便巧妙的手段和途徑。 黑錢被洗白,可通過以下幾個渠道 :為了說明洗錢是怎樣進行的,這里舉幾個較為具體的例子。    

 ●在離岸金融市場設立空殼公司,并通過空殼公司之間的賬戶運作進行洗錢。    

 犯罪分子將黑錢轉到具有“保密天堂”之稱的國家或離岸金融中心,如瑞士、開曼群島、巴拿馬、巴哈馬,還有其他加勒比地區國家和南太平洋上的一些島國。這些地方沒有相關稅收、外匯管制和規章制度的限制環境,再加上嚴格銀行保密法和嚴格公司保密法,寬松的金融監管對建立金融機構沒有什么限制,對于設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也敞開大門,洗錢分子就能夠在這些地方進行匿名存儲、設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難以被發現。1991年7月被國際金融管理機構勒令關閉的國際信貸商業銀行,創辦于1974年,它看中了盧森堡的銀行監管規則和稅制自由,將總部設在盧森堡,并在73個國家和地區設立分行,控制著250億美元資產,是一家名副其實的跨國銀行。這家銀行的高級主管利用離岸金融市場的方便,為哥倫比亞犯罪集團洗錢,金額高達3200萬美元,發現后被罰款1500萬美元,該銀行因此得名“可卡因銀行”。對此案的調查雖然花了整整三年時間,但仍沒有完全掌握案情,可見,離岸金融市場確實是犯罪分子洗錢的天堂。開曼群島這個僅有3.3萬居民的地方,卻有著550家銀行的代表機構,世界50家大銀行中就有47家在島上開展業務,這些銀行管理著5000億美元的存款,世界上大約有7%的歐洲美元交易是通過開曼群島進行的。開曼群島當局曾對1992年生效的反洗錢法執行情況做了一次調查,結果是:從立法生效之日起,在公布的500起可疑交易中,80%被確定為源于犯罪活動。這些離岸金融中心之所以能存在,是因為它們享有一種治外法權,不受相關的財政、法律和稅收條例的限制。20世紀80年代,由于金融制度非規范化,而偷稅卻逐步制度化,與此相聯系的眾多合法金融市場同時成了毒品洗錢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一系列完全合法的經營中,融入了數額巨大的毒品美元。 

●通過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工具進行犯罪性洗錢。   

 犯罪分子利用證券市場的高度國際性、高度流動性來達到洗錢目的。在證券市場上,巨額交易的買賣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相互獨立地在瞬間完成,而且有些國家允許經紀人或代理人經管客戶的賬戶,再加上股價的漲落變化迅速而無常,這就使得證券市場成為一個新的較為安全的洗錢場所。1996年10月“金融特別行動小組”和國際刑警組織在香港召開的洗錢犯罪方法研討會上,某國代表就提供了犯罪分子利用證券市場進行洗錢的案例:洗錢者首先以委托人的名義開立了一個賬戶,把一筆真正的出賣地產的合同收入存進去,然后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了一系列虛假的“買進”和“賣出”交易。在獲知主要證券的價格變化后,根據證券價格的漲落,來偽造買進或賣出的交易合同。客戶當然在每一筆交易中都獲得一筆“收益”,洗錢者通過這種方法“制造”了15.7萬美元的收益,存入委托人的賬戶,并且使之在賬面上作為證券投資的合法收益存在。洗錢者是證券交易人員,他通過虛假的委托人進行虛假的證券交易,獲得虛假的投資收益15.7萬美元來完成洗錢過程。這是一種極難防范和發現的洗錢方法,在此案中,洗錢者只清洗了15.7萬美元,而警察調查此案卻花費了1400萬美元,近百倍的調查成本足以表明此種洗錢犯罪調查難度之大。在保險業中,洗錢者則常常購買高額保險,然后再以折扣的方式低價回贖,中間的差價則是通過保險公司“凈化”了的錢。    

 ●洗錢者也有可能利用資金密集行業,如賭場、酒吧或金銀首飾店,將犯罪收益清洗為合法收益。  洗錢者可能將犯罪收益存入甲國銀行,并用其做保證金,申請開立信用證,該信用證用于支付某項虛構的從乙國的進口商品交易,然后由乙國同謀(信用證受益人)用偽造的單據在乙國銀行兌現。有時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實的商業票據來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但在數量和價格上做了手腳。    

 ●用非法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或動產。    

把非法收入冒充做生意的利潤,直接用來購買大額的動產或不動產,如購置別墅、飛機、股票、債券等,然后再將其轉賣從而套取貨幣現金,存入本國或外國銀行。

原先在沿海地區活躍的日本山口組、韓國的圣高麗潔、英國的中國龍、美國的福州飛龍幫等幫派組織。他們所經營的工商企業、餐飲、娛樂服務乃至金融投資,即轉變成為新興的地下資金進出管道.

中國在謀求對外發展的今天,給予外資過多的結構失衡以及不對稱的超國民待遇宏觀調控政策,結果對其國內資本造成排擠外移、金融資產相對不足與金融安全風險升高的問題。因為欠缺獨立的反洗錢,甚至于一個獨立的司法體制,這主要是起因于其立法技術的欠缺與政權體制結構上的缺乏,它既是政治與司法也是政治與經濟矛盾關系的反應,也說明了共黨國家在缺乏嚴謹的政治綱領狀況下,為維系其政權統治,它經常會型塑出若干抽象而又客觀存在的政治利益,如同是一種縫合作用,在找出替代策略,為凝聚、充實其結構提供可能性。因此,縫合作用可能是權力機制作用下的結果,會讓外界成為其權力、利益斗爭下的風險承擔者。但是在中共黨人看來習以為常,因為嚴打犯罪是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也是政治階級統治的基礎,旨在透過政治調控讓社會為國家提供了政治資源。這種在矛盾中又求發展的國家悖論。

另外,自亞洲金融風暴以來,我國資本外逃主要之型態可概括為二:其一是國有企業的資本外逃,主要包括兩方面:國有企業利用資本外逃來逃避金融監管;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化公為私,侵吞國有資產,將其侵吞的國有資產轉移到國外。其二則是私人資本外逃,個體經濟、私營企業主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在急劇增長,因為擔心改革開放政策會發生變化,使其資產缺乏應有的保障而遭受損失,從而將資產想方設法轉移到國外,甚至利用子女出國留學做為其資本外逃之途徑

全球化與犯罪諸如販毒走私、洗錢、非法移民、非法貿易、資本外逃、金融詐騙、貪污腐敗等地下經濟勢力,經常是互相關聯的,從某種程度上看來,全球化與地下經濟存在的主要原因,經常都是起因于政府管制與權威的弱化。

目前兩岸地下通匯業者系以兩岸經營據點相互沖帳之方式經營,同業間亦彼此往來,相互支持協助沖銷款項,使得大陸匯入與臺灣匯出帳目達到平衡,舍棄過去兄弟爬山、各憑本事單打獨斗的作業模式,而形成上下結合、左右聯系的態度要合作工作要競爭型態。目前利用地下通匯管道者,不限于在陸投資設廠的臺商,更多的政商科技新貴,也學會將其債留臺灣,透過地下通匯業者進行對沖以進入大陸投資,所獲之財物與利益則以在第三國置產或以其它衍生性金融商品、財產權利義務轉讓等多種方式來對沖。因此,目前兩岸已經形成資金不出門,卻能在全球運作之現象。這種地下通匯僅以若干密碼或借條為憑據,時效快又隱密,沒有像過去必須經由銀行通路而留下紀錄之顧慮。因此,形成不誠實的人竟彼此誠信相待(Two dishonest people are honest with each other.)的現象,這就是非正式銀行通路(Informal Bank Circuit)的特性,形成無紙化的交易模式,不僅匯率優渥,更能在三、四個小時內完成匯兌,也已達企業化經營的地步。所以,只要兩岸金融機構無法正常往來,兩岸貨幣無法直接匯兌,地下通匯仍會繼續成長

洗錢犯罪最先出現在發達國家   統一后的德國,三年間有1.2萬家企業被私有化,成為東方黑社會組織優先投資的領域。據德國情報機構估計,德國有3000億美元的資金被洗,銀行從中獲得了30億美元的利潤。還有消息說,截至1994年底,黑幫集團在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洗錢720億馬克,占柏林墻被推倒后外國投資的1/3。據估計,自從20世紀80年代洗錢被看作是聯合犯罪行為以來,為毒品利潤進行洗錢的提成從6%提高到26%。法國等國銀行界的許多高層人士都私下承認,他們的銀行洗了大量來路不明的錢,從中提取了高達10%~15%的利潤,而且,每年進行一次“重大洗錢”還要提取25%的中介傭金。毒品洗錢每年上千億美元,而被專門機構查獲的還不足1%。

洗錢犯罪正在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蔓延: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及經濟轉型國家對資金存在大量需求,在資金不斷從發達國家或地區凈流入的過程中,洗錢犯罪也隨之從發達國家或地區蔓延過來,與這些國家內部的洗錢犯罪活動融合在一起。銀行一直是最重要的洗錢渠道。一些海外的金融中心扮演了重要角色。西歐和北美大量的資金被帶入加勒比地區存入銀行后購買貴重物品,犯罪所得也通常用來蓋豪華賓館或超級市場,這樣可以不費力氣地將非法資金來源加以掩蓋。    

1994年在墨西哥私有化過程中,用來購買墨西哥銀行的錢有1/4來路不明。被洗的錢是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因素,而貿易不平衡又反過來引發了墨西哥震動全球的金融危機,不僅導致墨西哥經濟癱瘓,而且影響到其他國家。按常規估計,最近十多年來,每年大約有1/4的洗錢資金(即7.5億美元~20億美元)流向墨西哥銀行部門,到1997年末,這個數字達到75億~200億美元(不包括即期利息),占銀行信貸總額的8%~22%。    

 在俄羅斯以及其他獨聯體國家,洗錢活動極為猖獗,大量的資金通過各種途徑存入外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據有關人員估計,俄羅斯的25家大銀行中,有10家銀行可能同黑社會組織有關系。有跡象表明,俄羅斯的黑社會組織已擴展到東南亞地區,向那里提供俄羅斯妓女、投資購買真正的地產并涉足投機賭博活動。它們在國外設立掩護性的貿易公司,以公司的名義開立賬戶,然后以從原蘇東國家進口或出口貨物的名義把黑錢從其他國家轉入該賬戶。原蘇東國家的犯罪組織相繼在西歐投資真正的房地產、賓館飯店和旅游企業。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和國際刑警組織掌握的資料表明,盡管這些巨額黑錢被從東部清洗到了西部,但這些錢最終大部分又回到了俄羅斯,以用來滿足犯罪組織需要。   

 在羅馬尼亞的私有化過程中,“大量的公共財產被一些人有步驟、有組織地轉變為私有財產。在這種充滿欺騙和虛假的轉變之后,不法分子總是千方百計地將其非法所得的贓款置于合法的外衣之下”。他們的洗錢活動主要是通過三種形式進行:一是把犯罪所獲貴重財物走私出境,兌換成現金,在國內購置貴重動產或不動產;二是用犯罪所得開辦企業;三是不法分子從國有經濟單位盜竊了大量物資并賣掉后,迅速在黑市上把本幣列伊兌換成德國馬克或美元,然后用這些硬通貨從國外購買服裝和食品等,并在國內銷售。

   

從拉美國家到后來的原蘇東國家,一方面是以追求最大化收益為目的的短期資本流動,另一方面則是資本接收國的犯罪化(而這種金融犯罪化尤其加劇了資本投機趨向),這兩者之間有一種相互的吸引力。如俄羅斯與瑞士的投資關系表明,外國對俄羅斯的部分直接投資和短期資本很可能是來自非法或犯罪經濟所得。這表明,在投機橫行和金融危機不斷發生的背景下,地方洗錢與國際洗錢正逐步走向融合。   

在當今網絡銀行、電子交易、電子結算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出現后,洗錢者直接進行電子貨幣轉賬,使洗錢犯罪活動更加隱秘。黑錢在國際上四處游動,任何一個國家只要存在管理漏洞,黑錢就乘虛而入。隨著國際毒品犯罪、跨國有組織犯罪及跨國經濟犯罪(跨國偷稅、跨國賄賂、跨國詐騙、跨國走私等)的日益猖獗,跨國洗錢也越演越烈。更值得關注的是,許多具有專門行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如律師、會計師、金融顧問等也參與到洗錢犯罪中來。  

   

在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一些腐敗分子將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的巨額錢財通過各種渠道“漂洗”以掩蓋其犯罪行為。如,在廣西成克杰貪污案件中,成克杰就是通過香港的渠道來實現對數千萬元財產的非法侵占;有的貪污腐敗分子將腐敗得來的錢移至境外后又以外商的名義投資中國內地,享受外資優惠政策,形成了權力與金錢相互依存、里應外合的洗錢鏈,對國家和社會財富構成赤裸裸的侵占。目前中國有超過4000名的外逃貪官,據最保守估計,有超過50億美元的資金被他們卷走。有調查顯示,1997年至1999年三年內,中國累計資本外逃530多億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為職務犯罪非法所得。某市計劃局財貿處的處長王建業,利用掌握著某市每年的進口物資免稅指標和外匯額度審批大權,大搞權錢交易,多次將這些指標和外匯額度賣給他人,所收受的上千萬人民幣的巨額賄賂款幾乎全部兌換成美元,轉入其海外賬號,并伙同其情婦辦理外國護照,周游美國、洪都拉斯、荷蘭、瑞士、泰國等地,大肆揮霍。

 中國當前存在著大量隱秘的洗錢行為。據權威部門保守估計,中國國有資產每天流失1億元之多,流失渠道有11個方面、34種表現形式。這些流失的資產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和渠道轉化成部分人的金融資產。一些暴富的人通過非法經營、不正當競爭和偷逃稅款致富。近年來,中國各級檢察機關通過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偷稅抗稅、假冒商標等案件,每年為國家追回幾十億元的資產,這其中的相當一部分曾被犯罪分子用假名、化名或親屬的名義存進了銀行。有些腐敗分子把貪污、受賄和侵吞的巨額不義之財,分別存入幾個國家的銀行;有的則在國外和港澳等地購買豪華住宅、地皮以及國外公司的股票;還有的腐敗分子作案后,巧立名目,公開將贓款轉入外單位賬戶,然后據為己有;有的假借他人名義投資經營,掩蓋贓款性質。在金融部門,銀行給國有企業的貸款大約占銀行貸款總額的70%,其中30%以上的低息貸款卻又被國有企業以高出兩倍的利率貸給了非國有部門。據官方估計,自1985年以來,中國每年損失的國有資產達80億美元,接近同期每年外流的資本。據中國政府估計,外流資本每年為65億~85億美元。人們普遍認為,香港在內地直接投資的20%~30%,即1200億美元中的240億~360億美元,是屬于流出內地之后再回流到內地的資本。    

由于目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沒有包括腐敗犯罪,一旦貪官卷款外逃,我們很難依據反洗錢的國際公約、條約請求對方的司法協助,挽回國有資產損失。這又是反洗錢立法面臨的最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發布《反洗錢報告》,披露了五大典型洗錢案——      
    第一案為“海南九家企業洗錢案”,是央行通過對人民幣可疑交易的監測發現的。經查,海南省定安縣順興廢品收購站等9家企業在短期內大量支取現金,涉嫌虛開發票金額和稅額,騙取出口退稅近3000萬元。      


   第二案為“浙江8·27賭資洗錢案”。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監測發現,8位浙江居民在外匯交易中存在利用銀行通存通兌系統,實現異地外匯資金劃撥現象,且外匯交易量呈快速放大趨勢,累計達到了1688萬美元。原來,這是澳門賭場放貸公司向大陸賭客放貸,來大陸將收回的人民幣通過外匯黑市兌換成港幣,并經由珠海等口岸轉向澳門。      


    第三、第四案均為“地下錢莊案”。“山東金權在地下錢莊案”是公安機關破獲的首起外國人非法經營地下錢莊案件,韓國人金權在自2001年以來每年為中韓兩國企業及個人非法跨境轉移資金數額高達2.4億元人民幣;“海南3·12李奎德地下錢莊案”中,李某雇傭他人非法經營臺幣、港幣、美元與人民幣兌換業務,非法買賣外匯金額達5.2億元人民幣。     


    第五案“廣州汪照洗錢犯罪案”是我國第一起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件。汪照協助他人用毒資購得廣州百葉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權,并運送毒資作為轉讓款。后又將上述公司更名為立新公司,以經營林木為名,采取虧損賬目的手段,將毒品犯罪所得轉為合法收益。   


    既稱典型洗錢案,為何只有極少數才被定以“洗錢罪”?眾多可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洗錢犯罪又該如何發現和證實?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表示,雖然洗錢活動很多,但是由于我國刑法對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定義過窄,并且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洗錢活動多以“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定罪。      


    著名金融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白建軍指出:洗錢犯罪是高暗數犯罪,也就是說,在實際生活中的發案率很高,但是被發現、被證實、最終被定罪的機會又比較低,這和洗錢犯罪本身的特點有關系。  洗錢犯罪不是傳統的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比如搶劫、盜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都有直接被害人,會比較及時發現,也會比較快地啟動刑事司法程序。有些犯罪在犯罪學上叫無被害犯罪,沒有典型的被害人,比如說賄賂犯罪、洗錢犯罪。沒有哪一個明確的被害人因洗錢犯罪受到了直接的侵害,也就沒有人會直接去報案,司法機關就很難及時發現和證實這種犯罪。   現在洗錢活動主要有兩大管道,一是金融業,二是購物、貴重金屬買賣、博彩等,金融業中的洗錢行為更多一些,特別是金融電子化使洗錢變得越來越方便。他認為世界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金融機構雖然身處反洗錢的前列,但作為企業,追求利潤往往被認為是第一位的。如果像西方國家反洗錢對銀行業要求“了解你的客戶”那樣,對每一筆大額現金交易都要問明來源、去向,保留記錄,金融機構會擔心反洗錢過于積極而嚇跑了客戶。所以,金融機構反洗錢積極與否,也是影響洗錢犯罪被發現、被證實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實上,在一些反洗錢法律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對可疑交易的定罪率也只有千分之幾。 
   

    反洗錢往往被認為是政府的責任,通過打擊洗錢犯罪,發現、證實、打擊、控制上游犯罪,是反洗錢的重要意義。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犯罪四種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其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被界定為“黑錢”,對這些非法所得及其收益進行轉換、轉賬等行為就是洗錢。我國雖然在刑法中規定了洗錢罪,但和國際上的標準還有差距。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來看,對“黑錢”的定義有三種,一種是“小黑錢”,專指販毒所得;一種是“大黑錢”,指所有的犯罪所得;一種是“中黑錢”,即指定幾種犯罪所得。我國的立法接近“中黑錢”模式,但范圍還是偏小。 

    
    國際反洗錢特別工作組(FATF)對世界上通行的反洗錢國際標準作了建議,其中建議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至少包括20多種犯罪,除了我國刑法已經規定的四種犯罪外,還包括腐敗犯罪、人口犯罪、國邊境犯罪、證券犯罪,以及一些傳統犯罪如詐騙犯罪。“要取得司法協助,就應該在最大程度上認同這個標準。多數案件并不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洗錢罪的四種上游犯罪之列,而是涉及更廣范圍。特別是目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沒有包括腐敗犯罪,一旦貪官卷款外逃,我們很難依據反洗錢的國際公約、條約請求對方的司法協助,挽回國有資產。這是我國反洗錢立法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所以,我們一直在呼吁,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所幸的是,現在各方面都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并且在開始調整。將腐敗犯罪特別是發案較多的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將是一個有效地遏制腐敗高發的舉措,也是立法的可喜進展。  
   

建議將洗錢和幫助洗錢分別規定為犯罪

  刑法對洗錢罪的完善還應該考慮:上游犯罪要不要作為洗錢犯罪打擊的對象?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等行為是洗錢罪,但販毒者、走私者拿著黑錢到金融機構去清洗反而不構成洗錢罪。”白建軍對此辨析道:前者其實嚴格地講,不是洗錢,是幫助洗錢;后者在刑法理論上講叫事后不可罰,類似盜竊后銷贓,只去評價其盜竊,并不去追究銷贓。當然,世界各國并非都這樣做。如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都是既規定了洗錢罪,同時又規定了幫助洗錢罪。比如販毒分子把販毒所得拿去轉換、隱匿,構成洗錢罪,金融機構為他提供賬戶、協助他將資金匯往境外,則構成幫助洗錢罪。這樣的規定使法網更加嚴密。所以,白建軍建議,在刑法的完善時可考慮將洗錢和幫助洗錢都規定為犯罪。 罪刑罰應該均衡,貪污、洗錢,應一罪一罰、數罪數罰。為什么又貪污又洗錢,只罰貪污、不罰洗錢呢?但愿把反洗錢法磨礪成反腐利器


    除此之外,在反洗錢行動上仍難于避免出現國家職能悖論現象,也就是其黨政統治領導部門、反腐廉政機關與從事于改革開放事業者,甚至中國人民銀行若干金融外匯管理階層本身,可能同時又是要被“堅決清除執法司法腐敗現象’的對象。這種做為統治、管理與改革開放者—,同時卻又是被查處與被改革的對象的悖論現象,已經不是單純的經濟犯罪或刑事政策層面的問題,而是對其政治經濟發展與政權維系的嚴重威脅。因此,也莫怪乎我國政治領域內因職務犯罪導致的腐敗案件,會以每年一萬件的速度增加,而每年透過地下錢莊洗錢之金額,達到人民幣兩千億以上,其中即包括走私、貪腐、外資逃稅、逃避監管等犯罪所得的匯出,也多與職務犯罪有關,但卻多非洗錢罪的前置犯罪。因此,打擊洗錢犯罪可以被看做是,當其政治權力得不到制衡時,也就是說是在政治體制結構上的一種缺乏下,打擊洗錢犯罪所延伸、投射出來的所謂內在監督等等嚴打與統戰策略行動,反而是重新凝固其政權統治的必要手段。這好比是一種縫合(sutured)的觀念,它旨在說明運用特定的替代方式,固然是因為結構上的缺乏,但是替代它同時又還有凝聚、充實結構的可能性 ,這諱莫如深般的縫合的權力機制隱喻(metaphor),豈非識者所該重視與深思者。

這些隱喻主要是政治權力機制(political power mechanism)與宏觀調控政策的作用,以及其面對全球化進程時的兩難抉擇等等因素,相互關聯與激蕩所不斷投射出來的。因為,反洗錢與司法改革原本就是其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而且具有特殊的政治經濟意涵。一方面,在司法機關的地位與作用日顯重要的背景下,司法改革相對于其它國家的政治體制改革,不僅顯得最為迫切,又是收益最大風險最小的改革行動,因而它完全有可能走在其它政治體制改革的前面;另一方面,由于司法體制在許多情況下與國家的其它政治制度結合在一起,因而不可能是急風暴雨式的改革,只能循序漸進。所以這種模式,已然成為其重新凝固政權統治的必要手段,也是我國上層客觀抽象的政治利益反應。盡管多只是一種替代甚至形式,卻又還有凝聚、充實政權統治的可能性。這對我國國家安全利益產生沖擊可謂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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